世界联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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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联邦主义

 

  世界联邦主义是理想主义学派的一种解决国际冲突的模式。这种模式认为,要促进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和谐,就必须自愿地拆除国家主权的藩篱,按照联邦与民主的原则,实现政府权力的集中化。换言之,世界各国应通过法律程序,在全球层面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这个政府可以降低乃至消除战争,促进人类的幸福。

  世界联邦主义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诗人但丁。但丁在其代表作《论世界政府》中论述了“人的普遍性”,并且设想可以建构一个统一的世界国家。现代世界联邦主义流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就是当时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世界联邦主义形成了一个学派,该学派最关注的挑战就是使冲突最小化和使合作最大化。他们希望以尊重法律为基础建立世界秩序,希望人们能接受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组织乃至国际政府。

联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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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federalism)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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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federalism)

  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制度。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制度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在联邦制度下,将原先的内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统一的联邦国家中。

  与其他一体化的政治理论不同,联邦主义的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比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更为重要。联邦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联邦国家。作为一种国际一体化理论,它希望用一个全球联邦代替松散的联合国,但现实情况只能始于并限定为建立区域性联邦。

  有关联邦国家的界定很多,其核心是权力在不同层次政府组织中的分配。麦凯(R.W.G.Mackay) 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给出了联邦主义的如下定义:联邦主义是一种分配政府权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个有限范围内是独立的但却又是相互合作的。检验这项原则是否实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权威是否相互独立。这一原则的最好应用被认为是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恩尼斯特·维斯蒂里希(Ernest Wistrich)在一个关于欧洲联邦的建议中提出了不同于麦凯的联邦主义的定义:联邦主义的实质是权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离公民更近的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满足。这个定义并没有把联邦主义限定在两个层次组织国家权力,而是强调了联邦多层分权的可能性。因此,维斯蒂里希提出了一个多层次而不是两层化联邦的可能性。重新定义联邦制的原则对欧洲联盟在当代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从联邦分权原则演绎出的"权力分散" 原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核心。权力分散不是侵犯或是对联邦主义理论的修正,而是承认联邦原则内在逻辑的政治实践层次。雷金纳德·哈里森(Reginald Harrison)指出了这种联系,真正的联邦主义是权力在许多层次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之间的极端的分散和再分配。因此,联邦主义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发展起来。但欧洲联盟的这种权力分散的形式不能称之为典型的联邦,因为权力将以各种形式分散到联盟内的不同层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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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

  在当代世界上已有二十多个联邦制国家。在联邦主义这个题目下也有浩繁的研究文献:对世界上联邦制国家的经验比较研究;在既定政治体制下经济学者进行的财政联邦主义研究;在宪法学中,联邦主义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恒久的主题。现在,一个研究者似乎只能把自己局限在上述题目中,并且是其中一个较窄的方面。但是,如果把美国宪法的创立始为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制度之开始的话,如果把伴随有全国性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分权的联邦共和政体的观念视为政治史上一项创造性的突破的话,人类是在几乎没有什么联邦主义政治实践的情况下就创立了这项制度的。后来者对美国联邦主义政体的模仿却总是不太成功。对此,有一个颇吸引人的解释:美国联邦主义的建立是由当时美国的各项具体的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后来者不具备这些决定因素,因此各国应该从本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建立其制度。这是一个很有深度的解释,但是到达这个深度解释的基础却是可疑的,美国立宪者们自己并不具备这些解释者们的思想。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使政治理论丧失了实践的意义。

  以何种角度研究联邦主义?这似乎成了研究开始时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政治制度设计者的角度,也是美国立宪者们的角度出发,问题就变成:作为政治理论工作者,怎样才能帮助人们在基本政治制度建设上的实践或在宪法层次上作出制度选择;以何种角度切入,使用何种理论工具才能做到这一点。这样一开始就避开了深度的解释,研究是从人们对事物之评价和理解的表面和主观出发,但我们要看看这个方式能否导出深刻和客观的结论来。

  政治领域是公共事物,政治学的主要关注之一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秩序的改善。对于公共事物,人们既提出伦理要求或价值的评判,也希望获得实践的成功。这样,就需要正确的价值思考来进行在政治领域的批判,也需要确切的知识即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的知识,没有真实的知识,在现实中的实践没有成功的希望。将探究何为正义并对价值进行概念论证式的思维的政治哲学和追求人类可能获得的确切的知识的政治科学结合起来,正是政治社会中公民们所面临的问题。对本文来说关心的是,一种被概念化为联邦主义的政治制度,自主分立、重叠管辖的多个政府单位共存并且同时直接面对公民个人,对立宪制度选择有什么意义?

  带着上面的问题,本文开始进入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著作。尽管,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联邦主义研究,从其中的每单个角度看,可能都称不上最深刻的,但对我们上面问题的回答,乃至建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理论,都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是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瑟·本特利政治学终身教授,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研究联邦主义的名家。奥斯特罗姆的著作不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以详尽考察和比较被称为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制度为事。尽管以美国经验为基础,他系统地提出了联邦主义的概念,勾勒了联邦主义的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他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人类社会进行如何的制度建构,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社会的成员不是被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或政府所统治。也就是说,如何形成一个无人进行统治的自治秩序,真实的有意义的民主是否可能。他认为,在真正的自治社会的制度建构中,联邦主义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奥斯特罗姆力图在方法论上将价值追求和阐明人们把理想转化为制度后的社会过程的理论结合起来,这么做的理由也许可以从维尔和伯尔曼的话得到支持,“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多少世纪以来这些价值的意蕴一直受到考查和争论;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个历史,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通过这种历史的透视,法的社会理论应探讨西方法律传统甚至在民族国家全盛时期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以下信念:确信在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之外存在一个被称作神授法(后称作自然法新近又称作人权)的法律体系;转过来,也探讨这种信念在何种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社会共同体(诸城市、地区和工会)自治法律体系的活力以及依赖跨国社会共同体(各国际商业和银行社团、国际机构和教会)的活力”。这是西方政治思想,特别是其宪政理论长久以来的主题,那么,是不是中国当代的政治理论也面临的问题呢?我们尤其要注意:作为一个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尽管主要通过经济学方法阐明联邦主义下的秩序模式,但却没有以经济学代替政治哲学,而这种倾向,在各派经济学家甚至詹姆斯. 布坎南身上都很明显。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可以融合进传统的宪政论并且是丰富了其内容的。

  也许我们可以把联邦主义视为宪政政体制度构成的一个在既有基础上发展了的原理,它在宪政主义中的地位象分权与制衡学说,但联邦主义比分权与制衡学说有更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含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实行权力间的相互制约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它揭示出对权力的制约和有效治理并非是矛盾的,我们并不总是处在正义、民主和效率种种价值观冲突的状态,而这种观点却正是维尔的《宪政与分权》一书所提倡的。多中心治理的概念揭示出等级命令结构的官僚制不一定是人类追求有效率的对社会事物治理的方式,在适当的理论建构中,对政府的控制和政府行为的协调并不一定是矛盾的,这是反直觉的,却极有可能存在的人类社会秩序关系。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奠定在宪政主义的大背景中论述当可能更好。因此将此理论称为宪政联邦主义在名称上其含义更全面一些。

  对规范的探究并不能够直接导致合适的制度设计,在复杂的情形当中尤其如此,人类关系的模式经常是反直觉的,因此哪怕是考虑了合适的价值基础的政治理论也不能直接从价值出发来建构制度。例如分权的纯粹学说,“分权的“纯粹学说”也许可以这样表述: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维护,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种学说尽管有正确的价值前提,但并不是宪政政体合适的分权理论。在奥斯特罗姆引证的一本书中The origi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anlism,我感到,这本书的作者忽略了1787年制宪会议的知识上的突破和制度建构理论上的突破。传统的宪政论在价值基础的论述上是丰富的,但制度建构上可能显得不足,有限政府、三权分立等学说往往停留于一般的原则。在现代面临复杂的群体间的相互依赖性的情况下,我们不太可能在“无为而治”的意义上谈论有限政府,政府需要行动以提供以前时代无法设想的公共品服务。我们需要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公共品的提供是合乎正义且合乎效率的。 奥斯特罗姆的主要努力可以概括为论证多中心的治理体制对宪政主义的意义和对人类社会良好的、有效率治理的意义。

  奥斯特罗姆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简要奠定是从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即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出发的。这在他那里可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我们来说则需要问,宪政联邦主义的价值基础是否必须依赖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普遍正确的伦理形式法则或道德金律作为规范的探究方法,是否也是我们的道德论述传统中所固有的,一经进行概念澄清的工作,处于中国传统中的人们也将很自然地抛弃历史主义、实证主义的价值论说方式和规范探究方式。我认为在这里需要区分规范探究的普遍形式法则和存在于具体时空的规范。对我们语言全部含义的反思的工作进行之后,我们将会同意不同的文化传统当中都蕴含着规范探究的普遍形式法则。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金律作为基本的道德箴言,令人奇怪地缺乏实质性的道德内容。它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规则,而是要被认为是一个规范探究的方法,使人们能够获致用于规则或标准选择的价值术语的共享性的理解”。

  在对人类价值问题的思考中如果认为存在独立于任何个人和权威机构的正义,那么这就否定了法律来源于单一的政府或多数人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说法,多中心的政府体制就是可以想象的。对客观正义的信奉要求对正义原则的发现内在于宪法规则的制度设计当中,这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根据,而宪法权利宣言部分的一种意义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不断阐释以思考一种特殊的人类相互关系(相互把对方当作目的而非工具)的符号系统。是否联邦主义的制度设计也有这方面的含义,我认为可能是有的。正义规则的普遍形式法则意味着,同法律实证主义相反,在不同层次的规则之间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至少不完全是几何体系的那种一致性,即地方的、小群体内部的规则可用几何推理的方式从更高层次的规则当中推论出来。以上说的客观正义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内容,联邦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要受到有具体含义的各种价值标准的影响,如民主、自治、平等。随着价值体系具体内容的变化,制度的具体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但是承认价值的独立且具指导地位本身而不论其具体内容就已经具有了对制度设计的深刻含义。

  对我们来说,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将某一种在西方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具体规范认可为普遍的价值,初步目标乃是澄清是否存在普遍正确的伦理规范探究的形式法则。一段时间以来,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的价值论述遮蔽了我们的视野,阻断了我们今天的道德语言同我们源远流长的道德论述传统之间的联系,所以当代中国制度理论的首要工作可能仅仅是一个概念澄清的工作,恢复我们传统的、正确的价值探究方式,而不是急忙确立具体的规范。

  既然我们人类的世界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自己塑造的,既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由概念构成的世界当中,人类能够利用不同的概念和观念体系来塑造不同的现实,明了这一点是成为公共行政和研究人类专家的最为根本的一步。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建构适当的概念―理论来理解现实并帮助在实践中的人们,思想方式上的范式变化能够改变人类社会的秩序模式,不同的理论建构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旨趣。通过宪政联邦主义的概念化,通过阐明正确的规范探究方式和人类社会秩序构成的一般性质出现了规范探究―制度建构的理论和实践旨趣,并导致进一步探索未在现实中出现的但极有可能出现的人类社会的结合关系,从而帮助人们进行制度创新以找到其价值的现实表达形式并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紧迫的问题。本文第一段提到那种深度解释的理论方式将人类的价值置于虚无和独断论当中,并导致没有实践意义的并且极成问题的对所谓人类社会社会现象的解释。之所以说是极成问题,是因为这种思想模型所连接起来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思维的客体不可能具有超过这些思想模型所体现的那些属性之外的属性,在实践取向下往往地导致研究者们设计没有可能性的且毁灭人类基本价值的社会改造方案或陷入使理论不具实践意义的无所作为当中。

  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工作,奥斯特罗姆尽管很关注,但他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而且论证也不是非常系统并且没有同宪政主义联系起来。在知识学方面,他更多地是在理论的具体应用中进行阐述的,这些应用当然都不具有中国背景,而且似乎在经济学方面,他对奥国学派的贡献注意不够(尽管他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哈耶克和拉赫曼)。因此,可能奥斯特罗姆每个方面的论述都是需要更综合和深化的。最重要的是,对中国人来说,我们的任务不是简单复制美国的模式,而是寻找对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有用的理论。我们的任务是把概念和于之相关的理论要素当作思想工具去深入地思考问题并独立地评估解决当代中国问题的适当途径(我把见之于《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9页的奥斯特罗姆的一段话作了改动)。

新制度学派

百科名片

美国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就是沿着两条思维轨迹运行的,一是理论经济学学派,二是制度经济学学派。现代制度学派是在旧制度学派(19世纪的30年代)基础上产生的。由于理论发展的历史久远,加之该学派以独特的制度结构的研究方法区别于理论经济学,所以,它是值得人们十分重视的经济学学派。特别是近几年来,现代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又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产权制度变迁的理论,所以,该派至今仍然是西方经济学界和我国经济学派热衷于研究的一个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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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简介

学术观点

形成过程

代表人物

具体表现

基本内容

学派简介

学术观点

形成过程

代表人物

具体表现

基本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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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简介

  新制度学派(neo-institutional school)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流派之一。

  该学派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以后有较大的发展,它的前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凡勃伦、康蒙斯、米切尔为代表的制度学派。新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美国是加尔布雷思、博尔丁,在瑞典是缪达尔。

  这个学派之所以被称为新制度学派,因为它一方面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以制度分析、结构分析为标榜,并主张在资本主义现存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又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新的政治经济条件,比过去的制度学派更加注意资本主义的现实问题,批判资本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更为具体的政策建议。它在政策目标和价值准则问题上所涉及的范围也要广泛得多。

  新制度学派是在凯恩斯主义已成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新正统派,但却无法解释资本主义的多种社会经济问题的原因,并且提不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的情况下,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分析和提出论点的。这是新制度学派不同于过去的制度学派的新特点。

  新制度学派同过去的制度学派一样,内部没有统一的观点,也没有本派的公认领袖人物或最有权威性的著作,该学派成员的学说几乎都是自成体系。

  新制度学派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正统理论惯于使用的数量分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这种数量分析只注意经济中的量的变动,而忽视了质的问题,忽视了社会因素、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心理文化因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

  因此,强调采取制度分析、结构分析方法,其中包括权力分析、利益集团分析、规范分析等。例如,加尔布雷思在分析当前美国经济时,就认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模式,而是由为数不多的大公司组成的“计划体系”和由众多的小企业与个体生产者组成的“市场体系”两大部分构成的“二元体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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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新制度学派主张必须有一个“信念的解放”,即从正统派经济学家(凯恩斯主义者)制造的“增长就是一切”、“一切为了增长”的错误思想下解放出来,建立新的价值准则,即以个人的“独立性”和以“公共目标”为衡量尺度的经济学的新观念。

  新制度学派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当务之急是改变权力分配的不平等,即限制大公司的权力,提高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在经济中的地位,使得大公司不能再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剥削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

  在这方面,加尔布雷思的分析是很有代表性的。他提出,收入不平等是权力不平等的结果,所以要实现收入均等化,必须从权力均等化开始。

  所谓权力均等化是指使小企业在出售或买进产品时对价格有同等的控制权,使它们的贸易条件相同。从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说,应当针对大企业和小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实行不同的政策。

  比如说,政府应当对大企业实行价格管制,限制它们利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来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小企业,则不应当采取价格管制的做法,而应当鼓励小企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产品价格的稳定性。一旦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在权力方面的差异缩小了,经济中的收入不均等的状况也就会减少。

  新制度学派在批判资本主义现行经济制度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改革主张的同时,把实行改革的政治责任放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科学教育界和立法机构的肩上。新制度学派认为科学教育界可以在人才的培养目标方面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方面发挥作用,而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系列有助于限制大公司和保护小企业的法律,使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改革付诸实施。[1]

  新制度学派有些观点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例如,它注意了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正统派所不注意或有意回避的妇女问题、家务劳动问题、少数民族问题、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困境问题等,它较多地揭露了垄断组织与国家机构相勾结的一些情况,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凯恩斯主义在理论上的错误和在政治上有利于大资产阶级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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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过程

  美国经济学家塞特菲尔德·马克描绘了新制度学派的由来,他认为,制度学派主要是根源于凡勃伦的著作和其他按凡勃伦传统进行研究的美国知识界的产物。这就是说,新制度学派是在旧制度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美国经济学的重要流派,它与旧制度学派共同构成了制度学派或制度主义。从制度主义产生以来,它一直被西文经济学界视为"异端"。但当凯恩斯主义的正统地位受到威胁后,它才受到学者们的青睐。

第一阶段

  

凡勃伦

制度主义的演进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的20年代,制度主义广泛传播的阶段。这是通常所说的旧制度学派,创始者为凡勃伦,主要代表人物还有康芒斯。其中凡勃伦的理论特点是矛盾的。他认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物质生产,但把社会生产仅仅归结为工艺,过低地估计所有制形式的意义,他把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归结为"机器操作"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

康芒斯

企图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用某种"改革"来解决社会问题。

第二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后至战后初期的制度主义。这一时期的制度经济学家有贝利、米音斯、艾尔斯等人。他们的理论特点是具有从凡勃伦思想到新制度学派的加尔布雷思理论的承上启下的作用。例如,贝利和米音斯所著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32年)、艾尔斯所著的《经济进步理论》(1944年)被西方经济学界认为是凡勃伦旧制度经济学到现代制度经济学之间的过渡性著作或"桥梁"或"联系纽带"。第三阶段,60年代中期至当前的制度学派,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新制度学派或新制度主义。他们继承了前两个阶段经济学的基本特点,特别是受凡勃伦制度因素分析的影响,又从米音斯等人的学说吸取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开的观点。提出了整治资本主义滞胀病症的具体方案。

旧制度学派特点

  旧制度学派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一,是从心理、习惯方面批判资本主义。例如,凡勃伦对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进行过许多批判。尽管他的批判没有揭露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更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但他对现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大公司和金融寡头统治的批判,有不少敏锐的、中肯的,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二,具有一定的历史主义。在凡勃伦的著作中,研究了制度的演变,包含着经济周期和危机史的实际材料。但是,他们的历史主义带有非科学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旧制度学派是以自然科学中的进化论方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出发点,用风俗和习惯来说明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形成。

新制度学派形成

  

凯恩斯

旧制度学派虽然在20年代到30年代中期比较盛行于美国,但是从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出版后,凯恩斯主义的盛极一时而显得制度学派备受冷落。但是时过境迁,20世纪60--70年代以后,新制度学派迥然不同。这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的扩大与生产过剩危机,社会矛盾尖锐并存的发展。这使改革制度的呼声甚嚣尘上。但是,以往的美国理论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缺乏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研究,忽略技术进步对制度演进的作用。很明显,这已经不能适应由于科学技术革命而产生的新情况,不能满足发展垄断资本主义的新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学派又活跃起来,继承早期制度学派的传统,以所谓"新制度学派"的面目出现,并成为西方经济学中一个有影响的流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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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物

  

加尔布雷思

现代制度学派或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各有一套理论,在许多细节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尚未形成一致公认的代表人物。但是,加尔布雷思是新制度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则是没有疑问的。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经指出:"当今最著名的制度学派人物,是加尔布雷思教授"。除此之外,还有美国的包尔丁、海尔布罗纳、华尔德等。瑞典的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许多方面持有与新制度学派相似的论点,所以也被列入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内。他们的基本特点是,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都采用制度分析或结构分析说明社会经济现实及其发展趋向,而且,他们都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现状与矛盾进行了客观的揭露,提出要从结构方面来改革的设想或方案。这其中,加尔布雷思的理论代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趋向,因此在此着重介绍加尔布雷思。

  

海尔布罗纳

加尔布雷思是当代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是新制度学派的最主要代表。他1931年毕业于安大略农学院,毕业后去美国。历任哈佛大学讲师、普林斯顿大学副教授、哈佛大学教授。1972年当选为美国经济学协会会长。

  加尔布雷思著述很多,主要有《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一种价格管制理论》、《大崩溃:1929年》等。他的许多著作至今在西方经济学界和政府决策中都有着较强的影响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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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

  新制度学派对旧制度学派的发展突出的表现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其具体表现如下: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结构"研究

  经济制度的变迁过程是制度主义的主要研究对象。但在对此问题的理解上,新旧制度学派有其明显的差异性。凡勃伦把制度归结为在人们主观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和习惯,并用受这种心理和精神支配的一般制度来代替社会经济制度。在他看来,思想和习惯是逐渐形成的,因而制度也有一个历史进化过程,但制度本质是不变的,改变的只是制度的具体形式;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演进,而无突变。可见,凡勃伦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特点是:①研究由现有社会动机决定的社会集团的行为和思想;②揭露资本主义演变的原因,考察社会发展条件的更替、经济技术和社会组织形式(制度)的演变。

  新制度学派承袭了凡勃伦的基本思想,但他们不是像旧制度学派那样仅仅研究由人们的心理活动和社会习惯所决定的制度的演进过程,而是更多的去剖析单一制度结构本身的功能。对比而言,我们觉得,旧制度学派注意从纵向的角度,去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过程,而新制度学派则是从横的断面去剖析资本主义制度结构的合理性,并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弊端的揭露,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结构"变革的重要性。加尔布雷思曾断言,对"结构"本质的研究比对"增长率"数量的研究更为符合实际。制度方面的目标比"经济增长"的目标更为重要。加尔布雷思指责凯恩斯主义所作的量的分析,而推崇自己的制度分析和结构分析的方法。在新制度学派看来,制度只是人类本能和外界客观因素相互制约所形成和广泛存在的习惯。现实的"经济制度"(私有制、货币、信贷、商业、利润等等),只不过是心理现象(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反映和体现,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律关系、人们的心理,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

  由此可知,加尔布雷思的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对象,就其基本思想看,没有摆脱旧制度经济学的心理因素、法律因素对经济生活起决定作用的思想,但是就研究对象本身的解释超出了传统经济理论的范围,接近于社会学。从现象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把研究的重心从"量的增减"转移到质的方面分析,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近年来,注重西方经济学中的质的问题研究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家普遍流行的问题。1993年诺贝尔奖金的得主、制度学派的道格拉斯·诺思就是以其卓越的制度变迁理论而占了西方经济学的上风。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制度主义的经济学家都是出自于唯心主义立场,夸大了心理因素,法律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决定作用,于是否认了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从本质上看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错误帆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结构分析"方法

  反对古典经济学的抽象演绎法,主张制度演进的、整体的方法是制度主义的方法论特征。但是在这种方法的具体运用上新制度学派比旧制度学派要更为明显、更为彻底。

  在新制度学派看来,新古典经济学把孤立的个人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方法以其均衡的、静止的分析去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外表,丢掉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各个经济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正确反映现实。加尔布雷思认为,如果追究其原因,就在于新古典理论脱离了实际的生活,把经济现实看成是静止的、不变的。因此,新制度学派主张从根本上刷新现代经济理论的方法论的基础。他们认为,由于技术不断变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因果动态过程",所以经济学必须研究变化,研究过程,而不是研究静止的横断面。这就是说,对经济问题的研究要用演进的方法。

  我们应当注意,旧制度经济学同样也曾用这种演进的方法分析经济问题,但是他们的特点是把注意力放在考察资本主义制度的起因,试图通过对大量的历史资料的分析,去说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合理的制度。但是,新制度学派在运用这种演进的方法时,他们着重注意研究60年代后由资本主义某些具体制度的剖析,寻求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改革结构"的措施,代替"新古典模式"的"均衡"的概念。

  由与"结构"概念本身包含着整体的含义,所以,在对结构演进的分析中,必然会使用整体的方法。所以,新制度学派在经济研究中,应该把注意力从作为选择者的个人和企业,转移到作为演进过程的整个社会。他们强调说,经济学所讲的整体,要大于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所以研究问题不能循着相反的道路。即先研究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再来加总。例如,加尔布雷思的观点就是强调把现代经济生活当作一个整体考察,这样,人们才能更清楚地了解经济运行的规律。

  旧制度学派也是反对古典学派的孤立个人行为的分析方法,但是他们并没有从整体概念去阐述制度运行中各个相关因素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注意分析整体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样,怎么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整体"概念就成为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起点。

  新制度学派的所谓整体,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它往往不能用数字来表达,如"大公司的权力"这个概念,既包括经济权力,又包括政治权力,就不能用数字来计量。因此,他们反对正统经济学所采取的数量分析,而强调制度因素的分析。加尔布雷思认为,资本主义现实中所发生的问题不是宏观经济分析或微观经济分析等方法所能说明的。宏观经济学只注意总需求水平的调节,微观经济学只注意成本和价格的形成,都忽视了社会的制度结构问题,即恰恰遗漏了权力分配问题。新制度学派的这种分析方法,人们通常把它概括为结构分析法或制度分析法。

新制度学派的规范经济学研究方法

  旧制度学派主张扩大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采用整体性的方法,这是同他们采用的以规范经济学为特征的研究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就是说,他们的整体研究是与价值判断有密切关系的,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一切正统派往往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小或增长快慢作为判断标准。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就是好事,否则就是不好的。而国民生产总值只是一种经济价值,它只是各种社会价值中的一种,除了经济价值以外,价值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平等、生态的平衡、人们对闲暇时间的追求等等。所以,经济增长只是实现社会价值目标之一,并且实现这一目标是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例如,增加国民生产总值是以牺牲人们的闲暇时间为代价的。加尔布雷思要实现的整体制度目标不仅包括经济价值以内的目标,而且要实现经济价值以外的目标,也就是加尔布雷思所说的文化价值。而社会追求的公共目标就是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综合起来的"生活质量"。

  新制度学派提出的价值判断标准,事实上也反映了从凡勃伦以来的制度主义的一贯想法。尤其是当20世纪60年代,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各种矛盾更加尖锐和复杂了,社会价值判断又是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更何况价值判断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忽视的方法。所以制度经济学中包含着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就显得更加突出了。

  新制度学派的研究方法有其独特之处。他们制度结构的整体分析和价值分析表明了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各制度因素是相互作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这种研究方法不仅在西方世界而且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是,对于新制度学派的唯心主义立场的只承认天性、习惯、风俗的演进,否认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革命飞跃。这是必须批判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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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加尔布雷思的技术发展的必然性理论

  当·斯密为首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到凯恩斯主义的兴起,西方学者往往将社会科学技术不变,作为分析经济变量发生变动的前提条件,但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三次新技术革命的浪潮,这使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分析中不可漠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于是,某些西方学者大谈起科学技术进步来,用纯技术观点看待社会的变化,提出医治资本主义病症的改良方案,在20世纪初,最典型的代表是凡勃伦,现在,新制度学派在这方面是比较突出的。

  加尔布雷思的"技术发展的必然性"理论是源于凡勃伦的"技术决定论"。凡勃伦在他的《企业论》(1904年)、《科学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1919年)、《工程师和价格制度》(1921年)等著作中论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性作用,凡勃伦把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归结为两种主要制度,一个是满足人类物质生活的生产技术制度,一个是私有财产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两种制度表现形式不同,或者说由上述两种基本制度决定并制约着其他两种制度的表现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两种制度的表现形式是"机器操作"和"企业经营",也就是运用技术进行机器生产和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主制度。他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企业主制度靠有利的价格获取利润,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因此,凡勃伦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不是和谐的、完善的,而是有矛盾、有缺陷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凡勃伦在《工程师和价格制度》一书提出一个改良方案,主张社会经济的控制权应由工程师、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组织起来的"技术人员委员会"来掌握,以代替企业经营的统治。在这个改良方案中,凡勃伦强调技术发展的特殊作用,甚至企图证明,由于技术的发展,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计划经济。凡勃伦这一观点影响到现代制度学派,在进行"制度结构"研究中,他们往往把社会技术条件看成是决定社会其他制度因素的根本因子,并依据不同的技术条件水平说明社会制度结构调整的必然性。

  加尔布雷思根据这种理论基础,将美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道路视为"新工业国"转化和演进的过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科学技术进步起决定性作用。他认为,制度的演进和权力的转移都与"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更迭有关,而"生产要素"重要性的更迭归根到底是由于技术发展造成的。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的生产要素成为最难得或最难代替的,从而也是最重要的,谁掌握了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谁就拥有权力。他举例说,在封建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地主是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所以地主当时是掌权的。后来,资本主义兴起了,资本代替土地而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家是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从而权力由地主手中转到资本家手中,随着工业的发展,"资本的供给日益充裕"。于是出现了"储蓄过多的倾向",资本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了;另一方面,工业和技术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知识越来越复杂,专门知识成了企业成功的决定性生产要素。但这种专门知识日益感到不足。因此,拥有"专门知识"的人便大受重视,他们因自己的重要地位而获得了"权力",即权力转到了高级经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等所谓"专家组合"手里,而原来掌权的资本家成为"正在消失的形象"。在加尔布雷思看来,在"专家组合"掌权的"新工业国"里,不存在贫困现象,企业目标已不是追求最大限度利润,实行计划原则,阶级差别已经消失,等等。

  贝尔同样从"技术决定论"出发,认为由于技术进步,现代资本主义发生了本质变化,已经成为"后工业社会"了。在贝尔看来,"后工业社会"有五大特征:①经济上从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②社会的领导阶层由企业主变为科学研究人员工③理论知识成为社会的核心,是社会革新和决策的根据;④未来的技术发展是有计划、有节制的,技术评价占有重要地位;⑤制定各项政策都需要通过"智能技术",与此同时,贝尔认为,他们的"技术决定论"是与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某些概念有严格界限的。在他看来,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体系中一系列连贯的概念图式,这些图式是围绕所有制这个中枢旋转的。前工业化社会、工业化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是围绕着生产和利用知识的形式这个中枢而旋转的一系列的概念。只要抹煞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就会使人们相信科学技术进步将使资本主义自动灭亡。于是贝尔的结论是,不一定如马克思所说的,新社会制度必然从旧制度'孵化'出来……后工业社会的根基,应在科学对生产的影响中去寻找……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正在使资本主义消失。后工业社会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在这个社会中,私有制逐渐丧失作用,异化和非人格化的倾向正在克服,社会矛盾已经消除。因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后工业化社会以后,科技进步将决定一切领域的活动。第一,在产业结构上已从制造业转向包括商业。金融、交通运输在内的服务业为主;第二,科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的管理人员取代了企业主,在企业中掌权;第三,技术、经济发展规划及技术评估更加受到重视;第四,理论知识成为社会核心,是社会革新决策的依据;第五,在制定决策上,依靠新的"智能技术"。"后工业化社会"的经济运行完全由"中轴结构"(即科学知识)来组织和协调,具体说,就是由掌据科学知识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来组成的科技阶层操纵社会各经济组织的活动。

  显然,新制度学派的"技术决定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后资本主义的现实。科技革命对战后资本主义经济一度出现的较快增长的确起了很大作用。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使得企业和国民经济的管理日益复杂,因此管理知识日益专门化,管理专家在经济管理中也日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这些是我们研究当代资本主义时应给予重视的。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技术决定论"的实质错误。其表现如下:第一,制度学派的所谓制度演进是要在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并解决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诸矛盾。加尔布雷思的理论表明,他所说的制度演进就是怎样使资本主义制度更加合理化。第二,贝尔的"后工业社会"学说和"中轴原理"是要抹煞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但是,事实上,科学技术革命必然导致社会关系的革命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其他矛盾的深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其他矛盾尖锐化,一旦不能自动地改变生产关系的性质,尤其是不能自动地"破坏私有制的基础"。只要存在着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权力就依然掌握在资本家手里。新制度学派企图以技术进步、技术至上来实现趋同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这在理论上和事实上都是难以站得住脚的。是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并制约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的基本命题相对立的。所以,我们说,"技术决定论"实质是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制度的。

加尔布雷思的两个系统理论

  任何理论的发展都要受其方法论的制约。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因素分析和整体结构分析的方法决定了他们的"两个系统"理论研究的现状。

  加尔布雷思的"两个系统"理论从"权力分配"入手,做出其他一系列的论断。他认为,以现代美国经济而论,尽管它已经与100年前或50年前不大相同,但迄今为止它仍然是不完善和有缺陷的,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贫困和环境污染等等病症仍在时时地困扰着这个"丰裕社会",并常常使它捉襟见肘。加尔布雷思的理论就是要解释这些困惑人们的问题。他解释道,根本原因在于"权力分配"的不平衡,即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系统"。

  何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系统"?加尔布雷思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包括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部分,一部分是有组织的经济,即由若干家大公司组成的经济,它实行计划经济,所以称做计划系统;另一部分由许多分散的小企业、个体生产者组成,它听命于市场,所以称做市场体系。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所发生的"权力转移","公司目标的变化"、"生产者主权代替消费者主权",都是计划系统范围内的事情。在市场系统范围内,权力仍然属于所有者,企业目标仍然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消费者主权仍然占主要地位。在市场体系范围内,既不存在"技术结构阶层"也没有对需求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的稳定性"。因此,加尔布雷思认为,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模式。现代经济包括这两种模式,从而被称为"两个系统"。

  加尔布雷思根据他对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分析,及其对这两种系统之间的关系的考察,得出以下四个重要论点:

  (1)在"两种系统"的对立中,权力分配不均衡。加尔布雷思揭露美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冲突,他认为这一冲突是组成计划系统的1000家大公司和组成市场系统的1200万家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包括3000万个农场,将近3000万个小服务性企业、200万个小商店、90万个小建筑行业、几十万个小工厂、以及其他许多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对立。简言之,就是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对立。计划系统"支配它的环境",市场系统"一般地仍受环境支配"。不仅如此,而且"计划系统正是市场系统所服从的那个环境的十分主要的部分。它供给市场系统所使用的动力、燃料、机器、设备、原料、运输、通讯。它也供给市场系缢的参加者所购买的消费品和劳务的一大部分。它还是市场系统的产品的重要购买者--农业的情况最为突出。"加尔布雷思认为,在这种交换关系中,双方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力的分配也是不均衡的,市场系统受计划系统的盘剥,因为它必须按计划系统制度的价格来购买,而在向计划系统出卖自己的产品时,主要也按照计划系统所控制的价格,对市场系统来说,价格是极其不利的。两个系统在交换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的后果,必然是收入的不平等:"计划系统的参加者得到的是比较可靠和有利的收入,而市场系统的参加者得到的则是不那么可靠和不那么有利的报酬。"加尔布雷思接着指出,"正如在世界范围内发达的工业国家对第三世界较弱小的经济的剥削一样,在发达的工业国家内,计划系统也正在对市场系统中的小企业和小生产者进行剥削。更应当引起的注意的是,在国内,大工业对小企业的剥削机会要大得多"。这一切都源于两种系统权力分配的不均衡造成的。计划系统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融合在一起只能是造成两种系统交换的不平等。 (2)权力分配的不均衡又必然造成教育程度的不平等与阶级差异的存在。在计划系统中,权力归于"技术结构阶层",资本家如果不掌握公司决策所必需的专门知识,他就无法进入决策集团,就被排斥在掌权者圈子之外,而缺乏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工人,也不可能被吸收到"技术结构阶层"里面去,并会日益被机器所排斥;在市场系统中,整个教育程度要比计划系统低得多,虽然这里的企业权力仍归于所有者,但由于市场系统是受计划系统剥削的,所以市场系统中的所有者仍不得不受计划系统的掌权者--"技术结构阶层"的支配。"教育制度的质量适应着(计划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这种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