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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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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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当然,这里是指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父亲或家长。是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的提出的理论,学界在使用父爱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歧义,有的将任何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父爱主义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父爱主义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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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起源

父爱主义-类别

父爱主义-特征

父爱主义-理论争议

父爱主义-应用

父爱主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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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起源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该书又特别指出,Parentalism是家长主义在性别上的中性的表达方式。

  围绕家长主义的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议至少可以追溯到启蒙时期。关于它有三个著名的例子。第一,1698年,洛克警示人们不要将“父权”与“政治权力”混淆。第二,康德同样警告,“如果一个政府建立的原则是对人们的仁慈,像父亲对他的孩子一样,换句话说,如果它是家长主义式的政府,这样的一个政府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第三,在18世纪末,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中,质疑是否应该将“事关自己的冒犯”视为刑法所要管辖的内容。当然,在这此期间,从其他角度研究家长主义的论述多种多样,有从奴隶制度着手,比较美国的奴隶制俄罗斯的农奴制度,有从社会政策着手,认为虽然很多历史学家认为1815年到1833年的英国是个自由主义的时代,但功利主义与自由放任政治经济学的盛行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并没有影响这个阶段家长主义思想在社会政策上的重要地位,甚至有“亚里士多德家长主义理想的复兴”一说。

  学界在使用家长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歧义,有的将任何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家长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家长主义式的,在概括意义上使用而不加细分,更多的是将其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并予以细化。在这些再分类中,主要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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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类别

  

  软家长主义 

  软家长主义的核心是:只有“真实”(即那些在认知上和意志上没有欠缺)的决定才值得尊重。软家长主义之所以被认为是“软”的,是因为它不对任何真实的决定进行干预。相反,它只对受到削弱的决定,即“强制、虚假信息、兴奋或冲动、被遮蔽的判断,推理能力不成熟或欠缺”的结果进行限制和干预。正如Feinberg所说,软家长主义保护当事人不受“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的选择”的危害。因此,软家长主义不是阻碍自治,而是在实际上保护和提升自治。当然,围绕软家长主义的态度争议不少,也有人认为它不是真正的限制自由的原则。 

  软家长主义典型的例子来自密尔,这个例子涉及一个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要过一座被毁坏、有危险的桥。密尔解释说,有人“可能抓住他把他拉回来而不真正侵害他的自由,因为存在于他想要做的事情的过程中,而他不想堕入水中”。在当事人不知道关于桥安全与否的情况下,很难说当事人是自由的或自治的,因为他并不知道他过桥这一行为的真正结果是什么。 

  对软的或弱的家长主义证成(justify)的依据是主体缺乏必需的、做出决定的能力。在主体决定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为以下行为之一时,对其的干预(intervention)可以被软家长主义证成。(1)实际上没有获悉相关信息;(2)没有充分理解;(3)被强制;(4)其他不是实质自愿的情况。总之,只有在当事人的选择在实质上是不自愿的情况下,并且是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的时候,软家长主义才能证成这种干预。软家长主义的理论依据是:人们在做出的选择并不总能反应他们的愿望和偏好。信息的缺乏、不成熟或不自愿都能阻碍愿望的实现。因此,即便声称自己是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ist)的人士,也同意基于软家长主义而进行的规制和干预。 

  Thaddeus Mason Pope还提出关于软家长主义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第一,在确认软家长主义条件的时候,要强调(干预人的)动机。软家长主义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被干预者)在实质上不自愿的情况下就可以干预了。正如密尔所说,这些干预必须为提高主体的利益和自治。换句话说,软家长主义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让当事人自治。干预人的动机很重要,在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违背其其实质的自愿进行干预才算是软家长主义。在当事人缺乏实质自愿与干预人的干涉之间应该存在因果联系。第二,学者们同意将软家长主义看做一个限制自由原则,但他们同时也认为,只有软家长主义才能被证成,其他的限制当事人自由的原则都不能被证成。 

  硬家长主义 

  Anthony T. Kronman认为,父爱主义(家长主义)就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能力(power)去做法律认为违反他自己利益的行为来保护承诺人自己。G·Dworkin关于硬家长主义的定义是最有影响的。在其1971至1992年关于家长主义的定义中,他将条件限定在管理人与当事人当时的选择相反,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和干预。Feinberg起初在其Harm to Self 中,将硬家长主义解释为国家限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行为,哪怕在当事人充分选择的时候,也要违反他们的意志,使其免于伤害的后果”。十年后,在他的哲学百科全书家长主义章节中,他又将硬家长主义定义为对“充分”或“完全”自愿的自我关涉的行为进行的限制。Gert 和Culver主张应对家长主义干预予以道德上的要求,他们认为在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必须要证明这种限制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才能是家长主义的。他们认为需要对这种干预进行道德上的证成,而且将这一要求视为家长主义行为的“重要因素”。 

  Pope在总结了各种硬家长主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确定硬家长主义的四个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第一,管理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限制当事人自由的意图。第二,管理人必须限制当事人的自由,主要是因为他相信这一干预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福利。管理人必须基于善意的动机,或者增加当事人的福利,或者使其免于伤害。第三,管理的善意动机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当时的偏好。否则,管理人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人而非限制其自由者。第四,管理人必须或者(1)不管当事人是否实质自愿地从事被限制的行为的事实,或(2)故意地限制当事人的实质自愿行为。否则,管理人的限制就是软家长主义式的。Pope认为Dworkin和Feinberg他们要求“违反”(contrary)当事人的意志进行干预过于苛刻,因而只要是“不顾”或“不管”(disregard)就行了,同时他也认为Gert 和Culver的定义中的道德要求不是价值中立的。 

  在此基础上,Thaddeus Mason Pope对硬家长主义进行了精致的分类。针对第一个条件:管理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限制当事人自由的意图。Pope将描述管理人限制自由的方式划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和间接的家长主义 ;(2)积极和消极的家长主义;(3)强迫和强制的家长主义;(4)即时的,溯及的和预期的家长主义。针对第二个条件:管理人必须是主要出于对当事人的善意(Benevolence)而限制其自由。Pope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善意(Benevolence)而非善果(beneficence),管理人必须有意(volens)地促进当事人的利益(bene),但不以实际上为当事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do (facere) good (bene))为必要。Pope根据第二个条件将硬家长主义分为:(1)混合的家长主义与非混合的家长主义;(2)纯粹的家长主义和非纯粹的家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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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特征

  家长主义有以下特征:

  第一,家长主义目的是为了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阻止他自我伤害,二是增进其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或政府的“爱”。

  第二,家长主义的措施必然是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法律家长主义因强制对象的不同区分为直接家长主义与间接家长主义两种情形,前者是对受益的相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比如法律要求司机系安全带;后者是对与受益者相对的主体的自由的限制,受益者不一定总是其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比如禁止把受害者的同意当作推拖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这一法律限制主要是影响施害者,而试图保护的却是心甘情愿的受害者。

  第三,家长主义的措施在客观上亦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效果。法律家长主义与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有些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公共福祉,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则是家长主义的。如台湾大法官在论证第472号关于法律要求强制保险的规定是合宪的时候,就以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作为证成该规定的理由,其立法的目的是想消除由于对当事人的伤害而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的负担。对于以公共利益取代法律家长主义的观点,有学者做出这样的回答:“有一点非常令我奇怪,为什么有些人那么热心地坚持认为:那些从伤害中承受的不幸最多的人最不可能从该立法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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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理论争议

  自从遭到密尔那篇享有盛誉的文章《论自由》的批判之后,法律家长主义已不为民主主义理论家及其实践者所关注。如果A在未经咨询B的情况下,为B的最大利益行事,且可能强制B服从,这种观点近来被认为只是一种“对任何种类的政府行为来说,都几乎是一种‘非美国式’的基本原理”。并由此产生了对家长主义的诸多苛责,对家长主义广泛的敌意如果说不是不可克服的话,也是很强的。以致于很多根据家长主义法律做出的判决也被故意蒙上一层非家长主义甚至反家长主义的面纱。而很多在反家长主义之名下的苛责,现在已经被抛弃。在20世纪的初叶,在自由至上主义盛行的年代,在对社会主义恐惧的年代,哪怕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对妇女健康和医疗提供帮助的法律,也因为其对社会权的提升而被斥之是“社会主义”的,要被禁止,更有人将其斥之为“虚伪”。但是,家长主义的案例在美国历史上是的确存在的,而且为数不少,而它作为一种法学思潮所引发的学术讨论也持续到现在。如1963年哈特就曾表示过对家长主义的认同,他甚至承认强家长主义这一亚种,他说:“在我们的法律里,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有很多家长主义的例子”。

  现有的资料表明,对法律家长主义的争论在方法论上集中于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法律经济学的维度进行,一个是从价值论的维度进行。

  针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着重于效率(efficiency)和偏好(preference)。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都主张自由至上,而Paul Burrows认为,对法律家长主义制度的经济分析能为国家或机构的家长主义干预提供基本原理。他提出了与以往经济分析不同的框架。传统的法律经济学框架使用的是与传统经济学理论一致的狭义的理性假设。这个假设认为,人们的偏好为了偏好的内在的一致性满足一系列的要求,Kahneman称之为理性的逻辑性概念[1]。该假设认为人们知道他们自己的偏好,这些偏好也是不变的,但偏好的内容与逻辑理性没有紧密的联系。逻辑理性的特点是它仅关注人们的偏好,而不以和理性行为的结果相联系。而实质理性是与人们的行为是否在追逐他们自身的利益获得成功相联系的。实质理性的概念为构建一个分析家长主义法律干预的含义的框架提供了一个起点。

  他还认为,由于诸多人类选择的不可靠性,我们不应该假定(偏好-选择-评估命题提供的)自由选择的工具主义观点在各种选择背景下都具有说服力。支持自由选择的工具主义观点,和支持被初步证实了的家长主义的工具主义案例(自由选择的对立面)应该在每个特定选择背景下进行评估。一般的观点基于此前的(自由主义的)信仰对(法律和其他形式的)家长主义干预进行无条件的反对,这种理论或证据不能被证成。对家长主义法律干预的主要的反对意见是:阻止选择自由是失去一种内在的有价值的东西,这样的限制阻碍了人们的消极自由。按照纯粹自由主义的观点,只要不阻碍他人,人们就有基本的自治权和自我决定权。因此,私人选择应在私人领域内,不管家长主义干预可能的工具主义价值有多大,也不管失去的消极自由有多小。而这忽视了积极自由的效果,将对人们自由的法律干预进行过分简单化了。消极自由与个人恰好能选择的选项中进行选择的范围有关;积极自由与个人恰好能选择的选项目进行选择的质量有关。在广义的自由范围内,超越个人事前明显的偏好进行的法律干预对整体自由的破坏就不再是清晰的了。即便限制了消极自由,也要看对整体的自由的影响,看看对积极自由的提高有多少。限制消极自由所失去的内在固有价值与由此扩大的积极自由的工具性效率增加的价值相冲突。这个框架承认法律家长主义的干预将在特定情形下提供一种有效率结果的前景。

  尽管很多学者,包括支持家长主义的学者都认为家长主义与效率是不相容的,如波斯纳就认为要求系安全带的规制是无效率的(inefficient),但有学者通过经济分析认为不仅相容,甚至认为经济分析为家长主义提供了核心的正当化理由。也有学者在考虑家长主义的时候分析法律如何干预乃至形塑(shape)个人的选择和偏好, 并得出自由主义的家长主义并非不可能。

  对家长主义批评的另一个维度来自价值论。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个人是否能在任何情况下都真正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法律是否应保持价值中立性。一个是对于自治这一价值目标在法律中的地位。R. Dworkin的平等自由理论认为政治决定必须尽可能与任何特定的好生活或赋予生活价值的观点分开。就象Joel Feinberg所说的那样,硬家长主义“看起来意味着,国家比个人自身还清楚其利益”。这种限制自由的原则受到广泛的诅咒“因为他将关于什么是好的概念强加给人们,而人们认为这种概念是不具吸引力的”。由于美国的政治制度一定程度上拒绝一个客观上可定义的关于“好生活”的概念,自我决定的权利就成了美国最重要的价值。因此,“人们能够自己决定什么是对他们好的东西”这一观点广为接受。所以美国人不愿赋予政府来告诉自己什么是、什么不是自己真正的利益的权威。

  就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有这样的回应:对于个人选择应该被尊重,人们在做决定的时候至少比第三方代替自己做决定更好的观点,Sunstein教授认为,这种主张在实际生活没有得到支持,至少没有在这种普遍意义上得到支持。他以吸烟者、酗酒者、暴食者为例论证他们的选择不能被理性地认为是提高他们好生活的最好的方式。说他们选择的是最好的饮食,或比其他人为他们选择的饮食方式更好是一种很荒唐的说法。他们的选择不能被理性地认为是提高他们好生活的最好的方式。在这些情况下,人们的选择不能被认为是提高他们福利的最佳选择。实际上,他们愿意花钱请人帮他们做更好的选择。Jeremy Waldron认为,中立性要求原来是针对宗教信仰的,现在被扩展到道德规范中。但是一旦中立性的范围被扩展到包括长期存在的道德,就存在着将中立性原则与道德基础切断联系的危险。由于种种原因,自由主义的中立性遭受了严厉的批评。很多批评认为这个观点不仅是似是而非,而且是内在不一致的,甚至被批评为是荒谬的。

  尽管拉兹强调他拒绝(像亚里士多德所建议的那样)认为立法者必须支持一些单独的关于什么是好生活的标准,但他认为立法者和官员在立法和为社会和个人设立框架的时候可能考虑到什么是生命中好的和有价值的,什么是低级的和邪恶的。一些生活方式的确比其他的方式道德上低下,立法者的工作是不鼓励这样的方式。他认为,对个人自治能恰当地理解,立足于一个道德诉求,并与社会环境有关。

  就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有这样的争论。有观点认为,自治具有基本的道德基础,个人自治并不一定会提高自己的利益,相反,有些时候自我决定会导致对自己的伤害。一般来说,一个人会通过自己决定来更好地达到自己的利益,他人不得干预,因为自治是比个人福利更重要的事情。个人的轻率对自己生活的威胁只是针对的自己的生活,这种生活只属于他而非他人。仅因为这个原因,他必须自己在不直接影响他人的个人疆域里自己决定,不管结果是更好还是更坏。这种解释依据的是纯粹的个人最高权(sovereign)自治的概念,将自治视为最高(sovereign)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自治既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自我实现)的派生物也不是比它更基本的概念,而是与其并列的一个概念。它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被允许在关于自己的事情上能自己做出决定,他的个人利益会最可靠地深化,但是在没有告诉价值的一致性的时候,一个人必须尽力去平衡自治与个人福利之间的张力并在此之间决定,因为两者中没有一个是自动比另一个更优先的。这种妥协,没有满足自由主义者坚持的个人最高权,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哪怕是在个人疆域内也限制个人权威,但是它与一种法律家长主义是一致的,因为支持它的人能做出让步,认为家长主义的考虑在应用的时候可以作为有一定说服力的理由,即便这些理由与其他理由相冲突而且也不是决定性的。这种温和的家长主义理论允许个人自治的空间,但是并不以个人最高权的模式对待它,因为它允许将其和其他的考虑进行平衡,因此剥夺了它的最高地位。总之,自治应该不是一个非此即彼(all-or-nothing)的概念,而应是一个程度上(more or less)的概念。自治与利益的领域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在很多灰色的阴影中。对于那些由年老、贫穷、柔弱、迷惑的人们引发的问题不能完全将其放到贴有自治标签的盒子里或帖有利益(慈善)的盒子里去。这些问题是复杂的、相关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法律应采取一种程序,以允许对受益人的能力和他们所需要的帮助的多重性质进行反思。很多受益人对自治和帮助的需要兼而有之,而且程度变居不同,不是一种利益完全排除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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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主义-应用

  家长主义制度在美国法上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本文仅对其在合同法、行政法和宪法领域的应用进行梳理,但其涉及的领域并不限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由合同引发的但最终涉及宪法法律关系的案件,本文将把它们放在宪法部分讨论。 

  (一)合同法 

  现有的资料表明,美国最早运用法律家长主义的判决是1894年的Frisbie v. United states。1890年的《独立养老金法》规定,对于依靠养老金为生的人,任何代理人、律师等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不得要求其超过10美元的报酬。超过该数额应经养老金专员(Pension Commissioner)同意。在该案中,一位律师向一位因丈夫在为军队服务丧生而享受养老金的寡妇要求10美元以上的报酬而被定罪。David Brewer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国会当然有制定限制个人订立某些合同的权力”。其后就是著名的Holden v. Hardy,尤他州的法律规定,出于对矿工的健康和安全考虑,每人每天的工作最长时间不超过10小时。在此之后对家长主义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反复,这突出地表现在就是更为著名的Lochner v. New York案,该案的缘起是纽约州劳动法。该法第十条规定,为了保护面包工人,他们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天,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洛克纳是纽约一面包房主,他起诉该法律侵犯他的“合同自由”和私人财产权,最高法院多数法官判定他胜诉。但当时即遭到最高法院法官之一霍姆斯(Oliver Holmes)的反对,在他著名的“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中,霍姆斯说,“美国宪法不应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但“洛克纳案”的判决直到1937年才被翻转过来。 

  或许有人认为上述案件的判决出于其他的考虑,诸如社会公共利益、伤害原则等等。如果有人认为,对工作时间的要求除了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关注之外,还有出于对其家庭其他成员的考虑,因为如果当事人的健康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话,依靠其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后的生活也无从保障了。即这样的立法的目的是想消除由于对当事人的伤害而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的负担。对此,有学者做出这样的回答:“有一点非常令我奇怪,为什么有些人那么热心地坚持认为:那些从伤害中承受的不幸最多的人最不可能从该立法中获益”。但如果我们将这些规定与前已论及的硬家长主义四个充分必要条件相对照,无一不在硬家长主义的范围内。退一步说,也可将其归于混合的直接家长主义范围内。此外,诸如禁止卖身为奴、在婚约中规定不得提出离婚的条款、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最低可居住性条款的不可放弃、禁止放弃某些消费合同中“冷静期”等等,无不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法律家长主义。 

  (二)行政法 

  家长主义在行政法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健康和社会保障方面。一些行政主体通过对相对人个人行为的规制实现其家长主义的目的。美国经历了一个简短的纯粹家长主义政府规制的阶段。20世纪初,14个州通过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烟草或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其领域内使用烟草。这种家长主义在1900年达到高峰,最高法院支持田纳西州完全禁止生产和销售烟草,其理由是这些产品有害于健康。但基于纯粹家长主义基础的烟草规制很快消逝了。1927年,反吸烟立法被撤销,甚至法院也不怎么接受纯粹的家长主义规制了。法院认为“除非这种限制能合理地提高公共福利,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干涉。”但值得一提的是,至今美国除了四个州之外,其余各州都规定的安全带法,要求驾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1970年代的围绕着苦杏仁苷(Laetrile)的争议是硬家长主义在公共健康规制中的一个典型的例子。苦杏仁苷是作为一种治疗癌症的药被使用的,尽管在实际上没有研究表明它有临床效果。但是,重症病人努力奋争以获得使用它的权利,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药至少给了他们希望。即便病人们充分认识了其缺点和可能的副作用,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还是拒绝了癌症病人使用苦杏仁苷的机会。由于FDA不能以伤害原则或软家长主义原则来充分论证其合理性,联邦地方法院和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庭认为病人有权利使用。后来最高法院一致否决了下级法院在Rutherford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接受了FDA的观点,因为在药品没有被证明有临床效果的前提下,没有什么利益可以超过服用这种药内在的风险。因为对当事人只有风险没有利益,收益为负,按照选择的经济学模式,他们服药的选择是不理性的,不应支持,所以,FDA和最高法院最终拒绝所有患者服用苦杏仁苷的权利。 

  此外家长主义在健康领域还体现在对保健品的规制尤其是对保健品的行政许可方面,保健品法在FDA与保健品生产和销售商之间的斗争达到了起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当60年代FDA试图更严格地规制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时候,遭到了消费者的反对并在国会的行为中体现了出来。Proxmire议员认为“真正的问题是FDA是否应扮演上帝的角色”,“如果维生素和矿物质是安全的,且没有标错标签,消费者就有同样的自由购买,就象他有自由购买其他的食品和饮料一样”。该法最终将维生素和矿物质排除在药品之外。1992年的两部立法,即健康自由法(Health Freedom Act)和保健品法( Dietary Supplement Act),继续了国会倾向于对保健品规制放松的态势。1994的《保健品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 (DSHEA))规定保健品被视为食品,而不是药品或食品添加剂,并将保健品不安全的举证责任交由FDA承担,需要由FDA证明保健品的成分“在推荐的或一般的使用条件下产生一种重大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伤害”。尽管如此,卫生与社会福利部部长(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仍有权力宣布“对公共安全和健康迫近的危险”并立即将该产品清除出市场。但这种规制的放松招致了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即GAO)的批评,会计总署在其2000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关于保健品的松懈的规制几乎没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该报告批评了FDA没有建立对结构/功能的详细的证据要求。缺乏证据要求使得该产业缺乏引导以致会导致消费者错误地以为保健品会治疗疾病。虽然关于保健品的规制问题仍存在尖锐的对立,但FDA对于新药发展的规制仍可以被视为力图达到两个目标:禁止未获得许可证的药品进入市场;限制消费者对药品的选择领域。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规制可以被视为家长主义式的,因为此时个人自由从属于政府机关的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对药品而言,其结果有点矛盾:在没有规制(规制真空)的时候,选择自由失去了其大多数价值,因为对做出有意义选择所需要的信息只有在一些自由退后、有利于规制的时候才存在。一般来说,FDA的规制会实际上提高个人自治利益,其方法是确保支持做出有意义的决定所需要的信息基础。问题是出在两方面,一是规制的细节方面,一是家长主义干预和该机关产生的信息价值的平衡方面。排除其他考虑而只追求个人自由的目的在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但也存在着减少消费者福利的风险。人们只能希望在承认涉及决定何时、以及如何将新药置于公共市场下的风险的情况下,将来的改革会重新获得一种促使FDA产生新的审查政策的平衡。 

  在行政法领域里家长主义还表现在社会保障和退休制度上。整体上美国的退休制度经常被比喻成一个“三条腿的凳子”,社会保障是其中的一条腿,雇主负责保障的退休计划是第二条腿,私人的个人储蓄是第三条腿。社会保障系统是最大,最有力的家长主义计划,对雇主和雇工都是如此。而以收入税激励退休储蓄的机制在1974年之前存在,那一年联邦政府通过制定《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即,ERISA)希望在雇主负责的退休储蓄领域起更大的作用,并创立了退休金利益保证社团。 

  1974年9月2日,美国总统福特签署了《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如果合乎ERISA的条款,该退休计划就被称为“合格计划(Qualified plans)”,许多公司都愿意遵守ERISA的条款而设立“合格的退休计划”。一旦经过联邦税务局(IRS)或者联邦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的备案和批准,雇主和雇员可以享受包括抵税和延税等最多的税务优惠。如果不合乎ERISA的条款,该退休计划就被称为“不合格计划(Nonqualified plans)”。它没有资格享受所有方面的税务优惠,也就无需联邦税务局(IRS)的核准,故不受IRS的制约。“合格的退休计划”是围绕传统的公司退休金计划、401计划、为雇工利益设置的免税或受教育而追加退休养老金计划以及个人退休帐户计划等等。就雇工而言,如果他们提前从合格退休计划中支取金钱,法律就要求他们交税并加以百分之十的罚款。法典本不禁止在死亡、残疾、退休之前支取该款项,但IRS规定除了五种例外,禁止当事人提前支取并要追加百分之十的罚款。

  1997年的《纳税人税务免除法》(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规定了一些相关的个人退休帐户的变化。第一,1974年制订的“传统”的个人退休帐户的法律中规定,该帐户中的钱款如果提前支取用于为家庭成员买房产或接受更要层次的教育,那10%的罚款可以不收。第二,法典中规定了一个新的被称为“ Roth 个人退休帐户”的规则。该规则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所有钱款都是不可扣除的,“合格”的支出则不征税。该规定同原来的个人退休帐户一样,也规定了10%的提前使用罚款。 

  政府对私人退休金制度的鼓励措施是立足于家长主义的限制。私人退休计划的存在本身就是家长主义式的,法律强制雇员储蓄而不是消费;他们必须现在储蓄以为能在将来收到退休金。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家长主义保护也是美国行政法所涵盖的一个领域。这体现在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家长主义政策的发展和应用上。这种行政家长主义的一个例子就是社会保障局的代理收款人计划。1939年国会授权给社会保障局将社会保障利益给受益人的朋友、亲戚或合格的组织。该法还特别强调,不管(regardless)受益人或起配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competency),都要将该款项交由他人或组织。每年代理收款人计划支付超过200亿美元的社会保障利益给超过400万美国人的代理人。该计划制定后的50多年中没有受到批评,而且由于使受益人不用管理日常的经济事务,而减轻了他们的负担。但后来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1988和1989年,几个收款人对该款项的滥用使该政策受到很大负面影响。 

  国会对与代理支付的基本目标没有明确表述,但是赋予社会保障委员会广泛的执行的广泛的权力。该机关采取了一些基础,在这些基础之上可以发现受益人的利益可以为代理支付所保证。尽管制定法授权给该委员会的主任不管受益人有无法律能力而制定直接支付或代理支付,主任还是发布了规章,要求为绝大多数儿童和州法院认定的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向代理收款人交纳。所有的代理收款人都被要求每年制定一个一页的表格,表格载明是否是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而支出,以对委员会负责。收款人乱花受益人的钱,则被要求返还或被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该机关认为其在调查或指定收款人的时候有过失,则被要求重新支付被误用的款项给受益人或另行指定的收款人。代理人绝大多数是亲戚朋友,有1/4的是机构或公共官员,只有一小部分是由法庭指定。虽然没有制定法和规章的要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方针提供了为那些州法规定为无能力的人提供的代理支付制度。当没有州法院做出的当事人无能力的判决的时候,社会保障委员会则做出决定,要求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利益行事。 

  (三)宪法 

  1、表达自由 

  家长主义在宪法性法律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言论和平等权方面。商业言论(commercial speech)作为表达自由(expression freedom)中的一种,历来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尽管由商业言论的宪法诉讼始于20世纪的70年代,但最早引发该诉讼的法律文件似乎应该是制定于1948年的Puerto Rico‘s Games of Chance Act。该法规定为发展Puerto Rico当地的旅游业,允许在当地许可的特定区域开赌场,但任何赌场均不得被允许做广告或其他为当地的公众提供赌博便利的行为,该法律的执行被授权给当地的公共机构行使。后来当地的一个赌场因为做广告被该公共机构罚款,该赌场不服,提起了诉讼。该案最终被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Posadas的判决对言论的限制目的在于阻碍消费者从事合法但不受宪法保护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这个案件被认为是法院曾经经历过的最纯粹的家长主义,法院也支持了这种限制。 

  自1985年以来,要求限制烟草广告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投票表决提请国会制定禁止烟草广告的议案。在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的一个禁止烟草的广告和促销禁令的合宪性讨论会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Daniel Hays Lowenstein认为该禁令是合宪的 [35](P1205)。他认为Vincent Blasi教授已经论证了即便在Posadas一案之前,最高法院类似的判决也没有问题。Posadas一案更是解决了这个问题。很显然,如果最高法院如果要否决对烟草广告的禁令的话,需要违反先例。有对商业言论持绝对保护的人认为,在Posasas案件之前的案件都表明对合法产品或服务非欺骗性广告的禁令必然是违反宪法的,Lowenstein教授对此强烈反对 。 

  对最高法院审结的涉及对商业言论进行限制的案件的研究表明:被限制的商业言论越具有便于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的“信息”,法院就越有可能否定这种限制。而便于消费者做理性选择这一标准,根据Pope的定义,显然是家长主义式的。在最高法院审结的13个商业言论的案件中,9件被推翻,四件维持。在9件被撤消的案件中,有8件涉及纯粹或主要是纯粹的信息性言论,剩下的一个涉及对促进消耗电力的全面禁止。这样的广告可能是高度具有信息性,也可能是最不具有信息性,或在其中间的某个地方。一般来说,电力的广告很可能比其他消费产品(当然包括烟草)更具有信息性。在4件维持的案件中,没有一件禁令所涉及的主要是信息性的广告。 

  按照Lowenstein教授的说法,由于家长主义认为国家对待其公民可以象对待孩子一样。这样的观点听起来令人难以接受,所以很少有人承认有家长主义的倾向,更不要说大胆地确认家长主义原则并挥舞家长主义大旗。由此,不难理解最高法院在对商业言论实施拓展的宪法保护的时候,它是以反对家长主义的名义做出。但如果只看法院的行为而不是看其语言,会发现除非商业言论真正服务于家长主义目的,否则一般都会被限制。法院还从来没有否决过一个可能被解释为执行一种真正家长主义政策的对商业言论的限制。如果我们看看法院做了什么而不是说了什么,很明显商业言论原则不是一个反家长主义的制度。 

  2、关于宪法平等权 

  首先,是关于残疾人与普通人之间的平等权问题。自《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即 ADA)颁布以来,已经过了持续的检验,最高法院也受理了大量的残疾人权利的案件。.但ADA也在引起大量的争议,这在2002年体现得更为明显。O‘Connor法官认为2002年法院应被记忆成“残疾人法年度”,因为该年度有大量的关于这个“里程碑式”立法的案件。该年有四个案件。其中的Chevron U.S.A. Incorporated v. Echazabal. [5]具有典型的家长主义特征。 

  在该案件中,Echazabal患有肝炎,而其所申请的工作岗位由于需要接触的的化学物质对其健康有害而拒绝雇佣他,他因此提起了诉讼。该案件判决认为一个雇主有权拒绝一个残疾的求职者或雇员对某个会给其带来特定危险的工作职位的请求。ADA对残疾规定了三种情况:1,生理或心理上的损害使其行为受到了实质上的限制;2,有生理或心理受伤害的记录;3,该申请人被认为经受了这样的损害。ADA中“资格标准”(qualification standards)包括要求“不得对工作场所的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有直接的威胁”, 雇主可以此来作为不雇佣该残疾人的理由。ADA对“直接威胁抗辩”做了规定:只有重大的健康和安全危险,而且该危险不能为合理的设施所减轻的时候才能采取相反的措施。该条款还规定了抗辩的程度,将其深化,规定还包括对残疾人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有重大威胁。该规定还强制性地要求,做出这样的决定必须基于对残疾人能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个人化的评价”,因此应基于依靠当前的医学知识和现有的最好的客观材料做出合理的医疗判断。平等雇佣委员会在其规章中引用了参议院的报告、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报告和众议院劳动委员会的报告,进而论证了其认为直接威胁包含对自身威胁的观点。 

  地区法院认为公司有权不雇佣Echazabal,因为如果雇佣的话回对其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产生“直接威胁”。上诉到第九巡回法院之后,问题直接显现:直接威胁的抗辩是否包括对工人自己健康或安全的威胁?陪审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1,对Echazabal自身健康或安全的任何直接威胁不能证明Chevron对ADA规定的确切的抗辩,并因而不雇佣他;2,他的肝所将要承担的任何由于暴露在有毒化学品下而造成的损害的风险并不能阻止他具有ADA规定的“其他资格”。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从表面上看,该条款并不包括对残疾人自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并断定,“通过对只有‘对工作场所其他个人’的威胁的具体化,法律清楚地表明,对其他人的威胁(包括残疾人自己)没有被包括到该抗辩的范围内”。最高法院在指出了第九巡回法庭的判决中的三个逻辑错误之后认为,国会使用类似于直接威胁的条款的决定在复原法里已经包含、而这时国会也知道平等雇佣委员会已经将该文本解释为包括对自己的威胁,这使得那些认为国会将明确地在ADA条款里排除对自己的威胁的观点被排除。因此行政机关的解释扩展了该条款的内容以允许其他的案例发生,亦即包含残疾人对自己的伤害这一情况,所以这并不与ADA的文本矛盾。 

  虽然该案件由于雇佣劳动关系引起,但其涉及的却是宪法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而该案件中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围绕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的规章所展开的讨论证明了这一点。EEOC的规则以家长主义的态度扩张了的ADA对“直接威胁”的定义,认为包括了对自己施加的危险。因此,这个规则用雇主对这个对残疾人雇员或申请者危险的评价的决定,代替了当事人自己的决定,这明显是家长主义的。但是,这个家长主义是存在于美国残疾人立法中80年之久的家长主义哲学的逻辑结果。家长主义态度是长期以来的认为对残疾人的态度的自然延伸,被ADA以默示的方式执行。因此,在对隐藏在ADA默示的家长主义哲学指引下,在Echazabal一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认为在EEOC规则中明显存在的家长主义上可允许的,因为它要求对申请人或雇员的潜在的危险要进行个人化的评估。这也直接体现在1973年《复原法》(The Rehabilitation Act),因而在语义上和实质上也体现在ADA上的家长主义哲学的自然延伸。 

  其次,是关于男女平等和与性别歧视问题。早期的讨论性别平等的法学被注入了现在被称为“浪漫家长主义”的理论。有女权主义者认为,“无疑,美国的历史上存在着悠久且不幸的性别歧视。按照传统,这种歧视被一种被称为‘浪漫家长主义’的态度所合理化,而这种浪漫家长主义将妇女置于笼子里。”最高法院支持限制洗衣房工作的女士的劳动时间的法律,为了论证其家长主义保护的合理性,法院求助于这样的理论,即妇女身体固有的脆弱性。旧时的浪漫家长主义两个特点:第一,浪漫家长主义只与妇女作为一个种族和性别的群体出现。第二,浪漫家长主义既是笼子也是基础,它所提供的利弊都不能忽视。浪漫家长主义的基础被认为是家长主义和父权制。 

  出于对母亲健康生育能力的公共利益的考虑,雇主能够排除妇女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能够排除其从事待遇丰厚的夜班工作、加班、重劳动以及在生育完之后的劳动。浪漫家长主义加强了这些限制,将妇女的经济生活作为第二优先考虑的对象,而将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作为首要的考虑对象。 

  有女权主义者认为,尽管现在的妇女比十八世纪的妇女享有很多的权利,但传统观念中认为妇女应主要为家庭服务的看法还没有从雇主的思想里完全消除,浪漫家长主义并没有消失,它以更不明显和更复杂、更精致的面目出现。虽然浪漫家长主义“实际的”扩展受到限制,但仍以“女性工资”、“女性工作”的形式限制妇女。而法院依然表现了对浪漫家长主义的尊重,承认雇主可以有不同的雇佣条件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是以性别为基础的。

父爱主义-评价

  尽管一提起法律家长主义很多人就可能将其与封建家长制、与横暴专制联系起来,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理论思潮和法律制度的确存在。而且,这样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里也屡见不鲜。作为一个限制自由或自治的原则,这一理论和制度或许值得我们“认真对待”。通过对国外的法律家长主义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或许可以为解决中国法治秩序建构过程中的某些法律制度和价值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个视角和注脚。

垃圾桶理论

百科名片

垃圾筒理论(The garbage can theory),垃圾筒模型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决策制定模式。这个名字是从组织的一系列决策指定中产生出来的,这一模型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教授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科恩(Michael D.Cohen)、奥尔森(Johan.G.Olsen) 等人于1972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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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简介

历史起源

模型特征

四股力量

理论启示

理论应用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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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特征

四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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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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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简介

  

垃圾桶理论

简单地说,该模型认为,企业员工面对一项决策时,会不断提出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实际上都被扔进了垃圾筒,只有极少数能够成为最终决策的组成部分。

  垃圾筒理论的基础是马奇教授对组织行为的观察,他发现,在企业中工作的人们容易对某些行为模式产生偏好。这些模式成为他们个人选择问题的解决方法时宠爱有加的“宝贝儿”。作为结论,模型指出:不管问题发生在何时何地,人们都会以此为机会,来实施他们早已选定的解决方法。这会影响到决策的制定过程和最终结果。

  该模型的另一特色,是将企业看作由一系列竞争性对策构成的集合体,随时等待着问题的出现。因此,在垃圾筒模型下,决策可视为问题、对策和决策者的选择三者的某一特定组合。从这个意义上,最终决策只不过是发生在垃圾筒内的淘金过程的副产品而已。

  马奇和另一位美国管理学者李查德·西特(Richard Cyert)还提出一种观点。他们认为:企业的运行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这刚好与垃圾筒模型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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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起源

  

垃圾桶理论

垃圾筒理论(Thegarbagecantheory)

  荷兰有一个城市为解决垃圾问题而购置了垃圾桶,但由于人们不愿意使用垃圾桶,乱扔垃圾现象仍十分严重。该市卫生机关为此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

  第一个方法是:把对乱扔垃圾的人的罚金从25元提高到50元。实施后,收效甚微。

  第二个方法是:增加街道巡逻人员的人数,成效亦不显著。后来,有人在垃圾桶上出主意:设计了一个电动垃圾桶,桶上装有一个感应器,每当垃圾丢进桶内,感应器就有反应而启动录音机,播出一则故事或笑话,其内容还每两周换一次。这个设计大受欢迎,结果所有的人不论距离远近,都把垃圾丢进垃圾桶里,城市因而变得清洁起来。

  垃圾筒模型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决策制定模式。这个名字是从组织的一系列决策指定中产生出来的,这一模型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教授[fontcolor=#0000ff]詹姆斯·马奇[/font](JamesMarch)、科恩(MichaelD.Cohen)、奥尔森(Johan.G.Olsen)等人于1972年提出。简单地说,该模型认为,企业员工面对一项决策时,会不断提出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实际上都被扔进了垃圾筒,只有极少数能够成为最终决策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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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特征

目标模糊

  (problematic preferences)

  就该项特征整个组织本身所要追求的目标并不具体清楚,对各种施政目标的优先级也不明确,此意味着组织对各种施政目标的优先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视必要情况随时加以调整的。

  通常当一个组织发展到具有相当规模时,伴随而来的就是组织愈变愈复杂,它同时也会追求许多不同的目标,这些目标又可分成多项的次目标。当企图再将这些次目标加以具体化陈述时,则常会出现目标之间矛盾不一的情况。正如前面说过,组织目标是模糊的,施政目标的优先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挪动的。

手段或方法的不确定

  (unclear technology)

垃圾桶模型

  第二项特征是对如何达成目标的手段或方法并不清楚。这种组织的成员通常只知道与本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充其量只有一些很基本和粗浅的认识。成员需要去尝试错误,从经验中去学习,甚至要在面对危机时摸索和思考解决的办法。本文指出该种组织是一个松散的结构,有时甚至是先决定了要做什么事或是有了行动(action),然后再去思考为什么要做这件事,以及做这件事的目标是什么,而不尽然像理性决策模式所主张的依逻辑思考的决策步骤以解决问题

流动性参与

  (fluid participation)

  第三个特征是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参与决策人员具有相当程度的的流动性,也就是说参与决策者可能前后完全不同,故同样的议题由于不同的人员出席讨论,结论也可能与原先规划完全不同。

  这种流动性参与以民主国家法案制定需经过国会审议为例:如以美国联邦政府来说,预算或是法案的制订不是行政部门所能全程主导、掌控或垄断。国会议员有可能在立法过程中,对法案加以修正或是杯葛,舆论、利益团体、或是游说团体也都会试图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施加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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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力量

  垃圾筒模型认为,如具有上述三项特征的组织,其决策常常决定于四股力量(streams,或译成”流”):问题 (problems)、解决方案 (solutions)、参与人员(participants)、和决策的机会 (opportunities)。

问题

  (Stream of Problems)

  决策本来就是企图解决问题,垃圾桶管理决策组织“问题”林林总总,有大有小。每一问题由下列三项来描述,分别为:

  进入时间,即问题浮现的时点;解决问题所需的能量;通路结构,即一些能触及到问题的选择。 2.解决的方案的速度(Rate of Flow of Solutions)

  有了问题并不表示就有解决的方案,当问题与选择(决策的机会)配合时,会有解决方案流产生,而流动速率是指系统内产生解决方案的速率。如目前失业问题,显示我们的劳资双方与国家经济甚至教育体系都有有问题,但我们尚无较佳的解决方案。再则,很多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的问题,也不是有了方案就真的能解决问题。大学多元入学方案是一套解决方案,企图解决现行大学联招的一些问题,但是不是真的能解决大学联招现存的问题,会不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则尚待观察。

解决的方案的速度

  (RateofFlowofSolutions)有了问题并不表示就有解决的方案,当问题与选择(决策的机会)配合时,会有解决方案流产生,而流动速率是指系统内产生解决方案的速率。如目前失业问题,显示我们的劳资双方与国家经济甚至教育体系都有有问题,但我们尚无较佳的解决方案。再则,很多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的问题,也不是有了方案就真的能解决问题。大学多元入学方案是一套解决方案,企图解决现行大学联招的一些问题,但是不是真的能解决大学联招现存的问题,会不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则尚待观察。

决策参与者

  (Stream from Participants)

  决策参与者的重要性,前面已有提及。要注意的是,决策参与者不必然是一群在某时某地开会和参与讨论的人员或官员,有可能学术界、舆论界、民间团体、乃至一般老百姓,也加入某一政策的争辩且企图影响最后的决策。而决策参与者共识的建立,也是决策能否订定的关键之一。

决策的机会

  (Choice Opportunities Stream)

  最后的一股力量是决策的机会,组织的决策时机,John Kingdon (1984: P212) 称之为政策之窗 (policy window)。政策的决定,要等待恰当的时机。政策之窗一开,机会一来,打铁趁热,决策就可定案。如果机会一失,代表政策之窗关闭,则需等待下一次机会的出现。

  在垃圾桶上安装感应式录音机,丢垃圾进去播出一则故事或笑话,效果远比那些惩罚手段好得多,既省钱,又不会让人们感到厌恶。同样,要解决员工在工作期间偷懒的问题,用监管和处罚的手段实际上也是很难奏效的,因为员工的工作成效主要还是要靠其用心努力。员工偷懒,是故意偷懒还是忙里偷闲?是员工自身的原因还是公司管理出了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处理员工偷懒问题上,加强沟通很重要。须注意的是,让员工超时且拘束地工作,已是不合时宜的管理方法;给员工多点理解、关心和体谅,会有助于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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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启示

  在垃圾桶上安装感应式录音机,丢垃圾进去播出一则故事或笑话,效果远比那些惩罚手段好得多,既省钱,又不会让人们感到厌恶。同样,要解决员工在工作期间偷懒的问题,用监管和处罚的手段实际上也是很难奏效的,因为员工的工作成效主要还是要靠其用心努力。员工偷懒,是故意偷懒还是忙里偷闲?是员工自身的原因还是公司管理出了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处理员工偷懒问题上,加强沟通很重要。须注意的是,让员工超时且拘束地工作,已是不合时宜的管理方法;给员工多点理解、关心和体谅,会有助于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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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应用

  上司一般都喜欢勤奋工作的员工,可是勤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有的员工偷懒行为十分明显,有的呢,还假扮勤奋来偷懒,不细心观察还真难看出来。

偷懒绝招

  

工作偷懒

人力资源经理总结出办公室偷懒高招大致有六方面:

  1手持文件四处走

  要知道拿着文件的人看上去像是工作很忙,手拿报纸的人好像要上厕所,两手空空的人会被人误以为要外出吃饭。所以,离开办公座位,一定要有文件在手。

  2时时刻刻用电脑 

  在很多人眼里,埋头敲打电脑键盘的人就是积极工作的人。但谁知道,你在做什么呢?你可以大写情书、计算一下股价、聊聊天……尽管做些跟工作无关的事。

  3办公桌上乱如麻

  员工桌上太过整齐,反而会令人误会你工作不够勤奋。何况,去年的文件跟今日的文件根本没有分别,为什么不把它们堆放在一起?万一有人来要文件,便可以在文件堆中找出来,显示自己的工作很繁重。

  4常扮烦躁不安样

  经常带着有急事要办的样子,老板一定以为你尽忠职守。或是在众人面前叹叹气,大家一定明白你面对的压力有多大。

  5深奥词汇满口挂

  多看电脑杂志,吸收一些流行的科技术语和新产品名词。当开会发言时,这些词汇便大派用场了。领导和同事还以为你是个电脑通,是时下最受重用的新新人类,又怎知你是虚有其表呢。

  6早来迟走样样好

  不要比你的老板早下班,最好在所有同事都离开后,在你老板面前出现一下。

偷懒不全是坏事

  上司固然不喜欢员工偷懒,但有时候偷懒未必是坏事,譬如许多人都有在工作时打瞌睡的经历,多数老板和上司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员工偷懒的表现,其实医学研究证明,工作时打瞌睡是放松神经的最佳方法,也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必需条件。对于工作紧张的人来说,打瞌睡不仅不会耽误工作,反而会提高工作质量,甚至还会有意外的收获。美国波士顿大学安东尼教授在《打瞌睡的艺术》一书中指出,白天抽空小睡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百忙中打个瞌睡并非偷懒行为,一个人若因睡眠不足而感到疲倦,在工作中就容易犯错误。疲倦也会导致一个人缺乏创造力。因此一个人在工作时若感到疲倦,不妨小睡10-30分钟,以振奋情绪和精神。安东尼教授呼吁老板不要戴上有色眼镜看员工白天工作时小睡。目前,美国已有一些公司允许员工在工作期间小睡片刻,有的公司还设立打瞌睡专用的“休息室”。

  TomDeMarco是资深科技顾问,曾经担任微软、惠普、苹果电脑、IBM的顾问工作,他在《别让员工瞎忙》一书中指出:“让员工超时工作,反而伤害组织的成效,偷懒则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在财富杂志选出的500强企业中,那些成功公司的员工,并不特别忙碌,办公室内反而充满轻松活跃的气氛。TomDeMarco认为:“许多企业都陷入效率与忙碌的迷思中,在知识型经济里,公司若强调的是产品的质而非量的话,让员工偷懒一下又何妨”。

  他在书中举了有关秘书的例子:秘书是办公室中不可或缺的员工,工作范畴包括准备文件、安排会议、协调工作及辅助老板等任务。西维亚是公司内公认的好秘书,但她只有43%的时间忙在工作上,其余57%的时间却在候命。假如把西维亚的时间分给两位老板,表面上她“人尽其用”了,不会再有空闲时间,但这位本来拥有高效率的员工,也因为工作时间被填满,而不能腾出其他空闲时间应付突发的新工作和做必要的决策,这样便产生了副作用,那就是处理工作流程时的速度变缓慢了,不能时刻都保持高效率工作,于是这样的变革只会徒劳无功。

  他认为企业对员工需要的不是表面上的效率,而是更多的“放松”。“放松”的意思是让每位员工不必过度忙于例行业务。一位对工作有热诚的好员工,他会利用工作中喘息的机会,去为公司思考新方案,激发脑中的新构想,不但能令员工成长,更能促进工作成效。摩托罗拉已在中层管理人员的例行工作中,加入了准许偷懒的时间;而微软公司,则鼓励员工休假,让员工重返工作岗位时,能带些新构思回来。

借鉴一下垃圾桶理论

  荷兰有一个城市为解决垃圾问题而购置了垃圾桶,但由于人们不愿意使用垃圾桶,乱扔垃圾现象十分严重。该市卫生机关对此极为关注,他们提出许多解决办法,希望能使城市清洁。第一个方法是:把乱扔垃圾的人的罚金从25元提高到50元。实施后,收效甚微。第二个方法是:增加街道巡逻员的人数,然而实施成效亦不显著。后来,有人在垃圾桶上出主意:设计了一个电动垃圾桶,桶上装有一个感应器,每当垃圾丢进桶内,感应器就有反应而启动录音机,播出一则故事或笑话,其内容还每两个星期换一次。这个设计大受欢迎,结果所有的人不论距离远近,都把垃圾堆进垃圾桶里,城市因而变得清洁起来。

  在垃圾桶上安装感应式录音机,丢垃圾进去播出一则故事或笑话,效果远比那些惩罚手段好得多,既省钱又不会让人们感到厌恶。同样,要解决员工在工作期间偷懒的问题,用监管和处罚手段实际上也是很难奏效的,因为员工的工作要有成效主要还是要靠其用心努力,留得住身、留不住心是徒劳无功的。正确看待员工偷懒,是故意偷懒还是忙里偷闲?是员工自身的原因还是公司管理出了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处理员工偷懒问题上,加强沟通很重要。须注意的是,让员工超时且拘束地工作,已是不合时宜的管理方法;给员工多点理解、关怀和体谅,会有助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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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解读茅于轼挨骂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最近因为一番“大学应提高学费”的发言再惹争议。质疑者认定茅于轼此言无异于“劫贫济富”,而赞同者则指出,茅于轼的话有相当的前提,断章取义不仅扭曲了茅于轼观点的本意,也令社会对经济学家的对立情绪加剧,使得经济学家成为一个“代人受过”的群体。 拨开横飞的板砖,挺茅派和打茅派说的似乎都有道理,也都没道理。挺茅派说低学费的本质是“富人搭穷人便车”,应该通过提高学费、设立奖学金进行“转移支付”,理论上确实如此;但这没法解释为什么欧洲不少国家免学费的公立大学横行,难道外国人就不怕“富人搭穷人便车”?打茅派说如果真的提高学费,无异于让穷人更加上不起大学,最后变成抬高了上学的门槛。迈不过的,平白丧失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迈得过的,也无缘无故多交了钱,还是不平等。

  无论是茅于轼本人,还是挺茅派抑或打茅派,大家争得不可开交;但如果这么糊里糊涂地吵下去,最后肯定变成“谁为穷人说话,谁为富人说话”的诛心之论。问题的根本在于:从理论看法,到政策实施,还有着相当长的一段距离。茅于轼说的是一个理论看法,打茅派关心的是政策实施效果,一个唇,一个马嘴,能对上才怪呢!

  以大学是否应该提高学费为例。从大学经费来源看,全世界只有三种大学:民办的私立大学、政府出资的公立大学、由教会出资兴办的教会大学。中国的大学里,除去那些虽然数量众多,但是毫无科研力量且没有硕士点、博士点的民办私立大学外,基本上都属于政府出资的公立大学。这些大学经费主要来自公共财政,而决定经费分配的标准则是大学的行政等级。无论学费收多收少,都不能改变这些大学公立的性质。若用“提高学费”来打破大学里“富人搭穷人便车”的问题,首先就要改变大学的公立性质,改变大学经费的分配格局。不如此,“提高学费”就只能变成“劫富又劫贫”,徒增大学乱涨价的口实而已。

  理论不可能自动变成政策,“提高学费”这类“好理论可能变成坏政策”的现象屡见不鲜。按照组织管理学中的“垃圾桶理论”,有时决策过程就像一个垃圾桶,理论建议仅仅是可能影响最终决策的变量之一,而决策体制、决策人、与决策有关的利益相关方,都会成为权重不同的变量一齐进入决策过程的“垃圾桶”。最终从“垃圾桶”中出来的政策,也就面目全非,与最初理想化的理论建议大相径庭;解决之道往往也并不在于改变理论,而在于改变上述其他影响决策的元素。而这,恐怕才是隐藏在“提高学费”之争背后的根本问题。

基尼系数

百科名片

相关漫画

基尼系数,或译坚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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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尼系数概述

经济含义

基尼系数的区段划分

中国目前基尼系数状况

中国基尼系数变动分析

专家对基尼系数现状的应对措施

各国基尼系数比较

历年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

中国基尼指数超过警戒线

以国家作为划分单位的基尼系数区段划分图

中国各省区贫富差距指数

从胡润富豪榜看出的贫富分化

基尼系数的问题

参见

厉以宁基尼系数算法定义争议

基尼系数概述

经济含义

基尼系数的区段划分

中国目前基尼系数状况

中国基尼系数变动分析

专家对基尼系数现状的应对措施

各国基尼系数比较

历年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

  • 中国基尼指数超过警戒线
  • 以国家作为划分单位的基尼系数区段划分图
  • 中国各省区贫富差距指数
  • 从胡润富豪榜看出的贫富分化
  • 基尼系数的问题
  • 参见
  • 厉以宁基尼系数算法定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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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尼系数概述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意大利经济学基尼(Corrado Gini,1884-1965)于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

  图1:图中绿线代表绝对平均状态下,低收入人群所占人口百分比和总收入百分比之间的关系,红线代表实际情况,蓝线代表绝对不平均(即所有收入被唯一一个人占有)的情况。 图中红线和绿线中间的面积越小,收入分配越平等。

经济含义

  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

  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提出的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设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和收入分配绝对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为A,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右下方的面积为B。并以A除以(A+B)的商表示不平等程度。这个数值被称为基尼系数或称洛伦茨系数。如果A为零,基尼系数为零,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如果B为零则系数为1,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越大。

  另外,可以参看帕累托指数(是指对收入分布不均衡的程度的度量)。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基尼系数的具体计算方法作了探索,提出了十多个不同的计算公式。山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张建华先生提出了一个简便易用的公式:假定一定数量的人口按收入由低到高顺序排队,分为人数相等的n组,从第1组到第i组人口累计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比重为wi,则

  

基尼系数的区段划分

  基尼系数,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

  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

  0.2-0.3表示比较平均;

  0.3-0.4表示相对合理

  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

  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零和一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亦然。

  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根据黄金分割律,其准确值应为0.38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中国大陆基尼系数2010年超过0.5,贫富差距较大。

  此外洛伦茨曲线讲的是市场总发货值的百分比与市场中由小到大厂商的累积百分比之间的关系。 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

中国目前基尼系数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4,达到了0.47(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将基尼系数0.4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应该说,是对许多国家实践经验的一种抽象与概括,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是,各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居民的承受能力及社会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所以这种数量界限只能用作宏观调控的参照系,而不能成为禁锢和教条。目前,我国共计算三种基尼系数,即: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和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标准在我国基本适用。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在单独衡量农村居民内部或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将各自的基尼系数警戒线定为0.4;而在衡量全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时,可以将警戒线上限定为0.5,实际工作中按0.45操作。而今,改革30年以后,中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5,中国创造的这个记录,速度是飞快的。

中国基尼系数变动分析

  在基尼系数的变动中,与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关的税收无疑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重要层面。但是,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税收在调节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功能上存在着弱化和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结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并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的趋向。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宏观税负、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和各税种的税基、税率调整来实现的。税制结构简言之,就是税种的布局问题。不同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有很大差异。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其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此税制结构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良好的效果。我国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由于其适用比例税率,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

  2,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各税种之间缺乏整合力,影响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能仅靠个人所得税,必须建立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体系。

  3,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不规范,制约了税收公平调节功能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相比,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专家对基尼系数现状的应对措施

  1,改变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税收调节体系,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存量财产、投资收益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要完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2,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一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是深化消费税制改革。充分发挥消费税商品课税再分配功能,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

  三是可考虑对储蓄存款利息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以及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税种。

  3,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在取消农业税之后,进一步在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讲要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就业和再就业。

  四是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

  4,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非常态高收入阶层收入的监管

   目前,高收入阶层主要为企业家、影视歌星球星、垄断行业从业者、政府官员“寻租”灰色收入者、非法地下经济暴发户等。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垄断收入的监管。

  二是要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限制非法收入。

  三是对黑色收入和腐败收入、灰色收入、钻各种政策空子所得的非常态收入要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打击和取缔。

  当然,在解决贫富悬殊、化解基尼系数“越警”方面,税收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必须和政府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各国基尼系数比较

  

国家和地区

年份

指数

最低的20%

第二个20%

第三个20%

第四个20%

最高的20%

中国

2004

0.47

4.25

8.48

13.68

21.73

51.86

中国香港

1996

0.43

5.26

9.39

13.85

20.75

50.75

孟加拉国

2000

0.33

8.6

12.1

15.6

21

42.7

柬埔寨

2004

0.42

6.82

10.23

13.74

19.62

49.59

印度

2004

0.37

8.08

11.27

14.94

20.37

45.34

印度尼西亚

2002

0.34

8.41

11.92

15.41

20.98

43.29

伊朗

1998

0.43

5.14

9.39

14.09

21.49

49.89

以色列

2001

0.39

5.71

10.46

15.86

23.04

44.93

日本

1993

0.25

10.58

14.21

17.58

21.98

35.65

哈萨克斯坦

2003

0.34

7.45

11.88

16.39

22.8

41.48

韩国

1998

0.32

7.91

13.56

17.95

23.13

37.45

老挝

2002

0.35

8.07

11.88

15.62

21.13

43.3

马来西亚

1997

0.49

4.37

8.13

12.85

20.31

54.34

蒙古

2002

0.33

7.47

12.16

16.79

23.1

40.48

巴基斯坦

2002

0.31

9.34

12.97

16.27

21.09

40.33

菲律宾

2003

0.45

5.44

9.08

13.57

21.27

50.63

新加坡

1998

0.42

5.04

9.42

14.55

22.02

48.97

斯里兰卡

2002

0.4

6.99

10.45

14.2

20.41

47.95

泰国

2002

0.42

6.34

9.89

13.97

20.78

49.02

越南

2004

0.37

7.14

11.13

15.14

21.78

44.81

埃及

2000

0.34

8.57

12.08

15.38

20.39

43.59

尼日利亚

2003

0.44

5.05

9.59

14.48

21.71

49.17

南非

2000

0.58

3.47

6.31

10.04

18

62.18

加拿大

2000

0.33

7.2

12.73

17.18

22.95

39.94

墨西哥

2004

0.46

4.31

8.29

12.64

19.69

55.07

美国

2000

0.41

5.44

10.68

15.66

22.41

45.82

阿根廷

2004

0.51

3.12

7.55

12.82

21.08

55.42

巴西

2004

0.57

2.8

6.45

10.96

18.67

61.12

委内瑞拉

2003

0.48

3.25

8.69

13.94

21.99

52.14

白俄罗斯

2002

0.3

8.46

13.24

17.29

22.71

38.31

捷克

1996

0.25

10.29

14.46

17.65

21.73

35.87

法国

1995

0.33

7.18

12.62

17.19

22.8

40.21

德国

2000

0.28

8.52

13.72

17.79

23.09

36.88

意大利

2000

0.36

6.5

11.98

16.75

22.75

42.02

荷兰

1999

0.31

7.6

13.22

17.24

23.26

38.68

波兰

2002

0.34

7.51

11.91

16.11

22.22

42.25

俄罗斯联邦

2002

0.4

6.15

10.48

14.92

21.82

46.63

西班牙

2000

0.35

6.97

12.09

16.43

22.51

42

土耳其

2003

0.44

5.34

9.75

14.23

21.02

49.66

乌克兰

2003

0.28

9.24

13.55

17.3

22.38

37.53

英国

1999

0.36

6.14

11.41

15.96

22.47

44.02

澳大利亚

1994

0.35

5.9

12.01

17.2

23.57

41.32

新西兰

1997

0.36

6.45

11.37

15.81

22.61

43.76

历年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

  1995年0.389,1996年0.375,1997年0.379,1998年0.386,1999年0.397;其中,改革开放以来,从1978年到1999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2124,0.2407,0.2406,0.2417,0.2416,0.2439,0.2267,0.3042,0.3045,0.3026,0.3099,0.3099,0.3072,0.3134,0.3292,0.3210,0.3415,0.3229,0.3285,0.3369,0.3361;同期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16,0.16,0.15,0.15,0.15,0.16,0.19,0.19,0.20,0.23,0.23,0.23,0.24,0.25,0.27,0.30,0.28,0.28,0.29,0.30,0.295。

  年份 全国居民基尼系数 年份 全国居民基尼系数

  1997 0.3706 2001 0.4031

  1998 0.3784 2002 0.4326

  1999 0.3892 2003 0.4386

  2000 0.4089 2004 0.4387

  2006 0.496(来源可靠)

  2007 0.5左右(无官方数字)

  2008 0.469

中国基尼指数超过警戒线

  国际上,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零和一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亦然。

  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基尼系数都超出0.4。二〇〇七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8,已超过了0.4的警戒线。

  世界银行发表了一份数据,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的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援引新华社和中国经济网2010年5月10日的文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从上世纪80年代起参与了4次大型居民收入调查。他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2

深绿色:少于 0.25

  草绿色:0.25–0.29

  黄色:0.30–0.34

  浅橙色:0.35–0.39

  橙色:0.40–0.44

  粉红色: 0.45–0.49

  大红色:0.50–0.54

  深红色:0.55–0.59

  超深红色:不少于 0.60

  灰色:无资料

  图2:以国家作为划分单位的基尼系数区段划分图,越接近紫色,收入越不均;越接近蓝绿色,收入越平均。

中国各省区贫富差距指数

  1、 广东 0.65

  2、 北京 0.61

  3、 上海 0.57

  4、 浙江 0.54

  5、 福建 0.53

  6、 湖南 0.52

  7、 海南 0.49

  8、 广西 0.49

  9、 新疆 0.49

  10、 江西 0.47

  11、 山西 0.47

  12、 辽宁 0.46

  13、 重庆 0.46

  14、 四川 0.45

  15、 湖北 0.45

  16、 内蒙古 0.44

  17、 河南 0.44

  18、 云南 0.44

  19、 江苏 0.43

  20、 黑龙江 0.41

  21、 安徽 0.4

  22、 河北 0.38

  23、 天津 0.36

  24、 山东 0.35

  25、 吉林 0.35

  26、 贵州 0.34

  27、 陕西 0.34

  28、 甘肃 0.33

  29、 宁夏 0.33

  30、 青海 0.3

  31、 西藏 0.28

  32、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无相关数据

  (由于不同时期计算方法不同,仅供参考)

从胡润富豪榜看出的贫富分化

  胡润内地富豪榜上榜人数统计[1]

  

公司总部

2009年上榜人数()

2008年上榜人数()

 广东

 169

 168

 浙江

 155

 149

 江苏

 101

 94

 上海

 89

 98

 北京

 86

 89

 福建

 55

 54

 山东

 51

 48

 四川

 34

 26

 辽宁

 32

 32

 山西

 22

 26

 香港

 22

 22

 内蒙古

 21

 21

 河北

 20

 30

 重庆

 19

 13

 河南

 19

 24

 湖南

 17

 17

 江西

 16

 11

 天津

 14

 12

 湖北

 13

 13

 陕西

 10

 7

 黑龙江

 8

 13

 云南

 8

 8

 安徽

 7

 7

 吉林

 6

 4

 新疆

 6

 6

 甘肃

 4

 4

 贵州

 4

 5

 广西

 3

 5

 美国

 2

 2

 宁夏

 1

 1

 西藏

 1

 1

 澳门

 1

 1

 海南

 1

 2

 新加坡

 1

 /

 结论: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福建,山东(富豪数均超过50人)贫富分化最严重

基尼系数的问题

  1、没有显示出来在哪里存在分配不公。

  2、国际间,并无制定基尼系数的准则,一些问题如应否除税项,应否剔除公共援助受益者,应否剔除非本地居民,或应否加入政府的福利,并没有一致性,以至没有比较的准则。

  M型社会 M型社会

目录[隐藏]

M型社会的含义和特点

M型社会一说来自于日本

M型社会的应对之策

美国的M型社会

中国的M型社会

 

  

M型社会的含义和特点

  所谓的“M型社会”指的是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富者在数字世界中,大赚全世界的钱,财富快速攀升;另一方面,随着资源重新分配,中产阶级因失去竞争力,而沦落到中下阶层,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在中间这块,忽然有了很大的缺口,跟“M”的字型一样,整个世界分成了三块,左边的穷人变多,右边的富人也变多,但是中间这块,就忽然陷下去,然后不见了。

M型社会一说来自于日本

  M型社会,日本趋势学研究者大前研一日本近20年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类型的判断。即,原本人数最多的中等收入阶层,除了一小部分能往上挤入少数的高收入阶层,其他大多数沦为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原本的中间阶层凹陷下去,变得很小;于是,社会像个被拉开的“M”字。

  众所周知,中产阶级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最稳定的社会类型是橄榄型或倒U型。但是M型社会正在出现……

  一个社会里有多少人是中产阶级?有多人只是自认是中产阶级?大前研一给那些自认是中产阶级的提出了3个问题:一、 房屋贷款造成你很大的生活压力吗(或是你根本不敢购置房产)?二、 你打算生儿育女吗(或是你连结婚也不敢)?三、 孩子未来的教育费用让你忧心忡忡吗(或是你连生孩子也不敢)?这三个问题,只要你有一个的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意味着你不算是、不再是中产阶级了,富裕和安定,正离你愈来愈远……

  根据大前研一的统计,去年日本已有八成人口,沦入中低收入阶层。在这个新形态的社会里,如果企业与个人都不展开自救,政府又继续往错误的方式施政,恶性循环下,社会的失业率和物价将年年上扬,收入永远跟不上物价,整个社会对于未来,都将失去积极性。日本“战略之父”大前研一关于M型社会的言论,已经不再是危言耸听。基于对日本社会的观察,大前研一认为日本已经进入了M型社会。

M型社会的应对之策

  在M型社会里,以各种贷款分期付款来花未来钱的习惯,已不是“聪明”的花钱方式。量力而行,而不是追求好车、好房、好学校,恢复节俭的传统消费习惯,才是有效的应对方式。

美国的M型社会

  事实上,美国比日本更早步入了M型社会。现在,美国最有钱的前1 %家庭,只要拿出财富中仅1%的收入,等于社会底层两千万家庭的收入总和。

  当消费者日益向贫富两极分化而中国市场日益萎缩时,终端产品企业应具备怎样的营销新思维?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有85%以上的人开始沦为中下阶层。

中国的M型社会

  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有85%以上的人开始沦为中下阶层。日本“战略之父”大前研一关于M型社会的言论,已经不再是危言耸听。基于对日本社会的观察,大前研一认为日本已经进入了M型社会。

  中国同样需要面对这种现象了。在我国:最高收入及最低收入的群体差异高达10倍,而一般国外标准约为5~6倍左右。有69%的家庭年收入在3~5万人民币之间,贫富日益悬殊,原地踏步就会变成中低阶层。

  “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特征和写照。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催生的诸如世界服装巨头H&M、ZARA,以及家居巨头宜家等品牌的成功,也暗含了M型社会营销转型而带来市场“蓝海”,只有紧合时代节拍的营销战略才能实现持续成功。

  而根据台湾的数字,大前研一断言:“台湾已经出现日本当初的征兆,成为M型社会。”

  在经济日益增长的中国内地,虽然人们的工资在日益增加,但同时开支也在直线增加,尤其是以教育、住房及医疗为主的支出费用上涨得太快,对工薪者来说,生活负担日趋沉重。目前上海及北京的家庭整体债务比例竟然比美国还要高。也就是说,虽然人们的收入是增加了,但支出的增加比收入更高。

  另外,根据麦肯锡的模型计算可得,到2011年左右,内地下层中产阶层人数会达到约2.9亿,占城市人口的44%,成为内地城市中规模最大的社会阶层。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丁元竹指出:“中国的整个社会结构还没形成橄榄型就已经逐步呈现M型了,本来很弱的中间阶层在往下塌陷。”所以,在中国,中产阶层实际上也是在日渐消失的,M型社会正离我们越来越近。

 

  戴尔指数

  人类发展指数列表

厉以宁基尼系数算法定义争议

  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在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重新定义了基尼系数的算法,通过他的算法,中国的基尼系数被大幅降低。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是在掩饰中国目前出现的贫富分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