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5:09:31
2008-11-13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好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我厅制订了《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抄 送:建设部,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纪检委,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房屋拆迁量不断扩大,仅2003年全省城镇房屋拆迁量就达到400多万平方米。虽然各地市就此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问题和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好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对于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以省纪委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为指针,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和政府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环境。
二、任务目标
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清理拆迁上访案件,依法行政,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力争使房屋拆迁信访和纠纷大幅度下降,两年内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拆迁问题,今年解决5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依法坚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严格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城镇房屋拆迁总量。城镇房屋拆迁和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详细)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科学的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避免超越当地实力的大拆大建,做到拆迁、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要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关。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把拆迁准入关。工作中要做到三个“不准”:一是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是开发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一律不准实施房屋拆迁;三是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一律不准实施房屋拆迁。
第三、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拆迁补偿资金是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专用资金,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保障机制。要坚持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前,拆迁人必须将用于拆迁补偿的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四、要加强对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估价单位的管理。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估价单位能否正常依法执业,对于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把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没有合法资质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决不允许进入房屋拆迁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第五、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切实维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得以“招商引资”、“改善环境”和加快城镇危房棚户区改造等为由,损害和侵犯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得以“地段价”、“区位价”等人为因素干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按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作价。
第六、要妥善处理好城镇“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省委“开展10项利民行动,办好33件实事”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通过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城镇“双困户”、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关心和照顾,确保这部分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做到“居者有其屋”。
第七、要严格禁止滥用强制手段拆迁。要一丝不苟地履行房屋拆迁程序,实施依法拆迁,禁止滥用强制性手段。按规定非采取强制措施不可的,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履行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程序;必须妥善安置被拆迁人。
第八、要加大房屋拆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几年来,我省房屋拆迁市场形势逐年好转,但也存在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擅自降低拆迁补偿价格、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各地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结合信访遗留案件的办理,加大对房屋拆迁市场专项整治的力度,严厉打击和惩处房屋拆迁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解决好“住宅改非住宅”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我厅黑建房[2003]39号《关于在全省城镇开展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要根据其变更年限、城镇规划要求、营业及纳税等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加以解决。凡符合变更条件,产权人主动申请的,各级规划、房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无照房屋”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照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无照房屋”,各级规划、房产主管部门要从房屋所有人切身利益出发,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相关手续,不得以政策不明确而久拖不办。
第三,要逐件重新审查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房屋拆迁、信访案件,凡未办结的,要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完成。
(三)认真学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第一、要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要严格遵守拆迁许可和规划批件,严肃查处擅自拆迁、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和开发建设规模以及擅自采取强制拆迁手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一时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要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定》,坚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复估、鉴定、裁决、复议等法定程序,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督等有效制度,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城市政府对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房产、建设、规划、信访各部门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行政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房屋拆迁和信访工作,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对于因房屋拆迁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城市政府及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单位、拆迁中介组织,要追究相关责任,该批评教育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纪律监察、司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要通过企业诚信档案、新闻媒体等宣传和表扬典型经验,揭露和曝光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当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市场和拆迁管理工作进行专案督查和进行不定期督查。
各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将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包括房屋拆迁政策制度建设、当年新发生房屋拆迁上访案件、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案件结案情况等于每季度末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建设厅,抄报当地城市政府。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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