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央的一封信,让重庆的殡改政策作了修改 - 身居江湖 - 新浪BLOG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2:40:17
给中央的一封信,让重庆的殡改政策作了修改
2007-02-08 2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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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由:2005年以前,重庆市对大部分农村地区规定:农民死后必须火化。该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借机诈取“死人钱”,即:死后只要缴数千元,就可土葬。
当时,据调查每个乡镇因此就年收取100万元左右,这是农民的“血汗钱”啊。那几年各地的少数农民闹过几次群体性事件,媒体也多次曝光,仍无济于事,看在眼里,气在心头。
怎样维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致于政府反感,只能在源头上作起,即要政府修改或调整该政策。思来想去,只有上访信访,力数农民苦境,探求传统文化(土葬)的利弊等等,书至中央领导人。
其后,最终导致重庆市人民政府调整修改了农村殡葬改革政策。
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建议和请求
中共中央☆☆☆:您好!
我们是重庆永川市的老百姓,在您百忙之际来信打扰深表歉意,就有关殡葬政策和相关情况谈一下我们的想法:
目前我们重庆市经过多年的殡葬改革工作的进行,基层政府不依法办事,人民群众消极对待,形成的社会问题较为严重。按《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土葬和火葬的区域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火化区的区(市)县农民死后必须火葬,即使交了钱也不能土葬,而政府执行的却是拿钱都可以土葬的“土”政策。所谓的“火化执行费”、“火化保证金”等巧立名目的“土葬费”收费标准有每土葬一人缴纳8000元、7100元、4000元、2000元的,收费凭证有打白条的(难免腐败),花样百出。如果允许土葬,那表明是土葬区,是否火化应根据死者亲属的意愿自行决定而不能强行火化。两种殡葬方式都没有收费的规定,而政府采取的是无线就火化,缴钱就土葬的双重标准的作法,老百姓自然生产抵触和消极对待,不但重庆市没有这种规定,中央更没有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永川市双竹镇百乐村八社陈其荣于去年6月初死后土葬,至7月时镇政府要求死者亲属最先要交7100元,后来又说缴4000元的土葬费,因没出示任何政策文件而受我地百姓抵制而未交。时至2004年9月15日早上,永川市、双竹镇两级政府安排数十人(约60、70人)在没有通知亲属(一直在家未外出)的情况下,进行强制起尸。第二日,死者亲属到永川市殡仪馆才得知尸体早已火化,交纳高额火化费1500元(据了解火化费不高于200元)后,才领回不知是否是其亲人的骨灰(因亲属没有到场亲见尸骨火化),其后又将骨灰在原坟处理葬。
对于以上所举事例类似情况在重庆各区(市)县普遍发生,我们群众的看法是:
1、政府的起尸火化工作程序不合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起尸前政府应向死者亲属送达起尸通知书,在有可能死者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届满后方能采取其强制措施。其次,在尸骨火化时,应通知死者亲属到场。因此,整个起尸和火化过程,没有人道主义精神,与法与理与情都说不过,与“盗坟毁尸”无异。
2、政府要死者亲属缴钱4000元以及后来收取的火化费1500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和政务公开,而此“缴费土葬”和高额火化费1500元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也没见政府的文件公布过。老百姓认为政府是发死人财,勒活人的裤腰带,是一种乱收费的腐败行为。因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信访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3、我们认为,“入土为安”虽不说一定是优良传统,但也不能说是封建陋习。不论国内国外都针对破坟起尸的行为,在刑法方面都有“毁尸罪”的规定。人人都有老人亲人,人人都要死,死者受到如此礼遇何罪之有?其心何忍?如此强制行为欠妥,“以德治国”的精神荡然无存,伤了老百姓的心,故而引起极大的民怨。
4、死者陈某掩埋达四个月,尸骨已腐化没必要再火化,再加上同其他人火化后一样,政府又同意将骨灰立坟埋葬,不知这与殡葬改革提倡的“节约土地,利国利民”有多大的联系,而事实上反而还增加了老百姓的火化繁琐事务,土地并没有节约一点点。实际是又不利国又不利民,人民群众自然认为是没事找事,磨着老百姓。殡葬改革变成了“扰民政策”。
农民,终生劳作都是脸朝黄土背朝天,辛苦一世都与泥土相伴,与土地结下了深厚的感情,故而才有“入土为安”的思想产生。土葬,本来是我国劳动人民千万万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的第四条特别是其第四款也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足见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早已深入人心,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于土葬是封建糟粕?还是民俗精华?这一问题足以令人反省对传统文化的态度。其实,土葬和清明祭墓,端阳龙舟,中秋拜月,春节子时迎新年等等千古习俗并无区别,都是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眷念也是古人留给我们最为精华的思想财富。当今的中国,我们自身的民族文化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好象是古老的东西就不好,就是封建思想。我们提出以上问题同样是对传统文化重新认同的一种呼声,故而才有中央电视台和多个省级电视台,报社媒体展开对传统节日中秋节是否应放假庆祝的全民大讨论,表明国民对传统文化的依恋。因此,可以说土葬是“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的体现,有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目前,地方政府仍在大肆攫取人民的所谓“土葬费”,没个乡镇一年就有近百万元,这是农民的血汗钱啊?!中央再三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对“三农”大力扶持发展。憨厚朴实的农民在过鬼门关时却成了政府的摇钱树,加上其它的各种乱收费,农民是“唐僧肉”,苦啊悲啊!其实人民只愿国泰民安、安居乐业。只要不危急国家安全和不影响社会发展,有些移风易俗的工作大可不必去搞,弄的不好反而会造成人心不安,适得其反,重蹈“焚书坑儒”和“文化大革命”的覆辙。希望人民政府多一些真正的好政策,修改或废止缺乏可行性和背离民意的法规和政策,给社会尽量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给人民更多的轻松快乐的心情来建设社会,处处为人民着想,真正体现“三个代表”,人民群众就知足了!
当然我们也并不是反对殡葬改革,只是恳求党和政府既要尊重人民大众对传统文化的怀念,有维护宪法的权威,发扬“以民为本”人性化的精神,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提倡和鼓励火化,在空坝瘠地上深埋平坟允许土葬,既节约了土地由移风易俗,对政府对人民都是有利的,杜绝了地方政府用土地政策搭便车搜刮民脂民膏的腐败现象,也保护了那么的利益,这是真正的民情,何乐而不为!综上所述,根据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提出以下请求:
1、对殡葬政策作适当的调整修改:提倡和鼓励火化,土葬只能在空坝瘠地上深埋平坟。
2、责令基层政府收取的所谓“土葬费”清退给农民。
3、责令永川市殡仪馆退赔向死者陈某的亲属收取的高额火化费1500元。
4、责令永川市、双竹镇两级政府承担起其在起尸火化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的失职行为责任,向死者陈某的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
以上所请,希及时调查处理,恳请回复,致谢!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该信上访后,导致重庆市的殡改工作作了修改。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
渝府发〔2005〕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经商有关方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使推行殡葬改革的进度与群众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因地制宜,科学划分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大力引导文明治丧。
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是:主城区重点抓好文明治丧活动的管理,巩固火化率;渝西地区重点抓好殡葬改革的规划,稳步推行火葬;三峡库区及渝东南地区重点抓好土葬方式的改革,倡导火葬,确保全市殡葬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二、坚决刹住殡葬乱罚款、乱收费和粗暴执法行为
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殡葬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较强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借推行殡葬改革巧立名目、自定标准向群众乱罚款、乱收费和粗暴进行殡葬执法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即日起必须对本地区殡葬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所有无法规依据、自立名目设立的殡葬收费文件一律废除。同时,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监察、物价、财政、国土、林业等部门对殡葬乱罚款、乱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顶风违规违纪的事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
(一)实事求是地调整火葬区。调整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先行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扩大,稳步推进。推进的方式可采取从城市到农村,从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区域到车辆方便行使的区域,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到边远落后地区。调整的范围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原则上应划定为火葬区;部分实行火葬的区县(自治县、市),火葬区域以外的非农业人口死亡后也必须实行火葬。调整的程序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乡镇申报,民政部门审查,听证公示,市政府审批,通告实施。对群众已接受火葬且管理较规范的火葬区域应继续保持,不作调整。
(二)推行依法办事与奖励引导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火葬区人口和部分实行火葬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非农业人口死亡后,必须实行遗体火化,特别是党员、干部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要带头遵守殡葬改革法规,对违规者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土葬区人口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对土葬区自愿实行火化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免收遗体火化费、遗体接运费等;对五保户、特困户、低保对象的遗体接运费、火化费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的费用由财政补助一部分,从殡葬事业发展费中提取一部分,火葬场殡仪馆减免一部分。
(三)采取多种方式处理骨灰、遗体。各地要积极探索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遗体处理方式。骨灰处理推行多样化,大力提倡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型葬法;也可以将骨灰存放在火葬场、殡仪馆的骨灰堂(楼)里,或进入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安葬。土葬区可划定荒山瘠地集中安葬遗体;有条件的村组也可以设置公益性墓地,无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埋葬的村组,允许在《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埋葬区域以外地区埋葬遗体,但不得将坟头固化、硬化,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建坟造墓,更不得建活人墓、豪华墓。
(四)严格公墓管理。各地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出发,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严格对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对本村组死亡人口的骨灰和遗体埋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公墓不得超标准建设,不得违规经营。
(五)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殡葬改革氛围。各地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形式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和转变群众的殡葬观念。通过广泛宣传,使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形成人人都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大环境,增强群众的殡葬改革意识。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坚决打击借殡葬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并进行的一项社会改革。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办法。目标考核的重点是殡葬乱罚款乱收费纠正情况、违规执法造成的恶性事件查处情况、城镇文明治丧管理情况、乱埋乱葬治理情况、火葬区火化率巩固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改革的宣传,倡导火葬,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负责对火葬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负责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审批管理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加强殡葬用地审批管理,对违规占用土地修坟建墓者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林业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建墓毁林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要严格实行凭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或遗体捐献证明,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金。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凭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财政部门对推行殡葬改革必需的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精神文明办公室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把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公安部门对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门店。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