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0:13:11
问:我们是免税企业,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果发生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我们应如何处理?税法对此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您也可以参考下列文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第一条规定,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它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第二条规定,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第三条规定,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第四条规定,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规定,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建议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