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伟案主要特征(中国青年报 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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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伟案主要特征
2005年12月12日
一、案情重大复杂、案发时间长、涉案人员多、涉及金额巨大
早在1996年,时任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局长的邵建伟就借分局提拔、调整干部之机,大肆收受下属民警钱物,至2004年接受组织调查,案发时间长达8年之久。案件共涉及有关人员70余名,其中既有党员干部,又有普通公民;既有人大代表,又有私企老板;既有公安系统内的人民警察,又有社会上的一般人员;既有在押案犯,还有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经查实,邵建伟腐败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80万元之多,其中索贿、受贿折合人民币189万元;非法占有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62万元;收受礼金28万元。   二、涉及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等严重司法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件
1998年,太原市杏花岭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为局长的邵建伟,在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20万元贿赂后,不仅很快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且违反原则将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家属看。在利益的驱动下,邵建伟还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结果,目击证人原有的真实证言被完全推翻了,导致了主要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
1999年,太原市发生一起非法持枪绑架公安民警的案件。邵建伟在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李某(2000年“打黑扫恶”斗争中被定为太原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5万元贿赂后,当天就给暴力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三、卖官买官问题非常严重、社会影响很坏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
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邵建伟专横跋扈,独断专行,“利用手中的权力,能捞则捞”。按照送钱多少来决定干部职务安排,是他一贯的原则。邵建伟在1995年至2004年任职期间,先后五次借提拔调整干部之机,收受40余名公安民警人民币合计120多万元。   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非法索取、占有私营企业主大量钱财的腐败案
邵建伟“很注意与私企老板们交往,想着能够在提拔的关键时刻得到他们的帮助”。他在太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结识了一批从事煤焦、酒店、桑拿等行业的私营老板。他利用私营企业主为维护自己企业的发展利益或在经营中能够得到“关照”的心理,以竞争职位、购买住房、装修新房、疏通关系、帮助办事为名,大肆索要、收受私营企业主的钱物。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00年他以“竞争”太原市公安局长为由向私营企业主索要财物,仅此一项,就折合人民币140余万元。   五、对抗调查、顶风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腐败案件
邵建伟从事公安工作20多年,具有很强的反调查能力:一是提前订立攻守同盟;二是注意处理与有关方面、有关领导的关系;三是关注反腐败案件查处的动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如某企业老板刘某为邵及全家提供出国旅游资金6万元的问题,邵事先已与刘订立了攻守同盟,让刘一口咬定6万元已经归还,并称有还款收据。
(本文由有关办案人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