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涨价难道是“小道消息”引起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0:28:22
[原创]涨价难道是“小道消息”引起的?
文章提交者:知风 加帖在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文/知风
《上海证券报》7月14日发表署名吴婷的文章《发改委:个人散布涨价信息最高罚10万元》,这个文章标题虽然不能概括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在处罚“散布涨价信息”这一点上是抓住了重点的。文章提到:“国家发改委13日发布公告称,已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改委相关人士指出,之所以研究起草该规定,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如此说来,引起涨价的罪魁祸首找到了?是因为有人散布涨价信息,所以人们就跟着“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如果真有这么大能量的“人”,严惩之、处罚之是刻不容缓的。既然是“征求意见稿”,笔者不妨也提几点意见:第一,“特别规定”所指的“涨价信息”中是不是包括了房地产,还是仅指大蒜、绿豆之类?第二,“特别规定”中指出的“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是不是仅指经营者,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放出的信息算不算?如果不厘清这些概念,市场还是被有决策权的相关部门和有话语权的专家学者左右,拿几个说了也白说的“经营者”开刀,这样的“特别规定”恐怕是不能触及要害的。
笔者并不否定发改委这个“特别规定”是出于“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但是把“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的重大决策落实到“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头上,未免有点避重就轻的肤浅。就拿社会最敏感的高房价来说,笔者一直不赞同是任志强们推高的说法,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没有银行的宽松信贷,没有国家把房地产当作支柱产业的发展预期,没有社会保障房十分匮乏的窘迫现状,房产商凭什么抬高房价?按照市场常识,买家一般是不会相信卖家提供的价格信息的,倒是有关权威部门发出的信息人们才会当作涨价(或跌价)的信号。这无论在房价或油价上是屡次被应验了的。如此,若管住了涨价的“小道消息”,该涨的就不涨了吗?那么老百姓天天在盼望房价下降,这已经不是“信息”而是心声了,房价跌了吗?
所以,涨价并非“个人”或“少数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造成的,发改委把涨价归咎于“涨价信息”,可能与其把这个“特别规定”提高到“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有关。会不会发改委把“通胀”简单地解释为商家的涨价?那么容笔者自作聪明重述一下“通胀”的概念:通胀即通货膨胀,是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据此,“通胀”不是因有人散布涨价信息造成的,更重要的是,“通胀”虽然是以物价暴涨为标志,但实质是货币发放量和商品供给量的不对等,要使二者平衡,只有提高消费时的货币支出,这不就是涨价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大蒜、绿豆之类的价格暴涨,也不会引起“通胀”,而在房地产市场的消费形态上,大量的信贷一方面让民众提前消费预期收入,另一方面给“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提供资金,这才形成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景象。明确了货币在市场上的作用,大概就不会把“管理通胀预期”的手段用在堵塞涨价的“小道消息”上了。
当然,不是说发改委的“特别规定”毫无意义,我要说的是“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仅仅是治标。诚然,“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可能会“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但必须认识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仅凭一张嘴,如果要“恶意囤积,哄抬价格”那是要经济实力的。到底“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是因为有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还是有别的原因,这里引用发改委彭主任对当时绿豆、大蒜等农产品价格涨价问题提出的看法:“大家都知道,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各国投放了大量货币,我国去年银行贷款投放了9万多亿元。”“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股市也在下行。楼市降温,股市低迷,在这种情况下,大量资金退出股市和楼市后,就开始选新的目标。”(05月30日《新华网》)这样看来,类似“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市场炒作,都与房地产有着联动关系和资金上的依赖,并不是“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能做到的。当然,对既在房地产市场赢取暴利,又游资炒作其他市场产品的行为是要严厉打击,但重点不是“散布涨价信息”——难道“被涨价”了也不能说涨价了吗?所以,要真正遏制此起彼伏的乱涨价,首先要扭转房地产市场目前这种畸形的资本博弈方式和致富模式,才能让市场进入正常的轨道。否则仅靠“特别规定”抑或行政手段,都无法根本改变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无度追求暴利、投机炒作等恶劣的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