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调整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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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上半年,我市人大、政府、政协和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将进行部分调整,市、县(市)区、乡(镇)街党(工)委进行换届。为防止和纠正干部调整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干部调整工作的正常进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特提出和重申以下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在干部调整工作中,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及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切实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坚决抵制干部选任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真正把符合条件、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正确对待名、利、位、权,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选择。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要自觉遵守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独立自主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民主权力,不受干扰,独立思考,独立发表意见,依法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德才兼备、廉政勤政的同志选举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三、各级领导干部在干部调整工作中,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准串联他人为自己或他人拉票,不准封官许愿,拿职位送人情、做交易;不准为亲朋好友的职务安排托关系、走“后门”或指使、授意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好处、收受贿赂,借机敛财;不准违反保密工作纪律,擅自将干部考察及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任免的情况外传;不准弄虚作假,颠倒是非,造谣中伤,排除异己;不准违反选举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搞非组织活动,严禁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工作。
四、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既要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又要通过集中检查或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这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书记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要旗帜鲜明地同一切不正之风作坚决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