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律师路上的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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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著《我的辩词与梦想》(学林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摘选(二则)
律师路上的断想
西哲培根说,“读史可以使人明智”。他的历史观与司马光略同,也是要人们对既往作出“鉴、考”,衡量兴衰,补救所失,聪明起来,以利前行。世纪将终,又届暮年,不免回顾来路,似出于情,实合于理。更何况时见飞流险滩,常逢雨横风急,多姿多彩,不禁神往。

我跻身律师队伍,说得玄点,是偶然中的必然。
想当初,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根红苗壮”或者“立场坚定”的革命派,一般不会被选入律师队伍。这种情况延至八十年代初似乎都无大改变。复员转业军人因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往往被“公检法”吸纳而极少有充当律师者,就是明证。我于1954年先是因“胡风一案”被整;终因与胡先生素昧平生,又很少读他的书,沾边不上,只好不了了之。跟着,按年头进入1955年,就又以“反革命”遭肃。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补上了未蒙康生之流“抢救”的一课!尽管最终也得到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堪称“求实”的结论——“经查,不是反革命”,但再充法官似已不宜,自己也觉得“不如离去”,偏巧律师新兴,正在招兵,政治条件要求不高,一位分管人事的老同志对我说:“去律协吧,咱们还在一个系统;你去,是顾问的顾问。”于是,我戴着一顶“华冠”干上了律师。那时律师方兴,乔木同志还不可能唱出“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那样悲壮的歌。
按年头与年纪,我是个五十年代的老律师,但实在有愧,我的那段律师生涯,基本上在行政事务中度过,总共办了一个半案子。一件是因为南斯拉夫一个法律代表团要求旁听律师的法庭辩护,受命办了一个抢劫案,算是有了我的“处女作”,可惜当时什么都没留下。那半件则是当年颇有点名气的罗抱一离婚案。那年头,干部中的离婚案子本来就容易闹得沸沸扬扬,加上我的当事人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第一批重要经济官员、外贸专家,女方是北京一所重点中学的令人尊敬的模范教师,国内外有些报刊一渲染,自然引出了轰动效应:万人关注,应属实情。这个案子耗去我两三个月的时光,可是未及得出结果,我就迎来了“五七”惊涛,被骇浪卷去。对于这半个案子,我至今坚持这点看法:当事者是开初相当美满、后来实该分手的幸与不幸的一对!谁之过呢?说得清,又难说清。艺术家朱明被与丈夫分手时三步一回首,那种特殊的心态又何必去说清!我那时阅历不深,从中增长了见识。作为律师,懂得世事,是必修课,太要紧了。
总而言之,我对于五十年代律师开创时期的工作无建树可言。毫不夸张地说,路该怎么走,甚至没有想过。在一片懵懂中就再度让人扫入“另册”,一个年富力强的生灵从此在另一个天地里摸爬滚打,一晃就是二十年!

律师制度重建,我办的头一件案子是李作鹏反革命案。我那时的心态基本上是小心翼翼地学着“为政治服务”,心想对于这样一件全国关注、全球瞩目的要案,在主要方面,要按上面的意志办事,其实根本就没深入思考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从而不可能有突破性的建树;但我毕竟还有着强烈的职业责任心与特定的使命感,加之蒙受过“左”倾思潮的反复冲激,经历了“文革”的“洗礼”,已经懂得了一些世事,所以还能在职责范围内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也曾把注意力集中于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有所得。诚然,李作鹏有他自己的看法。我与苏惠渔教授和他谈话结束行将道别时,他冒出了一句:“写了首诗给你。”我有点情急,想马上看,不料他却告诉我:“二十年后给你!”我无可奈何地答复他:“那好,我等二十年。”
以后又陆续办了一些案子,在办案过程中,我常常抚心自问:作为律师,你及格吗?你做到了无愧于人、无愧于心吗?我不能忘记许多年前的一次失误。当时,我与朱华荣教授一道去会见一个被告人,由于感情上的偏执,没有帮助她去行使一个公民应有的诉讼权利,削弱了辩护权,证明我在这个环节上的尚未及格。我会日益深刻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质,因此而自责终生。
之所以发生那样的失误,除感情因素外,还在于:我缺乏一个律师应有的哲人气质,满足于“我做了”,而忽略了“我在想”;可是,经验证明:如无后者,如不能通过思考从而在实务中提高悟性,归根到底,只可成为事务家,是庸才。

一道难题的解析——
律师的职责法有明定。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最为重要的是,要与专断和特权势同水火,关注与分辩法律上的是非。律师在法律上丢掉了是非观念,也就丢掉了尊严,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国贸中心惠康超市的两名男工作人员,对两位年轻女士公然非法搜身“检查”,再也料不到最终在我们律师的引导下达成了一个不清不楚的“调解”协议。这在实际上认同了这样的侵权可以存在,于是不仅损害了被侮辱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损伤了律师的形象从而使我们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个发人深省的教训很能说明上面涉及的问题,对不对呢?
作为律师,我以为应当是一个天然的人权主义者。身处专制传统绵亘千年不衰的境地,漫说芸芸众生,“肉食者”的权利意识就历来淡薄,适用法律维护人权恰恰是律师的“正道”。我们的这点信念,这种意志难道不该坚持?
随着工作的发展与律师队伍的不断充实,我们有了越来越多的机缘参与一些政治性很强或者受上层关注的讼案。承办这些案件,尤应着意分清法律上的是非,做到坚定不移地依据法律规范处理问题,实在不宜用那些陈旧的片面的观点去处理事涉法律的诉讼。经验表明:让政治或者长官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然会形成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局面,从而使一切都政治化,于是律师也就演变成了行政权力支配的“驯服工具”,还谈什么维护人的权利!我在这方面也有终生难忘的教训。
在律师实务中,行政的干预往往是对于我们能否坚持独立人格严格依法办事的考验。我体会,面对权威或者权势或者权贵,如不能做到“威武不屈”,无疑会蜕变为懦夫。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我们有说“不”的权利,问题仅在有没有说“不”的智谋与勇气。我承认现实。受各类案件与各种情势的制约,人的命运不免受“长官意志——上级决定”的左右,而且往往无法说“否”。不过,即使面对这种情势,也得顽强地要求有个合理的“说法”,诸如请求说明您的意志源于何处,您的决定有何理由与根据?这是实行法治的原则要求。谁都无权否定法律的权威性。既然如此,法律怎么可以任由某位长官的“自由意志”呼来挥去呢?能认可长官意志高于法律的权威吗?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长官个人凭借行政手段专断地审查乃至断定“个案”,极易剥夺人的权利,极易形成“冤假错”;运用行政手段非分地干预律师实务,必然产生执业中的虚伪、导致律师人格的滑落。这决不是反对对于律师实行“国家管理”。恰恰相反,我们希望这种管理与“行业管理”一样都能够加强,关键在于管什么和怎么管。我们仅仅是不赞成把律师沦为长官体现个人意志或者政府机关实行国家意志的工具,如此而已!纵观上下,环顾左右,国家意志统制一切的局面早因计划经济的改制转型成为陈迹,那么,允许国家意志统制律师业务的情况又有什么理由不该改变呢?
解析这道难题,必然会触动现行的《律师法》并提出修改的任务。目前的这部《律师法》,尽管有其里程碑的意义,但它毕竟没能实现全面调整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各个方面和各种关系的任务。诸如充分地估量与确定律师在审判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地调整律师执业中与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机关的关系;周全细致地规范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别是办理讼案时的调查研究的各项权利,或漏或疏,显得单薄,在一些重要环节上也就很难起到减少或清除律师执业的阻力和障碍的作用。要求修改《律师法》,只是希望更好地工作,在“析理”时,没有后顾之忧。
法律是工具不是目的;法律规范是办事的准绳而不是自缚手足的绳索。工具如无助于达到既定目标却成为绳索,理应修订。法因时变,律依势改,历来如此,不应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实践证明:律师为了有效地去维护人的权利履行职责,须有多方面的职业才能。就其主要的而论,一要善于透过五光十色足以惑人的现象,弄清其间或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揭示出待决问题的实质;二要能纯熟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为了解决问题,从整体出发,应尽可能地扩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从个体考虑,则宜着力精通某一或者某两三项业务;但不论从事哪项业务,都不能像有的律师所公开宣告的,说“我的天职是办案”。办案是手段,通过它去追求一个终极目标;对具体对象而言,主要是维护某项(种)权益,特别是宪法明定的各项政治权利;对整个社会来说,则是为了实现民主,健全法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和谐的、健康的社会秩序。
为了解决问题,办理实务应有科学态度:尊重事实;不畏权势;敢于负责。还应提高业务素质,即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逻辑思维的能力;求实的能力;应变的能力;表达的能力。
这些能力要体现在析理上。律师的析理,需要知识与智慧,需要理论勇气。具备明辨事理、追求真理的勇气才能产生律师特有的宽阔胸怀,才会排除那似乎无处不在的功利性干扰,一往无前,义无反顾,穿越天苍野茫,让道理、公理深入人心,长存世间。我在析理中时有浅尝辄止的缺陷。在实务中着力于以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替代被告人何以无罪的事理分析,就是极其恰当的证明。对此不可以从客观上寻找原因自谅,那也是自己不具哲人气质、思想境界不高、缺乏析理勇气而结出的涩果。咎由自取,搪塞何益?
研究这个问题还必须考虑律师工作的特性和各项业务的特点,不能对律师及其工作要求划一。就律师个人而言,客观上要求各具个性:思维,感情,胸怀,才能,风度,风格,方式,方法……无一不是“这一个”。多姿多彩的“这一个”将能显示我们“这一个”统一体的非凡智慧和力量。而从实务(事)上说,似应充分认识到一个易被忽略的问题:律师实务的本性在于创造。唯独创,能见个性,方有特色,才会锻炼出“这一个”。反之,失去了创造力,我们的实务必将黯然失色。由此可知,这里所要求的创造,就不仅止于一般意义上的永动状态,而是指对于理想境界的永不止步的追求!创造历来担风险。因而须以无私、无畏为前提;不过当你看到那每一次创造的结果都会使我们再次得到了新的发展的机会,又是何等快意!只要能有发展,我们倾注心血为之奋斗的律师事业就决不会失去生命力。
归根到底,我们履行职责办理实务的目的又决不限于处理好个案。重要的是,要能通过解决个案涉及的具体问题去表现一种世界观,去体现我国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我们民族的特征以及时代的特点,去反映人民大众的愿望和需求。集中到一点上,就是要体现我们的作用和力量,借以培育出健康的秩序,创造一个合乎理想的环境。

一个基本问题——
二十年艰苦创业,为我们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真正的律师,这是我们“十万大军”的脊梁,律师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基石。
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潺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
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匀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
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人们会在新的发展中呼唤着优秀律师的涌现,以便构建起中国律师制度的富丽殿堂。
什么人称得上“优秀的”?作为当代中国的优秀律师,除上面所说的特征之外,似乎还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目前我们奇缺而又至关重要的是哲人。我们这支队伍历经二十年磨破至今不能达到一个处处放彩满队生辉的境界,我认为首先是存在着这样一个致命的弱点。
这不是苛求。诚然,达到那样一个“四合一”的境地相当不易;然而既然是使命所在、社会需要和职业良心的要求,我们就应当登上这个高度。
在当代中国,登高或有风险;但我的感受是:我们的最大风险是起自平地的“自毁”与“自误”。颇负盛名的哈市S律师,于执业中被错判为有罪,经千日争辩终获纠正。思前想后,又非空穴来风,其中毕竟有它值得记取的深刻教训。我决不怀疑,只要水擦浩然正气,不同邪恶合污,任何风险都将因“自爱、自重”而最终化为烟尘。“顾此耿耿在,仰视浮云白。”我们也要有自己的《正气歌》。
但这不是短期之功能达的目标。培育出一个优秀的律师,不经多年历练难成气候,难能达标。因此之故,最好不要刻意地追求或者轻易地许人以“优秀”或者“几佳”的桂冠。名不副实,影响所及,岂止是个人的形象!
不无遗恨的是,我终此残生,怕也难能达到那样的高境界。然而我们年轻的队伍里毕竟涌现了一批批夺目的标兵,不日再能培育出高瞻远瞩、方向明确、胸有全局、气度恢宏的战略家统领队伍,中国律师就一定能不断登峰,雄踞东方,也一定能“纳千顷之汪洋”,高歌“大江东去……”。
2000年1月 2日稿
2000年9月18日改定
后记
恰在稿成之时, 11月27日,记者戴煌和《南方周末》等家媒体被诉“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传来。正如上月原告方所公开宣扬的情况:被告败诉,各被告人除应“道歉”外,共赔偿原告李淑琴母子“精神抚慰金”24万元。我曾于10月12日致电法官,询问何以对方当事人在宣判之前就先已得知判决主文,而且如此具体?法官虚与委蛇,支吾其辞,最后答道:“我没说过,不过可以问问另一个合议庭的法官。”其实我并不看重“谁说”,我看重的是,挂着国徽、喊着公正的地方,为什么会这么干!律师不可以也无能为难法官,我无意让她作答。
看了判词,又未出所料,判决原告胜诉的根据竟是一份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调查报告”。对此,编入的《媒界在审判席前的抗辩》有相当详实的披露,其要点是:原告方为什么要在这份“证据”上变造作伪?细查哈市中院判词,“对转载(戴)文其他请被告,本院予以批评”之类的行文醒目,尽管空泛,却含威权,不知何以对公然的伪证竟不吭一声?还有,合议庭明知证据作伪失去效力,居然在全部庭审程序终结以后,又采取步骤,“依职权自行收集调取”了这份“调查报告”,非法恢复程序,强行认证,断言其“真实,合法,……予以采信,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实现了以“补救”方式“替代”原告方当事人举证的任务,甚至没顾上研究“自行收集调取”的此“证”,同样具有瑕疵,根本没有效力。强词夺理,一至于斯!滥用“职权”,一至于此!
可是,我至今不信真有人能只手遮天!那篇《抗辩》中列举的事实,谁能推翻?其中评述的观点,谁能驳倒?适用、援引的法律规定,谁能否决?
然而我又记起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涌博士在今年1月公开发表的那个动人心魄的观点:“在法律的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个是曲解法律,一个是玩弄证据。”他讲得多么中肯!难道我们应该忍让一些人轻轻松松地为这个观点提供例证?面对曲解法律、玩弄证据的现实而保持沉默,何以为中国律师!因而只能沿着法治的轨道,抗争下去。
2000年12月1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