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蔚:管住公务比限制旅游更重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1 22:05:10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日前,中央纪委颁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界定和对组织者给予严厉处分,乃至处以开除党籍之“极刑”的规定。

  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已成最受舆论诟病的腐败现象之一,其中出国(境)旅游因其开支巨大,且最受广大干部、家属欢迎,因而最为群众所痛恨。此次的《解释》,对有效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无疑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应该明确的是,《解释》乃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的细化,因此并不涉及党纪之外的行政处分和法律惩罚。而就党纪处分而言,开除党籍已属“极刑”,对党员干部理当具有相当强烈的震慑和惩罚作用。尤其是其处罚的对象,集中于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组织者,也有助于从源头限制、打击此类腐败现象。加之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参与者,《解释》要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既可为国家挽回部分损失,也可以对那些怀有“搭车”心理的干部、家属,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较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原则规定,《解释》对何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界定,“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这一界定,无疑为精确打击那些以公务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恶劣行为,圈定了准确的目标,也有助于首先制止那些最为群众所痛恨的假公济私。

  不过在这种赤裸裸的“公款旅游”之外,另一类“公私兼顾”的公务活动,也受到群众的质疑和舆论的诟病。正如本报6月28日社评所问:公务活动夹带公款旅游“私货”该当何罪?虽然这一社评具体针对的是山西平遥古城不堪接待公款旅游之重,但夹带旅游“私货”的现象,却在各种公务出访活动中相对普遍地存在。对于此类现象,虽然《解释》的界定中并没有归入“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范畴,但仍然值得高度重视。

  应该承认,如何界定“实质性公务活动”中夹带的旅游“私货”,远比界定“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公款旅游更为困难,对于部分出国(境)机会不多的基层或相对落后地区的干部而言,借助公务行程适当多走、多看、多听,对其拓展眼界和思路也不无裨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广义的“公务”。因此,对所有出国(境)公务活动一律要求“目不斜视”地直去直回,也未必是合理的规定。

  面对类似的两难,与其执着于对出国(境)活动性质作一般性的界定,不如严格对每一笔“公务活动”支出的审核,并对每一次“公务活动”进行制度化的事前审批和事后效果的审查。即每一次公务出国(境)活动,都应该对其开支、行程、目的进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在主要公务之外,合理的、有助于拓展出访干部眼界和思路的项目,则可以批准,反之以公务名义而行旅游之实的,则应严格制止。同时,公务活动完成之后,必须就事前申报的开支、行程、目的和所达到的效果,向相关部门做出详尽的汇报,以保证公务活动名实相符。如果能够严格制定并落实此类制度,相信各种变相的公款旅游,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作为党纪的《解释》,无法覆盖和代替相关的行政制度,但在中国现行制度下,党内制度对相关行政制度却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解释》的原则指导之下,尽快制定严格的相关行政政策,不仅可以有效约束公款旅游现象的泛滥,也是杜绝其他各类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