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用假发票套福利,至少发出四大危险信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3: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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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了《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刘家义指出,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据新华网)
中央部门假发票套现1.42亿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这无疑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原来中央部门也在带头违法购买和使用虚假发票;原来虚假发票还可以用来套取资金然后当做福利补贴!那么是不是可以上行下效呢?
中央部门用假发票套福利,带来的祸患是无穷的!这的确是在发出危险的信号!
一是用假发票不应该是在中央部门,而是那些利欲熏心的商人,他们使用虚假发票多是为了避税,这是唯利是图的行为,为正人君子所不屑。一个为了一己之利而从非法市场弄进假发票,带头破坏财经纪律的中央部门,损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形象。试问: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二是中央部门套用假发票,置法律于何地?众所周知,对制售、套用假发票的行为都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范畴。那么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居然倒买倒卖发票!公众要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由谁来落实?这样且不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国家正在严厉打击各类造假行为,尽管发票造假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是发生在中央部门的造假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估量的。何况这种堂而皇之的造假,无疑兜售和助长了造假的气焰!
四是最为严重的一点,本来公务员拥有稳定的高收入和高福利,现在中央部门却用假发票套福利,且不是在用非法的手段加剧贫富差距,公开撕裂我们这个社会群体?!
审计署揭露出的5170张假发票套福利(还是抽查)的事实,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恶劣的,其不齿的行为是危险的!那么现在该是如何给社会一个合理交代的时候?用的假发票套福利是个人腐败还是集体腐败?是否有部门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到底真相如何、怎么处理?我们将拭目以待!
我想知道:谁在利用假发票给自己发钞票?
记得北京西城区有关部门曾发起过联合行动,整顿国家发改委周边严重的贩卖假发票现象。当时听到这则消息,有点不可思议:假发票贩子哪来这么大的胆子,居然胆敢在“发改委”周边叫卖假发票?但这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更让人大吃一惊: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
真是“有买的,才有卖的”,有明目张胆在国家机关周边叫卖假发票的贩子,也有让平头百姓站在门口都会肃然起敬的国家机关内部竟会使用假发票!
那究竟是哪些“部门”在用假发票“套现”并给自己发钞票呢?
一位网友发帖称:“发改委”也在其中。并责问道“发改委”“改了别人,发了自己”究竟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人民币服务?
网友之说,甚是激愤。不过,一经查对,发现此说不确。因为审计署只说“54个中央部门”,并没指明这些部门的称谓。
但谁能责怪这位网友呢?要怪也只能怪审计署了。
因为审计署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部门”是哪些部门,所以“发改委”这样众所周知的部门,自然难免瓜田李下,引起猜测。也因为没有指明,所以在“反腐败”已成了举国上下的全民意识时,谁又肯等闲视之、而不追究到底?更何况《审计报告》对中央部门使用假发票的程度,用了一个“比较普遍”的词加以说明,所以人们怎会不在更大的空间里进行猜测?
审计署为何在大义凛然地揭露这种不法丑行之后,却又含糊其辞地让这些“部门”“隐名埋姓”呢?
其实,与其隐,不如与其明。这样,既可避免无端猜疑、冤枉了好“部门”。也可晒晒违法的“部门”,使其不敢重蹈覆辙。
腐败分子可以判刑,可耻的行为竟不能点名?
可以这么说,“行政机构使用假发票”的这种行为,哪怕只是个别人“一时的”私心膨胀,哪怕这种“扩大了的个人主义”,似乎有相当的涵盖面,并非只为一己之私。但在某种程度上说,它的危害却远甚于那些腐败分子,因为这样的作为是一种“行政行为”,长此以往,将会侵蚀国体,使人们失去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而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胡锦涛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说过:“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应当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准则。鉴于这一准则,审计署就理应明确指出:是哪些部门在利用“假发票”为自己发钞票?因为要“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首先就必须使广大民众享有真正的应有的知情权。
而那些违法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应当站出来向社会公众谢罪,情节严重的人更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