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则徐:半夜拆房,只抓一个人不行(南方都市报 200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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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拆房,只抓一个人不行
2007-05-14 10:25:2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京华时报》5月10日报道:9日凌晨3点左右,继前一天凌晨6间民房被莫名其妙铲倒之后,北京朝阳区太阳宫20多住户又被人从平房中轰出,随后26间房被铲车强行推倒,来不及抢出的家具财物都被埋在了废墟内。对这一事件,无论是开发商北京新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拆迁商北京腾龙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都声称不知情。看到这一报道,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必须要抓一些人才行。为什么呢?
当开发商和拆迁商声称不知情时,则半夜拆房的近百人就一定是属于以破坏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强盗,这一事件一定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在这一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必须抓捕犯罪嫌疑人,这些人至少涉及:近百人团伙和拆房行动的组织、策划者及现场指挥者,即该涉黑团伙的一批头目;将老百姓从住房里驱赶出来的一批执行者;几个开铲车的人;提供铲车即主要犯罪工具的人。只可惜,据说警方当天只抓到了一个未及逃跑的人。
由于案件的重大和涉案人数的众多,侦查工作的工作量很大,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相应的专案队伍,而不是如报道所说的只是让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因为派出所根本不具备侦查、破获此案的人力、物力。抓捕犯罪嫌疑人所依据的《刑法》条款,除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的一些条款外,主要的依据是《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如此,按照一般的刑事侦查经验原则,对该案的侦破仅仅只是个突破口,应该估计该涉黑团伙会有类似或其它重大的犯罪可能,所以,要通过这个案件的突破挖案,扩大战果。
如果当地公安机关对这一半夜拆房事件,仅仅作为一般的治安问题作些简单调查,不及时立案侦查,不抓捕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怎样的责任呢?我想,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调查渎职问题了。这一半夜拆房事件一定属于涉及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采取相应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就会具有渎职犯罪的嫌疑,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童建明表示,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的重点是涉及民生的案件,他所列举的重点查办方向中包括了房屋拆迁方面的渎职失职犯罪。既然最高检如此重视民生方面的渎职问题,我想,检察机关是不会不关注这一引起全国性民愤的半夜拆房事件的。
当然,开发商和拆迁商的不知情有可能是假的,半夜拆房事件有可能就是开发商和拆迁商组织的,他们只是无赖式地否认了自己的黑手地位。即使这样,如果通过调查查明了开发商和拆迁商是组织者,当地公安机关也仍然必须捕人。如果开发商和拆迁商是半夜拆房的组织者,《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的规定可能不涉及,但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条款仍然适用,根据该条款和半夜拆房的具体情节,开发商或拆迁商的相关责任人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捕人,仍然可能涉及渎职嫌疑问题。
总之,不管开发商和拆迁商是否知情,在半夜拆房事件已经发生的事实下,当地公安机关都应该及时予以刑事介入,并抓捕犯罪嫌疑人,不然,当地公安机关自己就可能构成渎职嫌疑,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半夜拆房事件的调查。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514022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