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民生:宋代社会自由度评估(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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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民生:宋代社会自由度评估(2)

时间:2010-06-21 16:44 作者:程民生点击:861次

 


  涉及政治、政府始终坚决打击的出版物,就是那些“妖书”。刑法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⑤出版者和传播者一律绞死,连收藏不用者也要处治,可谓严酷。涉及军事的书籍一般同样不准民间私自出版,如政和三年(1113年)臣僚报告:“《军马敕》:诸教、象法誊录传播者杖一百。访闻比年以来,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板印卖,伏望下开封府禁止。”朝廷“诏印板并令禁毁,仍令刑部立法申枢密院”。⑥官方虽然禁止,但民间为了牟利,有法不依,甚至敢于公开出版销售,将官方禁令变成了一纸空文。


  书籍之外,新闻报纸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宋报名称繁多,如朝报:“日出事宜也。每日门下后省编定,请给事判报,方行下都进奏院,报行天下。其有所谓内探、省探、衙探之类,皆衷私小报,率有漏泄之禁,故隐而号之曰新闻。”(Z)将报道官方动态的小报称为新闻。中国新闻史上首次将新闻与报纸联系在一起,产生在宋代。除官办报纸朝报、邸报外,民间也不甘沉默,发出自己的声音,出版发行新闻报纸,以“小报”为代表。小报产生于北宋,盛行于南宋。“小报者,出于进奏院,盖邸吏辈为之也。比年事有疑似,中外未知,邸吏必竞以小纸书之飞报,远近谓之小报。如曰‘今日某人被召,某人被召罢去,某人迁除’,往往以虚为实,以无为有,朝士闻之,则曰已有小报矣;州都间得之,则曰小报已到矣。他日验之,其说或然或不然。使其然耶,则事涉不密;其不然耶,则何以取信。”⑧小报的消息出自朝廷,既有事实更有流言蜚语,不经任何审查核实,发行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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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一○八《论雕印文字札子》,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l637~1638页。


  ②苏辙:《栾城集》卷四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上海古籍出版社l987年版,第937~938页。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八。


  ⑤窦仪:《宋刑统》卷一八,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9页。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


  ⑦赵升:《朝野类要》卷四《朝报》,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8~89页。


  ⑧周麟之:《海陵集》卷三《论禁小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2册,第18~19页。


  捷。它打破了官方垄断新闻报业的局面,使中国的新闻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事业,有了自己的传播系统和专业“报料人”、“记者”:“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合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以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①由于消息新奇快捷,发行面广,势头甚至压倒了朝报,因而大赚其钱,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它似乎不对任何人负责,只是为了卖钱牟利:熙宁二年(1069年),监察御史里行张戬言:“窃闻近日有奸妄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敕文,印卖都市。乞下开封府严行根捉造意雕卖之人行遣。”从之。②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伪造皇帝的文字以危言耸听。靖康年间金人包围开封时,黄潜善募人进入开封侦察,回来后,“并出京城印卖推戴权立邦昌文字一纸,虏人伪诏一纸,邦昌榜示赦文一纸,邦昌迎立孟太后书一纸”③。这些类似号外的专题新闻,与其他民间报纸一样是商业化的,目的是销售赢利。


  小报内容都是朝政,多属敏感题目;政府不能不干预。大观四年(1110年),小报刊登了一道宋徽宗斥责蔡京的诏书:“前宰相蔡京目不明而强视,耳不聪而强听,公行狡诈,行迹谄谀,内外不仁,上下无检,所以起天下之议,四夷凶顽,百姓失业,远窜忠良之臣,外擢暗昧之流,不察所为,朕之过也。今州县有蔡京踪迹,尽皆削除;有朋党之辈,悉皆贬剥。仰内外文武臣僚无隐。”引起朝野震动。朝廷马上声明其为伪诏:“奉御笔:内外盛传此御笔手诏,深骇闻听。且奸人乘间辄伪撰诏,撰造异端,鼓惑群心。可立赏钱,内外收捕,并沿流州县等处,仍立知情陈告者特与免罪,候获不以赦降原减,当于法外痛与惩治。仍立赏钱五百贯文,召人告捉。”④小报代表民意,不择手段地挑起了一场“倒蔡”政治斗争。朝廷为维护尊严和政局,予以严查痛治,但最终竞不能破案。南宋时,官府与小报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小报在打击中顽强发展。淳熙十五年(1188年)诏:“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转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御史台弹劾。”⑤出版发布者予以刺配,阅读的官吏也要受一定的处理。如此不可谓不严,但我们再看5年以后的奏章透露了什么信息。绍熙四年(1193年)臣僚言:“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悟群听。且常程小事,传之不实,犹未害也,倘事干国体,或涉边防,妄有流传,为害非细。乞申明有司,严行约束,应妄传小报,许人告首。根究得定,断罪追赏,务在必行。”⑥显然,以前的禁令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小报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有关史料还有很多,都证明了尽管官方屡屡禁止,但实际上的新闻自由度还是比较大的。


  官方的报纸代表官府的声音,有着审查制度,一般不会出格,其自由度是有限的,不能随意发布消息,有一定的限制和禁区。如边防军事秘密、臣僚的某些奏章、灾异之事等等,就不准刊登。⑦前两项是可以理解的,禁止刊登灾异消息主要不是为了粉饰太平,而是担心被“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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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一二六。


  ②《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四。


  ③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八九,靖康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62页。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三~五四。


  ⑤《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三。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


  ⑦游彪:《宋代邸报的“禁区”及其官员与邸报之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


来源:《史学月刊》2009年第l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