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涉入”与“知情”:集体腐败道路上分离的两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2 20:55:01
 内容提要:三位美国学者布瑞夫、白川和杜克里奇共同提出的“过程模型”作为解释集体腐败问题的一种新观点,认为组织成员对集体腐败的涉入可能是一系列决策和行为过程的结果,并且,当事人可能在并未形成对腐败行为的肯定态度之前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涉入了集体腐败之中。本文中“腐败过程涉入点”和“腐败后果知情点”概念的提出,是对“过程模型”的进一步发展。在“腐败过程涉入点”上,时间距离、结构距离和合法权威等机制共同促使组织成员在不知不觉中涉入到了集体腐败的链条之中。在“腐败后果知情点”上,当事人通过对继续还是停止已经开始的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成本—收益分析或(和)价值一致性评价,从而选择成为检举者、退出者抑或是罪恶的作恶者。“涉入”与“知情”两点的分离,启示我们可以在“腐败后果知情点”上打开瓦解集体腐败的缺口。


  关键词:集体腐败;“过程模型”;腐败过程涉入点;腐败后果知情点


  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当前,从总体上看,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腐败主体由个人向团伙、集团、法人发展;以单位为主体的腐败呈多发态势。湛江大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和沈阳“慕马”腐败窝案,以及其他一些最近几年被公开披露的腐败案例表明,集体腐败已成为我国腐败的主要形式。集体腐败是一种组织层次的腐败现象,涉及多元组织成员持续的参与。集体腐败,其腐败链条长,涉腐人数多,产生发展持续时间相对较长,对于社会的破坏作用巨大,近些年呈上升趋势,这种形势促使我们对现有的防治措施所基于的理论假设进行回顾与反思。本研究从近些年新发展的一种集体腐败“过程模型”的视角,对组织中的一般成员卷入集体腐败的过程和机制予以分析,并由此对我们党和政府预防集体腐败的长效机制进行探索。


  一、集体腐败研究与“过程模型”的发展


  (一)集体腐败研究的主流观点


  当前,国内外解释集体腐败的主流观点基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假定。其一,当事人在初始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就是否参与腐败行为事先进行了独立自主的决策;其二,当事人在初始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已经事先形成了对腐败行为的肯定的态度。就这种肯定态度的形成过程,学者们主要沿着成本—收益分析和价值一致性评价两个方向进行了大量探讨。一些学者认为,当事人对参与集体腐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理性的计算,当他们认为参与集体腐败的收益超过了相应的风险时,往往就会形成对即将实施的腐败行为的肯定态度。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当事人将集体腐败活动与自身内化了的规范、价值观和信仰进行了比较,当他们认为参与该腐败活动与自身的价值观相一致时,往往就会形成对即将实施的腐败行为的肯定态度。基于上述成本—收益计算或(和)价值一致性评价,对腐败活动形成肯定态度的当事人进而做出了参与集体腐败的决策,随后实施了该腐败行为,参与了集体腐败活动之中。


  (二)新的观点:“过程模型”


  近年来,三位美国学者布瑞夫(B rief) 、白川(Buttram)和杜克里奇(Dukerich)共同提出了一种解释集体腐败的“过程模型”,直接对主流观点的两个基本假定提出了质疑。“过程模型”认为,主流观点的两个基本假定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针对主流观点的第一个假定,他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在初始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并没有对是否参与集体腐败活动进行单次的、完整的、独立自主的决策,就已经涉入其中了。针对主流观点的第二个假定,“过程模型”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初始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事先并没有形成对该腐败行为的肯定的态度,就已经涉入其中了。


  1. 腐败作为一个过程。新的集体腐败的解释将当事人初始涉入集体腐败的行为视为一个过程的结果,这个逐渐涉入集体腐败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的决策,这个决策系列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通往集体腐败道路上的彼此联系的决策中的每个决策都有其后果,每个决策的后果又继而成为随后决策的基础。形成腐败过程的这一系列的决策导致了当事人一系列的行为,每一个行为与先前行为相比,其改变都极其微小,都可以看作是上一个行为的自然延续。前一个行为实施之后,就注定要发生后一个行为。这些彼此联系、环环相扣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当事人事先未曾预想过的、往往是比较缓慢的行为序列,该行为序列引导当事人不知不觉地、一点一点地从合理行为逐渐滑向了合理行为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分界线,并最终跨过了两者的分界线。因而,很难想象,人们最终在不知不觉中跨过分界线的行为完全没有基于先前已经进行的那些合理行为以及临界地带上的模棱两可的行为。


  第二,通往集体腐败道路上的彼此联系的决策中的每一个决策都是不完全理性的。原因有三,首先,形成腐败过程的一系列决策所导致的行为常常只是对先前行为的看似极其微小的偏离,从而并没有触发当事人理性的计算或者价值一致性的评价。其次,当事人对于集体腐败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进行理性计算或者价值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往往是不确定和不完备的。最后,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即使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确定且完备,要识别自己行为所有的可能后果并对每一种后果的利弊得失进行完全理性的评价和判断也往往是不现实的。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完全理解自身每一个微小决策所隐含的深远意义有时候是困难的,而要透过一系列微小偏离的行为预见到行为系列所最终指向的腐败陷阱则是极其困难的。尽管在腐败事实披露之后,局外人有时会认为这个行为序列的发展进程是显而易见的。


  2. 肯定态度的缺失。与主流观点不同,“过程模型”对集体腐败的解释还假定当事人初始涉入集体腐败的行为是一个无意向过程的结果。所谓无意向过程,即当事人在并没有形成对腐败行为的肯定态度之前已经涉入在该腐败活动之中。这个假定基于下面两个原因。


  第一,正如上面所假设的那样,如果形成腐败过程的系列决策中的每一个决策都是不完全理性的,那么,当事人在初始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前,有可能并没有事先对该行为过程的收益和成本进行计算,也并没有对这个行为过程与自身内化了的规范、价值观和信仰的一致性进行判断。第二,大量已有研究证实,当决策是不完全理性时,社会影响过程往往会塑造人们的态度和行为。而且,研究表明,许多社会影响过程能够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并没有首先影响人们对该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综上所述,与主流观点的前提假设不同,“过程模型”的核心思想强调当事人涉入并参与集体腐败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的最终结果。而且,当事人有可能是在无意而为、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涉入到了集体腐败的过程之中。


  (三)“过程模型”的发展


  2001年,布瑞夫等人首先提出了集体腐败的“过程模型”,并用这一理论分析了公司组织中,一个伦理上值得怀疑的行为实践何以能够渗入并植根于组织的结构和运行之中。他们将集体腐败划分为依次发生的高层的批准过程、组织成员的顺从过程和腐败行为实践的制度化过程。所谓批准过程,即权威人物对公司特定腐败行为的含蓄的或者直接的认可;所谓顺从过程,即被授意参与腐败实践的组织成员的最初的服从过程;所谓制度化过程,即集体的不道德行为成为日常组织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布瑞夫等认为批准孕育促进了顺从,而顺从则孕育促进了制度化,由此形成了彼此衔接、相互影响的过程。


  美国学者阿什福斯(Ashforth)和安南德(Anand)则深入研究了腐败在组织中如何得以正常化的问题。他们认为,腐败的正常化基于三个彼此影响、相互强化的过程:制度化、“合理化”和“社会化”。所谓“合理化”,即参与集体腐败的组织成员通过各种自我欺骗式的思想意识来否认自己行为的腐败本质的过程;所谓“社会化”,即新成员从腐败组织的“局外人”转换为“局内人”的过程。随后,安南德、阿什福斯和约什(Joshi)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探讨了腐败在组织中“合理化”的不同形式以及常与之相伴随的“社会化”的各种策略,并且提出了预防和逆转公司组织中这种腐败“合理化”和“社会化”过程的方法。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教授帕玛( Palmer)和马厄(Maher)在归纳总结“过程模型”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从组织权力等级链中集体腐败的始发点、组织高层领导对腐败的批准过程、社会影响过程以及无意向行为存在持续的阶段等五个方面发展了集体腐败的“过程模型”。


  英国剑桥大学的兹格里普斯(Zyglidopoulos)和伦敦大学的弗莱明( Fleming)教授运用“破坏的连续统一体”的概念,凸显了问题行为的参与者在参与中渐渐滑向腐败深渊的特点,并指出,在腐败组织中,存在着位于这一连续体上从完全的清白到彻底的罪恶的四类成员:清白的旁观者、无辜的参与者、积极的合理化者和罪恶的作恶者。对于组织成员从旁观者转变为罪恶的作恶者的机制,除了已有研究常常关注的“社会化”和制度化的因素外,他们认为,行为与其伦理后果之间的距离或许也起了决定作用。最近,兹格里普斯、弗莱明和罗森伯格(Rothenberg)又研究了“合理化”、过度补偿和组织中腐败升级的问题。他们认为对腐败行为的“合理化”往往涉及到一个心理上的过度补偿的过程,这种过度“合理化”推动了进一步的和更为严重的非法行为。


  综上所述,“过程模型”本身还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从学科领域来看,在公共行政领域,几乎还没有任何关于腐败过程论的研究;但在公司领域的文献中,集体腐败的过程已被许多学者看作是一个逐渐滑入的过程。


  (四)本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核心概念


  集体腐败的“过程模型”近几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关注并且开始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但“过程模型”还不完善,在布瑞夫等人以及对“过程模型”做出了重要发展的阿什福斯、帕玛等人的文章中,都没有详细探讨甚至没有提及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那些初次涉入腐败过程时不知情的当事人最后是否知情。而不面对并充分回答这个问题,“过程模型”就难以令人信服。尽管兹格里普斯和弗莱明在论述腐败公司中的伦理距离时提出了“决策点”的概念,并指出在这一点上,参与腐败过程的当事人明了了自己已陷入腐败的事实和处境,但他们只是借此概念论述了当事人在这一点上的分化,而并没有对这一点上的行为展开充分的论述。因此,在“过程模型”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腐败过程涉入点”和“腐败后果知情点”这两个概念,并对这两个关键点上腐败当事人所面临的情势及其决策与行为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对比分析。


  1.“腐败过程涉入点”。在这一点上,组织成员初次涉入了集体腐败活动。在此刻,他可能知情,即涉入时事先已知道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将导致的最终后果(符合主流观点假设) ;也可能不知情,即涉入时事先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将导致的最终后果(符合“过程模型”假设) 。


  2.“腐败后果知情点”。在这一点上,组织成员明了了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在“过程模型”中,在这一点上,当事人同时也明了了自己已经身处腐败之中的事实。因此,在此刻,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是否开始从事腐败行为,而是已经参与甚至多次参与了集体腐败活动,当前应该何去何从,是继续参与还是选择退出。


  下面,我们探讨,在“腐败过程涉入点”和“腐败后果知情点”上,组织成员分别面对着什么样的情势,以及他们的决策与行为。


  二、“腐败过程涉入点”的行为:不知不觉的跨越


  在此,我们首先分析,在什么样的机制和作用下,组织成员在对自身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后果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参与了集体腐败的链条之中。


  (一)时间距离


  兹格里普斯等人运用“伦理距离”的概念分析了腐败的公司中的组织成员从清白的旁观者一步步陷落为罪恶的作恶者而无法自拔的转变机制,并认为伦理距离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谓伦理距离,即个体的行为与该行为的伦理后果之间的距离。具体而言,腐败的组织中存在着两种伦理距离,将当事人的行为与其后果分隔开来:时间距离和结构距离。时间距离指的是一个人行为的整个后果在未来多久以后会完全显现出来,为当事人所认识和理解。时间距离将不道德的行为与其伦理后果分隔开来,使组织成员无法及时了解自己行为的完整后果。


  由于行为的整个后果往往需要过一段时间甚至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全显现出来,所以现实中的人们往往比较了解和关注自身行为的当下的以及近期的伦理意义,而对于自身行为的中期和长期伦理含义则难以准确预知,或者根本就习惯性地不予关注。正如洛文斯顿(Loewenstein)所指出的,“大量研究表明,与延迟的后果相比,人们(与动物)更为重视立即的后果——这个现象一般被称为‘时间折扣’”。而且,一个行为的完整后果出现的时间越是久远,人们在行为当时就越难以准确预知其长期伦理后果,行为伦理后果的“时间折扣”就越明显。


  在实践中,对行为后果的伦理含义考虑得越是长远,相应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决策的难度就越大,决策的成本也就越高。因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人们从行为决策经济性的角度考虑,往往倾向于简化决策环节,从而较多考虑和重视自己所了解和确信的自身行为的当前和近期伦理后果,而较少考虑、甚至往往忽视和省略那些难以准确预知的、抽象模糊的长期伦理含义。


  而且,就组织情境而言,组织成员行为的当下的直接获益者往往涉及其本人,而行为的长远后果所涉及的则往往是遥远的、模糊的他人。洛文斯顿深刻指出,如果个体能够忽视自己的行为对自己未来的消极影响而更为关注自己即时的获益的话,那么自己的行为对不知名的他人的未来的可能的消极影响,与自己即时的现实获益相比,该是多么容易被个体所忽视!


  此外,组织成员个人的这种短期取向所导致的有害后果可能会由于社会和组织的因素而进一步恶化。比如,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制度和规则的快速变化使组织往往更为重视短期的结果,中长期伦理后果因而显得抽象、不确定和遥不可及。这种对于当下和短期的关注还会受到组织所处竞争环境的推动。尤其当组织所处的环境资源有限同时又高度竞争时,组织会觉得关注短期、忽视长期、甚至以牺牲长期获益为代价是非常必要的。


  因而,一个行为与其伦理后果之间的时间距离越大,组织成员就越难以透过弥漫在时间隧道中的重重伦理距离迷雾而看清自身行为的长期伦理后果,从而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涉入集体腐败的链条之中。


  (二)结构距离


  结构距离是专业化和岗位分工的副产品。与时间距离的功能相同,结构距离也将不道德的行为与其伦理后果分隔开来,使组织成员无法及时了解自己行为的完整后果。它与时间距离的不同之处在于,即使一个人的行为后果可能是即刻显现的,但由于组织中的纵向层级划分和横向职能分割以及错综复杂的运作和管理机制,组织成员与其自身行为后果之间的距离被结构化地拉大了,从而只能了解自己行为的伦理后果的一部分,在有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全然不知。


  将工作任务细分为多个子任务,每个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只负责总体任务中意义不明确的一小部分,这样做可能在提高组织效率的同时极大地限制组织成员的判断能力。正如凯尔曼(Kelman)所指出的:“这样的安排不仅导致了责任的分散,而且减少了必要决策的数量、限制了决策的范围..在每一点上,不得不做出的决策一般都只不过是操作性的。整个体系的安排并不期待分工的每一点对自己的组织行为进行伦理后果方面的考虑,而且他们也没有任何机会去进行这方面的考虑。”


  当腐败的“事业”被分割为众多微小的单元,每个功能单元本身往往看起来是无害的。而且每个功能单元的贡献很容易从最终的功能中分离出来。尤其是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的背景下,当事人所完成的子单元任务与最终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往往间接而又模糊。结构距离使得人们在完成各自特定的子单元任务时几乎不再进行个人的判断,不再关注所从事的任务的意义,而是将注意力转移到了完成当前的每一个具体工作的细枝末节之中。换句话说,习惯性地、机械地完成自己手边的具体工作使得组织成员远离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伦理思考。


  在高度标准化、高度常规化的工作中,组织对具体工作绩效的过度强调往往促使组织成员进一步忽视自己行为的伦理后果。正如杰卡尔( Jackall)所说,“官僚组织作为功能合理性被制度化的典范,其成员往往更为关注的是方法和程序,而不是对组织目标的切实思考”。


  因此,在一个组织中,如果对工作角色的定义非常狭隘并且高度标准化,那么这个组织往往容易发生大范围的不加思考的、机械化的行事甚至作恶的情况。纳粹大屠杀便是集体作恶的典型代表:“当屠杀,就像汽车或者椅子一样,在流水线上被操作时,每一个人最终关注的是他或者她在这个过程中所负责的那一部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城市里的一群警察围堵了一群犹太人,然后将他们带到一个广场。随后一个小分队将这些犹太人赶入火车车厢。一个铁路工人将火车开到通往集中营的一个站点上。最终死亡的事实离每个人是那么的遥远以至于没有人觉得自己的工作有什么问题。每个人都只不过是完成整个大任务中的一个小环节,并且以一种惯例化的方式完成自己的工作。只有将所有这些环节上的任务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才会发现后果有多么可怕,可悲的是几乎没有人能够看到整个过程。”


  因此,与专业化和岗位分工相伴而生的结构距离使得大多数组织成员很容易卷入可疑的行为而全然不知自己所完成的这一部分工作对于整个过程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在腐败的组织中,结果往往是组织成员从事着自己所负责的那部分任务而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与其他组织成员的行为整合在一起是如何贡献于腐败的最终实现的。


  因而,一个行为与其伦理后果之间的结构距离越远越复杂,组织成员就越容易变成集体腐败行为无辜的参与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深陷其中而全然不知。


  (三)合法权威


  对组织中合法权威的习惯性服从,也会使组织成员忽略对自己行为的伦理含义的深入思考,而在合法权威的明确指示或含蓄暗示下不知不觉地涉入集体腐败活动之中。


  西蒙( Simon)认为:“权威是‘上级’和‘下级’两者之间的关系。上级制定和传达决策的结果并且期望下属接纳这些决定。下级期待着这些决定,并且这些上级决策的结果决定了下属的行为”。巴纳德(Barnard)也指出,个人在组织中的行为是由组织效率的需求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自己确定的。权威的存在使得下级不再使用自己所具备的、在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而是根据外在形式标准来判断是否接受一个命令或者暗示。所谓外在形式标准即对命令发出者合法性的判断,而不是对命令本身是否合法的判断。


  组织成员往往将自己的上级看作是合法的权威,并且,正因为上级是合法的,所以理应得到无可置疑的服从。汉密尔顿(Hamilton)等人研究了组织范围内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服从。他们认为,组织中的权威人物为组织中的成员营造了这样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中,下属们不再进行个人的、理性的计算;相反,在这种情境的引导下,下属们倾向于认为在这种情境中自己并不需要进行选择,而只要履行对自己角色的要求和义务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境下,组织成员往往将服从命令看作是自己的工作职责。下级作为角色空白的填补者,被期待去执行那些得到认可的行为,而不应该再对这些行为进行猜测:服从命令的责任和义务远远大于个人的倾向性,这一点在那些高度等级化的组织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阿伦特(Arendt)指出:“这是每个官僚制度的特点..使得行政机器中的官员和小人物们失去人性..他的行为遵守组织中的规则,对下达给他的指令的合法性进行表层的判断..他根本不需要运用自己的良知。”米尔格兰姆(Milgram)的研究也证明,服从的习惯是如此的强烈和普遍以至于大多数人即使对于他们不喜欢的命令都难以主动地反抗。在组织中,服从上级是晋级、加薪以及获得其他好处的基本代价。下级“为了他的养老金、他的保险、他的妻子和孩子的安全准备照做任何事情”。


  除了具备组织所赋予的外在的、正式的力量之外,组织中的合法权威作为组织中的精英、楷模以及事业成功的典范,往往也是组织成员非常重要的行为榜样。合法权威个人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可能补充甚至取代组织所赋予的正式权力。权威人物的个人魅力越强,组织成员对其的认可、信任和服从就越强。一个有魅力的权威人物既可以利用他人对自己的忠诚去实现好的目的,也可能指向腐败的目的。


  鲍姆哈特(Baumhart) 和布伦纳(Brenner)等对哈佛商业评论的读者进行了调查,让他们对不道德决策的五个影响因素进行排序。在这两个调查中,“上级的行为”都被列为最有影响力的因素。而令人惊讶的是,“个人的经济需要”却被列在最后一位。


  米尔格兰姆深刻地指出,“服从所采取的形式不会是反对的意愿或理念的激烈对抗,相反,服从往往内含于一个大的氛围中,社会关系、职业追求以及一般的常规确定了这个氛围的基调。一般而言,我们既不会看到一个英雄式的人物在自己的良知中挣扎,也不会看到一个盛气凌人的人无情地滥用自己的地位所赋予的权力。我们所能看到的往往是一个人得到了一份工作,并且他努力想给人留下自己很胜任这份工作的印象。”⑧因此,服从是组织中一个群体水平的司空见惯的日常组织现象,权威内在的合法性、组织诱因、权威人物的非权力性影响力等都促使组织成员去服从那些明确的抑或含蓄的指令,而且对这些命令往往不再使用自己基本的判断力去进行伦理涵义上的考量。


  因而,组织成员长期地不假思索地服从上级命令的习惯越强烈,越容易在不知道自身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将造成的最终后果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涉入集体腐败过程之中。


  三、“腐败后果知情点”上的痛苦与抉择:继续还是停止?


  在此,我们对组织成员在“腐败后果知情点”上所面临的情势及其决策与行为进行分析。


  (一)“腐败后果知情点”上的情势


  在涉入集体腐败过程时不知情的参与者,他们最后是否知情? 不面对和回答这个问题,“过程模型”就难以令人信服。经过以上阐述和分析,能否说时间距离、结构距离和合法权威将永远蒙蔽当事人的双眼,掩盖集体腐败的最终结果? 尽管我们可以说,那个将装有犹太人的火车开往集中营的司机一直都专注于自己的工作和上级的命令而对自己行为的最终结果未加考虑。但是,这样来描述集中营中的那些刽子手就显得很不符合实际了。


  以最为猖獗,并且造成建国以来最大损失、影响最为恶劣的湛江海关集体腐败案和厦门海关集体腐败案②为例,一开始,由于前一部分所论述的机制,可能有不少海关人员是在不知情或者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在了放纵特定走私活动的过程之中。但后来,特别是到了后期,放纵特定的走私行为在其海关内部几乎已经是明目张胆的了,怎么能够说大部分涉案海关关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参与其中的呢? 因此,笔者相信,只要集体腐败发生的时间相对足够的长,那些在不知情情况下涉入腐败过程的组织成员终将到达“腐败后果知情点”。


  在这一点上,成员个体完全明了了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明了了自己已经陷入集体腐败过程的事实和处境。就组织成员来说,在不知不觉涉入集体腐败的链条之后,尽管腐败组织为其成员所营造的伦理偏离的亚文化以及组织成员为自己的行为所寻找的各种“合理化”理由等因素,都会延迟“腐败后果知情点”的到来,但这一刻随着腐败活动的持续进行和腐败程度的加深终将不可避免地到来。

 在“腐败后果知情点”到来的这一刻,当事人处于极度的懊悔、愧疚、自责和痛苦之中。如果时间可以逆转,让他们回到当初,在“腐败过程涉入点”之前就能完全明了自身即将实施的行为的腐败性质和将要导致的腐败后果,从而决策是否参与集体腐败活动,笔者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在正确行为与腐败行为的边界上止步,绝不越界,尽管当时的行为在那时看起来是那么无伤大雅。但是,在“腐败后果知情点”最终到来的时刻,在完全明了了自己以前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造成的可怕后果的时刻,当事人无法逆转自己已经参与了腐败、甚至已经反复参与了腐败活动的现实。这时,个人的历史已经写成,无法改变:自己已经身处腐败之中,甚至已经深陷在腐败犯罪之中。


  在这一时刻,笔者认同主流的观点,腐败过程涉入者进行了严谨的、深入细致的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和价值一致性评判。但请注意,在此刻,当事人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是否去开始从事腐败行为,而是已经参与甚至多次参与了集体腐败活动之后,直到现在才刚刚明白了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后果,当前应该如何抉择,是继续参与还是退出集体腐败过程。因而,他们进行的并不是参与还是不参与集体腐败活动的计算或判断,而是是否继续从事腐败行为甚至腐败犯罪行为的成本—收益计算或(和)价值一致性评价。


  正如达利(Darley)所指出的,“..这是一个关键点,在这一点上,那些人能够变成罪恶的行动者。请注意,在此刻这些人所面对的问题并不是是否开始从事一个不道德的行为。而是,当这样的行为已经做出并且现在已经意识到了的时候,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二) 艰难的抉择:检举者、退出者、罪恶的作恶者


  在“腐败后果知情点”上,当事人经过对是否继续参与集体腐败活动的反复的、深入细致的成本—收益计算或(和)价值一致性判断,做出了检举、退出或者继续参与腐败的决策与行为。


  1. 检举者。腐败一旦开始,往往通过“制度化”、“社会化”和“合理化”这三种机制之间的彼此强化,形成一种自发的动力,积极地反抗着任何变革。“制度化”、“社会化”和“合理化”机制的相互推动,最终促成了集体腐败的正常化。而集体腐败一旦在组织中得以正常化,组织内部的成员要消除腐败将变得非常困难。那些已经到达“腐败后果知情点”的组织成员,在知情后试图去阻止集体腐败活动的延续时,往往得不到同事和上级的理解和支持。相反,在腐败行为已经被正常化的组织情境下,那些尝试阻止和消除腐败的组织成员得到的回答往往是:这是遵循市场机制;你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你根本不理解组织的文化;你应该适应组织环境;等等。随后,如果受到“警告”的当事人仍“执迷不悟”的话,往往会受到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制裁和惩罚。


  那些没能成功阻止腐败的组织成员往往迟疑于向外部机构检举揭发本组织的腐败行为。研究表明,检举者往往受到组织成员的惩罚,即使他们得到了公众的赞赏。没有人喜欢告密者,而且检举可能导致自己职业生涯的结束,甚至可能威胁到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因此往往令当事人胆怯。米契利(Miceli)和尼尔(Near)的研究发现,在组织中的不正当行为的情节轻微并且持续的时间比较短的情况下,由于组织对其依赖程度还不高,因此检举更有可能是有效的。否则,检举将非常罕见。湛江海关集体腐败案和厦门海关集体腐败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湛江海关涉案人员多达130多人,占这个海关总人数的近1 /5”,厦门海关“全关共有151人涉案”,而且我们相信,在案件被曝光前,除了少量新来者之外,海关中的其他人多多少少都知情,但不管是在湛江大案中,还是在厦门大案中,海关中众多的参与者与知情者中没有一人检举。


  2. 退出者。有的组织成员在试图阻止腐败的努力失败之后,或者觉得自己在强大的集体腐败面前无能为力时,在反复权衡检举的成本、继续腐败对他人的伤害和对自己内心的折磨以及腐败一旦暴露将导致的灾难性后果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既不检举,也不继续,而是选择退出组织的腐败活动,甚至离开该组织。


  但是,由于当事人曾经参与过并且已经知道了集体腐败的秘密,所以,成为一个退出者的道路往往也不是那么平坦和自由,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可能存在巨大的阻力,也可能会面临各种形式的要挟、警告和惩罚。在自我毁灭性的集体腐败犯罪中,贸然退出同样可能面临失去生命的危险。因此,往往在各种机遇、巧合以及殚精竭虑的规划和安排下,选择退出的组织成员才有可能以较小的代价退出。


  3. 罪恶的作恶者。有的组织成员在“腐败后果知情点”上,在审慎地、深入细致地计算和考量之后,仍然选择了继续自己已经开始的、伦理上有问题的行为。


  阿什福斯等指出,“腐败一旦开始,与继续进行相比,就此罢手反而需要更多有意识的努力。”事实上,组织成员在不知不觉初次涉入腐败过程之后,随着腐败行为在组织中的制度化和社会化,加上各种合理化策略所提供的精神麻醉弱化了当事人内心的不安,致使组织成员在集体腐败的道路上越陷越深。在“腐败后果知情点”最终到来时,受到多种因素的蛊惑,隐瞒和掩盖自己曾经腐败的事实,这一选择的诱惑力非常巨大。


  但是,隐瞒是有代价的,谎言要想得以维系,则需要更多更大的谎言。因此,掩盖过去的罪证往往导致个体继续当前的腐败行为,甚至愈演愈烈。正如达利所指出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这个组织中的行为者开始成为邪恶的主体,成为一个自主的罪犯继续着他的罪行,并且完全清楚自己行为的罪恶本质。”于是,曾经的一时疏忽、无意而为变成了现在的深思熟虑。在不知不觉中涉入集体腐败过程的组织成员最终自我选择走上了毁灭式的腐败的不归路。


  四、“涉入点”与“知情点”的分离


  兹格里普斯等人认为,在腐败的组织中往往同时存在着从完全的清白到彻底的罪恶的四种类型的组织成员:清白的旁观者、无辜的参与者、积极的合理化者和罪恶的作恶者。清白的旁观者指组织中正常的成员,他们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中的腐败活动。无辜的参与者是指那些自以为自己所从事的行为不存在伦理问题的成员,他们压根没有把自己的行为与腐败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结果是这些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着集体腐败活动。积极的合理化者指那些经常通过各种方式自我欺骗,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化,从而不断否认自身行为的腐败本质的组织成员。罪恶的作恶者指那些完全明白自身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造成的后果的组织成员,他们心知肚明地参与在集体腐败之中。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组织成员不知不觉涉入集体腐败的初始及演化过程图示如下:


  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组织中正常的成员是如何一步一步滑入腐败的深渊的。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对正常成员开始涉入集体腐败链条的“腐败过程涉入点”和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腐败本质和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最终后果的“腐败后果知情点”的剥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组织中集体腐败的发生发展机制以及“过程模型”与主流观点的不同。


  主流观点认为:当组织成员初次涉入集体腐败过程时,其“腐败后果知情点”早于“腐败过程涉入点”,即在事先已知道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后果的情况下,进行了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或(和)价值一致性评价,从而形成了对腐败行为肯定的态度,做出了参与腐败活动的决定,然后实施了该腐败行为,从而参与在了集体腐败过程之中。


  而本研究从“过程模型”的角度对集体腐败现象的分析表明,在现实中,在有的情况下,诚如主流观点所分析的,当事人的“腐败后果知情点”早于“腐败过程涉入点”;但在有的情况下,当组织成员初次涉入集体腐败过程时,其“腐败过程涉入点”是早于其“腐败后果知情点”的,即在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造成的最终后果的情况下,在时间距离、结构距离和合法权威等机制的强大作用下,不知不觉地参与在了集体腐败过程之中。随后,也就是在参与了甚至多次参与了集体腐败活动之后,才明白了自己行为的腐败性质和腐败后果,同时也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身处腐败之中的现实。


  五、几点启示


  本研究从集体腐败“过程模型”的视角对当事人在“腐败过程涉入点”和“腐败后果知情点”上的决策与行为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以及对这两个关键点的分析对于集体腐败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以及我们党和政府建立预防集体腐败的长效机制具有如下启示。


  启示一:防微杜渐至关重要。本文的分析表明,组织成员不知不觉涉入集体腐败的过程往往是从对正确行为的微小偏离开始的。涉入腐败是一系列决策和行为的结果,每一个决策和行为都成为下一个决策和行为的基础。正是一次次看似微小的决策中对党纪国法、组织规范等的一点点的偏离,最终使得行为远远脱离了正确的轨道,陷入腐败的泥沼。因此,让人们了解,一个人何以能够渐渐滑入腐败而不自知,极其重要。


  启示二:预防比惩治更重要。从“涉入点”和“知情点”的分离我们可以看出,那些涉入集体腐败的组织成员,可能是在结构距离、时间距离和合法权威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不知不觉涉入其中的。也就是说,这些集体腐败的参与者并不是抛弃其他顾忌而深思熟虑地从事腐败的。因此,对于这一批集体腐败的参与者,如果能够在“涉入点”之前就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将可以避免他们无意跌入集体腐败的不幸,也可以为组织避免大量损失。相反,惩罚往往是在集体腐败被曝光之后。从图1可以看出,那时,相当一部分曾经清白的旁观者已经发展成为了不折不扣的作恶者,给党和国家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而且,当事人一旦涉入集体腐败的链条,抽身而出往往比继续腐败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这也是为什么集体腐败的进程一旦开始,便具备了自己的原动力,从而难以遏制。我们党和政府已经反复强调要更加注重预防腐败,在集体腐败的发生和发展机制下,预防尤显关键。


  启示三:对主流观点假设下的腐败防治措施的反思。当前,在集体腐败主流观点的指导下,抑制腐败的主要方式是治理改革和道德培训。我们之所以相信治理改革能够治愈腐败,是因为我们假定,组织成员在参与集体腐败过程之前,事先进行了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我们之所以相信道德培训能够治愈腐败,是因为我们假定,组织成员在参与集体腐败过程之前,事先形成了对即将实施的腐败行为的肯定的态度。但是,如果上述假定并不完全的话,那我们在继续坚持治理改革和道德培训的同时,还需要开发针对性地抑制集体腐败的新方法。而“过程模型”的视角以及“涉入点”与“知情点”的分离,对于新方法的设计,对于党和政府建立预防集体腐败的长效机制,将是有益的参考。


  启示四:在“腐败后果知情点”上打开瓦解集体腐败的缺口。集体腐败的“过程模型”似乎令我们感到悲观和无助。如果集体腐败的过程一旦开始便具有了自己的原动力,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过程坚不可摧呢? “涉入点”和“知情点”的分析提示我们,即使这个过程开始了,参与集体腐败的每个当事人觉醒的“腐败后果知情点”,事实上都潜在地可以成为瓦解整个集体腐败的突破口。尽管在“涉入点”上,当事人是不知不觉卷入的,但是,在“知情点”上,当事人都会对是否继续腐败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如果我们党和政府在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上能够充分考虑到集体腐败当事人决策与行为演进的这一关键环节,从而成功地促使当事人成本—收益计算的天平向“检举者”的行为选择倾斜的话,那么第一个腐败过程涉入者到达其“腐败后果知情点”的那一刻,也就是整个集体腐败开始瓦解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