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腐败的四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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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腐败的四个原因

2010年02月06日07:50新京报刘仁文我要评论(76) 字号:T|T

最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买官卖官、贪腐窝案等案件的相继曝光,引起人们对监狱系统腐败问题的关注。在对这些案件的剖析中,既能看到一般腐败案件所具有的共性原因,即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不力、暗箱操作取代阳光程序等,也可以发现一些带有本系统特点的个性原因,这些个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监狱布局从偏远地区向城市中心地区调整的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

建国之初,为防止监狱关押的犯人破坏新生政权,就把绝大多数监狱建在远离大中城市和交通沿线的边缘地区和山区,这样一个传统延续下来,使我国的监狱布局与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相异。

国外一般是把监狱建在市内或靠近市内的地方,这样既有利于服刑人员的亲人探望,也有利于社会组织进行帮教活动,还可以使服刑人员不至于因远离社区而造成回归社会的困难;同时,也可以方便管教干部的家人就业和子女上学、使其能更好地安心工作,并大大减轻监狱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负担。因此,我国对监狱布局正在做重大调整,一批批监狱开始从偏僻的地区搬到城区来。在这个调整改造中,如果不严加监督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必将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是监狱自身创收的弊端。

新中国监狱系统建立时,国家一穷二白,才确定“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因此,我国监狱从一开始便实行监狱与企业二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监狱生产管理体制受到严重挑战。为了求生存和发展,许多监狱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变成了事实上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在利益驱动和经济压力下,一些监狱违规减刑、假释那些社会关系广的服刑人员,以鼓励其帮助监狱拓展市场。

虽然《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经费由国家保障,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的限制,财政保障部分仍然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部分仍然由监狱通过生产创收来弥补。由于这一体制性缺陷,使得监狱劳动发生了变异。国外监狱也组织服刑人员劳动,但多为习艺性的,为的是其出狱后能找到工作。

因此,在现在国家经济已经得到很大发展的形势下,为防止监狱系统自收自支、甚至坐收坐支,以滋生腐败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将监狱系统的“支”和“收”严格划分开来,分别独立管理,势在必行。

三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漏洞。

1997年的新刑法针对减刑、假释中的腐败现象,特别规定了对减刑和假释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决定。但现在看来,该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减刑、假释中的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主要原因是法院的审批仅止于“以书对书”,仅审查报上来的书面材料,致使有的监狱管理人员胆敢炮制假立功材料、假条件,蒙混过关。

至于保外就医,由于是本系统审批,这方面的问题则更甚。报谁不报谁,以什么样的条件报,都由监狱管理人员说了算。而驻监狱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由于工作机制不顺、配备人员不力、与监狱管理人员利益共享等原因,效果很不理想。

四是某些制度欠科学,滋长了潜规则的诞生。

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是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犯罪人被判刑后,往往在异地服刑。从国外的经验看,异地服刑的效果不如本地好,因为在本地服刑,不仅可以方便其亲友探监,他本人在语言和生活上的障碍也要少些,有利其改造和回归社会。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套常规化的制度,保证服刑人员通过明规则实现由异地服刑到本地服刑的调遣,结果在实践中就助长了这方面的不正之风。

又如,由于片面强调监狱的安全而严防死守,该准假的不准假,该适度开放的不开放,致使有的服刑人员花钱买假、花钱买“自由”。

还有,如前所述,现在很多监狱为了经济利益,迫使服刑人员去从事高危险、高污染的生产项目,或超时、超体力的劳动,致使有的服刑人员千方百计逃避劳动,如装病,或通知家里帮他在外疏通关系,还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越狱逃跑。

刘仁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