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双轨制是当前中国社会最大弊端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41:21
王红旗 三十年的改革,成绩斐然。但是却有一大问题:这就是改革措施总是在“考验民众的承受能力”,几乎从未“考验官员的承受能力”;不是着眼于官员(包括相关利益共同体,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官方学者等)与民众(广大工人、农民和非政府成员)的平等,而是刻意制造官、民不平等,推行官民之间在社会权利、国民待遇上的“官民双轨制”,其结果则是官民待遇相差越来越大,官民矛盾日趋加深。官员贪污百万,判刑不过十数年;民众偷盗数万,判刑可至死罪。政府大楼巍峨耸立,百姓民宅被迫拆迁。官员公款吃喝公务小汽车比比皆是,民众挤在公交车里不让座还要被罚款。官员工资福利连年增加,民众工资多年不涨。政府事业单位退休金三四千元,企业职工退休金一千左右。铁饭碗被打破之后,官员捧上了金饭碗、终身享用,企业职工只能端着泥饭碗、下岗没商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民双轨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最大弊端,社会积怨已经达到爆发的临界点,近日周老虎事件、瓮安事件、上海袭警事件、龙刁刁事件,均是明证,中央再不痛下决心,彻底改革官民双轨制,恐将发生更大的社会危机。

  立法建议:所有工龄都应该累计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老有所养一视同仁

  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前身)和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也据此制定了相关规定,凡是被企业“除名”的劳动者,其原来的工龄也被注销,其对国家的贡献本应享受的“视同缴费年龄”的养老待遇也同时被一笔勾销。

  2008年初,在广大劳动者强烈呼吁下,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终于被废除了。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或者相关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104号),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条例》第16条第2款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穗劳社工龄决2007年126号)等等,却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和废除,致使广大劳动者的工龄仍然不能累计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的公正的退休养老医疗待遇。

  笔者认为,根据社会公平公正原则,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无论是否被企业除名,劳动者的所有工龄都应该累计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任何企业都没有权力剥夺职工的工龄,政府法规也不能一笔勾销、剥夺劳动者的工龄,因为劳动者的工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任何理由不累计计算并视同缴费年限。

  1 、在被企业除名的劳动者中,一部分人是响应国家改革开放,勇敢的开拓新的创业和就业渠道,而离开原来的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当受到表扬和鼓励,而不应该受到惩处。

  2 、在被企业除名的劳动者中,还有一部分人乃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的错误处理而被强迫离开企业的;对于这些无辜的劳动者(其中不乏工作表现优异而遭受打击排挤者),政府法规更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的进一步惩处,让他们遭受“雪上加霜”和“落井下石”的物质和精神双重打击。

  3 、当年被企业除名的劳动者,他们已经为国家工作了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这是历史事实,不容抹杀,而且被除名后仍然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各自的贡献,因此他们完全有理由同样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事实上,在他们为国家工作期间,他们只得到了微薄的工资,国家本应承担他们这些年工龄中所含的养老退休待遇,即他们在离开企业前的工龄应当纳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龄”。

  4 、目前,当年离开企业的劳动者,如今年龄大多在55岁以上,许多人已经70岁、80岁,但是却仍然不能享受到应有的退休金,处于“老无所养”的悲惨状态。他们是一群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也是不应该被过时法规继续歧视的社会群体。

  5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给当年离开企业的劳动者开出的条件是,让他们放弃离开企业前的工龄,通过重新缴费获得低水平的退休金。但是,许多早年离开企业的劳动者,他们已经处于贫困状态,根本就无力再拿出数万元去缴纳养老保险费。

  例如,一位广州市57岁女工在给笔者的信中陈述:自己最黄金时期的青春贡献给了广州市的建设,“然而,我有劳动,却无保障!目前我没有工作,没有养老金,真真正正是老无所养,老无所医!”她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87年10月接到工厂除名通知,因为她积劳成疾,未获企业负责人批准,休了几天病假(有医生病假单)。如今当地劳保部门要她缴纳6万元养老保险费才给她办理养老退休手续,而她生活都难以为继,根本拿不出这一大笔钱。其实,她在被企业除名之前,已经为国家工作了19年,早就超过了“缴费年限”(10年或15年);但是,由于20多年前的一些过时不合理的法规,她为国家工作的工龄却被无理的剥夺了。有着类似遭遇的老年劳动者,在全国估计在数百万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社会公正的重要因素。事实上,类似的不幸遭遇,在包括首善之都北京市等各省市都广泛存在。

  6 、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说,劳动者完全享有选择工作的权力,劳动者离开企业,属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事情,国家法规没有任何理由去惩罚劳动者。有鉴于此,所有带有惩处劳动者的政府法规条文都应该立即废除,把社会平等和公正还给劳动者。

  有鉴于此,笔者强烈要求废除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的条款,同时废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其它省市自治区政府的相关条款,并且给有关职工全额补发因上述政策法规失误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由于这个问题涉及的都是老年人,因此时间非常紧迫,必须立即解决,决不能再继续让更多的老人在苦苦等待中死不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