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枪杀法官案续:伤者称凶手向庭长补了数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0:46:02
昨天上午10时左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枪击案件,凶手持枪冲进法院向正在办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射击,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凶手作案后畏罪开枪自杀,3名伤者目前正在永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其中两人伤势较重。
 
身患绝症 心生怨恨
 
据公安部门初步调查,凶手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零陵区支行守护押运队队长朱军 (又名朱小军),现年46岁,性格暴躁,离异多年,且身患癌症,有轻生的念头;其长期心理压抑,认为零陵邮政分局的领导对其不公,且案发前与单位领导还发生过直接冲突。2006年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零陵区人民法院,零陵区法院判决朱军胜诉,并由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2万元,八个月后由法院执行到位。但朱军认为执行时间拖延太长,且滞纳金和房产证未执行到位,加之2003年与妻子协议离婚、2006年身患鼻咽癌,至今年诊断为晚期,由此产生怨恨、报复心理和轻生厌世念头。此次作案前,朱军曾在家中休息了两个月。三天前,他才回到单位继续上班。
骗领枪支 报复杀人
6月1日上午,朱军以验枪为由,通过该行枪库管理员骗取一支微型冲锋枪、两支手枪和子弹。上午10时左右,凶手朱军携带“七九”式微型冲锋枪1支、“五四”式手枪和“六四”式手枪各1支、6个装满子弹的弹夹(其中“七九”弹夹2个,各装有子弹10发;“五四”式弹夹2个,各装有子弹5发;“六四”式弹夹2个,各装有子弹5发)开着邮政押钞车来到零陵区法院,冲到该院办公楼四楼农村法庭办公室门口,先用冲锋枪朝办公室里开枪扫射,然后掏出手枪继续向办公室内的干警射击。在凶手行凶的过程中,赵沪宁、蒋启东、谭斌从办公室冲向凶手,进行制止,被凶手击中,导致赵沪宁、蒋启东、谭斌3名干警当场死亡;青年干警欧阳毅用手阻挡枪支被击伤,干警伍晓辉也中弹负伤。正从五楼下来的女干警黄岚见状立即拨打110,并不顾安危去扶倒在地上的赵沪宁,被凶手击中背部。此后,朱军举枪自杀。据了解,朱军此次行凶对象来自基层法庭,根本不是此前参与判决的法官。
三名枪库管理人员因渎职被立案
案件发生后,永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零陵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立即赶往现场指挥处置,并迅速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抢救受伤人员,组织现场勘查,安抚受害者家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及湖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目前,公安、检察部门已分别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因枪支管理渎职涉嫌犯罪的三名管理人员已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官方公布的凶手情况
姓名:朱军 年龄:46岁 家庭:3年前离婚,与父母同住,有一个儿子在部队服役 身份:零陵区邮政分局职工兼保安队长 健康:患有绝症(鼻咽癌)
●死伤人员
死者
赵沪宁,零陵区水口山法庭庭长
蒋启东,水口山法庭副庭长
谭斌,零陵区珠山法庭副庭长
朱军,杀人嫌犯,自杀
伤者
黄岚(女),零陵区法院审管办法官
欧阳毅,水口山法庭书记员
伍晓辉,水口山法庭法警
连线伤者
“凶手向庭长补了几枪”
昨日上午,家住零陵区法院附近的市民陈先生开车去市里办事,途经法院门口时,他看到自己的好朋友伍晓辉身穿便装、捂着腰,被人扶送上了救护车。陈先生告诉记者:“伍晓辉是零陵区法院的武警,住我家楼上,关系很不错。他被送上救护车时,我还没来得及跟他打招呼,救护车就开走了。起初我还以为伍晓辉在单位跟人打架了,于是马上折返回离法院两三百米远的家中,跟伍晓辉的爸爸说起了这件事。老人家心急如焚,我就开车送他去永州市人民医院。 ”
医生介绍说,冲锋枪的子弹从伍晓辉的腰部射进,从后背射出,伤及伍晓辉的肺部,导致他失血严重。经过抢救,伍晓辉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仍被留在ICU(重症监护室)观察。
伍晓辉向陈先生回忆说,他是和几名同事在听到枪声后持电棍前去救急的,但他们很快也中了枪。中枪后,他“似乎没什么感觉,并不觉得疼,还是我自己走下楼的”。其他几名伤者的情况比他更轻。他庆幸自己在中枪后就跑开了,而枪手并未追赶他。他分析认为,如果枪手要致几名伤者于死地,轻而易举;但他却在第一轮射击后径直追赶中了弹的水口山法庭庭长赵沪宁和副庭长蒋启东,向他们补了几枪。
伍晓辉的父母心情难以平静,儿子今年刚从珠山镇法庭调到零陵区法院,谁知却遭遇了这桩飞来横祸。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保卫部门临时收回持枪证,暂时停止其使用枪支:
(一) 理论或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暂时达不到正确使用枪支要求的;
(二)行为异常,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枪支的;
(三) 有其他一般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暂时停止持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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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手行凶的过程中,赵沪宁、蒋启东、谭斌从办公室冲向凶手,进行制止”,导致赵沪宁、蒋启东、谭斌3名干警当场死亡
“ 如果枪手要致几名伤者于死地,轻而易举;但他却在第一轮射击后径直追赶中了弹的水口山法庭庭长赵沪宁和副庭长蒋启东,向他们补了几枪。”
这两句可是从原文里看到的,可是实在看不懂到底受害者是哪怕中弹了也要忍痛夺路而逃 还是进行了英勇的制止并导致当场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