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镜网---中央纪委委员李洪峰解读《廉政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1:13:46
信息来源:瞭望   信息提供日期:2010-05-27 【字体:大中小】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中央印发的《廉政准则》,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央纪委委员李洪峰3月4日上午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我们要抓住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契机,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制度意识,着力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他解析道,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要着力解决六个方面问题。
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瞭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
李洪峰: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瞭望》: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
李洪峰: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瞭望》: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李洪峰: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瞭望》: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李洪峰: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瞭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李洪峰: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瞭望》: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李洪峰: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2月24日,经过多年的准备酝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下文简称《廉政准则》)正式印发颁行,并于当日起实施。
从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到2010年1月初,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胡锦涛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再到2010年2月23日,中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提出要求;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中央就一份文件两次召开会议,足可见其分量之重。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始终要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中央党校资深党建专家叶笃初教授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分析,新出台的《廉政准则》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下文简称《试行准则》),其意义重大。“《廉政准则》的出台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约束;对公众来说,体现了中央推陈布新、取信于民的信心和决心;对各级纪检机关来说,是指导。”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张希贤认为,《廉政准则》从试行到“转正”,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与把握逐步成熟,也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从政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官德追求和官风追求,当须符合《廉政准则》的8个‘禁止’、52个不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指出,《廉政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依靠党内制度治理腐败进入到新阶段。
从试行到转正
“《廉政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规党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李成言分析说。
《试行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曾参与过《试行准则》起草工作的叶笃初认为,《廉政准则》是在《试行准则》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叶笃初分析说,“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很高。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继续出台实施办法等。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
对比13年前的《试行准则》,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篇幅更长、条数更多。叶笃初分析,与之相比,此次《廉政准则》加上了“总则”一章。《廉政准则》吸纳了试行版本中200多字的前言的部分内容,扩充为500多字、共三段的“总则”,结构设计更加突出,其意义重大。
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更全面、更系统的阐述。在第一段中先后出现“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等表述,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阐明了立法的前提、宗旨、指导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三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总结了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试行准则》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条,即“8个禁止、52个不准”。
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廉政准则》继续沿用《试行准则》的表述,即禁止哪些行为,不准有哪些行为。鉴于在总则部分已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行为规范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当怎样做”再未作进一步规定,条文表述上的这一变化比《试行准则》更显简洁。《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中,保留《试行准则》的原有规定3项,修改、调整《试行准则》有关规定形成25项,增加新规定24项。
“这8个禁止、52个不准,是迄今为止对反腐倡廉经验全面的总结、概括,是关于廉洁从政最充实的规定,也是对腐败现象多发易发点最全面的覆盖,试行版受发展阶段所限而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均有突破”,叶笃初这样说。
张希贤认为,《廉政准则》从试行到转正具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是我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总结,更是一次自我完善,修改、增加了很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指导性。
同时,《廉政准则》的修订印发也基于对新世纪以来反腐斗争形势的需要。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仍处在高发时期,党中央惩处腐败的决心也越来越坚定,越来越注重制度反腐,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腐败治理,属于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领域,在制度方面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廉政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李成言认为,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都尚有回旋余地。但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条文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52种具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在具体的实践中,《廉政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为党以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紧贴经济建设实际
公生明,廉生威。纵观《廉政准则》,“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并抓牢选拔任用干部这个源头,直指党风廉政的根本,切中要害。
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教育长陈武明分析,从近年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作案人数最多的就是捞钱捞好处,经济类腐败每年都是第一位。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处分贪污贿赂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县处级以上的干部人数增长19.2%。以制度治理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重点之一。
李成言认为,《廉政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其治理经济腐败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
比如,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进行了规约。”李成言认为,这种规定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然会收到以制度治理腐败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希贤认为,1997年制定试行准则,是因为当时我们党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从政、执政仍处于探索阶段,经过多年的认识、了解、把握,在实践中逐步明晰、逐步发现问题、把握规律,逐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这都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廉政准则》中诸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体现其修订既继承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传统,又增加了新的时代内容,同时,也是对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这正是执政党摸索执政之道的又一进步。
李成言认为,《廉政准则》的深刻内涵还在于全面详细地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进行治理和规约。比如说《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在第八条中,《廉政准则》还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对于“身边人”腐败,《廉政准则》在第一章第五条中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构筑制度反腐的“铁壁”
李成言认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的腐败治理关键在于体制治理。这种体制治理,是一种以制度化建设为基本标志的反腐败治理。应该说,《廉政准则》经过了相当长阶段的酝酿、试行和增订,经受了时间和实施的双重考验,正是党中央体制治理腐败思想的具体实现。
“《廉政准则》的出台,是中国依靠制度反腐败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李成言认为,在实施中仍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廉政准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和监督设计需要从中观和微观层次落实。《廉政准则》第二章与第三章对这一点进行了宏观的有效规定,而具体分管机构、实行程序、处理方式以及监督设计等方面的明确界定也是必要的,所以后续的具体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的中观和微观规定仍需进一步跟进;其二,《廉政准则》从本质上说属于党规党法范围,如何界定《廉政准则》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和比照,是关系到落实《廉政准则》精神,更加有效地威慑惩治腐败分子的关键点。
“这一党内约束性、禁止性法规,必将在党员干部中产生深刻影响,既有激励,也有压力。下一步将在全党加强对《廉政准则》的学习落实,在实践中,各级党委要承担起重要责任,确保其生效、管用,这样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叶笃初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