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冤案发生须转变刑事杜绝冤案发生须转变刑事司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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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刊文:杜绝冤案发生须转变刑事司法观念
2010年05月17日 14:23:46  来源: 新华网综合   编辑: 熊红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5月17日出版的《学习时报》第536期刊文认为,杜绝冤案发生须转变刑事司法观念,确立以人为本、无罪推定、各种证据并重、恪守程序等四大刑事司法观念。文章如下:
杜绝冤案发生须转变刑事司法观念
作者:曹坚
近年来,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新近发生的河南赵作海案一次又一次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冤案何以屡次发生,如何才能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这些冤案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案件的性质都是命案,即凶杀案;案件主角的冤情都是因为非常偶然的因素才得以被洗刷(杜培武案是因为真凶落网,沉冤才得以昭雪;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都是因为被害人“死而复活”,冤案才由此大白)。如果没有这些偶然因素的存在,3起冤案的“罪犯”很有可能要在监狱中了却残生。3起冤案发生后,有关部门均采取了迅速而有效的措施:立即释放并支付数额可观的赔偿金。然而,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长达10余年的监禁,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家庭、工作、健康等方面的伤害,显然不是用金钱能够计算的。每次冤案大白于天下之时,人们纷纷从制度的完善方面探寻良方,然而新的冤案的发生又动摇了人们对现有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司法设计上,防错制度可谓相对完备,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复活”这样的错案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制度貌似完备,常识未入人心。愚以为,杜绝冤案发生,除加强制度建设外,还要转变落后的刑事司法观念,确立科学的刑事司法观念。观念指导行为,纵有千万条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司法人员在观念上抵触这些制度,制度的存在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确立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观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国家尊重和保障的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而不是将其排除在外。德国刑法学家冯冯李斯特指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的任务一方面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内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记住了刑法的打击任务,轻待刑法的保障任务。强调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观念,至少有两层含义。
其一,刑法的适用固然是为了追究惩罚犯罪,但刑法在追究惩罚犯罪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违背刑法的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就是对人的一种伤害。无规矩不成方圆,刑法发展至今,从不成熟到成熟,从感性到理性,从擅断到规范,形成了诸如罪刑法定、刑法平等、罪行均衡等原则,而这些原则的共性都是保障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内心深处树立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敬畏刑法而非滥用刑法,这些刑法文本中的原则才能真正被付诸实施。
其二,刑法的适用过程虽然不可能温情脉脉,但也不至于冷酷无情。长久以来,由于价值观教育的偏离,导致我们对犯罪分子往往是胸中充满仇恨,而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是威慑,也是教育。无论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有多么严重,法律还是赋予其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辩护权、请求回避的权利、上诉权,等等。尊重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就是尊重法律;违法剥夺、限制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就是对法律的亵渎。随着时代的发生,刑事诉讼的过程只能是愈加规范、理性、文明,而非相反,死刑的执行方式由枪决转为注射即为一明显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