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公正的司法才是维权和维稳的利器(南方都市报 2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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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公正的司法才是维权和维稳的利器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1435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24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此类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近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传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

    “民告官”案件为什么会引发居高不下的上访?很简单,原本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讨说法的人们,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权益。数据显示,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始终没有突破30%。如果把大量未立案的“民告官”官司,也就是根本没法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一并考虑,那么映照出的不仅是官民关系的现实,更是《行政诉讼法》的尴尬,因为这一法律的立法本义,就是意在运用司法权来抑制往往过于强大的行政权,维护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民告官”官司,该立案的却拒不受理;即使立案,审理中又对违法行政行为过于迁就;哪怕原告胜诉,又还有一个“执行难”等着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一段分析堪称鞭辟入里。他在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必须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避免因讳疾忌医而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江必新的讲话指出了当前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要害问题,也是最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即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这种非法干预,正如江必新所说,往往打着大得吓人的旗号,而事实证明,那些已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人或者部门,他们关心的所谓“大局”只是他们自己的“小局”,他们害怕的是公正的司法会揭破真相,会影响个人乌纱帽的“稳定”。真正的“稳定”和“大局”从来都是与民众的合法权益紧紧相联,公正的司法既是“维权”也是“维稳”的利器,把这二者对立起来,其用心岂非昭然若揭?

    在官民关系中,司法的地位和作用独特而又重要,这种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建立在公众对司法机关作为调停角色的预期上。如果行政案件中,“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主导司法,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原有预期还有存在的基础吗?在官与民的官司中,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绝不是添乱,而是在给中国的法治添彩,近日浙江宁海被征地农民状告省政府胜诉,尽管还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胜利,实质正义还在等待之中,但中外舆论对此给了极为正面的解读,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公众一旦动摇了对司法机关的预期,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上访就很难避免了;上访解决不了,矛盾又会进一步郁结。当前各地正在加紧排查社会矛盾,以减少恶性治安事件,在这中间,不能忽视法律作为社会减压器的作用。其实社会矛盾是一个永恒的存在,关键在于让这种矛盾找到一个合适的出口,特别是要让那些利益受损的人有话可说有理可讲。通过司法渠道,使人人都可以在一个透明的规则体系里表达自己的诉求,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成本最小,而且具有示范效应。

    解决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问题,还需要司法机关的秉公审判。面对行政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广东司法机关已经拿出了办法:先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不会告”,中间解决“不规范”,后期解决“不错判”、“不拖判”。《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余年来,是否需要修改一直存在争议,在我们看来,只要解决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问题,加上司法机关的秉公审判,现行法律体系仍然是有效的。

    “民告官”官司的出现曾是我们法制进程的一个亮点,这个亮点应该更亮些,亮到可以从中看到中国司法进步的希望,乃至可以烛照中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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