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镇党委书记强奸 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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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镇党委书记强奸 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

时间:2010-05-2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评论共31条

核心提示: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

中国青年报5月20日报道 “我看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铺天盖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5月18日,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化名——记者注)还清晰地记着两年前的那一幕,“我当时一下就懵了,没有感觉害怕,也没有感觉愤怒,一句话没说,眼泪就下来了。”

49岁的张丽平告诉记者,她所说的询问笔录,是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她在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化名——记者注)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所做的,“当时按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我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询问笔录贴出来后,不大的曲周县城几乎人人都知道了这件事。”更让她难过的是,世代祖居这里的家人和亲戚也为此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儿子知道这件事后,什么也没说,流着泪,一份一份帮我从县城的各个角落把询问笔录找回来。”作为母亲,张丽平悲愤地说:“丢人啊!”事发后她曾一度精神失控,几次自杀。

是谁泄露了原本应该保密的询问笔录?又是谁将其贴至大街小巷。为此,张丽平四处奔走,但已快两年了,这对她来说,仍是个谜,也没有任何人对此负责。

长达七页的询问笔录详细记录强奸全过程

2009年12月29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已对石建设强奸张丽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石建设趁张丽平酒醉之机,强行将张丽平衣服脱下,与张发生性关系”。判决“被告人石建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丽平告诉记者,2008年3月22日,案发后,她便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做了相关的法医取证后,3月23日,办案民警王永志、张宙在刑警一中队给张丽平做了询问笔录。

“办案民警问的比较详细,大概持续了一小时左右。”张丽平告诉记者,因为办案需要,民警了解了她被侵害的整个过程。

张丽平向记者出示了她从曲周县城捡回的被散发的询问笔录,她告诉记者,这正是她当时在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做的询问笔录。“记录强奸过程非常详细,长达七页。”她强调说。

张丽平介绍说,她报案后,犯罪嫌疑人石建设多次找到她,求她撤案。

她回忆说,事发后1个月左右,石建设又找到她当时在石家庄的住所。

“这次,石建设再次求我撤案,并拿着手里的一份材料对我说: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当张丽平要求看这份笔录时,“石建设拒绝,并说‘你知道怎么回事就行了’。”

“石建设走后,我很快就找到了当时的办案民警王永志。”张丽平问王永志,询问笔录允不允许让外人看,可不可能泄露出去?王永志表示:绝对不可能!同时,他又追问张丽平为什么会这么问?“我告诉他石建设的情况后,王永志表示,只有当时丛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调过卷,别人再没看过。”

鉴于此,张丽平也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只是请求警方抓紧时间办案。

“我感觉自己像是被当众脱光了衣服”

之后没多久,在石家庄市的张丽平突然接到了曲周县一位朋友的电话。

这位朋友在电话中,突然问其起张丽平为什么久居石家庄?和石建设究竟怎么了?

“当时知道这件事情的人非常少。”张丽平告诉记者,为此,她也对朋友推说没事。“而在电话中,我朋友却突然说,不可能!你快回来看看吧,大街小巷都贴着你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呢!”

当天,张丽平就返回了曲周县。

当她在曲周县县城广场旁的草丛里看到,或用曲别针别着的,或散乱的,正是自己在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做的询问笔录。“眼泪刷地就下来了”。

她和家人、朋友走遍县城的各个角落,试图把被散发的每一份询问笔录都找回来。“街道上、广场上、墙上贴的,树上挂的,地上掉的,到处都是。”张丽平甚至想花钱收集这些散发的询问笔录,但这个想法很快被家人制止了:很可能有人为了获利,不断复印这份笔录,从而形势更加难以控制。

她和家人一共陆陆续续从曲周县城的街道上捡回了20多份询问笔录。

但更令她和家人不安的是,有朋友告诉她,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

“我感觉自己像是被当众脱光了衣服,简直无地自容!真不知道今后的路该怎么走!”张丽平对记者说。为此,她精神失控过,也自杀过。5月1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移动左手的手镯,露出左手手腕一道长长的疤痕。

张丽平告诉记者,此后两年,她感觉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好一些的时候,就会到有关部门奔走,“想要弄明白究竟是谁外泄了我的询问笔录?又是谁将它四处张贴”。

法学专家:询问笔录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2009年1月9日,报案9个月之后,石建设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而案件一审开庭审理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丛台区法院组成的合议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应该属于秘密,如笔录是从办案机关流出的话,办案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孙燕山评论说。

孙燕山说,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张丽平拿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2009年8月23日给她出具的《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上面写着‘将在60日(如特殊复杂情况将延长30日)内向你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可我至今也没有收到任何说法。”她对记者说。

5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丛台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处长袁清波,他答应马上帮助联系相关人员接受采访,但此后再联系袁清波时,他的手机便再也没有接通过。于是记者联系办案民警王永志,王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试图联系丛台区公安分局局长杨俊海,但其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始终无人接听。

本报石家庄5月20日电 (记者樊江涛) 今天,中国青年报刊发《“谁泄露了强奸案询问笔录”》一文,报道了发生在河北邯郸的一起强奸案询问笔录遭外泄并被四处张贴的事件。报道引起邯郸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目前已责成市局纪委、督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梁海民任组长,展开全面调查。

有关人员表示,调查组将本着“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事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情况查清核实后,如办案民警或单位存在执法过错,将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作出严肃处理。  

河北邯郸一强奸案询问笔录被四处张贴,受害人两年来苦苦追问——

“谁泄露了强奸案询问笔录?”

荆楚网消息 (三峡晚报)

2009年12月29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已对石建设强奸张丽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石建设趁张丽平酒醉之机,强行将张丽平衣服脱下,与张发生性关系”。判决“被告人石建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丽平告诉记者,2008年3月22日,案发后,她便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做了相关的法医取证后,3月23日,办案民警王永志、张宙在刑警一中队给张丽平做了询问笔录。

张丽平介绍说,她报案后,犯罪嫌疑人石建设多次找到她,求她撤案。

她回忆说,事发后1个月左右,石建设又找到她当时在石家庄的住所。

“石建设拿着手里的一份材料对我说: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当张丽平要求看这份笔录时,“石建设拒绝,并说‘你知道怎么回事就行了’。”

“石建设走后,我很快就找到了当时的办案民警王永志。”张丽平问王永志,询问笔录允不允许让外人看,可不可能泄露出去?王永志表示:绝对不可能!鉴于此,张丽平也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只是请求警方抓紧时间办案。

法学专家:笔录应为警方外泄

“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应该属于秘密,如笔录是从办案机关流出的话,办案机关是要承担责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孙燕山评论说。

孙燕山说,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

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杨光志:强奸询问笔录泄密 就怕不是个案

时间:2010-05-21 | 来源:新华网 | 评论共31条

核心提示: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

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个新闻揭示的,是一个弱女子被当地权贵强奸以后,再次受到来自当地司法体系某些环节失控(或者甚至是有意助纣为虐的作恶)而导致的精神“强奸”。这种强奸的伤害性,对于张丽平个体而言,体现为在历时两年,竟然得不到有关部门任何关于强奸询问笔录为何会外泄的合理回复,没有任何责任者能够对此负责并受到追究。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更是以一个恶劣个案,让某些地方成为了权力强奸社会公平正义的欢场。张丽平感觉像是“当众脱光了衣服”,而国家法律尊严,不也同时被脱光了衣服,被伤害得遍体鳞伤吗?

强奸案事关个人隐私,从来都是严格保密的不公开审理,尤其在中国传统道德背景下,这种保密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同时也可以鼓励更多的受害者有报案维权的勇气。但从此则新闻中我们却看到,邯郸市丛台区的某些司法程序正义的沦丧,对于一个经历伤害的弱女子个体而言,纯粹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是那个施暴者,某镇的党委书记,却因为手中曾经握有小小的权力,形成了一定的势力,便在当地要么很难受到法律节制,要么哪怕被定罪入狱了,还能借力某些司法资源的程序漏洞或警察队伍中有内鬼有意泄密,继续泄愤施暴,不断戏弄、侮辱受害者,以江湖流氓的毒辣匪气无耻招术,将某些地方司法程序的正义玩弄于股掌,将一个弱女子痛彻心扉的伤口撕裂给哄客看客取乐。

所以我说,强奸询问笔录泄密,就怕不是个案。不是吗?若是警察队伍中的某个败类,造了这个孽,则追责不难。但新闻中所反映出来的,是当地几乎整个司法队伍都弥漫着的那种对弱者漠然对权力庇护的公权傲慢,体现为坊间传言的“官官相卫”。法为权所用,法为钱所用,成为普遍现象与广泛共识。如此“法”“权”勾结,将助长某些官员的胡作非为;法律被权力弃如敝屣,转过来会刺激世人视法律于无物,从而将法律这一正义的最后底线,彻底损害,这才是最可怕的。

按照惯例,并从国家级媒体与其监督对象曲周县、丛台区、邯郸市这些还不算太强势的权力层级的背景、势力、气场、得道失道的人气多方面比较,我们似乎可以对此案的水落石出作乐观的期待,并有可能再一次收获“经过媒体曝光后得到有效解决,达到正义实现”的经典个案。但我们能期待现实中的这种法为权所用、强权玩弄社会,仅仅是个案吗?在无数媒体视角还不能企及的角落,还有多少司法资源还在肆无忌惮成为施暴者的帮凶?还有多少侮辱与伤害仍在继续?

 

强奸案笔录外泄:对受辱者的“二次强奸”

时间:2010-05-21 | 来源:新京报 | 评论共31条

核心提示: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

在现代社会里,询问笔录被外泄的强奸案受害者张丽平的哭声,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也许我们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毕生都不会成为刑事被害人。

“我看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铺天盖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这是两年前的一幕,河北邯郸市曲周县的张丽平(化名)忘不了那一刻的屈辱。她描述说,“我当时一下就蒙了……一句话没说,眼泪就下来了。”(5月20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张丽平的眼泪一同流下的,还有司法的公信与法律的尊严。张丽平本是一宗强奸案的受害人。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张受辱后选择了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报案,“当时按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我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这份笔录,寄托着一个公民,一个受害人和一个弱女子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警方的期待。

血腥的复仇之所以被抛弃,正在于现代社会拥有能保护公民权利的公权力,以及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法律。如果没有这些法律规范,以及这些规范被切实执行,人类社会必将回到弱肉强食的原始生态。

然而,现实的司法生态,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击穿了张丽平的信任底线。两年来,张丽平多次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当公权力在张丽平的心底,将其公信与尊严尽皆透支干净之时,就是张丽平的绝望到来之际。温家宝总理在分析校园血案的根源时,曾谈到造成这些问题有“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司法的不廉与不公,权力对权利的漠视与轻贱,显然就是“深层次原因”之一。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正确的维护社会稳定之道。

从报道中看,询问笔录的泄露并不复杂。询问笔录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形成的,又是在立案侦查阶段泄露的。报道中有个细节是,办案民警王永志表示:“只有当时丛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调过卷,别人再没看过。”不管这话是真是假,笔录泄露的嫌疑对象已然可以缩小到几个人的范围。若有相应调查跟进,相信用不了一天,真相当可大白。

然而,现实却是:受害人两年四处奔走,当地公、检系统多个相关部门无人过问,伤害依旧在,几多责任人。对张丽平来说,两年前是肉体被强奸,这两年来却是心灵被强奸。当年的强奸犯已由司法程序而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当下的“心灵强奸犯”却在法外继续逍遥。

要回复已流失的司法公信与法治尊严,还是补回两年前的功课———询问笔录属于侦查机密,它的被泄露并导致了严重后果,理应由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受害人持续两年的哭声,得不到制度性的抚慰,受害人逆变为侵害人,也许就是司法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

在现代社会里,张丽平的哭声,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也许我们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毕生都不会成为刑事被害人。我们需要发出微弱的呼声,汇聚成舆论的声浪,去推动这起泄密案朝向正义的方向发展。

相关评论:李振忠:“二次强奸”的污吏比强奸者更可鄙 来源:荆楚网

人们最痛恨的两种人,一种贪官,一种污吏,任职于公检法等“衙门”而将其职位视为私物并肆意玩弄的公职人员就是典型的污吏。

污吏曰污,因为弄权,所以肮脏,所以曰“污吏”。能将张丽平个人隐私的被强奸询问笔录公之于众公之于大街小巷公之于互联网的始作俑者正是这种公安内部的污吏。

一个弱女子被人强奸,天理不容,法律不容,她已经遭受身心最大的伤害,而这种将个人隐私公之于众的下流做法,岂不正是最下流无耻的二次强奸?造成二次强奸的污吏比之于强奸者更其可鄙,正是因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头顶国徽,为国执法,为人民服务,公仆变成了酷吏污吏,将公权公器变成自己的尿壶,想怎么尿就怎么尿,想怎么玩弄就怎么玩弄,知道的人认为他是污吏,不知道的人还以为国家法律机器出现了窥阴狂或者虐待狂,这种现象,岂不是比强奸者本人造成的危害还要大?

“石建设再次求我撤案,并拿着手里的一份说材料对我: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也就是说,强奸者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让被强奸者乖乖就范,别再告发,自动撤案。其实这也已经是一种“二次强奸”。石建设有钱,有权,有背景,有能耐,一次强奸已经令人发指,二次强奸就是在挑战法律,挑战社会公平正义。而询问笔录不过是他手里的另一个强奸性器。强奸者的一次强奸所使用的是自身的性器,二次使用的是污吏所给予的“性器”,不过这个“性器”,本来是应当躺在公安局的档案柜里面的,一旦被强奸者所掌握,就是向法律投掷的污物,而不仅仅是“二次强奸”受害者的“性器”。

强奸者本人持询问笔录的“二次强奸”是与污吏共谋的,也可以说是污吏与强奸者本人共同实施了“二次强奸”,这就是问题的本质。

“二次强奸”者至今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那么,“二次强奸”共谋者的背后还有多少类似的污吏在把持法律部门?  

“强奸案”笔录外泄露出了司法不公正之羞

时间:2010-05-21 | 来源:红网 | 评论共31条

核心提示: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

(王乃玲/图 来源:红网)

当看到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贴着的、树上挂着的、地上扔着的,全都是非常详细的强奸过程全记录时,张丽平懵了,如同在大街上被人剥光了衣服,无地自容,“眼泪刷地就下来了”。自那以后,不大的曲周县城几乎人人都知道了这件事,世代祖居这里的家人和亲戚也为此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此,张丽平精神失控过,也自杀过。

众所周知,强奸案询问笔录涉及到公民的绝对隐私,办案机关应该严格保密。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常因隐私问题多采劝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可新闻告诉我们的是,此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了——事发后1个月左右,石建设找到张丽平求她撤案,并拿着手里的一份材料对张说: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

面对张丽平“究竟是谁外泄了我的询问笔录,又是谁将它四处张贴”的奔走呼号,明眼人一看就是“秃子头上的跳蚤——明白着的”,可“有关部门”竟然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听任张丽平在大庭广众之下再次“被强奸”。人们不禁要问,权力是如此地骄横和傲慢,公民还有什么隐私可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在当地公安队伍中不过是一句空口号罢了。

在我看来,此案的“谜底”并不复杂,从办案民警王永志“当时只有丛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调过卷,别人再没看过”的表述中,只要“顺藤摸瓜”,要揪出“内鬼”比动辄“跨省抓捕”要容易得多。“有关部门”之所以相互推诿,不当回事,乃是因为张丽平是一个弱女子,犯罪嫌疑人石建设是官场中人,在当今这样一个关系社会里,或有权或有钱,自有人为其“推磨”。

一个简单的问题非要等到媒体公开曝光才“高度重视”,这几乎成了当下一些重大公共事件的“定律”。笔者相信,有《中国青年报》“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受害人张丽平两年来的苦苦追问或许尽快就会找到答案,“笔录门”的真相也会“水落石出”,亦会有相关官员受到追究。需要反思的是,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