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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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0-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几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农村水电建设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体上进展顺利。2010年是"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全面验收年,为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验收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验收工作的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与有关建设方的协调,认真做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的各项工作。要督促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采取倒计时的方法,安排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对水电农村电气化骨干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电气化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由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工作主要集中在2010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根据各县建设进度,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计划。验收工作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区、旗)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验收计划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验收标准
根据《"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人均年用电量和户均年生活用电量要分别达到800千瓦时和600千瓦时以上。牧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山区等特殊地区可以适当降低,但分别不低于600千瓦时和500千瓦时。
要严格执行《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SL296-2004)。各地要按照规定组建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对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各项指标要认真核查,对主要指标要逐项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主要指标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行组织验收。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验收报告。
三、认真做好总结
各地要结合验收工作,认真做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结。要通过典型事例和具体数据,总结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主要成就包括:大力开发农村水电,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通过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当地财政收入,加快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农村水电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形成农村水电产业链,促进山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小水电代燃料,巩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成果,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电网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发挥农村水电分散分布式供电优势,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中起到重要作用等。主要经验包括:各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积极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加快电气化建设,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完善水能开发规划,规范水能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能资源;认真落实水利部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建设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宣传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和成功经验,进一步促进和推动水电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