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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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福建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728   发布日期:2009-09-30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义务教育保障政策,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陆续出台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等政策,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些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群众的负担,确保了学校经费的来源,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为学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农村中小学收费。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县城城关)公办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的学生补助生活费。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城市中小学收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并可代办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取消学生的体检、看电影两项代办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三)有关收费标准的制定。     课本费。应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所选定的具体教材确定。课本(含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是学生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课本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管理部门按上款规定据实核定。设区市价格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课本费标准的审核关,对于同一种教材,其课本费标准应保持统一。     作业本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制定,作业本不论是采取议价采购或招标采购,必须采购质优价廉的作业本,学校不得营利,也不得在作业本费上附加其他费用。 城市中小学住宿费。城市中小学原则上不实行学生寄宿,对确需实行寄宿的,住宿费标准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
    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在社会实践基地发生的住宿、伙食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据实核定,不得盈利。代办项目在事毕结清后,其收支情况必须在学校范围中公示。中小学社会实践除食宿费以外,其他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二、加强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收费文件,并将清理后按照规定收取的收费文件的相关内容在地方门户网站公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中小学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务公开,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费的收支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三、严格执行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各地应执行按照教育收费规定,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教育投入,严格按照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核算,并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学校代办费行为,代办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进行分项核算,及时结清,并公布核算结果。规范资金使用,严禁虚列支出或虚报项目获取资金,严禁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开支。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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