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实名上网自曝家丑 揭秘只可意会的潜规则(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20:08:11

法官实名上网自曝家丑 揭秘只可意会的潜规则(图)

时间:2010-05-16 | 来源:张洪峰博客 | 评论共0条

核心提示: 湖南长沙一法官实名上网,自揭家丑,直指法院“潜规则”,称法院存在“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原因,长期不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该法官在实名上网的同时,还上传了他的法官工作证件,有图有真相。

导读:湖南长沙一法官实名上网,自揭家丑,直指法院“潜规则”,称法院存在“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原因,长期不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该法官在实名上网的同时,还上传了他的法官工作证件,有图有真相。

评论:茅于轼先生在《同舟共济》杂志发表文章《全社会必须恢复讲理的风气》,吴祚来也于日前在《新京报》发表《如何恢复讲理的社会风气》的文章,相关媒体均有评论文章的跟进,讲理也就是讲法,用法治来保证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法院执行法律作出裁决来保障法治,所以法院也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依法得到司法救济,通过法律来保障个人的权益,法院应该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只有法纪严明,让“坏”的受到惩罚,让“好”的得到维护,才是和谐社会的根本。

什么叫法律,这个问题很宏大,也很理论化,但用白话来说就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法院维护的是“你的不能随意变成我的,我的也不能随意变成你的”,一切需要有法来作为依据,才能保证社会中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诚信则是和谐基本要素,只有公民与公民之间有诚信、公司与公司之间有诚信、公司与公民之间有诚信、公民与政府之间有诚信,才能称为诚信的社会,对于不诚信的情况法律和法院可以让其履行诚信。

这个案例则可以从个案窥见社会的诚信和讲理风气是如何流失的,本博为什么拿来这个案例,是因为其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其不讲理和不诚信的行为非常清楚,人物也非常特殊。

作为法官的他,平日里在为他人主持正义

阳曙文:长沙市芙蓉区民一庭的法官,曾经做过律师,当过检察官,再到法官,公开选拔制度下的佼佼者,其本人的法律知识已经无需多虑,且本身就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这样的人难道也会遇到不讲理和不诚信的行为吗?这样的人难道还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吗?这样的人都无法通过现行司法体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普通的公民又将如何面对?可现实情况确实如此,法官起诉法院,也遭不讲理。

阳曙文所发网帖:法院本来是专业治理老赖的,然而,湘潭县法院不但自己做了“老赖”,还敢于长期顶着省高院、湘潭市中院主要领导的批示,坚持做“老赖”,还有比这更牛的“老赖“吗?

06年,时任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法官的我通过拍卖购买了湘潭县法院委托拍卖的一处房子。我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然而,付款近四年了,湘潭县法院却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我。

06年12月,作为法官的我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湘潭县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我的起诉状和证据后,既不立案,也不发裁定不予受理。真的是告状都无门。

数百次交涉后,2008年3月,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作了批示,并要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督促落实。省高院监察室多次电话督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森甲院长、胡署先副院长、执行局长刘吉南均多次要求湘潭县法院尽快将房屋交付给我。

08年5月,湘潭市中院依法向湘潭县法院发了书面督办函,明确要求湘潭县法院“立即将阳曙文拍卖所购买的门面交付给阳曙文”。然而,湘潭县法院一面说应该交付,一面却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关注:首先咱们关注下诚信,湘潭县法院作为拍卖方,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产,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受《合同法》《拍卖法》的约束,阳曙文以公民身份,依法竞拍获得房产,法院应该讲诚信,将其所拍得的房产交付其使用,但至今已经5年,却未履行。连法院都不讲诚信了,又如何能让公民讲诚信呢?

其次咱们关注下讲理,阳曙文以公民身份2006年将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被告湘潭县法院,起诉到湘潭市中院,可湘潭市中院却至今没有依法立案,也没有在七日内给予不立案的理由,讲理在这里其实是根本就没有跟你讲,没有给你讲理的机会,更别谈如何来讲理。

再关注下案情:阳曙文参与拍卖房屋,事情源于刘忠与廖某之间的债务纠纷。

2003年,在芙蓉路农贸市场做生意的刘忠向廖某先后借款9万元,直到2005年5月,刘忠只归还4万元。

2005年8月,廖向湘潭县法院起诉,要求刘忠还款及利息7.6万余元,同时,廖还申请了财产保全。8月9日,湘潭县法院查封了刘忠的芙蓉路45号A1栋18号门面,是年9月,在湘潭县法院的调解下,刘忠自愿在2005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之后,由于刘忠并没有按调解偿还债务,廖向湘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8月21日,湘潭县法院委托湘潭诚信拍卖公司对前述门面房以13.28万元拍卖。阳曙文竞买到这处门面房,并通过拍卖公司向法院支付了全部房款。 

上级法院督办函:虽然阳曙文的民事起诉遇到了湘潭市中院的“石沉大海”,但中院还是在2008年对案情经过调卷审查,下发了督办函,明确了湘潭县必须履行义务,立即交付该房产给阳曙文,但却也是“石沉大海”。

湘潭县法院回复:阳曙文在网上发帖,称自己是“ 从信法到信访到信媒体,一个法官的无奈历程”,引起网民的大量围观,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湘平对此事的回复是:阳曙文是通过拍卖合法取得该门面,该门面属于阳曙文所有,已多次与阳曙文、罗金贵,廖教和谈话,但三方都不愿退让,罗金贵占用门面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湘潭县法院发过多次强制执行通知书,但罗金贵以会采取过激行动相威胁,从维护稳定出发,所以至今不能执行到位。

评论: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如果湘潭县法院拍卖房产之后,发现自己执行不了,无法交付给买家,那么就应该退款,不能把买家当“猪”斩一刀吧,这个和骗子有什么区别呢?吆喝着卖东西,买家给钱了,却告诉买家货现在给不了,给不了就退钱呗,可也不退,就这么拖着,拖个几年玩着你,我是法院,我怕谁,你去起诉啊,不立案,你去上访啊,上级批示我当手纸,怎么着?难道你还敢闹事啊,抓你。

同时我也为实际占有人说几句,现在的实际占有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证,法院也应该予以考虑,既然法院卖房发生了问题,就应该由法院自己解决好这些矛盾,解决不了的,法院该退款的就要退款。

相关法律:《拍卖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六条 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