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部被修改和将被修改的基本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7: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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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在中国,一部法律经过十三年酝酿、人大常委七次审议,并且遭致3274名包括退休副部级以上官员、退役解放军将领、中央党校教授及大学学者联名反对的,迄今为止只有物权法草案。
为了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通过这部根本大法,法律起草人作出了非常大的妥协,删除了很多争议较大的条文。这样,既增加了草案尽快过关的可能性,又为今后的不断修改埋下伏笔。
由于经济发展令平民百姓拥有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发生在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产权不清逐渐成为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由于产权不清晰,国有财产可能被私人非法转移、侵蚀、并吞;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得不到合法的保障,不可避免地又被国家清算、剥夺、没收。
因此,中国亟待出台一部解决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然而,就是这部被西方视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物权法草案却从起草之日始,便遭致不断地质疑和抨击。这其中,最著名的要属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的公开信,这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引发了一场措辞激烈的大讨论。
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通过新华社公告的方式,面向全国民众征求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希望《物权法》草案今年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然后准备在次年3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然而当年8月,巩献田公开指责物权法草案和起草人是违法的、违宪的,“与社会主义的公有思想背道而驰”。
事实上,巩献田等所提反对理由在现行制度下不能不算充分,被媒体称作左派的巩献田等反对者认为,违宪理由分为形式违宪和实质违宪,所谓形式违宪就是草案的第一条没有写上“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实质违宪是物权法草案规定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就是违宪。因为宪法当中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就是特殊保护,巩献田在《“三问”〈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的文章当中说,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还叫社会主义吗?
除了从意识形态的高度来批评物权法草案,中国法政大学教授杨帆还担心此法一立,会“变相帮助曾经侵害(占)国有资产的人将非法财产据为己有”。他的比喻十分贴切、生动:“昨天抢了你的钱包,今天钱是我的了,怎么追?”这即是说,侵占公产的人在《物权法》保护下,可以合法地把国家资产变成私产。
但坚决支持物权法的一派却声称,社会主义首先要实现社会公义,如果没有对一切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就没有公平与正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公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平等,不能做到平等,公正也就无从谈起。物权法草案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又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国情民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公开表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所有权平等在内的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但这三大支柱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如果对一切市场主体不能给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解决纠纷的程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能进行有效的市场调节和竞争,如果对一切所有权不能有效地保护,而是有细有粗,那市场经济就不能成为合同经济,不能成为法制经济,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陷入无序和混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话。
物权法草案在以上支持与反对声中经过了多达七次的审议和修改。应该说,左派的声音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针对物权法形式违宪,在第六次审议稿的时候,草案第一条特别加上了“根据宪法”四字,该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就在形式上解决了物权法违宪的问题。但对于物权法实质违宪的争论依然在继续,为此,本届人大专门延长一天的会期用于讨论《物权法》草案。此举非同寻常,除显示中央高度关注,充分征集两会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外,也表明一度引发左右意识形态争议、经过七次审议的《物权法》分歧依然不小,反对声音仍很激烈。延长会期,一方面可收集不同意见,甚至作出一定修订,另一方面也希望多一点时间做公关,拉高赞成票数。
那么,既然可以延长会期,为什么不能将草案推辞提交人大审议呢?因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要求必须通过物权法,只有物权法的出台才能保护市场经济的成果,才能激发民众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市场经济大厦才不致像建在流沙上的房子,没有根基。而只有这座大厦的基石坚实了,一些新的经济形式才能随之合法化,从而带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并促成新的宪法的诞生。
换句话说,政府正试图采用一种积累的办法来改变宪法中、现实中的一些不能改变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坊间形容争议中出台物权法,是在“打左灯,向右转”。有人甚至预料,如果此次人大会议通过物权法,说明政府已经承认宪法中出现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那么下届人大会议或许会增加一个议题,即修宪。因为,物权法的推行,最终还要靠宪法来保障。而在这之前,在左右意识形态的争议中,物权法将躲避不了被反复修改的命运。(右图为2004年北京的一些经济学家集会,呼吁尽快通过《物权法》,解决红帽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