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级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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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级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16日16:22[提要] 从今年开始,山西在县(市、区)委推行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上半年先行试点19个县(市、区),下半年将在所有县(市、区)全面推开。所谓“票决制”,是指县(市、区)委直接管理或提名的拟任免人选以及向上级党委呈报的领导干部人选,由党委常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种做法将在以后逐步延伸到市级…[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太原5月16日电(记者 张羽)山西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开始,山西省在县(市、区)委推行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票决对象为所有经县(市、区)委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

  山西省委组织部地方干部处处长武传慧说,推行票决制工作分两步进行,上半年先行试点19个县(市、区),下半年将在所有县(市、区)全面推开。这种以票决制任免干部的做法将在以后逐步再延伸到市级。武传慧说,这是山西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党内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所谓“票决制”,是指县(市、区)委直接管理或提名的拟任免人选以及向上级党委呈报的领导干部人选,由党委常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武传慧介绍说:“过去绝大多数地方党委在任免干部时都是采用"举手表决"或"没有意见通过"的方式,推进票决制改革虽然是一小步,但是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来说,却是迈开了一大步。县(市、区)委常委会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体现了平等、秘密、直接的表决方式,书记的一票和常委的一票价值相同,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举手表决中存在的"有意见不敢提""议决干部看风向""举手随大流"等问题,一人一票,让每一位常委会成员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票决制"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山西省委组织部今年3月出台了《关于推行县(市、区)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的意见》。《意见》对票决的程序进行了规范,票决前期的推荐、考察、酝酿等程序,仍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程序进行;票决程序分为提出任免意见、讨论任免意见、确定表决对象、进行表决、形成任免决定等步骤。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器表决的方式。票决人选一般按等额确定,视情况也可差额票决。 同时,山西省作出规定,县级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缺席的常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等列席人员不参加票决;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票决;讨论的干部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时,本人应回避有关事项的讨论和任免;票决未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常委复议同意后提交另一次常委会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票决未通过的职位,不得临时动议另提他人进行票决。

  山西省还规定,每次票决的人数不宜过多,要给与会同志留出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要确保票决过程的严肃性,注意细节的考虑,营造有利于与会同志真实表达意愿的环境;对常委会票决情况,要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如实全程记录,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常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漏提名、讨论、投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山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汤涛认为,任免干部票决制保障了党委常委在干部任免中的决定权,落实了干部任免中的民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干部任免上主要领导说了算的情况,使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落在了实处。与此同时,实行领导干部任用票决制对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减少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失误也具有重要意义,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