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自主化与民主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4 17:08:28
蒋劲松
中国科学院日前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这是有利于中国科学发展,促进科学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值得赞赏。然而,如何能落到实处?我认为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科学事业的自主性和民主化。
科学规范不是抽象的理论,不仅是成文的规则,是科学家在科学研究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实践性规范。通过集体互动,科学共同体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可以有效地熏陶、教育和培训科学家掌握科学规范,有效地监督和矫正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这样的高级学术机构原本不必再来提倡这样基本的科学规范。
然而,由于现代科学不是在我国的固有文化中自然成长起来的,又由于近代以来我国多经磨难,科学共同体的自主性不足。如改革开放前,数理逻辑、共振论、基因论、相对论、量子力学、宇宙学等等重要科学成就乃至研究领域,就曾多次受到了偏激的政治批判。这严重地阻碍了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这自然已经成为过去。然而,科学管理行政化的现象却依然严重。如在职称评定、课题审批、学术评奖、院士选举乃至高校合并和评估等活动中,有关部门不尊重学术机构的历史与荣誉,不尊重学术发展的自然规律,急于求成,好大喜功,盲目追求规模,客观上鼓励学者和机构做表面文章,投机取巧,败坏了学术风气。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将科学研究的自主权还给科学共同体,尽量减少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科学共同体有能力自我管理。
责任必须要以行动的自主性为前提。因此,今天提倡科学家要强化社会责任,也必须要以科学共同体充分获得自主性为前提,否则就成了自上而下的额外要求。例如,最近颁布的《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要求科学研究机构应该主动积极从事科学传播,这无疑是好事。然而,效果如何,令人怀疑。在现有的体制和考核标准下,科学共同体没有科学传播的内在自觉性,往往会应付了事,良好的愿望很可能变成形式主义。
而美国航天航空局,花了许多精力来宣传他们的工作和相关知识。原因很简单,他们要是不把科普工作做到位,国会拨款就可能会削减他们的经费。今天,如果中国普通民众对于相关科学研究的拨款有较大的影响力,不用有关机构号召,科学家们也不会再抱怨时间不够,他们自然会努力从事科学传播。所以,有关科学决策和拨款的体制必须进一步反映民众的声音。这样,科学传播会成为科学家的自觉行为。
北京大学吴国盛教授认为,民主时代一切社会事业的合法性,均应该最终诉诸每一个自由的个体。如果科学最终不能与自由的个人相关联,其合法性就会成问题。通过诉诸纯粹理性、自然规律、宇宙公理,并不能为科学的合法性辩护。交往、商谈、主体间性的概念需要引进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之中。按照他的观点,科学传播本质上是科学与社会互动的关键,是科学在民主社会中自我辩护的必要手段。
如此看来,现行《科普法》的毛病不少。最近热炒的“反对伪科学”,问题倒不大,因为本来就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北京大学刘华杰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王淇,都曾指出,科学普及本应该是广大普通民众的权利。可是,现行《科普法》除了一大堆空话和套话之外,很少有保障公民享受科学普及和传播权利的具体规定,纸面上的权利主体直接面临着客体化的危险,本来应该提供服务的科普事业的各级推动人,却因为法律的授权取得了管理的权力及其利益(如第12条)。这种权力一旦异化,《科普法》将是典型的恶法。
刘华杰认为,《科普法》应当重写并改名为《科学传播法》。他提议,应该加入诸如保障公民参与科技政策制订的权利,了解科学技术的进展及其影响(尤其是科技的风险)的权利,个体或团体从事科学传播的权利,信息访问权利,享受科技成果的权利,国家必须保护传统技术和地方性知识的内容等。我认为,这些提议是有利于科学家强化社会责任的。只有从制度上保障普通公民对于科学事务的民主参与和决策权利,科学家们才会积极从事科学传播。科学传播才是科学家与公众的双向交流,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单方恩赐。
《宣言》除承诺要努力传播科学外,还列举了科学家的其他社会责任,如珍惜与尊重自然和生命,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自觉地规避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其他知识之上,避免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避免科技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等等。这是中国科学共同体克服长期流行的科学主义影响,首次面向公众的庄严承诺。但如果没有公民对科学事务的参与和决策权,缺乏社会监督,这些承诺同样很难落实。
因此,保障科学事业的自主化和民主化,不仅是“五四”精神“科学”与“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