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新《国家赔偿法》维稳使命大过救济(时代周报 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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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诞生之初曾获得空前赞誉,人们寄希望于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并视其为中国民主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但在施行十多年里,这部法律一直饱受“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问题困扰。

针对这些问题,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修正案包括27个条款,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在处理羁押受害人赔偿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纵观这次《国家赔偿法》的审议修改过程,不可谓不谨慎。但就结果而言,也许让一部分人松了一口气,同时也难免让另外一些人泄气。最终通过的修正案有部分依然原地踏步,突出表现在刑事赔偿方面,仍坚持“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及“错捕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两项内容,使得刑事赔偿范围大打折扣。

如果乐观一些来看,除去以上“合法错拘”的“豁免权”外,综合赔偿范围的扩大和举证责任等亮点,也可以算作是改变原有违法责任原则,有了一定进步。但门槛降低了多少不好说,同时修法的结果也很难清晰地体现修法的初衷。

值得重申的是,国家赔偿制度所反映的是相对人受害于国家政府而得到的最后法律帮助,它所体现的是人权保护、社会形态的进步性。《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即表明,这部法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就确定了《国家赔偿法》本质上到底是一部责任追究之法,还是救济之法。从国家赔偿制度的本意来看,如果现在的讨论仍然还停留在追究责任的层面上,难说不是狭隘的。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可以看出,一次历经四次审议的修法最终仍然是以追究责任为导向,在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补偿上打了折扣。以至于学界认为这两个修法上留下的“折扣”将会给未来法律实施的实效蒙上一层阴影。

理论和现实的冲突在修法的过程中再次得到体现,一方面社会秩序需要公权力来维护;另一方面公权力的行使却潜伏着损害公民权益的可能性。而基于中国现实的新《国家赔偿法》再一次将责任追究作为主要的价值导向,从这个层面上也可以说,它的维稳意义远大于权利救济的意义,追责的诉求远大于权利救济的需要。在修法的过程中,这种争议突出表现在,国家机关所持有的公权力是否会因为需要切实救济的公民权益而受到限制,公权力是否更方便地行使。也就是说,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时是不是会因为强调对公民权益的救济而束缚了手脚。

如果把这理解为国家机关又一次取得了有限的“豁免权”的话,那也意味着,必定还会有公民的权益要为公权力作出牺牲,并且在法律上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支持。

也许退一步来看,在各种利益权衡之后,形成的新《国家赔偿法》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也值得期待它对救济公民权利、限制权力滥用会有进一步的作为。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所说:“国家赔偿实际上是政府对自己法律责任的一种担当,既然有了法,就希望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现实的情况也许还不仅仅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问题。经过这次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也许距离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还有距离。对于这一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会长应松年建议“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公开,这也是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保障。

利益的博弈还存在,权利的空间也许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换取,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但是有一点应当确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保障,被侵害权益都应当得到救济,不管是来自公权力的违法侵害还是“合法损害”,这才能让每个公民有尊严地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