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上市如何交易 产权单位与房管局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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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5月23日10:22 北京晚报
读者来信:我是北京市供电局的一名退休职工,在今年3月份通过中介公司委托出售一套按成本价购置的房改房,原本以为交易会很顺利,但是却因为在与单位签署的《北京供电局向职工出售住房合同书》中,在第三条有这样规定:“乙方购房取得产权后,可以使用、继承、抵押,五年以后可以出售。甲方有优先购买权。”海淀区房管局要求产权单位出具“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关声明材料后方可为我办理过户手续,但北京市供电局拒绝为此条规定提供书面声明,致使到如今我的房子还没有办法上市交易,为此也与买方产生了矛盾。
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我提供相关政策的解释。
笔者查询了北京市政府今年3月份出台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其中在第四条这样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办法》中没有就“单位的优先购买权”的操作性提供明确的条文解释(最近出台的补充规定也只说明在同等售价的情况下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笔者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了解到,现在各城区办理此类约定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执行情况还不统一。朝阳区房管局就此项的解释为:除产权人与产权单位约定工作年限和只允许产权内部处置外,原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本单位优先购买权和有规定年限可上市出售这两项内容已经取消。其他城区目前还没有提出类似的解释。
笔者从侧面了解了北京市供电局相关办事人员的处理意见:对于目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单位不持反对意见,而且相关政策已经放松,不需要再提供原产权单位书面意见了,所以,就“优先购买权”一项,单位可以不用出具书面说明。海淀区房管局和北京市供电局双方各执一词,从办事程序上讲,好像双方都不存在责任。因为交易合同书中有约定,海淀区房地局有权要求原产权单位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如果不提供此类说明就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将来一旦产生权益纠纷,房管局将承担相关责任;北京市供电局认为房屋产权人可以上市交易,而不需要单位同意。
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呢?首先,北京市现行的《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政策,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处理解释和意见,各城区房地局和产权单位没有可以依据的法规来参照执行,也就是说,《办法》出台的同时,没有提供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次,产权单位对于本单位的房改房的处理也较为模糊,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上市交易可以,但需要盖公章表示同意———对不起,我们还要研究研究。有相当一部分产权单位持这种处理态度。这也是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上市交易难的主要原因。此外,部分城区房地局对推动二手房交易的态度并不积极,因为房改房的交易面临一些问题,没有明确政策解释,就不愿意去惹麻烦,沿袭旧制就不会承担责任。但最终受损失的还是群众。
北京市的二手房市场起步晚,发展也较为缓慢,成交量虽然逐年放大,但由于政策滞后,牵扯利益太多,尤其是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上市交易困难,使二手房市场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状态。陈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