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定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21:25:38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一书关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定义及阐释(第37页)

四、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定义

    作者认为,对某一概念下定义把握一定的原则,既要涵括它的基本形式,能够适应实践中该类问题的外延,又要包含它的构成要件,把握此类问题的基本内质,还要指出它的性质定位,理解此类问题的基本属性,确定这一概念的基本范畴,便于与其他相似、相近概念区别开来。

    在此标准约束下,作者对这一概念确定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这个定义,基本涵盖了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性质定位、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构成要件、概念层次与归类等要素。

    第一,它明确指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与社会属性。它是由某些社会矛盾引起的,主要是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以多种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人民内部矛盾既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又是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关键,根本属性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这样的定位,大致明确了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把敌我性质的社会矛盾,某些政治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政治斗争、社会政治运动,及合法的群众性政治、文化、体育、经贸、民俗、宗教活动等,有选择地排除在外,把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主观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聚众共同犯罪案件排除在外。

    第二,它明确了事件的主体,是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的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群体性事件主体――“群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组成的新的社会主体,原是多个同类个体,在一定时空下组成了一个特定的整体而称之为群体;也有一些本不是一个群体即相互关联并不紧密的多个个体,因为处在特定场景下,其言行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并且共同站在某个同一纠纷的一方,具有了群的特征,因而形成一个临时性的群体――本书称之为“偶合群体”。这些情况下,作为主体要件的群体这一概念,其所指社会主体对象的联系无论是较固定的特定群体,还是很松散的偶合群体,都是由不特定多数的人集合形成的社会行为新主体。在一些骚扰型群体性事件中,成事主体的群体特征不明显,事先不存在紧密联系性,事中所具有的联系性在事后消失,但社会学中研究的集群特征在事件过程中仍是明显显露出来的。

    第三,它明确了事件表现方式是非理性、非正统集群行为或称为群体行为的方式[1]。即聚集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一般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方式,还包括其他相似的方式。这种定义方法,采取以列举方式为主、加上一个概括性补充方式的定义方式,涵盖了实际生活中较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

    第四,它明确了主体的主观要件。其动机是主动表达出来的,一般可纳入以下三类,即“或表达诉求(即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其目的也是明确表达或可认知的,主要是解决问题进而“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如聚众集体上访行为,其动机与目的是特定群体要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的愿望与诉求,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访没有达到目的情况下的群体性表达意愿、直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表达群体的愿望与诉求,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管理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行为,更是剧烈的表达愿望与诉求的行为;与利益相对方的争执、打斗、对抗,不少情况下是自力救济中的自决行为或直接争取、维护利益行为,如索要债务、讨要欠薪,等等。这些行为的目的,虽然直接地对社会秩序、间接地对党的执政地位造成影响或威胁,但多数事件中群众目的客观上和实质上其实都是要求有关机关或单位重视群体利益、维护群众利益、恢复群众利益、归还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没有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敌我对抗思想。

第五,它明确了事件的社会属性定位。指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定位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重大影响,是一种事件。这些事件,是以某些行为方式或活动表现出来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出显现,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是明显较大的。虽然有些群体性事件对解决社会问题,促动社会管理者重视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隐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以及显示着权利时代和法制社会的来临,但这些事件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也是群众不愿意主动发动、政府不愿意引发和纵容继续发展的,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负面的,多数具体群体行为的方式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注:《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一书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出版社正式出版,内部发行。读者可与作者周保刚先生联系邮购,电话0311-85186040,13582311215;也可直接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联系:010-83903985甄老师)

[1] 国外研究和社会学研究一般依据这些事件的活动方式而将之称为集群行为,参见张兆端:《关于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研究若干观点述评》,《新华文摘》,2002年第5期,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