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4:25:52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何亚福

虽然计生委官员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声称:“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人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计划生育的。”然而,中国现在实行的计划生育带有强制性,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举例来说,2010年2月22日这一天,《福州日报》和《安徽商报》分别刊登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报道:

《福州日报》报道:长乐金峰镇胪峰社区居民李某夫妇于1995年9月生育一个男孩,后又于2006年10月生育第二个小孩,违反现行生育政策多生育一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72万多元。

《安徽商报》报道:合肥夫妇王某与刘某于2002年结婚,同年生育一男孩,后因拆迁房屋安置、办理失地农民证等过程中心理不平衡,于2008年5月外出躲避。经所在政府及社区全力查找,最终将二人找到,但此时刘某已怀孕9个月,且拒不接受补救措施,违法生育一女孩。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即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二人予以处罚12万余元社会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经过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强制执行,这对夫妻账户里的12万元储蓄被扣划。

有人说:“法律就是应该有强制性的嘛,所以强制计划生育是必要的!”不错,法律是应该有强制性,然而,法律的强制性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比方说,法律禁止抢劫,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在这里,法律的强制性是针对抢劫犯的,而不是针对合法财产的所有者的。所以,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禁止抢劫。但计划生育不同,除了中国大陆以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强制计划生育。为什么呢?

这里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生育权是属于公民的还是属于政府的?假如生育权是属于政府的,那么,政府就有理由实行强制计划生育,政府有权给予公民生育权,也有权不给予公民生育权,可以给予公民生两个孩子的权利,也可以给予公民生一个孩子的权利,甚至可以禁止公民生育。

但很显然,生育权是属于公民的。在未有政府之前,早已存在生育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也承认:“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既然如此,如果政府要限制本来属于公民的生育权,就不能实行强制的方式。正如捐款,那些钱本来是属于施主的,如果施主自愿捐款,这是合法的;如果施主不愿捐款,这也是合法的,不应该强迫。假如强迫施主捐款,这就变成抢劫了。

1968年5月,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第16条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进步和发展宣言》充分肯定了这一原则,该宣言第4条规定:“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

有一位计生支持者说:“人口少肯定比人口多好,所以实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是对的!”按照这种逻辑,强盗也可以这样说:“钱多肯定比钱少好,所以抢钱是对的!”贫穷不是抢劫的理由,人口多也不是实行强制计划生育的理由。是人口多好还是人口少好,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然而,如果借口人口多就搞强制计划生育,这与借口贫穷就去抢劫一样荒谬。

有人担心,如果不实行强制计划生育,如何控制人口增长?其实,要控制人口增长,可以采取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教育文化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人口生育率与中国大陆相当的韩国、新加坡、台湾等亚洲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没有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总和生育率到八、九十年代比中国大陆还要低一些,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发展是最好的避孕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