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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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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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安监管规科〔2010〕7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安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监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服装管理,树立安监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管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编的专职人员,穿着统一配置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着工作服装,保持仪容严整。
    (一)按照规定随身携带《上海市行政执法证》。
    (二)按照规定正确佩戴胸标、臂章,保持整洁。
    (三)按照规定正确配戴安全帽。
    (四)工作服装应保持整洁。着春、秋季工作服时,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夏季时,着长、短袖衬衫,应与夏裤配套穿着,下摆应扎于裤内,扣好领钩、衣扣,不系领带。冬季时,着冬装,可系配发的领带。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外罩便服及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执行公务时穿着配发的工作鞋,不得赤脚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八)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九)季节换装,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的通知统一执行。
    第四条 非外出执行公务活动,着装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自行规定。
    第五条  工作服以及安全帽、胸标、臂章等不得擅自拆改、不得变卖、捐赠或借(送)给他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辞(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本级安全监管局应将胸标、臂章收回,并做好胸标、臂章等标志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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