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善恶界线分明《影响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抉择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0:00:53

逾越错误的思维方式

  世界上的邪恶往往因无知而起。如果缺乏必要的理解,善意可能与恶意一样有害。

  -阿尔贝·加缪1

  库尔特·格尔斯坦(Kurt Gerstein)是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一位天才工程师。他是虔诚的基督教徒, 不会轻易受纳粹政体的蒙骗。相反,尽管他是纳粹分子,他却从事宣扬基督教信仰的活动。2他甚至到了狂热的程度,1935年,他在剧院跳起来谴责剧中一个反基督教的场景。而在1936年,他向政府雇员分发了8 000份反对纳粹的小册子。

  1940年12月,令家人和朋友吃惊的是,他采取了另一种抵抗策略:申请加入武装党卫队(Waffen SS),决心成为纳粹精英中的告密者。他认为,如果纳粹分子可以渗透到教会团体,暗中监视虔诚的教徒,那么他也可以渗入党卫队,如实报告流传已久的杀害精神病人的事件。后来他写道:“我只有一个愿望:清楚地了解整个机制,然后向全国公布!”

  在1941年格尔斯坦终于有了一次机会。那时,他因自己的嫂子伯莎·埃贝林(Bertha Ebeling)于1941年初在纳粹的安乐死计划中被谋杀而义愤填膺。作为一名党卫队军官,他亲眼目睹了载有6 000人的一列火车停靠在波兰的贝乌热茨,他们被驱赶进一幢大楼,纳粹分子用一氧化碳毒气攻击他们。惊恐之余,他努力将这条消息传送给同盟国。

  但是最后,他直接促成了对自己的伤害。1942年,他得到命令去购买100千克氢氰酸,这是液化的氰化氢。作为氰化物消毒方面的专家,他知道这个命令一定是用于杀人。但他依然执行了命令,并且至少还执行了十几次类似的命令。

  格尔斯坦确实为阻止杀戮行为付出过努力。他几次销毁了装运的毒气。他计划去除刺激物以减轻死亡的痛苦。然而,他一方面坚持真理,另一方面却作出了我们所谓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决策。为了与邪恶的纳粹暴行作斗争,他选择加入党卫队并公布杀戮事件,希望鼓动同盟国阻止杀戮事件。

  在格尔斯坦的伦理标准中,未能对说理和强辩作出重要的区分。他最为明显的错误在于,他没弄明白,即便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也是罪恶。无论他本意如何,他却成了死亡机器中的一个零部件。我们可以推断,其他德国人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一直认为:“我不想这么做,但如果我不这么做,别人会更残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会面临这样的伦理抉择,会产生格尔斯坦或其他德国人所面临的后果。但是毫无疑问:我们经常运用同格尔斯坦等人一样的错误思维而作了错误的伦理抉择。我们向朋友撒谎,促使朋友辞职,美其名曰保护朋友,使其避免掉入别人为排挤他而设下的阴谋陷阱。我们为自己的婚外情欺骗自己的配偶或伴侣,却说是为了不让她们难堪。

  如果我们的确陷入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考中,我们就会犯下可能丧失理性的其他错误。我们编造“故事”来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我们的故事却无助于更好地理解现实,而只是令我们的良心一点点地丧失。我们往往仅在事后才意识到我们编造的故事漏洞百出。由于我们对帮助决定对错的主要区别一无所知,因此我们在伦理思维方面表现拙劣。我们犯下一个错误,却往往在过后再自责:“我当初是怎么想的?”这就是原因所在。

  格尔斯坦是值得赞扬的,他的确获知了毒气灭种计划,并告知了瑞典人和瑞士人。他努力通过德国的教会通知梵蒂冈。但是,他的努力大多毫无结果。同盟国要么不予理睬,要么不相信他。

  战争结束时,格尔斯坦向法国人自首。他很自信,他把报告递交给逮捕他的人之后,期待在听证会上能博得好感。但是法国人对他毫不留情。他在巴黎的监牢中死去,似乎是自杀。我们可以推测,他意识到他所犯下的罪恶使他所做的善事黯然失色。 

  区分善恶的力量

  格尔斯坦的故事强调了区分善恶、明辨是非在伦理抉择中的核心作用。明辨是非是开启理解之门的钥匙。它赋予我们力量,将世界上的问题划分为新的和有用的部分。我们对各个部分的辨别能力越高,我们就会越老练地进行伦理思考。每当我们难以作出明智判断时,我们就丧失了清晰明确的思维能力。

  假定我们把破旧的老爷车交给机修工,他打开引擎盖说:“这儿有许多线路和金属元件。”我们不会认为这样的区分有助于我们理解如何修车。或者,假定脑部外科医生说起我们即将要做的脑部手术:“我会切开你的前颅取出一些灰色的东西。”我们的自信心急速下降。医生怎么知道切开哪一部分留下什么呢?

  伦理抉择的状况往往伴随类似于发动机线路和灰色物质相关的问题发生。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可能就摆在我们面前,但我们无法分辨出来,因为其他部分挡住了我们的视线-情感包袱、法律约束、个人价值观、工作任务、对他人的忠诚感、因嫉妒而与同事攀比等。

  我们如何分辨出什么问题是关乎道义的呢?那就是通过培养自己建立新的区别特征的能力。随后我们必须练习作出此类区分,使其自然成为我们思维过程的一部分。当有人为我们指出时,其中一些区别特征似乎显而易见,但我们自己往往很难看清楚。

  在抉择分析中,我们作出的最基本的区分只不过是依据语言进行选择。语言是我们思维的基础材料,是帮助我们分辨事物的基本单位。一丝不苟地学习和使用语言有助于培养灵活巧妙的思维。

  在为本书搜集资料的过程中,一家民意调查公司打来电话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你赞成利用未出世的婴儿进行干细胞研究吗?”使用“未出世的婴儿”一词,就是民意调查公司对胎儿的定义作出区分。这种区分必然影响接电话的人的思维。我们可以猜测,民意调查公司用词精确,而调查对象却对这种措辞中包含的细微差别没有相同的认识。

  选词很重要。词语会强调思维中的一些元素,并显示与其他元素之间的差别。如果我们认可语言提供了相应的图景,我们就会同意。语言突出了某些事物,却隐藏了另外一些事物;将某些方面暴露无遗,却掩盖了其他方面。通常情况下,作出明智抉择的技巧在于找到合适的词语来描述一种情况。反之亦然。如果我们的描述是模棱两可的,我们就无法作出明智的

  区分。

  我们听到别人赞同乔治·奥威尔对使用鼓动性语言的批判。如果我们选择承载价值的词语,我们的思维就会扭曲。如果我们问,实际上“你赞成杀害婴儿来进行研究吗?”我们的思维就开始扭曲了。没有人会喜欢这么做,所以这样的语言没有作出有用的区分。如果我们问:“你赞成利用胎儿来进行干细胞研究吗?”我们就能够得到更加深思熟虑的回答。

  有意识地利用语言来进行区分,对于各种各样的抉择而言至关重要。但是,也有其他一些区分方式在巧妙的伦理思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区分:

  ●?行为的审慎、合法和伦理层面

  ●?积极伦理与消极伦理

  ●?基于行动的伦理与基于后果的伦理

  ●?讲道理与强词夺理

  一旦我们学会了如何进行上述区分,就会更加清楚地了解错误伦理行为的根源。我们就会更容易避免说服自己去做我们不该做的事情。这样我们就在成为成熟的伦理决策者的旅程中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明智、合法还是合乎伦理?

  要评估一种行为是否合乎伦理,将行为的三个层面区分开来是很有帮助的:明智性、合法性和伦理性。在明智性层面上,我们区分它是否具有审慎特性;在合法性层面上,区分它是否合法;在伦理层面上,区分对与错。从伦理上来说敏感的情况往往与我们视而不见的不够明智的事件和不合乎法律的事件糅合在一起。(见图2-1)

  当一种行为符合我们预定的正确的行为标准时,它就提升到了伦理的问题。符合行为准则的行为显然是符合伦理的,而不符合准则的就是非伦理行为。正如我们在上一章看到的那样,伦理层面的主要问题是撒谎、欺骗、盗窃和伤害。

  一种行为与自身利益相关时,它就提出了明智性层面的问题,如我们是否刷牙或再筹资购房。审慎的行为与下列问题一致:我们对财务利益的概念,对他人的忠诚、友谊、节俭或“友好”。我们可能通常会说,当我们在权衡各种问题、使用加减法、评估反对的风险时,我们会审慎地加以处理,以决定什么是“明智之举”。

  如果一种行为与现行社会制度中的法律相关,它就提升到了合法性问题。违法行为一般包括殴打、超速、谋杀、持有违禁药品和随地吐痰等禁止行为。但不包括善待自己的母亲或向邻居撒谎等行为。法律是强制性的:如果我们违反法律,社会将对我们或我们的财产实施物质制裁或威胁实施制裁。法律还规定了人们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如缴税和服兵役。

  请注意,我们将一种行为归为一类的方式可能与我们如何将其归为另一类毫无联系。违法行为可能是审慎的。不符合伦理的行为也可能是审慎的。违法行为可能是合乎伦理的,诸如此类。冲突很常见,我们要把一个层面的问题看得比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冲动亦如此。如果我们约会迟到,我们会认为超速行驶是明智的行为。如果我们饿了却没有钱,我们可能认为盗窃是明智的行为。

  多年以前,美国西南部的教会成员曾故意违反法律。他们窝藏了来自中美洲的非法移民,他们认为这些移民在自己的国家受到迫害。尽管大多数教徒基本上认为这样做是合乎伦理的,我们可以推测,对于有家庭以及因逮捕和监禁而失去很多的人而言,这不是明智的行为。对于没有什么可失去的-比如没有孩子的单身汉-或许这又是明智的行为。

  我们往往无法区分行为的这三个层面,因而作出自相矛盾、复杂难懂的决定。一个常见的错误是,把情感上看来明智的行为当做伦理上敏感的行为。考虑一下长期困扰美国家庭在平衡工作与生活、事业与孩子方面的问题吧。因为许多父母都很看重孩子,他们认为花时间与孩子在一起的决定是符合伦理的。还有什么比我们的孩子以及给予他们爱与关心更重要呢?

  这些问题很重要,所以决定是明智的,因为我们在选择加减,而不是区分对错。明智性的元素可能并且的确要求平衡各种实际因素。错误在于,我们在冲动之余将这些关键的审慎问题描述为伦理问题,因为它们具有伦理问题的强制性。接着我们便面临作出伦理抉择-因而是一个更加复杂的决策过程-在我们不作出决策时。

  对明智性、合法性与合乎伦理性行为的不确定状态同样出现在公共生活中。即便在美国安然公司卷入财务丑闻之时,首席执行官安德鲁·法斯托(Andrew Fastow)仍在《首席财务官》(CFO)杂志的一次访谈中吹嘘,他找到了许多有创意的办法,可以减少安然公司的可见资本成本。其结果是,他只是将债务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的实体上。3对于一个想要提升公司股票价格的人来说,这是明智的行为。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法斯托的确在实施公认的欺骗行为。他的花招使得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看起来有所好转。根据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的准则他的一些行为是合法的,但明显是不合乎伦理的。这就意味着他对股东和监管机构撒谎(不实陈述)。(法斯托的许多其他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混淆伦理和合法行为的一个经典案例中,科罗拉多大学水牛队在1990年与密苏里大学老虎队的比赛中获胜,仅仅因为裁判的失误。就在比赛快要结束时,裁判误判科罗拉多水牛队第五次进攻。科罗拉多水牛队触地得分,以33比31获胜。如果科罗拉多水牛队没有获得第五次进攻的机会,密苏里老虎队就赢得了这个球,只要等到比赛结束他们就获胜了。4

  在一片支持密苏里队获胜的欢呼声中,科罗拉多教练比尔·麦卡特尼(Bill McCartney)表示抗议。他的行为是明智的,保住了胜利,并且也是合法的,至少是遵守了大学橄榄球比赛的规则,因为比赛结束后,裁判的错误不可能被推翻。但这是符合伦理的行为吗?他从密苏里拿走了原本不属于科罗拉多的东西。其结果是,这次比赛使得科罗拉多能够继续赢得该年度全国大学橄榄球比赛的冠军。这样,麦卡特尼让明智性问题优先于伦理问题。  

  误将合法行为视为符合伦理的行为的著名案例来自纳粹德国。在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一名又一名德国军官辩称其行为是合法的,因而没有犯罪。纳粹政权的元凶们反复争辩说,他们的行为符合德国法律。一名来自美国战争罪事务局的高级军官兼讯问者说:“他们将自己描述为忠于职守的小伙子,只是按照别人的要求去做而已。”5

  但是同盟国的公诉人可不相信这种主张。他们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否定文明社会的法律,他们的逻辑思维提供了一种持久的判例。实际上,他们说,合法性不能超越伦理原则。最富有说服力的是哈特利·肖克罗斯(Hartley Shawcross)爵士,大不列颠与爱尔兰的检察长,他于1945年12月4日发表言论。肖克罗斯与纽伦堡法官一起否决了纳粹元凶的主张,即服从非正义的法律和命令可以免除一个人所犯的罪:“小偷没有理由说‘有人让我偷我才偷的’,杀人犯也没有理由辩称‘是别人让我杀人的’。这些人也一样。因为……他们抢劫的是国家,他们杀害的是人民……忠于国家、服从军令是优点,但这些都没有要求也不能够说明他们公然做出的邪恶行为是正当的。坦率地说,一个人如果想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必须拒绝领导者的错误命令。”

  我们对行为的明智性、合法性与伦理层面能熟练作出区分之后,就会注意到一些令人吃惊的方面:我们在伦理上进退维谷的情况-即我们的伦理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况-并不多见。我们通常不需要在两种错误之间作出选择,如撒谎和盗窃,或欺骗和伤害。与电影里的戏剧性场景不同的是,电影里的功夫英雄需要在盗窃(一辆车)和伤害(让坏人去杀死他的爱人)中作出抉择,而我们通常不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但我们会陷入伦理和明智之举之间难以抉择的境地。

  换句话说,我们仅仅是被诱惑做坏事时,才会陷入伦理上最不可靠的状况。我们在考试时作弊是为了获得高分;贿赂顾客是为了卖个好价钱;向朋友撒谎是为了挽救某人的感情;谎报财务状况是为了摆脱低股价的污名。

  我们捡起一份报纸,浏览一下陷入“伦理困境”的人吧。十有八九根本不是进退两难的困境。而是明智的收获与伦理行为之间的冲突,属于诱惑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避免这种虚假困境的产生。我们可以巧妙地抛开明智性与合法性问题,仅仅关注伦理问题-从而作出更加老练的伦理决策。

  这种区分造成的一种令人满意的假象是,我们有时可以评估自己对过去某些行为的感觉。轻率的行为往往只会让人后悔。我们很愚蠢,但不是“坏人”。不合乎伦理的行为往往引发更持久、更令人不快的悔恨。我们第一次认识到过去的某种行为是不明智的,而不是不合乎伦理的-即我们没有把两者混为一谈-这时,我们就真正去除良心上的负担了。

  消极还是积极?

  第二种有利于巧妙的伦理分析的区分是,区分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消极伦理是各种禁令,其形式为“你不应该……”消极伦理几乎不用花费精力就可以完成。以“你不应该杀人”为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必花费多大力气就可以遵循这条原则。

  消极伦理的另一个特征是界线明确。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确定我们在考试时作弊了,我们杀死了一个无辜的人,或者我们对一桩婚外情撒谎了。

  积极伦理是各种义务,其形式为“你应该……”积极伦理需要符合道德的行为以及精力来完成。以“你应该帮助饥饿的人得到食物”为例。帮助饥饿的人得到食物,这就要求我们竭尽全力,并且我们可能要努力弄明白,帮助谁,在哪儿提供帮助,需要提供多少帮助。积极伦理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界线模糊。我们往往很难确定是否实现了目标。

  因为很难划定一个清晰的界线,我们往往会在积极伦理方面遇到一些麻烦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周五晚上花了40美元吃晚饭,我们的行为是不是非伦理的?我们吃一顿晚饭花去的钱可以帮助非洲40个饥饿的人吃上一天饭或更多。我们可是冒着让自己做出不合乎伦理的行为的风险啊。或许我们本来应该在不同的地方划定界线。如果这种界线仍然由我们自行决定的话,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了。

  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对待积极伦理和消极伦理时,因为混淆了两者的差异性,就会危及清晰的思维。如果我们对两者的妥协都采取零容忍态度,我们很可能会违反积极伦理方面更具雄心壮志的标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其效果是,实现积极伦理的挑战实际上鼓励我们违反一切伦理原则。

  怎么会这样呢?当我们的工作情况与帮助饥饿的人获得食物的工作发生冲突时,我们很可能会这样说:“呃,谨慎即大勇。”随后便打退堂鼓了。或者,当我们遵守“归还失物”的伦理很费劲时,我们会说,“得者为主,失者哭”,从而对我们的伦理原则作出妥协。一旦我们认为自己的积极伦理不再是不容违背的,我们就开始以同样的方式看待消极伦理了。

  积极伦理多半不像志向抱负一样有那么多原则。它们在本质上是模糊不清的,需要灵活运用。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一点,我们还会遇到另一种危险:我们会认为所有伦理原则都是模糊不清的。这样一来,伦理就开始有了情景状态,在各种担忧中寻找平衡点。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不再有可坚持的坚定的伦理原则了。我们在伦理上变成了风摆杨柳。

  我们得到的启示是,消极伦理和积极伦理应该区别对待。我们需要在心里明确地把“不应该”与“应该”区分开来。这就要求更加审慎地表达我们的原则。不要去想我们的积极伦理要求我们帮助饥饿的人得到食物,而是要想到,“我非常关心帮助饥饿的人得到食物的问题”。我们将伦理重新归类为一个关切问题,于是就可以根据我们的精力和资源来调整我们的表述了-这样就不会破坏我们实现巧妙的伦理思维的承诺。  

  行为还是后果?

  我们为了达到成熟的伦理分析而作出的第三种区分,或许在伦理上是众所周知的,即区分基于行为的决策和基于后果的决策。尽管道德哲学家众说纷纭,他们大致将伦理思维分为两个派别。一派是以18世纪启蒙运动结束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ht)的思想为代表;另一派是以18世纪末到19世纪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为代表。

  依我们坚持哪种思想派别而定,我们可能会对一种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而作出不同的回答。无法确认这种区别的风险在于,我们会为了便利随意使用两种思想流派,我们就这样轮换使用,好像根本没有明确的原则一样。如果我们不喜欢康德的回答,我们就试试边沁的。

  康德认为,无论后果如何,伦理责任与行为密不可分。边沁则认为,责任与后果密不可分,而行为必须相应地作出判断。6在康德看来,无论被称为形式主义(Formalism)还是道义伦理(Deontogical Ethics),我们的伦理实际上是一套严格的规则,我们希望大家都能够一直遵守的规则。康德在1785年写道:“因此,只有一个绝对命令,即一个人据以行动的原则也应成为普遍法则。”7

  在基于行为的伦理方面,我们可能选择永不撒谎为伦理原则。于是无论后果如何,我们总是讲真话。这条原则似乎永远适用于每一个人。换句话说,正如康德的公式所要求的那样,规则是普遍适用的。

  但是,问题突然出现了。为了阻止一桩谋杀案而撒谎是符合伦理的行为吗?在边沁看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边沁朋友的儿子)这样解释,事情的对与错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这种观点源自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又称为目的论伦理学。边沁认为,一种行为如果为大多数人带来了最大的好处,这种行为就是符合伦理的。

  穆勒在1861年写道:“行为的正确性与其增进幸福的程度成正比,如果某种行为会产生不幸福的结果,那就是错误的行为。幸福就是期望得到的快乐,并且没有痛苦;而不幸福就是痛苦,就是缺乏快乐。”8

  在基于后果的伦理方面,我们可能会选择一直讲真话,因为诚实一般是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好处。但是,当最大的好处要求我们撒谎时,我们就会违反这条原则。如果撒谎可以阻止自己的兄弟被谋杀,我们就会撒谎。如果撒谎可以阻止恐怖分子烧毁我们的教堂,我们就会撒谎。如果撒谎可以使濒临死亡的亲属快乐,我们就会撒谎。

  与积极伦理一样,基于后果的伦理几乎也没有明确的界线。考虑一下这些问题吧:我们会向配偶撒谎隐瞒自己不忠的行为,以避免家庭纷争吗?我们会对雇主行窃,省下钱来给孩子买玩具吗?我们会去偷盗以兑现我们对自己钟爱的慈善团体承诺的在其100周年时捐款吗?“这都是为了做好事,”我们心里会这样想,“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只要我们不会伤害到别人。

  于是,两种思想流派指导下的决策迥然不同。鉴于这种分歧,我们如何确定我们的决策在什么情况下是错误的呢?伦理这部分取决于我们事先采用的伦理标准,也就是在我们尚未达到伦理战争白热化的时候采用的标准。如果没有“预先”判断出对与错,我们就可能冲动地作出非伦理的决策。我们不断从一种流派转向另一种流派。聪明人一直都是这样做的。

  有时,人们用后果论来证明值得称赞的目的是正确的。研究表明,四分之三的医生认为,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做病人的支持者,只要保健给付规则不会损害病人的利益就坚决遵守。但是大多数医生反思自己基于后果的逻辑思维时,依然赞同欺骗保险公司,原因是保险公司最初拒绝付款,而身患重疾的病人需要治疗(心脏搭桥手术、静脉注射止痛药)。(请注意:有四分之一的医生任何时候都不赞成欺骗别人。)9

  但是,后果论也用于证明不那么值得赞许的目的。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实例。我们向顾客超额计费,只是为了计算每季度的小时费用。我们向家人撒谎,只是为了不让自己难堪。我们顺手牵羊拿走办公用品,只是为了节省时间。然而,这是盗用边沁的思想。他的本意是,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促使人们思考其行为对他人的深远影响。

  要从更严格的意义上区分基于行为的伦理和基于后果的伦理,请考虑做这样一个思维实验。想象一下你正在一架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上。其中一名恐怖分子用枪指着你身边一位老太太的头说:“打死她。”他说,如果你不扣动扳机,杀了那位无辜的乘客,他就要杀死飞机上的每一个人。

  如果你是基于行为的思想者,你的原则是禁止杀害无辜的人,那么你不会开枪。这就可能产生一种悲剧情形,但不是伦理困境。如果你是后果论者,这种状况就变得更加复杂了。如果你相信射杀你的邻座就能够拯救飞机上的其他人,你可能就会认定,你的行为(谋杀)是为了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好处。于是你就开枪了。

  但是,假如你对恐怖分子的意图心存疑虑,你就不会扣动扳机。恐怖分子会射杀1A和1B座位上的乘客,然后向你发布同样的命令。“打死她!”他咆哮着。你该怎么办呢?怎么做才是合乎伦理的呢?

  倘使你扣动扳机,像格尔斯坦那样心里想着:“我要拯救所有这些人。”出乎你意料的是,1A和1B座位上的乘客站了起来,脱下防弹背心,走了出去。或者,假定你射杀了老太太之后,恐怖分子把飞机上的人都打死了。还可以假设很多情景。世界是不确定的,你也不知道未来会怎么样。

  但是,无论可能出现什么令人惊讶的结果,在你决定扣动扳机的时候,请回到正题。这么做符合伦理吗?你现在是杀人犯了吗?

  恐怖分子可能设计圈套,让我们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我们的伦理思维就变得模糊了。但是我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我们的责任源于我们所能控制的事物以及作出的决定。既然我们无法控制恐怖分子的行为,他们要杀人是他们的选择。无论我们是从基于行为的伦理还是从基于后果的伦理角度来看待这种决定,这都是事实。正如我们经常说:“只有你才能让自己成为杀人犯。”

  像许多思想实验一样,这是牵强的、不大可能的,但充分显示了两种伦理哲学之间的差别。理解这种差异性是作出巧妙伦理性抉择的基础。只有作出正确的区分,我们才能走上改进决策的正轨。 

  讲道理与强词夺理

  我们为了明确伦理思维而必须作出的第四种区分是,区分说理与强辩。说理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对正确或错误的行为作出区分。强辩是为我们怀疑是错误的决策找出正当的理由-往往是通过以设计欺骗和自行交易为特征的心理过程来实现。强辩是有目的地混淆对与错。

  我们可以自欺欺人地认为某一事物是合理的,虽然事实并非如此。这是我们大家都要吸取的一个教训,也许会令我们窘迫不堪。但是在作出伦理性抉择时,强辩可能就不单单是一种错误了。它会变成一种习惯。实际上,我们很可能会在伦理上变得迟钝,以致很有可能重复同样的错误。(想想格尔斯坦吧。)

  我们进行强辩时,会设计似是而非但自我满足的行动理由。或者认为我们是为了表现一种高姿态才这么做的,而实际上我们另有动机。或者采用错误类比或愿望思维。事实上,我们编造了一个相互关联的谎言,但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它并不可信。

  我们一般通过强辩来避免尴尬、获得成功或保护他人。我们同时约了两位客户,然后告诉客户我们不得不爽约去看医生时,我们编造了一个谎言就是为了维持一个重要的关系。我们在求职面试时对自己的应用软件能力撒了谎,心想无论如何我们也可以胜任这份工作。我们告诉衣着寒酸的母亲她看起来棒极了时,心想我们撒个小谎会让她更加开心。

  委婉语和禁忌语在强辩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我们称呼一个人为“恐怖分子”时,就是使用禁忌语-使得一种活动听起来比实际情形更糟糕。无论使用委婉语还是禁忌语,我们都是对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强辩。

  每天都能听到强辩者的真情告白:“如果你不能打败他们,那就加入他们吧。”“如果我不做,别人也会做的。”“这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这是顺应潮流。”“既然不会伤及他人,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毫无疑问,我们在日常对话中记下这些话时,就是在扭曲伦理思维。

  审慎思考往往披着冠冕堂皇的伦理外衣。即便我们作出了正确的决定,我们也可能用假象思维加以掩盖。我们沉湎于审慎问题,就是认同自己脆弱的一面。这很容易做到,因为强辩普遍存在,听起来似乎是合法的,而我们又那么想要相信它们。

  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带有强辩意味的有害说法吧:“别人都这么做。”我们经常听到别人这么说,并对此习以为常。在给员工的备忘录中,美国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 Hathaway)的首席执行官沃伦·巴菲特(Warreh Buffett),把这句话列为“生意场上最危险的六个字”。10

  没有什么比别人的先例更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了,尤其是历经数月或数年的效仿之后。美国国税局(IRS)监察委员会对纳税人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十分之四的人说相信邻居据实纳税对他们是否据实申报和纳税或多或少是有影响的。11许多纳税人通常会这样想:“如果别人篡改数据,我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

  所罗门·阿施(Solomon Asch)在半个世纪以前进行的一项著名实验显示,别人的行为大致是如何让我们判断失误

  的。12阿施召集了8个人围着一张桌子而坐,表面上他们都是随机挑选的实验对象。事实上,其中只有1人不知道实验者的意图。实验者在陈列品上贴了两张图片。其中一张只有一条线段。另一张上面有三条线段,一条明显更长,一条明显更短,还有一条则与第一张图里的线段一样长。

  然后实验者要求围桌而坐的人比较这些线段的长短。实际上,主要问题是,这三条线段中哪一条与单独的那条线段一样长?7位知情者故意给出错误的回答,在三分之一的情况下,不知情的实验对象表示同意。在四分之三的情况下,至少有一次表示同意。尽管有些实验对象从未同意给出错误答案的那一组,但有些实验对象却一直表示同意。这就是“别人都这么做”的力量。  

  测试合理性

  如果只是在作出重大决定时进行强辩,我们可能希望自己会更加警觉。但是我们也会对较小的决定进行强辩,于是在各种程度上它使我们的思维面目全非。作为区分说理与强辩的一种方式,我们可以进行各种自我实验。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中一项实验会迫使我们摘下带有审慎色彩的眼镜:

  ●?换位思考测试。提一个古老的问题:如果我们自己处于那个位置上,我们会作何感想?

  ●?报刊头版测试。如果事情在《华尔街日报》的头版报道出来,我们也会这么想吗?或者《纽约时报》?或者《今日美国》?或者我们家乡的朋友经常看的报纸?

  ●?歧视性语言测试。如果我们用意义中性的语言来替换负面的语言-委婉语和禁忌语,我们感觉一样吗?

  ●?榜样测试。如果我们的一举一动会成为我们期望孩子效仿的榜样,我们还会这么做吗?

  ●?钟爱测试。如果遭到伦理侵犯的人是我们深爱的人,我们会改变主意吗?

  ●?母亲测试。最简单的实验:我妈妈会怎么想?

  如果我们对提出上述问题不感兴趣,我们就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了。我们可能会否认,或者让情感阻碍思维。如果我们对一个决定不满意-我们不得不“说服自己作这个决定”-我们应该检查一下,确定我们没有疏离伦理原则。

  我们可以猜测,1997年美国前副总统艾尔·戈尔(Al Gore)被人发现在白宫打电话筹款时,本来可以从这些问题中受益的。他想必使用了信用卡来打电话,但他的行为显然是被禁止的,而且他自然也明白这一点。他辩解说,以前没有判例法可以定他的罪。他一再重复他那著名的欺骗性(并且可笑的)话语:“不存在控制一切的法权。”13   扭曲的环境威力法则

  如果情况适宜,我们特别容易受到强辩和伦理思维欠佳的影响。把我们扮演的角色与我们表演的舞台分隔开来是很困难的。环境-人物和地点-的影响促使我们去做那些在旁观者看来十分愚蠢的事情。

  阿施所做的实验中就有这样一个例子。但是现在考虑一下另一种情况,即我们面对一个身穿制服的人。我们许多人都在不知不觉中学会对身穿制服的人进行假设,而我们终生所受的教育总会在作决策时影响我们。帽子、腰带、肩饰、袖章、徽章、袖扣-所有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思维。

  与我们审议过的意见相反,情况总是影响我们的判断。有关这方面的实验无人能及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Zimbardo),他是斯坦福大学的教授,曾于1971年做过经典的“监狱”实验。津巴多将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大楼的地下室改造成一座模拟监狱,雇用了21名心理健康、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参加实验,并提供每天15美元薪金的优惠待遇。他将这些人随机分为囚犯和狱警两类人,并告诉所有实验对象,这次实验要延续两周时间。14

  实验很快表明,当我们被限定为特定的角色时,就会不知不觉地采用令人恐惧的行为模式。心理健康的大学生装扮的狱警很快就滥用职权,津巴多不得不在六天后终止实验。就在实验的第二天,囚犯造反,狱警在囚室门口向囚犯喷洒阻燃剂刺骨的激流。然后,狱警把囚犯剥得一丝不挂,撤去他们的床铺,并将囚犯头目单独监禁起来。

  即便在囚犯完全屈服于狱警的权力之后,这样的虐待行为依然逐步升级。津巴多后来解释道,模拟制服和制度促进了人类的隐性特质、人格解体、丧失人性-就像在真正的监狱里一样刺激虐待行为的发生。津巴多没有指示狱警采用充斥武力、反复无常、随心所欲、有辱人格或者令人迷惘的策略。狱警自己想出这些策略-即便正如津巴多所述,他们代表了“美国青年中的精英”。例如,他们将毯子从荆棘丛中拖过去,然后让囚犯把毯子上的刺挑出来。

  实验过后,津巴多记录了囚犯和狱警的意见。狱警确认他们违反了文明规范。他们认识到,是环境扭曲了他们的思维。一名狱警说:“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吃惊……我让他们互相辱骂,徒手清洗厕所。实际上我把囚犯当做牲畜了。我一直在想:‘我必须看住他们,以免他们乱来。’”

  实验期间,一些囚犯不堪忍受虐待,禁不住大哭,他们愤怒不满,甚至消沉沮丧。“在这次研究中,(狱警)的病理无法合理地归结为实验对象早已存在的人格差异,” 津巴多当时写道,“相反,实验对象反常的社会和人格反应,作为其应对支持相关行为的环境的结果,被暴露无遗。”

  每个实验对象都知道,通过掷硬币决定,他们扮演别人的角色。然而环境极大地影响了他们清晰地思考伦理的能力。制服、同伴压力、权力以及环境,全都以惊人的力量扭曲了我们的伦理思维。我们发现,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对环境影响的认识也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