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钱就可以不判死刑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2 04:50:56
最近,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幷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目前,「赔钱减刑」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事件引起网民广泛争议。李克杰今日(1日)在红网发表评论文章说,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利益,这本身没有错,也符合法治的要求和公平正义的内涵。但如果把它完全寄托于被告人的赔偿上,甚至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性爲代价,实行「赔偿减刑」,口子一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拿钱赎刑」乘虚而入,是得不偿失的。而且这种做法也有国家推卸责任、拿法律做交易之嫌,因爲对被害人的救助也是国家的责任。文章说,所谓「赔钱减刑」就是指被告人在有效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前提下,得到被害人原谅,从而得到从轻处罚。即使在法治发达、程序严格的西方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美国的「诉辩交易」。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绝不是所有的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诉辩交易」的,其条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能由法官或检察官自行决定案件范围。可是东莞两级法院实行的「赔钱减刑」,却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中虽然也有「根据犯罪社会危害程度量刑」的原则,但某一犯罪行爲一经完成,它的社会危害程度基本已经确定,在衡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时,事后的经济赔偿不应被认爲「减小社会危害的行爲」,不能把「赔钱」作爲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这个意义上讲,「赔钱减刑」至少缺少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文章指出,从我国刑法体现的基本精神看,「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有处分权的案件中,即自诉案件中。因爲对于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决定起诉,也可以决定不起诉,是否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完全可以根据被告人赔钱的多少来决定是否追究或在多大程度上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意愿来定罪量刑,「赔钱减刑」自然是法律应有之义。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部分是没有处分权的,因此不应以被害人是否原谅、赔偿是否满意来决定量刑幅度。否则,由公诉人代表国家进行的刚性起诉就变成了自由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有钱者就可以得利,贫穷者就要承受更重的刑罚,特别是在法律幷没有严格限定范围和条件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法院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最终沦爲「拿钱赎刑」,这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在国外,对于抢劫、谋杀等严重刑事犯罪,其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也多包含「不得减刑」或「不得假释」的内容,这意味著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实行「法律优惠」的。文章最后直斥,东莞两级法院的「赔钱减刑」案件,对抢劫幷致人死亡这样的主观恶性程度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案件都可以赔偿5万元换个死缓,简直是宽大无边。文章如此无标准的「赔偿减刑」很可能沦爲「拿钱赎刑」,没准哪里一天故意杀人犯也会赔偿10万元买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