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谁给警方“强行尸检”权(青年周末 2010-4-1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2:54:43
贩毒人离奇死亡 一年内两度尸检死因难定
殡仪馆苦求火化 家属至今不知向何人追责
谁给警方“强行尸检”权
■《拘留所条例(意见稿)》第32条被指“纵容犯罪”
■专家称:“自侦自检”暴露司法鉴定三大弊端
■法律界八年搞不清尸体归谁所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供图/CFP
  整整一年了,广西南宁市殡仪馆的阳水平副馆长,一想起这具存放在自己殡仪馆停尸车间的尸体,心里就有种说不出来的感觉:既堵的慌,又无可奈何。
  这一具尸体简直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火化了吧,家属不干,饶不了自己;不烧吧,先不说这具尸体已经在这里存放了一年,早就超过了广西南宁地方有关殡葬管理尸体的存放时间;更主要的是,这是一具经过两次法医尸检的尸体,不但器官已经被切割得七零八落,而且已经高度腐烂,早就开始从冰柜里不停地往下滴汤水,搞得整个车间弥漫着一种奇臭的腐尸味道,让所有在这里工作的人员无不掩鼻而行,叫苦连天。再加上从存放之日起仅仅缴纳过一次押金后,在此后的存放期间,就再也无人为他付钱,所以一年下来已经欠下殡仪馆上万元钱。
  阳水平感到既委屈又郁闷:本来自己这儿的殡仪馆就是一个平台,就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一具临时存放在这里按说跟自己完全不沾边的东西,怎么最后倒成了警方、律师、家属几方不依不饶聚焦的中心呢?甚至几家单位均提出要告自己,凭什么呀?

◎陕西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宣判,原公安局长获刑。当年人死后,警方在做尸检时严禁旁人介入 ■一具需要“特殊服务”的尸体
  那么当初这具尸体是怎么送来的呢?
  阳水平副馆长记得那还是一年多以前的事情了。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南宁市公安局下属的物证鉴定所的法医送来一具尸体,这具尸体已经被解剖过。据送来人说,这个人叫曾仲生,几天前因为涉嫌贩卖毒品,被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拘传带到队部,后来几十个小时过去,这个人就意外死亡在该队部院子里。他们现在受公安局禁毒支队委托,经过家属同意,刚刚给这具尸体做完法医学尸检,现在结论已经出来了,没有发现有涉及公安刑讯逼供的嫌疑;因此,从某种角度看,他们已经不需要这具尸体了;但是因为被害人家属不同意此次的鉴定结论,并且表示还将要进行第二次尸体解剖,因此这具尸体是他们应家属的要求替他们代交押金3000元,暂时保存在殡仪馆的。如果问谁对这具尸体负责,肯定是找家属了。
  由于送来尸体的人是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因此,按行业惯例,殡仪馆一般是采取谁送来的尸体,就找谁说话的行规,将公安局看作了对这具尸体有话语权和决定权的责任人;在其后的日子里,既是殡仪馆副馆长,同时又是该馆法律顾问的阳水平,数次和公安联系就该具尸体如何保存的问题进行沟通。
  原因很简单。这具尸体因为据称还要进行第二次解剖,因此按说他就应该需要“特殊服务”,即不能按照殡仪馆对一般尸体常规保存做法,只要将温度调到-2℃就可以了。因为一般尸体在这里的存放时间也就三到五天,差不多都是由于在等待外地亲人朋友到来瞻仰遗容后,就可以火化了;所以这个温度既可以保证尸体不腐烂,同时,又不至于由于把温度调得过低,而使得尸体僵硬,不便于为其净身穿衣。而这个温度是完全不适用于这具尸体的。因为首先该具尸体已经被解剖过了,尸体在这一个过程中已经接触空气氧化,所以该尸体就比一般没有被剖开过的尸体容易腐烂,同时,这具尸体还要进行一次鉴定,因此保持它的新鲜并且防止腐烂,是当务之急。要想保持尸体不腐烂,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该尸体涂上防腐剂,另一种就是将温度下调至-18℃。而由于此具尸体死因是涉及刑事犯罪与否的定性,因此涂上防腐剂引起的化学反应有可能掩盖真正死因,所以该具尸体的保存不适用于涂上防腐剂,尸体保存只能采用将温度下调至-18℃的做法。但是后者做法已经属于特殊服务,必须要委托方提出才行。
  广西的天气很热,二三月份就会有30℃左右的高温,所以一般性尸体保存肯定不适应该具 尸体,怕尸体出现问题的阳水平于是几次三番地找公安部门交涉,告知他们对该具尸体不进行特殊处理的严重后果。但是据他回忆,每次公安方面都称尸体他们不需要了,只是由于家属无钱,他们才为尸体代缴了尸体保存押金,至于尸体如何保存与他们无关……
  由于怎么也等不到一个说法,所以殡仪馆最终按照惯例将该具尸体作为一般尸体,只放置于-2℃左右的冰柜保存……
  时间转眼到了6月份,这时,有人通知殡仪馆,说家属已经请了北京的法医来重新做鉴定,要从他们车间里提走这具尸体。

■三次尸检都难以查清“隐情”
  2009年6月30日,负责对此具尸体进行第二次鉴定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主任胡志强法医,来到广西南宁市殡仪馆。
  当这具标的物尸体一出现在他眼前,他就愣住了:尸体高度腐烂,气味极其难闻。由于被吸走湿气,该具尸体的一些褶皱部位已风干呈皮革状,而且一些腐烂的部位在往下淌液体。胡法医说他甚至怀疑此具尸体压根儿就没有被冷藏保存过。一句话,该具尸体腐烂的严重程度,是他从事法医这个行业20多年来从没见过的。
  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就是,既然如此,那么根据这么严重腐烂的尸体所做的鉴定结论,还会有效吗?还能科学、客观、真实、不失公允吗?鉴定部门是否应及时提出尸体已经不符合检测标准而拒绝操作呢?
  现实的结果是,胡法医等人还是依据这样一个尸体做出了鉴定结论,而且该结论是维持的第一次鉴定时,由南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所所做的鉴定结论:尸体主人的死因符合“高坠死亡”的一切特征。而问题的关键是,令家属和其代理律师坚持要做这第二次尸检,乃是他们最为关注和试图搞清的要害问题,是人在死亡之前有没有受过外力比如刑讯逼供的伤害?  其脏器内是否还存在其他致命伤?而这些可能由于尸体保存不善,表皮损毁脱落流淌液体,已经很难看出了。这样的鉴定结论又有什么意义呢?
  第一次得出鉴定结论时,尸体是最新鲜的、最原始状态的,也是最能暴露出公安在羁押期间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可惜的是,这第一次的鉴定结论是公安自己做的,由此,它的客观公正性得到家属的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令人不得不怀疑的是,就是公安部门自己做的这第一次鉴定,家属也在里面提出有一些令他们认为是“疑点”的损伤。
  根据第一次尸检鉴定,曾仲生头部、胸腹部以及背部存在多处损伤、出血及血肿。然而,遗憾的是,鉴定书没有对各部位出血、血肿形成的时间做出分析,无法证实各伤确切的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也就是说,从死者存在高坠伤之外的其他伤的事实看,本案定有隐情!更重要的是,鉴定结论也没有对死者高坠时人体着地的姿势和部位做出分析,更使得家属无法对该份鉴定结论“高坠死”的说法予以认可。家属不得不提出要做第二次尸检,但这第二次尸检又由于尸体受到腐烂,令家属质疑它的客观真实性。
  要想启动第三次尸检,首先据说得有检察院的授权,先要说服检察院让他们认为有足够理由和新的证据重新做一次鉴定;其次,具体到此案,就是假使检察院同意再做,检材——尸体本身已经这个样子,不管由谁做,还能得出什么客观真实的结论吗?这一点,说心里话,连被害人家属自己和其代理律师心中都没有底。但不管怎样,他们还是向检察院提出了再次尸检的申请。

■贩毒者离奇死亡在禁毒支队
  2009年初,云南“躲猫猫”事件曾一度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几乎就在同时,另一起“躲猫猫”事件正在广西南宁禁毒支队悄悄上演。涉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曾仲生在南宁市禁毒支队被关押50多小时后离奇死亡,“撞树死”、“高坠死”……相关人员对嫌疑人死因的种种违反常理的解释俨然成为又一起“躲猫猫”事件。
  2009年1月12日,广西南宁平南县思介乡思介村人曾仲生因“涉嫌贩毒”被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同日,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又决定在南宁市的“蒙特卡罗宾馆”对曾仲生进行“监视居住”,由南宁市公安局“上青派出所负责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2日起算”。
  事实上,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并未在“蒙特卡罗宾馆”对曾仲生进行“监视居住”。曾仲生始终被关押在禁毒支队,并于被关押的50多小时后,即2009年1月14日15时许,不明原因的离奇死亡于禁毒支队的院内。
  对于曾仲生死亡的原因,最初,禁毒支队有关人员事发后到平南县思介乡派出所核实查找曾仲生情况时曾向乡派出所介绍说,曾仲生系畏罪撞树死亡。然而,后来由南宁市公安局下属的物证鉴定所2009年2月4日出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曾仲生系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和腹部损伤而死。”
  “撞树死”?“高坠死”?……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的原因,如此悬殊的解释却出自同属南宁市公安局的禁毒支队和物证鉴定所,且任何一种解释都没有相关的客观事实依据,令人无法信服,真实情况似乎又在跟我们“躲猫猫”。鉴于此,死者家属通过其律师于2009年4月向南宁市检察院、南宁市政法委提出控告和重新鉴定申请。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当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受南宁市检察院的委托于2009年6月30日对曾仲生的尸体进行重新鉴定时才发现,保存在殡仪馆冷冻室的曾仲生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根本无法进行体表检验!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胡志强法医告诉记者:我甚至认为尸体根本就没有放入过冰箱里,因为尸表、瘀血都没法看了,只能看骨骼;整个尸体臭得不行。而如果要看是否有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电击、殴打必须看新鲜的尸体;现在尸体则是高度腐烂的没法看了。
  尽管如此,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仍然做了重新鉴定(据有关律师介绍,如果不做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就拿不到高额鉴定费用;因此现时情况是,鲜有鉴定机构会放弃尸检),并在南宁检方并未找死者家属确认相关送检材料及鉴定依据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27日出具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为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但同时,该鉴定也证实死者有其他非致命伤的存在。
  死者家属对于重新鉴定的结论仍然不服,向南宁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多次申诉,强烈要求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然而,至今已事发一年多,却没有任何一方给死者家属满意的答复。

■警方拥有第一次“强行尸检”权?
  一具尸体,存放在殡仪馆,本来留着他的目的就是厘清事实真相,现在的结果却是尸体被毁坏了,无法再从它身上搞清事实真相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这不能不令曾仲生的家属极其气愤。
  同时,他的家属还当即提出另一种质疑:是否涉及人为毁灭证据?是否是有关责任单位为逃脱有关罪责,而指使或者暗示乃至漠视尸体被毁事件的发生?否则,今天尸体的状况无法解释。
  曾仲生死后,对曾仲生尸体做第一次鉴定的是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人死在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鉴定却由南宁市公安局下属的物证鉴定所进行,这本身就让人觉得无法理解。据曾仲生的哥哥向记者反映,得知弟弟死亡后,作为乡下人的他们,一下子就蒙了,完全不知该如何操作;只是听律师说要做法医尸检,他们也就同意了。
  法医尸检依法该由谁做?中间有什么该回避的?他们一点也不知道。这时公安方面就提出第一次尸检按规矩应该由公安部门做;如果你们对鉴定结论有何疑问也没有关系。不是还有第二次复检吗?因此你们大可不必担心结论的公正性(当然,记者从公安方面问到的说法是另一种,他们说当初就让家属去找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但是家属自己坚持选择他们公安部门做的)。
  记者多方走访调查发现:关于嫌疑人死后到底公安能否介入司法鉴定,现行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于相关利害人应该回避的大的政策。虽然按常理分析,谁都知道由南宁市局下属的鉴定机构对南宁市局禁毒支队办案死亡事件做鉴定,自案自查的结论无法信服,但要控告公安似乎还法律依据不足。
  无独有偶。广西南宁的曾仲生,并非是当地公安部门“强行尸检”的第一案。据悉,北京律师苏向祥就曾代理过另一起在外地发生的被羁押人意外死亡案。不管受害人家属如何坚持,当地部门就是不同意放弃对第一次至关重要的法医尸检的鉴定权。
  苏律师说:按说此案因为涉警,当地的法医鉴定部门应当回避尸检,因为本地的法医鉴定部门都是隶属于相应的公安、检察院的。依照惯例,应由其上一级部门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来进行尸检。
  因为这些涉警或涉检的案件,在做法医鉴定时,如果不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尸检,就像昆明最新的这起“昆明看守所内嫌犯自缢”案一样,技术上再好,程序上不公正公开,家属肯定不满意,结果也难有公信力。一句话,即使你是客观公正的,人家也会产生合理怀疑。

■《拘留条例》第32条被指“纵容犯罪”
  不久前,国务院开始向社会上公布公安部《拘留所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人们对里面反映最激烈的条款莫过于其第32条的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针对上面法条关于人死后公安和检察院鉴定责任的“区分”,很多专家提出了很尖锐的反对意见。
  曾仲生南宁禁毒支队离奇死亡案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认为,只要被拘留人死亡,检察机关就应该介入检验,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有非法侵害行为作用于已有病史的被拘留者,导致其病情加剧而死亡,此时可以说是‘因病死亡’,但确应属‘非正常死亡’。法律应该规定检方是唯一的鉴定人员,不能给公安‘留一个口子’,否则后患无穷。如果法律在这里规定‘因病’而死亡的视为‘例外’,公安机关就可以自侦自检自鉴,就有可能产生种种腐败。因为公安既是监管责任人,又是事故鉴定人,这不等于让他自证其错或者自证其罪吗?打个比喻就是让你的‘左手’监督你的‘右手’能行吗?”

“现成的例子就摆在这里:曾仲生一案鉴定结论之所以不能让其家属信服,就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公安人员,嫌疑人死在你的禁毒大队院子中,你作为利害相关人,理应回避;结果你不但不回避,还主动给死者做了第一次法医尸检,这种结论怎么能让人信服?”
  苏律师也认为,我国现在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在涉警案件上该如何进行尸检。近年来,除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主动回避,请独立第三方进行尸检外,“女教师黄静案”、“石首厨师案”、“昆明看守所内嫌犯自缢”案等案件开始时都没有主动回避,造成了受害人的强烈不满,甚至激发群体事件。
  苏律师说,现行的法医鉴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丧失了提供罪证、揭露罪恶的职能,甚至异化成了掩盖罪恶、纵容犯罪的工具。特别是在它依附于不受监督的公权下,在自侦自检自诉的过程中,更易产生此种恶果。大量的事实证明,法医鉴定制度已到了不改不行的境地。
  记者在进一步暗访中了解到,对于涉警案件的司法鉴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基本的立场是“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结果。苏律师所说的自侦自检自诉可能掩盖罪恶的说法并非危言耸听。
  为何大家都在争夺第一次的鉴定权?记者在北京某家权威的物证鉴定中心暗访时,听到该中心主任的另一种说法。他说,其实,按他们这行的业内规矩,一般情况下,后面的鉴定机构不会轻易去否定颠覆第一家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当第一家鉴定单位涉及公安时。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一次所做的鉴定是最关键的。
  如果时间过去久远了,不要说“尸斑”等只有第一时间才会显现的重要证据会丧失,而且一些原始证据的记录都决定了后面的鉴定能否顺利真实,因为有些不可复制的证据,二次鉴定时,只能依据第一次鉴定时留下的书证进行。而这时第一次鉴定时的书证是否客观真实就极为重要了。

■“自侦自检”暴露司法鉴定三大弊端
  曾仲生家属的怀疑,记者在“东北张庆看守所致死案”中得到了认定。因为张庆一案的代理律师恰恰也是曾仲生案的代理人,她便将两个案件复检后不同的鉴定结果给记者进行了剖析:
  2009年6月27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带走,28日被刑拘送到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进入看守所后,监管人员直接采用极为血腥的手段对其进行长时间的残害,竟使其在入所仅80个小时之后,于7月2日在看守所被活活殴打致死。
  张庆死亡后,死者家属多次找长春市公安局,要求尽快查明案情,惩办原凶。长春市公安局表示成立了调查组。第一次通报调查结果说,因张庆情绪不稳定警察安排4名在押人员对其“管护”,没有人打他。第二次又说,是在押人员打的;有干警发现在押人员殴打张庆的行为,但未制止。前后说法不一,极力为个别干警开脱罪责。更令人愤慨的是长春市公安局调查组在公开承认看守所干警有“未制止”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也拒不向检察机关移交。
  最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3名警察与4名在押人员最终能够被起诉并追究相关责任,是缘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称张庆的死因是他“被约束、喂盐、堵嘴、殴打后,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据悉,这已经是对张庆死亡所做的第三次鉴定了。
  前面的两个鉴定机构,分别是吉林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这两家鉴定机构对张庆之死作出的鉴定结论差不多:“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外伤不构成死因,可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
  为何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在此案中“敢于”推翻前两次鉴定结论,一位“道中人”给记者作了一语中的的分析:你只要看看前两次鉴定机构是谁就明白了——不都是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吗?华夏作为社会鉴定机构这行中的权威老大,它怕谁呀?但是到曾仲生案就不同了,他前面的鉴定是谁做的呀?公安部门啊!这能和社会鉴定机构一样吗?( 当然。这只是她的一家之言。事实是否如此,记者无从考证。)
  200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年仅21岁的女教师黄静突然在自己的宿舍里离奇死亡,死时全身赤裸。“黄静裸死案”前后经过五次尸检、有六种不同的死亡结论。学者普遍认为,黄静案穷尽了我国所有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却仍然没有得出最权威的鉴定结论。同样,一年前发生的“瓮安事件”,直接导火线也是因当事人家属对公安机关鉴定结论不满。几起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国司法机关自侦自鉴、多头鉴定体制的弊端。

  有关人士分析指出:目前深为法律人士诟病的司法鉴定体制有以下三点问题:
  一是当事人不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二是司法鉴定透明度不高,鉴定只告知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三是司法鉴定的质证流于形式。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鉴定人有出庭质证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质证少之又少;鉴定人不出庭,质证将难以有效展开。

■“高腐尸体”该向谁问责?
  曾仲生家属认为,存放在殡仪馆的尸体成了今天这个样子,至少三个方面难逃其咎。这就是殡仪馆、公安和检察院。
  既然殡仪馆已经拿出证据证明,他们在此过程中已经很尽职地反复通知公安,询问是否需要对尸体进行“特殊保存”,而公安置之不理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因此,不说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是故意毁坏尸体、掩盖罪责,最起码说是他们失职、渎职才造成的应该不为过吧?
  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此事的责任认定是殡仪馆冷藏设备技术有限导致的,与自己无关;再说,从尸体的法律责任来看,一旦他们当初第一次尸检做出,就已经明确表示他们不再需要尸体了。只是出于人道,他们为无钱支付冷藏费用的家属代缴了押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还对尸体负有法律上的保管责任。而按他们的理解,这个法律责任应该在被害人家属这里,是他们没有尽职,一推六二五,才造成了今天尸体的局面。
  据记者了解,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尸体的处理,我国公安机关长久以来都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的规定作为依据。
  曾仲生家属一听此种说法,气得差点跳起来。他们说,凭什么你公安说法律责任在我这里就在我这里?我被你带进去的是活人,你现在拿个死人还给我,说你们不要了,这算什么?还要我们自己出钱冷藏保管,真是情理难容啊!
  而曾仲生代理人的矛头是直接指向南宁市检察院的。他们认为,南宁市检察院自案发起于2009年1月14日介入该案至今已经一年了,却仍停留在对涉案公安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初查”阶段。按有关规定,这个期限也就三到六个月,可现在已经严重超期而且无任何结论。
  最关键的是,案发后,检察机关没有对涉案的关键证据——曾仲生的“尸体”进行证据保全,以备复检、重鉴之用,而是交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禁毒支队委托看管、冷冻,造成重新鉴定时才发现尸体已高度腐烂,致使重新鉴定缺乏依据;使家属了解事实真相又多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这种情况让家属对死因更加怀疑!对此,南宁市检察院存有严重过错。
  特别是当禁毒支队以冷冻设备技术有限为由,与殡仪馆一道再三催促家属处理死者遗体时,检察院反而支持上述两者的意见,一同催促家属保留尸体已经毫无意义,应该尽早烧掉。检察院在“初检”结论未出之际,再三催烧尸体,难道不是有毁灭证据之嫌吗?难道真要让曾仲生的死因成为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谜吗?检察院应该在此案中担当何种角色?
  讨了一圈儿说法,却什么也没有要到,曾仲生家属傻了。他们已经不知道到底该告谁了!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你管他呢,不行就公安、检察院和殡仪馆一起告;反正我尸体放在这里成了这个样子,与你们都脱不了干系。又有人说:这可不行,告前两个单位,是国家公职机构,属于国家赔偿;而后者是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事赔偿范畴,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能混在一起告呢?问来问去,他们也没能做出一个决定。

■尸检程序法律说得很明白
  云南省检察院法医许刚,是在业内有着良好口碑的专业人士。针对曾仲生一案从司法鉴定到尸体保管中间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及责任认定,从专业的角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他向记者谈了个人的看法。
  他说,曾仲生死亡事件,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出现的,肯定是由检察院立刻介入查办。包括开展外围调查、弄清死亡原因等。因此,第一次尸体检验的主体肯定是检察机关,这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高检院)里,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各地监狱部门都曾开展“处置突发事件”演练,不知道是否也包括嫌犯突然死亡后的处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的确有检察院自身法医能力不够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有能力的机构来做。当然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聘书等手续。并不是绝对不可以用公安的法医做鉴定,鉴定力量不足公安可以派员,但归属管理肯定是由检察院负责——等于是检察院聘请你公安法医做鉴定,这和你公安自侦自鉴完全是两码事。我个人认为,公安自行进行尸体勘验,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里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检察院介入尸检工作完成后,应该告知家属。家属如果不服,应该逐级向上级检察部门提出意见。
  至于第一次尸检之后,该尸体的所有权应归谁?我个人的意见是归还给家属,其权利也只能是家属。此时公安部门的主要义务就是要进行告知:口头书面皆可。即公安认为尸检结果出来,自己方面没有问题,便可通知家属,明确告知他我的义务完成了,之后应该由你们负责了。如果公安这么对曾仲生家属明确了,我认为它的工作就做完了;即公安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如果家属要对尸体进行监护,又没有经济能力,公安可以为其垫付押金,这是好事、是救济,也是合情合理的。
  接到尸检结果后,如果家属不服,应逐级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在此期间,尸体必须进行妥善保管,我认为此时双方——即公安和家属都应该尽责。
  首先,不管尸体归属于谁,办案机关都应该尽责保管,不能听之任之。接受家属复检请求后,你办案机关是有义务保存的,尸体作为主要证据,必须妥善保管——也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我在办案时,都会进行特别告知:口头书面皆可以。包括以下几点:绝对不能按照-2℃常规尸体保存条件,一定要用冰柜,不要冷藏而要冷冻,要低到-18℃等。
  当然家属、殡仪馆,也应该尽责任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如《殡葬管理法》和地方配套的执行的文件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而如想启动新一轮鉴定程序,即开始做第三次鉴定,不是家属说了算。是否还有必要?是否该尸体应该继续保留?是办案机关依据相应规定说了算。《检察机关的鉴定规则》规定了只有符合以下7种情形的(略),才会受理并且答复。即只有检察机关确定有充分理由和必要,而且合理合法的请求,新一轮鉴定才会启动。
  检察机关在审查完毕后,认为不符合再次鉴定标准的,就可以提出对尸体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留肯定要留,如无必要,就可以处理。
  殡仪馆不能决定烧或者不烧。殡仪馆要想火化的前提是持有了《死亡证明书》,既可以是医院出具的,也可以是公安法医出具的;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是依据殡葬法和地方配套条例等做出的。宣布一个人死亡以及做出死亡证明,是公安机关行使它的权力。

■夹在“烧与不烧”之间 殡仪馆度日如年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南宁市殡仪馆的阳水平副馆长已经跑去曾仲生距离南宁市几百公里的老家几趟,目的就是说服其家人在一张同意曾仲生火化的授权书上签字,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
  据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殡仪馆进行火化的前提有两种:一种是有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另一种就是有公安开出的死亡证明。
  现在,他已经拿到了南宁市公安局开出的可以火化的证明,按说他可以毫不顾忌地烧尸了;更何况南宁市殡葬管理的地方条例也授权超过一定期限的尸体殡仪馆可以烧掉,特别是这种严重污染环境、严重腐烂的尸体。
  但考虑到该案件的复杂性,他又不敢轻举妄动。因为死者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已经向他明确表示,一旦他把尸体烧掉,他们就转向他要个说法了。
  很简单,他们说公安本身就是涉案单位,因此在此案中他们开出的火化证明无效。其次,检察院至今还没有得出查实结论。万一,公安构成犯罪,而殡仪馆竟然在结论得出前把罪证毁了,他就得“吃不了兜着走”。再说他们现在还想要起诉几家单位对曾仲生尸体的侵权行为并索赔,劝他不要自己把殡仪馆扯进来。
  除了这些涉法的问题,对阳水平而言,还有更为现实的经济问题摆在眼前:这具尸体存放至今,一年多了,除了公安最初的三千元押金之外,尚欠他们数万元的冷藏保管费。虽然催促多次,公安总说马上转支票来,但一直未兑现。管家属要吧,还不是找骂吗?
  他说:“说到底,我这里就是一家社会服务机构,我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公安部门的涉案尸体保管部门。如果需要,你公安应该拿出经费自己单设专柜。但南宁目前就这么一家殡仪馆,就这么大点地方,就这么有数的一些存尸冷柜。即使没有这些引发争议的尸体还不够用呢!再经常遇到有类似的涉诉案件的尸体引发纠纷,一放就是多少年,还不交费,我们真是承受不起呀!”

  有专家认为,公安机关为查清案件的需要存放尸体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是目前困扰多方的棘手问题。为此,有人提出,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时,可将作为定案依据的尸体的停尸费也列入其内,以此来破解刑案尸证停尸费无人承担的这道难题。
  记者在南宁市殡仪馆采访时,阳水平副馆长一见到群情激奋的曾仲生家属,立即变得如临大敌,马上反复叮咛:你们可不要打将尸体运走的主意啊!这可是违法的。我根本不会让这具尸体离开殡仪馆。到时候别怪我不客气呦!……
  殡仪馆、医院停尸间、火葬场……这些个本来应令死者安息清净的地界,在中国却经常成为“滋事”的发源地。
  一项调查显示:在云南昆明市各大医院里,一些无名尸或弃尸“住”在太平间冰冷的柜子里有的已经长达4年之久。为弃尸保鲜,医院一年要花800万元。300具无人认领的尸体压得昆明各大医院喘不过气来。

■法律空白:尸体归谁所有?
  为什么在我国围绕尸体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业内专家的一句解释使得记者茅塞顿开。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主任胡志强告诉记者:我国是现在国际上很少有的还未对人死以后的死亡鉴定机制以及尸体的权属问题立法的国家之一。
  他说,我国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科学的、完整的死亡鉴定机制,整个环节是空白;从曾仲生案件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为何谁都可以做鉴定?就是没有法律上的说法。《拘留所条例》规定了:凡是在拘留场所发生的命案,一律由检察机关承办。因此按道理说鉴定必须是由居中的、介于二者之间的独立的第三方来做。
  但现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把“鉴定”视为一种侦查活动,这样一来,公安就可以借口把自己的介入,说成是为了案件需要的侦查取证,从而也就逃避了应该坚持的“回避”原则。
  公安和检方的自侦自鉴问题不解决,结论永远理不顺。我国一般基层的首次尸检都非常粗糙,第二次代表某个机关,一般都要维持原来的鉴定结果。有时我们的工作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只要你鉴定得出的结论不是他们委托办案部门想要的,它就全部不认。他们会立即组织他下属的自己的专家重新做鉴定得出他们想要的结论。这样一来,你还想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吗?
  其实,这种司法鉴定体制造成的恶果,我们看得非常清楚。法医体制不该如此,而应该是独立的科学的一门专业技术。长期以来,关于法医能否独立,一直有着争论。在我国,明显是不独立的。如果像我国这样法医鉴定机构隶属于一个侦查机关,怎么能保证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因此,要想根本改变现状,必须改变体制。
  业内人士多年来反复呼吁应该给法医独立的地位,应该就人死以后尸体的权属问题立法。七八年前,每年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此递交提案,我本人也曾写过多篇文章进行呼吁;但可惜的是,七八年过去了,立法的事一直没有说法。
  据悉,我国几年前司法鉴定改革后,只有公、检、国家安全部门的鉴定部门和社会服务鉴定机构这四种鉴定部门,前面三种鉴定部门代表国家。
  现在出现曾仲生这样高度腐败的尸体情形,应该由谁负责?许刚认为这是一个延伸的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尸体问题。首要的问题是:人死亡事件发生后,这个尸体到底由谁来管辖?这才能延伸出第二个问题即尸体腐败的责任追溯——尸体发生问题后谁来检查?谁来履行?保全责任在谁?有无特别要求?其三,谁来管辖谁就有义务。正是因为现在尸体的管辖权混乱,才会产生和出现今天尸体高度腐败事件。
  许刚说,曾仲生尸体腐败案,暴露出我国在司法鉴定体制以及尸体归属权等立法上的空缺。他个人的第一个念头:必须“变革尸体保存方式”,并设置强制性法律规定:谁移送找谁去;谁出钱找谁去。他认为说到底,曾仲生案是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生的死亡案件,管辖权肯定在检察院。但管辖权虽然在检察院,尸体到底由谁来管理?谁来尽义务?目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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