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书文集-马晓海换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5 01:46:56
南京教授马晓海聚众淫乱罪的混乱大PK
作者:王文书   焦点评论   2010-4-13   
针对“南京马教授应不应该定罪”,各大媒体包括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进行了多次混乱的大PK及访谈。

  李银河认为不应该定罪,理由是聚众淫乱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而且行为是自愿、隐私、成人等等。

  方刚研究员认为不应该定罪,理由是每个人每个人的道德,不能以多数人的道德评判少说人的道德。

赞成定罪的有80后律师、雷明光和曹英等,理由是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伤风败俗等等。

为什么这个事件这么轰动而PK又是这么混乱?

轰动是因为这个事件击中了大家对被性自由所迷惑的道德认识。

PK的混乱一个是说明了大家认识上的混乱,另一个是媒体在处理这个时间上的名人偏向以及组织、访谈的无逻辑导致的。例如,对这一个涉及大众的事情却访谈专访名人(尤其是持不同意见的名人)让名人来发表意见;对这一个涉及常识的事件却专门访问专家。在访谈中胡乱发问和胡乱点评。

聚众淫乱及其处理意义重大,涉及到道德习俗、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予以仔细研讨,尽量在社会中保持统一认识。

 关于马教授应不应该依照法律定罪,是个最简单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果证据表明马教授组织并参与多次多人参加的换偶活动,肯定要被判处刑罚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争议的问题是“聚众淫乱罪” 该不该废除?

 实际上该不该废除的废除不是一两个思想火花和画龙点睛的语言就可以解决的,而是要进行一系列的论证:

 第一、确定定义,什么是道德习俗,道德习俗是个人的好恶还是社会共同的意识;

 第二、论证聚众淫乱的行为包括换偶行为是不是一个道德习俗意义上的行为;

 第三、 如果是,再论证聚众淫乱行为行为是不是一种败坏道德习俗的行为。

 第四、如果是,再论证道德习俗对保全社会、保全国家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社会时代发展了,是不是道德习俗的重要性就降低了。

 第五、从历史角度论证,道德习俗的堕落对国家的衰败的影响,尤其是罗马帝国的衰落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主要就是道德败坏造成的,究竟是不是这样?

 第六、再论证道德习俗需不需要保护,如果需要的话,如何保护。

 第七、再论证法律的意义的功能,再论证道德习俗的最低底线需不需要法律的保护。

 第八、如果需要,再论证是不是需要刑法的手段保护。

 第九、再论证刑法如何来保护道德习俗又不至于侵犯个人隐私与自由。

 第十、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是不是能达到这个平衡。由此决定是不是应该废除这个法律规定。

   

本人上面所列每一个论证都需要相关的专家进行仔细考证,需要道德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生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等等进行综合的研究论证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以统一社会认知。

新颖独特甚至与大众意识相反的观点,可能一时得以哗众取宠,但对社会的影响可能恰恰相反。

正确的观点,一定要来自于严格的、合乎逻辑的论证、经过历史经验的检验和充足证据的支持。从这一角度来看,提倡要废止“聚众淫乱罪”的专家显然没有进行这样的充分研究论证。

     附:关于聚众淫乱罪PK的一些明显问题

1、李银河提出“聚众淫乱罪”基本不适用,是个无用的法律,有媒体延伸说:“二十年来马教授将是第一位以聚众淫乱罪判刑的”。我看了真是大吃一惊,这个结论怎么得出的啊,我们研究法律的都搞不清,因为中国法律不是像台湾或者其他国家判例公开国家,尤其考虑到边远地区法院还没达到网络办案的程度,有没有判例没人能搞的清,你是怎么知道这是个死法律的?百度一下,键入关键词:“聚众淫乱2006”或者其他关键词,很容易就找到相关的判例,怎么可以空口撒谎啊。

2、断章取义,李银河说中国宪法中有人权的规定,所以这个聚众淫乱罪是违法了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我就更糊涂了。你看宪法你要看完整啊,明明宪法也有保护道德习俗的规定你怎么不看不说啊?既然是名人就不要误导公众,把法律说完整有这么难吗?

3、聚众淫乱包括群交行为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一直都有,但一直是愚昧和放纵与道德败坏的象征,其行为的增多往往是国家衰败的开始。现在无论这些人是不是有所谓的精神疾病,也不能借助专家之口变成了换偶会导致夫妻关系文明和谐,社会多元进步,国家形象变好的谬论啊。

4、一些专家一个劲的统计美国社会中换偶的比例有多少,无论准确度如何,难道美国的进步是换偶导致的?!事实上,一个国家在从强盛走向衰败的时候,道德败坏行为是不断增多的,专家统计的比例越高,只说明这个社会的衰败越严重,而不能证明换偶行为的合理性,难道这不是很清楚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