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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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扩大居民有序政治参与工作制度

2009-1-5

 

(一)社区党员服务社区的内容

    蔚蓝海岸社区继续丰富党员服务社区的形式,进一步发挥党员服务社区的领头人作用,蔚蓝海岸社区党员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

    2、参与社区重大中心工作,特别是在今年的“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主动到户籍所在居委会进行选民登记,参与投票选举,并积极参选居委会成员。

    3、定期走访居民群众和社区各类组织,收集社情民意,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协助社区建章立制、创新党建工作方式、落实党员责任区制度。

    5、利用所在单位和自身的优势,协助社区培育民间组织典型,积极推进基层民主。

    6、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协助发展社区文化、培育社区特色文化。

    7、参与社区环境美化绿化、开展节能环保宣传等活动。

    8、协助社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

 

(二)社区“民情快递”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社区民主,完善居民自治,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活动空间、服务内容延伸到楼栋,特建立“社区民情快递”制度。

    该制度以社区民意箱、社区民意代表、社区民意征询会等制度为基本内容,完善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网络、群众基础和工作机制,构建“民意随时表达,民情快速反映,民生需求及时解决,民主无时不在”的活动平台,将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民意表达机制

    社区公开电话。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电话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开。居民群众可随时拨打电话反应情况,表达意见;也可直接到居委会向社区干部当面反映问题。

    社区民意箱。在居民楼道或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楼栋,悬挂“社区民意箱”。由专人管理、定期开启,收集居民群众日常投放的意见、建议和求助意向。

    社区民意代表。社区民意代表由社区代表、社区单位代表和部分楼栋由居民推荐的有代表性的居民担任。

    主要职责是联系居民,了解民意;定期开启社区民意箱,收集、整理居民意见、建议和各类求助信息,如实向社区居委会反应;配合居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居民反馈。

    2、民意受理机制

    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通过公开电话、来访、社区民意箱和其他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自己职权和能力范围内负责处理和答复。

    社区民意征询会。是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社区居民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社区问题的日常机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民意代表(居民代表和社区单位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专门听取、汇总、研究和处理群众意见、建议,解决民生问题,议题通常包括“民意代表发言,反映民情民意”;涉案政府部门和社区单位代表发言,解释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自由发言,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决议。

    3、民情回应机制

    分级回应与分类回应。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属于邻里照应、楼道管理方面的求助,社区民意代表与居民小组长配合解决;属于邻里纠纷、社区卫生、生活救助等方面的问题,居委会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的帮助解决;属于政府部门和社区单位责任范围的问题,由居委会出面,通过民意征询会形成决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对于居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可协调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形成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提报,加大解决力度;对于涉及党和政府机关行政行为、思想作风以及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整理后向街道办事处反应。临时回应与长远回应。对于生活求助、社区管理、邻里纠纷等在社区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实行限时反馈制度,从受理到反馈最长不能超过10天,对于解决难度大,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社区民意征询会形成决议后,应先反馈处理意见,问题解决后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居民意见比较集中、比较普遍,在社区建设中带有倾向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应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长远规划,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使同类意见反复出现。当面回应与公示回应。具体问题、个别意见、居民当面反映和署名的意见,由社区民意代表当面反馈;普遍性意见、无署名的意见,在社区事务公示栏上广而告之。解决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意识,对居民反应的实际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规定时限,主动帮助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由居委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谅解,抓紧时间协调或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对所反映问题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事实根据或无理取闹的,加强教育,依法处理。

    4、民情快递监督机制

    实行居民群众监督社区民意代表工作态度、民意代表监督居委会议事质量、居委会监督驻街单位和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的自下而上监督模式。如对处理问题的过程和结果持有疑意,可当面或其他方式质询,实施专向监督。聘请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知名人士为监督员,邀请他们跟踪视察,实施过程监督。在公开群众意见、公开受理过程、公开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建立社区民情事项评议制、听证制、问责制,实施重点监督。

 

(三)社区居民评议会议制度

    为构建和谐蔚蓝海岸社区,促进蔚蓝海岸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提高社区工作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处理社区事务,加强社区居民对社区各项工作的监督。蔚蓝海岸社区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组织有关评议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议组织者:“蔚蓝海岸社区居委会”

    二、评议形式

    1、社区居委会成员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评论。

    2、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进行评议。

    3、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站进行评议。

    4、社区居民对居委会成员进行评议。

    三、评议时间及方式

    1、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召开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全体成员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廉政建设,爱岗敬业,为民办事和带领居委会成员开展社区工作。搞好社区建设,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评议。

    2、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介绍居委会一年来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公布下年度工作计划,社区居民代表对居委会工作进行评议。

    3、每年年终由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评议会,由社区工作站部长就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全体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述职。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听取述职并对社区工作站工作进行评议。

    4、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对居委会成员的评议会。居委会各成员向居民代表陈述履职情况,由社区居民代表对居委会各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四、评议公开和反馈

    1、社区居委会成员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评议情况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主任,并在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需就评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于一周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及时反馈。

    2、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评议意见由社区居委会收集整理后,需于一周内提出整改措施一并在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开。

    3、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工作站的评议情况需告社区工作站,并将居民评议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向全体社区成民公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4、社区居民代表对民委会成员的评议情况,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居委会各成员,于一周内提出整改方案并报街道办事处以及在居务公开栏向社区居民公开。

 

(四)社区居民听证会议制度

    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共同解决社区内关系居民利益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重大事项,以充分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让社区的公共事物由社区居民共同商议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听证会组织者:

    蔚蓝海岸社区居委会

    二、听证会的内容:

    1、就凡是涉及社区或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召开听证会。

    2、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召开听证会。

    3、政府部门或社区工作站确定在社区内的建设项目召开听证会。

    4、其他有关事务。

    三、听证会的形式:

    1、涉及社区或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全体成员,居民代表和听证事项的各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由需要听证事项的相关单位或人员阐明原因、理由和效益以及给社会或社区居民利益带来的影响。

    2、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社区居委会全体人员、居民代表、社区工作站和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居委会主任就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详细的阐述。

    3、政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确定在社区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站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就建设项目的经济投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对社区或社区居民造成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四、听证会程度:

    1、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听证会;

    2、由社区居委会或被听证对象陈述有关问题情况;

    3、在规定的时间内居民按主持人安排的顺序一一向听证对象陈述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和发问;

    4、听证对象单位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五、听证会的公开及处理:

    1、社区居委会对听证的事项、问题、建设项目,要注意收集社区居民的宝贵意见,整理成文,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社区工作建设委员会并将结果通过居务公开的形成向居民公开。

    2、需要政府部门支持解决的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证会后要形成文字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在居务公开栏向社区居民公开。

    3、社区居委会应将听证所有内容的全过程通过居务公开的形式向居民公开,并将居民对听证建设项目的意见报告街道办事处。

 

(五)社区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听取群众呼声的主要渠道,是党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做好社区信访工作,特制定社区信访工作制度如下:

    1、社区领导接待信访日制度。社区每周都要确定半天时间为群众来访日,安排一名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定期研究信访工作例会制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排查矛盾,研究决定问题的方法。

    3、主任亲自开箱收信制度。

    4、保密制度。保管好信件,不得遗失,对举报人的来信来访问题不得泄露,更不得告知被举报人。

    5、来信来访登记制度。收信原件、调查材料、处理结果一并存档。

    6、信访谈话制度。对社区党员、干部如有群众反映问题,问题较轻微,主任可找其谈话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问题较重者,可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这样的形式达到教育保护党员干部。

 

(六)“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议”制度

    蔚蓝海岸社区建立“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制度,该制度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牵头实施,本着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的组成人员:

    社区党组织负责同志1人,居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1人、居住本社区的党员干部三至五人、居民代表三至五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制度的主要目的:

    1、广开言路,让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献计献策;

    2、集中民力,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组织的活动;3、为民办事,让社区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得到落实;

    3、化解矛盾,让社区居民实现自治并扩大基层民主;

    4、接受监督,让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评头论足”。

    三、“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的职责:

    1、坚持居民广泛参与的原则。“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的小组成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组,凡是本社区的居民都可申请参加,并代表社区居民向社区组织提合理化建议,对社区建设实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不能够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向居民及时说明情况,到条件成熟后立即办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快捷的原则。对居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公开栏,向社区居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区居民间意见和建议,形成统一意见后,本社区无法解决和落实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由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出面帮助协商解决。

    4、坚持“扶困帮助”的原则。对本社区居民中生活存在困难的,发挥本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对其进行帮助,增强社区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

    5、坚持服务居民和让居民满意的原则。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出发点;社区环境保护,以服务居民为着眼点;社区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以提高居民“德、智、体、美”为着力点;社区各项工作,以居民满意为落脚点。

    6、“社区居民民主议事会”召开的时间是每星期六上午进行。

 

(七)社区社情民意反馈机制

    蔚蓝海岸社区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针对蔚蓝海岸高档社区、居民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特点,在原有的社情民意反馈途径的基础之上增加了网络收集民意的方法,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馈机制,畅通居民意见表达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一、领导小组

    主任:胡步明 陈润滋

    副主任:姜定文

    委员:王少娜 宋淑芬 杨华林雪云 张灵珍

    二、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社区居民的责任意识,提高群众监督的效果,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社情民意反映机构,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来访人所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有关方针、政策。

    (三)详细阅读来信的全部内容,耐心听取群众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弄清问题的实质,并详细做好来访登记,重要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认真扎实,在工作调研时,做好社情民意收集工作,对有益建议、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对上级转办件要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

    (六)工作站在每年对该年度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总结大会上向社区居民代表通报。本工作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聘请民情信息员。社区在居民中间招聘有相关条件的社区志愿者,定期召开例会,听取、收集和反馈社情民意。

    (二)设立民情服务中心。社区设立了民情接待点,主要是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以及社区调解室,开通民情信箱和民情热线电话,配备专人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或来访,及时解答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三)召开民情恳谈会。规定社区干部和社区民意反馈志愿者每月召开一次民情恳谈会,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

    (四)蔚蓝海岸社区设立“社区心声“栏目,做到“群众有投诉,居委会有回复。群众有意见,居委会有解答。”为了实现平等互动,“社区心声”充分运用部门反馈的在线回复机制、民意征集的在线谋划机制、直接沟通的在线访谈机制,有效地解决居民的一些实际问题,推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社区工作站效能,初步构建“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社会治理雏形。

    (五)社区居委会及时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要关注和挖掘社区居民反映的问题,从中捕获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八)蔚蓝海岸社区居民论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社区居民论坛定名为“蔚蓝海岸社区居民论坛”,简称“居民论坛”。是专供社区居民就社区内居民所关心的时事和社会问题进行互相交流和讨论的场所。

    蔚蓝海岸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蔚蓝海岸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居民论坛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机构。

    居民论坛定期开展活动(每季度一次),论坛所讨论的问题由社区居民、业委会、物管公司等社区内民间组织提出并由工作站和居委会共同筛选确定。

第二章 管理规则

    工作站和居委会有权对居民所反映的关心热点话题进行筛选,并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和邀请相关话题专家进行讨论。
    工作站和居委会对社区论坛的管理,接受居民咨询与投诉,并对居民论坛的开展进行进行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 社区论坛与社区居民的约定

    社区论坛参与嘉宾对发表观点的行为和发表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违反我国任何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社区论坛不欢迎以任何偏激形势讨论政治问题。
    不得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不得发表带有宣传邪教、宣传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以及影响社区论坛声誉的言论。
    不得鼓吹各种违法活动,不得教唆他人进行违法和违纪活动。
    不得骚扰、伤害他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污蔑、诽谤、诋毁、污秽、黄色、带欺骗和伪装性质的言论。
    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和尴尬他人,不得发表攻击他人人身的言论,不得使用冒犯民族和种族的语言。
    保护参与嘉宾和社区居民的权益,不得利用社区论坛作为平台,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 附则

    工作站和居委会有权对因天气问题或其它不可预期与抗拒的事件而导致论坛时间的更改以及变动。
    参与社区论坛的嘉宾和居民因违反社区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负,工作站和居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社区居委会议事协商制度

议事协商委员会制度

    一、季度例会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在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知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议事协商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予以撤换。

    三、审议修改制度。年终议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分片负责制度。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按楼层或单位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负责片区群众的意见,同时负责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学习培训制度。议事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协商会成员培训。

    六、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  议事会成员,由议事会成员,由议事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补。

议事协商委员会职责

    一、民主议事。议事协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代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那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表决;代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对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

    二、民主监督。议事协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代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内的其他工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和其他服务型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他工作机构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浪琴屿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明确深圳市南山区浪琴屿花园(以下称本小区)业主大会的职责,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有效行使业主的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下,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修改、制定本《浪琴屿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

    第二条 浪琴屿花园业主大会(以下称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全体业主组成,是本小区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和公共利益管理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代表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所在辖区社区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大会的职责和议事方式

    第五条 业主大会职责(议事范围):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等;

    3、选聘、解聘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5、决定对本小区内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6、决定专项维修基(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7、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

    8、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代表全体业主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的人员进行处置的意见作出决定;

    10、决定本小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分为会议方式和书面方式两种。会议方式即集体讨论的形式,书面方式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每次会议具体采取何种形式,根据会议议题及现实可能,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定于每年的10月份举行。

    如有发生涉及本小区多数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形,经业主委员会或符合法定比例(不少于全体业主的20%)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符合法定比例(不少于全体业主的20%)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

    1、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的签名文件。

    2、能够证明签名的业主符合法定比例的文件。

    3、有具体的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文件。

    缺少其中一项文件的,视为未提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或有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市、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将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和将付诸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等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及投票人资格;

    (六)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如果有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其委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每个单元、每栋的业主为一个业主小组。每个业主小组可以共同委托本栋1至3名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若到会业主代表能够代表本小区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则业主代表大会等同于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50%)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第十五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六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第四章  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需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

    具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业主联名提出议案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逾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或提出议案的联名业主数量不够20%以上投票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包括:

    (1)    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委员会聘用的执行秘书的报酬的议案。

    (3)    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的议案。

    (4)    关于批准或解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议案。

    (5)    关于物业管理费预算的议案。

    (6)    关于本小区网站建设相关问题的议案。

    (7)    关于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等的议案。

    (8)    关于专项维修基(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议案。

    (9)    其它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

    第二十条 在业主大会审议提案时或表决前,提案人应当尽可能对所提交之提案予以必要的说明,尽量对业主或业主代表针对该提案所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若业主大会对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基(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内容的提案作出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而且必须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事一决作出表决。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重要提案外,业主大会对一般提案作出决定,只要经与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会议表决可以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二十天内在本小区内公告栏或其它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内共有财产和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和代表人。在《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5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委员3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小区正式业主(以最新的产权证为证)。

    (2)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未在本物业开发商公司任职。

    (6)担当过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主、被刑事处罚过(过失犯罪出外)的业主不得出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三年期满,重新选举,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

    2、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会议举行之日7日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联系方法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3、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

    公告期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和选票以公告或其它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

    1、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选票应当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2、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有有的物业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票。

    3、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

    4、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5、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如投票期满后,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定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

    6、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来排序,所得赞成票在前5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组委员会。若出现同票现象,无法确定前5名,则延长投票时间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

    7、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人借款或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程序:

    1、在业主大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50%以上的业主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2、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全体业主的50%以上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3、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不给以任何补偿;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4、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被罢免而形成的业主委员会的缺额应按本规则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5、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由补选后的业主委员会按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义务配合所在辖区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等做好本小区的社区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治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协同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与城市规划、城管、交通、环保、环卫、绿化等单位和部门沟通、配合,不断改善本社区及周边的生活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采取积极态度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以及视讯传媒等公用事业单位合作,做好本社区的综合配套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经 2007年  月  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在此前发布的关于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的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本规则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在本规则生效期间,如发生须由业主大会决策而本规则未加规定的事项,以当时生效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十一)浪琴屿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了贯彻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切实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本制度要求进行: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应当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对涉及会议表决(决定)、讨论的事项,可将本人意见、建议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书面委托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表达。
    三、本次会议内容、时间一般在上次会议上确定,会议时间原则上定在双休日。会议上无法确定的,由会议召集人另行通知。应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在小区告示栏、小区社区论坛互联网公告及将有关材料送达每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四、对会议将讨论研究的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包括发言提出意见的依据、必要的调研、有关数据资料等。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会议有过半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对涉及拟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拟订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及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后再离场,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可提出更正或将意见写在会议记录上。委员拒绝签字的,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注明情况备查。
    七、小区业主有权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进行。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以及委员出席、请假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告示栏、小区社区论坛互联网一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十二)社区老年人协会章程(节选)

    协会性质

    由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在社区开展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老年五有”,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

    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科)和南山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会员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2、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社区“两委”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推进老年人协会及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

    4、提供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1、承认本协会章程,年满50岁,在本社区居住满半年以上。自愿参加协会并积极参加协会下属一个或多个活动团队活动的男女居民。

    2、周边社区老人符合条件并有一定特长、爱好者也可以申请入会,但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30%。

    3、填写入会申请表,缴纳会费(一年10元)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办会员证),由各活动队队长统一到有关人员处办理手续。

    会员权利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会员义务

    1、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2、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

 

(十三)社区民间组织联席会议机制

一 总则

    (一) 为加强社区民间组织之间的联系,密切社区民间组织及辖区各单之间的沟通,积极探索新时期社区社会工作的新路子,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区文化环境,特制定社区民间组织联席会议制度。

    (二)社区民间组织联席会议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镇社区管理的发展要求,以提高民间组织党建覆盖率、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有效性、增进社区建设合力为目标,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社区各民间组织与辖区各单位共同参与,把条块单位组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工作制度。参与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之间是民主、平等、合作的关系。

    (三)为连接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把民间组织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这一组织载体。在社区中形成民间组织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新机制。

    (四) 民间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宗旨是交流、协调、共建,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文明共建。

二 成员单位及成员的权利义务

    参加社区民间组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一)蔚蓝海岸社区党总支(二)社区范围内各单位。如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等(三)社区各民间组织(四)社区内各种企业(五)社区居委会、业委会。

    每个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如原参加人员有变动,可由会员单位决定另派人员参加。

    成员单位的义务:(一)成员应遵守联席会议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认真执行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或意见。(二)成员之间应互助互利,及时提供本单位的工作经验和信息,相互学习,平等交流,尽可能做到社区资源共享。(三)在协商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其他成员单位提出的协作要求。

    成员单位的权利:(一)向“社区民间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质询的权利。(二)向社区“社区民间服务中心”提出协作要求的权利。

三 职责任务

    社区民间组织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成员单位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专题)走访、学习等活动。(二)对社区和谐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各方的行动。(三)协调驻社区单位和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共同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四)增强凝聚力,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活动。协调社区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形成合力,为居民搞好服务,努力创造环境优美整洁、社会秩序安定、居民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四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由蔚蓝海岸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服务中心主任,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服务中心协调工作;设委员若干,由辖县内主要单位负责人担任。

    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职责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具体实施会议决议,协调各方行动。

    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通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工作,所作的重大决议决定必须经过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协调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党建工作联席会议。

五 工作制度

    (一)社区社区民间组织联席会议建立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请假等制度。

    (二)联席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平等协商、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的办法,充分尊重每一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对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写入会议决议。

    (三)每次会议后及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与会单位。下一次会议,各单位应报告本单位执行会议纪要的情况。

 

(十四)社区义务文明监督队队员公约

    为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活动的开展,我们业主、家属在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的支持下,组建了一支全社区性的跨社区群众社团的义务巡视队,为了把这支队伍办好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自愿加入社区义务巡视队。积极参加巡视队的各顶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二、积极宣传“构建和谐社区”的重大意义,向群众宣传,向家属宣传。

    三、认真执行巡逻队任务,面对社区内各种的不文明习惯,要勇于劝阻,勇于解决各种矛盾,同时要注意方法,以说理教育为主。

    四、值班时要佩戴袖章,要有两个人以上才能巡视。

    五、有组织,有纪律,服从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急事提前向组长请假。遇到情况应及时汇报反映,做好记录。

    六、考核:分考核和考绩,每季度一次,累计年终评选模范队员奖,考核由组长及副队负责。最后由队工汇总。无故两次排班缺勤者则取消以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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