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续签合同要给员工补偿--中国三和招聘网 深圳三和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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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续签合同要给员工补偿资讯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09-12-18 11:27    被浏览次数:2347

网友疑问:

    我从2005年12月起,在南京一家公司上班,到今年12月劳动合同结束。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我继续签约,是否应该给我补偿?

    律师解答:

    根据2008年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对你进行补偿:1、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合同约定待遇(如工资待遇、职位级别等)后,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决定不再和你继续签约,那么公司就必须对你进行经济补偿。

    对于补偿年限和额度,《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六个月算,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按照你的情况,合同如果终止,公司应至少补偿你2个月的工资(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一年整,补偿1个月工资;2009年1月1日-12月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则无明确规定)。

    另外需注意的是,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得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