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公社5]人民公社与水利建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1:58:02
作者:大于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 672    更新时间:2010-4-7         荐   【字体: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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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公社5]人民公社与水利建设
前不久新华社报导:中国已经指定一项大型经济刺激计划中的200亿元人民币(30亿美元)用于改造农村地区的危险水库、改进灌溉网及提供清洁饮用水。11月18日下午,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副总理回良玉说:“我们的目标是到2010年加强重要水库的安全,到2013年为所有农村居民提供有保证的饮用水,到2020年完成全国各地大规模灌区的储水设施建设,”
人民公社的产生与对中国农业发展起到的作用都与水利建设密不可分。乾旱与水灾是中国长期以来面临的困难问题,1958年为了改变农业生产的落后面貌,加快农业发展,首先的困难就是水的问题。进行水利建设,靠一村一社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社与社的协作,正是水利建设的需要,催生了人民公社。实际上,人民公社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发展生产力。
人民公社期间,农田水利建设掀起高潮,全国共建起了七、八万座大小水库及相应的灌溉渠网络,使我国的灌溉面积在1980年以前以每年1700万亩(3.5%)的速度增加。到1980年达到7.33亿亩。去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秘书长、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说,目前中国的85000多座水库中,超过三分之一存在病险。每到7月份开始,一直到8月份结束,这两个月内睡觉肯定睡不安宁,我最怕的事就是半夜来电话。“这两个月经常半夜自己醒来,就是做梦发水了,一醒就睡不着了”。这些水库绝大部分就是人民公社时期建设的。
“分田到户”后,我国水利建设落了潮。人民公社的解体,不但难以建设新的水利设施,原有的水利设施也失去维护甚至遭到人为破坏。据报导,目前我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水库按官方口径被定义为危险的,三分之一的县乡没有足够的水利基础设施。
现在,中央拿出200亿把水利建设作为经济刺激计划中的重要部分,实在是一着利国利民一举两得的好棋,2010年后,水利部官员应该可以睡得安宁。
下面是江苏省水利厅张嘉涛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的开头部分,可以作为了解这个问题的参考。
附: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及相关问题的探讨(江苏省水利厅张嘉涛)
http://www.hwcc.com.cn 2002年2月4日 《中国水利》2002-1 编辑:chentao
当前,农田水利建设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问题都是因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带来的,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及相关问题。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体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为农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壮大和政权的巩固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从表面形式上看,几十年来农田水利建设在做法上并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都是财政适当补助,农民出工出劳。但从深层次分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时期,国家集中力量在所有制问题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在“均田地”的基础上,试行和推行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是农户。国家开始着手大江大河的治理,如大规模的淮河治理就是在这时拉开了帷幕。农业生产的水平和要求均比较低,因而农田水利建设也比较少,主要是一些田间工程,由农户各自负责实施。
第二阶段——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在所有制上产生了重大突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即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这一时期农村的所有制形式是集体所有制。因而这一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当然就是公社集体。应当承认,集体所有制具有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一些大事情的优越性。在人民公社时期,农田水利建设高潮迭起,取得了重大的成绩。可以说我国农田水利的大框架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
第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农村各项工作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农田水利建设也不例外。这一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情况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一是80年代,这一时期农田水利建设主体缺位,集体已经逐步从农田水利建设中退出,而农民也没有搞水利的紧迫意识,农田水利建设处于低潮,农业生产主要是“吃老本”,依靠多年积累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维持正常生产。二是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治水高潮的形成,农田水利建设也相应步入较快发展时期,新建并更新改造了一大批水利工程,保障了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发展。这一时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成就,但是,建设主体不够明确。从表面做法上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是政府组织发动并适当补助,农民投劳筹资兴建,事实上,政府认为是在给农民办实事,农民又认为是在给政府出工,谁都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建设主体。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成就主要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得益于1991年那场大水,促使各级政府对水利工作的反思和重视;另一方面得益于“两工”制度的建立,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一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1993年又把“两工”写进了《农业法》。“两工”制度的建立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投入保障。尽管如此,由于建设主体不明确,农田水利建设持续发展缺乏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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