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人事局_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2 21:11:18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文登人事局   2009-08-04 09:12:41 作者:kgb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发〔2007〕79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中小学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1〕89号)及其他有关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小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中小学教师岗位。
    中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包括:
    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
    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l%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  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小学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中小学岗位设置要适应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中小学,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学,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学校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主题词:专业技术  岗位管理△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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