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亵渎:陈有西奇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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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亵渎:陈有西奇文批判szq @ 2010-2-10 10:44 阅读(48) 无评论 推荐值(0)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法律的亵渎:陈有西奇文批判

 

引言:李庄案曝光后,中青报的一篇普通新闻报道《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触动了陈有西大律师的脆弱神经,他在暴跳如雷之余奋笔疾书创作了惊世骇俗的《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一文,该文论点充分,论据不足,论证为零。除了歇斯底里的嚎叫和丧心病狂的人身攻击外,就只剩下陈大律师对中青报文章观点的肆意歪曲和恶意理解,这充分反映了陈大律师对不同观点的偏激和无知。只许律师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法律面前律师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充斥着整篇文章,为了揭露该文的荒谬和无耻,本人将逐段进行批判。

欢迎大家在阅读时,参照《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和《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两篇文章对本文进行批判。

 

第一段批判:先入为主,否认事实。将新闻报导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无限上升到“客观真理性”,肆无忌惮地践踏新闻自由

 

一开篇,陈大律师就抛出了他的第一个论点:中青报记者使用“律师造假门”是人为杜撰的,是在哗众取宠。该论点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他认为“律师造假门”这个词是杜撰的,一种是他认为“律师造假门”这件事儿是杜撰的。通观全文,后者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过为了避免主观武断,犯陈大律师同样的错误。两种观点,本人还是一一批判下吧。

第一种理解批判

还好,在这种理解中,陈有西大律师只认为“律师造假门”这个词是杜撰的,没有主观臆断“律师造假门”这件事儿是杜撰的!这说明他在写这句话的时候还没有“愤怒”到,在“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的情况下,就断然否认李庄的“律师造假门”,还算具备基本的理性吧。

查了辞海,杜撰一词的解释是:臆造;虚构,谓没有根据地编造!明显含有贬义色彩!它的同义但不同感情色彩的词汇有:创造,创新,发明!这些词都反应了一个基本意思:一种不存在的事物在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下产生了。按照这个意思,“律师造假门”这个词的确是新发明的词汇。不过“律师”这个词早已存在,“造假门”这个词也不是新词。把两个早已存在的词组合起来,表达一个联合意思,而这个联合意思并不改变“律师”和“造假门”两个概念的本质属性,怎么能算是“没有根据的编造”呢?汉语的词汇就是在这种发明创造中逐渐丰富的啊!为什么正常人看到这个词想到的是“发明,创造”而陈大律师想到是“杜撰”呢?这说明他的内心产生了某种不良情绪。

至于哗众取宠,辞海里的解释是“以浮夸的言论迎合群众,骗取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这个成语描述了两个部分:第一动机,哗众取宠的动机是为了群众的需要和群众的信赖支持第二手段,用浮夸的言论骗取迎合。

动机出发点是好的,手段是卑劣的。使用了这个成语,说明大律师赞同中青报记者的出发点,但不赞同他们言论的“浮夸”,不赞同他们“骗取”的行为。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看“律师造假门”这个词汇是否算得上“浮夸”,是否是在“骗取”。其实只要看看在这个媒体报道的案子中有没有“律师”,有没有“造假门”,以及通过“律师造假门”这个词我们是否能得出前面两个意思并且不多于这两个意思就可以了。如果能,那就说明这个词是恰如其分的形象描述,不存在“浮夸”更不存在“骗取”。因此,这个成语的使用,不过是陈大律师不顾客观事实的又一种情绪宣泄罢了!

 

第二种理解批判

陈有西大律师认为“律师造假门”这件事儿是人为杜撰的,是中青报在哗众取宠!这说明他从根本上否认了“律师造假门”的事实存在,认为这是荒谬的,虚假的!

 

大律师的理由之一: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媒体没有资格“定罪”,这是在未审先判!

既然陈大律师口口声声说中青报在进行审判,那么请问他们给李庄判了多少年啊?附不附带民事处罚啊?剥没剥夺政治权利啊?李庄当庭有没有要求上诉啊?哪些证据被法庭采纳,哪些证据被法庭驳回呢?为什么他答不出来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中青报没有像他一样在代替审判机关断案!他们不过是在客观如实地报道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公检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案件的详细介绍。至于这些证据是否能被法庭采纳,李庄是否有罪,那是法院的事儿,与媒体无关,不能将对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无限上升到“客观真理性”,否则,除了法院,中国将没有任何组织具备采访报道刑事案件的资格。

按照惯例,只要新闻报导素材的来源是可靠的,采访对象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媒体自己编造的,那么这则报道就符合客观真实性的要求!至于采访对象说的是不是真理,与媒体无关!请不要混淆了新闻报道的“真”与“对”“假”与“错”,无视这些,只能说明陈大律师的无知和偏见。

从“躲猫猫事件”, “杭州飙车案”,到“成都公交车自焚案”,哪一起案件的报道不是在审判之前作出的?哪一起案件的报道中没有描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按照陈大律师的逻辑,这些报道是不是也是杜撰出来的?

陈有西在审判前当着媒体的面宣称李庄无罪,而法院却判李庄有罪,请问大律师先生,报导你这些荒谬言论的媒体是不是也在搞您口中的“未审先判”呢?这种报导本身是不是也是虚假的呢?

一开始我以为陈大律师真的是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声讨他口中所描述的那种“未审先判”,后来发现,我被他骗了!当新京报,法律网和他的学术网上,出现了大量“未审先判”,认定李庄无罪的新闻报道时,我并没有发现他站出来疾呼“媒体不要代替法院断案”,为什么呢?原来他不是真的在反对“媒体审判”,他反对的不过是不利于李庄,不利于律师的“媒体审判”。如果当初中青报的标题改为:“重庆警方污蔑律师造假门”恐怕他就不会认为中青报的报道是“奇文”了吧!在同一件事儿上搞双重标准,充分暴露了他打着“法律”的幌子,干涉新闻自由,当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的伪君子面目。

 

大律师的理由之二:“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

首先这又是一个歧义句。大律师先生,您否定的究竟是“中青报认为该案急速曝光”呢还是“急速曝光”本身?如果是前者,中青报“急速曝光”,描写的是案件曝光的速度,并不是您理解的案件曝光的范围,13日批捕,14日能独家报道,说明记者介入的时间肯定在14日之前,这难道不够急速?至于后者嘛,时效性是新闻的基本要本要求!这不是上诉状,不是审判书,难道因为一则新闻报道及时,就断定它是虚假报道?杭州飙车案,晚上8点发生,10点网上就有了相关新闻报道,它是虚假报道?美军进攻伊拉克,第一枚导弹还没落到伊拉克本土,CNN已经宣布战争的开始,它也是虚假报道?您怀疑一切的精神值得赞扬,但打倒一切的勇气就不值得提倡了!

其次,该案件的报道最初是独家报道,怎么会成为你认定这则报道是虚假报道的理由呢?我莫名其妙!相关部门选择向哪家媒体主动透露案情是他们的权利。就像明星大腕可以自由选择接受哪位记者的独家专访一样,即便您是法律专家,也拿不出禁止公检机关向媒体独家报道案情的法律依据吧!能够独家报道,是所有媒体梦寐以求的事儿,可惜在您的眼里竟成为了弄虚作假的代名词!除了证明您平日里高喊“无罪推定”的口号是在逢场做戏外,更加证明了,你对中青报的偏见已经深入到了骨髓……

事实上,就在中青报的独家报道发表后,各大网络媒体,平面媒体纷纷转载,这也说明了其他媒体对中青报这篇报道的肯定!当然了,那几个和中青报积怨很深的媒体以及西方反华媒体除外

大律师的理由之三: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在这段论述中,陈有西大律师从法律的层面对“造假”一词进行阐述,主观认为文中所提的“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而口供不属于证据,因此李庄没有触犯《刑法》306条,因此……因此……这篇文章是虚假报道?能推的出来吗?也能!,除非重庆警方说根本没有李庄这个人,更不存在李庄因为伪造证据被捕这件事儿,一切的一切都是和李庄,和律师有着血海深仇的中青报记者编出来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能推导出这篇报道是虚假报道!陈有西大律师,你自己相信这个前提吗?再强调一遍,李庄的有罪没罪与这篇报道是否是虚假报道没有必然因果联系!李庄有罪推导不出,李庄无罪也推导不出。

在中青报的报道中“造假”一词共出现过10次,标题中使用过“造假”,龚钢模的自述中使用过“造假”,记者描述个别公安干警违法乱纪时,也使用过“造假”,每一个“造假”在特定语境中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不能简单用“制造假的证据”来以偏概全,这明显缩小了“造假”这个概念的外延。记者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无法界定“口供”和“证词”之间有什么区别,更无法知道“口供”算不算证据————因为这在法律界也有争议——所以他使用“造假”一词,来模糊性地描述李庄的犯罪事实。这恰恰反应了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这则报道中实事求是的客观与准确!不要忘了,这是新闻报道,不是起诉书,更不是判决书!不需要使用法律专用概念!

 陈大律师的上述三种理由都无法证明中青报的“哗众取宠”和“杜撰”。记者不过实在履行一个有良知的优秀媒体人应尽的职责!而陈有西对这篇普通报道的过度反应和恶意理解恰恰反应了他的偏激,狭隘和思维混乱!

 

第二段批判:以偏概全,挑拨离间,恶意破坏律师和媒体的关系,把李庄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强加到全中国律师的头上

 

这段开篇,陈大律师就使用了“以偏概全”四个字来描述中青报的报道,并引用了中青报关于个别律师犯罪行为的描写,从而污蔑中青报的这篇文章是在抨击全体中国律师,恶意丑化全中国律师的形象。

说的不错,的确是在“以偏概全”,不过不是中青报,而是陈大律师你自己!

我不知道你如何能从记者对李庄一个律师恶劣行为的描述推导出记者是在“恶意贬损”全部中国律师。我更不知道你如何能从一位重庆政法干部对那些施行“潜规则的”的北京律师的描述,推导出作者认为所有的一万六千多北京律师都在实行潜规则。莫非您的逻辑告诉您,李庄=全国律师,北京的施行“潜规则”的律师=北京全部的律师?北京的律师们不会这么认为,全国的律师更不会这么认为!而你对这段描述的恶意理解却实实在在的把这些无辜律师绑在了李庄一个人的耻辱柱上,将他们推向了法律的对立面,甚至道德的对立面!这既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道德的!如此心急火燎地诽谤 “全中国的律师”,你的用意何在?

 

 

第三段批判:断章取义,张冠李戴,恶意歪曲中青报记者的论点。通过批判这种“人为加工”过的论点,对记者进行了丧心病狂的人身攻击

 

   为了进一步煽动律师们的情绪,丑化记者的形象,陈大律师处心积虑地将新闻报道中原本独立的两个段落加工成一个段落来引用;把记者引用的数据和重庆政法系统官员说的话强加到了一个人身上。于是记者的论点就被陈大律师恶意歪曲成如下的四不像“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陈大律师,你这么做不仅误导了读者,也有损你作为“知名律师”的学术形象啊!

   请大家看看中青报的原文: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这句话在原文中是一个独立的段落,是作者引用的一段资料,资料的来源不详,因此我们无法断定数据的可靠性与权威性。即便作者本人认同这个数据,至少从这句话中推不出陈大律师所说的“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因为败诉率高不等同于诉讼无用,在胜诉和败诉之间存在中间地带,这种中间地带同样对当事人有益!

  请大家再来看看中青报的另一个独立段落: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陈大律师在引用这段话时,故意将它和作者引用资料的那段合为一体,并人为地删除了最后这句“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让读者们误以为文章所说的造成“第二次伤害”的是全体刑辩律师,而事实上承接这段话的应该是政法官员所说的上一段话,原文如下: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于是我们看明白了,文中所提的造成“第二次伤害”的律师,不是所有的刑辩败诉律师,而是像李庄那样拿着当事人的钱去找“潜规则”而败诉的律师。作者引用数据不过是要表达这种找“潜规则“的律师败诉的概率很大,是不道德的,是对当事人的欺骗!

      把羊头安在牛身上,自然可以批评他是个怪物,陈大律师啊,您果然是搞“文字狱”的高手!真的对的起杭州大学中文系对您“语文知识”的培养,可惜现在的这套吃不开了,老百姓不是傻子!如果倒退个30年,在文革的岁月里您应该能大有作为!

 

第四段批判:篡改法律条文,歪曲法律概念,将他自己对法律条文的主观理解当成真理。利用自己的“专家”身份误导读者,避而不谈法律界对这种理解的争议

 

   “专家”就是“专家”,引用法律的条文,竟然可以人为加工。就算我们这些贱民们都没有文化,您也不至于如此忽悠我们吧

在第四段中,陈有西首先引用了《律师法》中的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鄙人是法盲,为了避免再次被人欺骗,现将《律师法》中的原文引用如下,看看和陈大律师这位法律专家引用的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原文说的是不被监听,而到了陈大律师那儿变成了不被监视,到了李庄那儿更邪乎,变成了“既不被监听,也不被监视”。大律师啊,大律师,你千万别跟我说,你们的这种行为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呵呵,一个“听”,一个“视”,一字之差,意思大不相同。

    不被监听,保证的是,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对话不会被公安,检查机关偷听,而且偷听到的内容作为非法获得的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纳。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会见时,可以有第三方在场,但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能听到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谈话,即便不小心听到了,也不能作为指证其犯罪的证据!

不被监视,要求的的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完整会见过程不能有第三人在场!

事实上,在李庄案的庭审过程中,重庆检方并没有拿出任何龚钢模和李庄会见时第三方监听到的证据,这也更好的解释了为什么李庄敢在有第三方监视的情况下教唆龚钢模当庭翻供(如果真像你“想象”的那样,有监视行为的话),因为重庆方面在李庄和龚钢模会见时依法充分保证了律师的会见权!

    为了继续证明重庆警方“违法”,陈有西又说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

    陈有西是法律专家,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制定过这样一条法律,规定将经侦查机关批准的所谓“侦查内幕”公布是违法的。事后证明检方在庭审中提供的大量的证据,在这则报道中都没有公开!试问如果涉及到的“侦查内幕”是能干涉到侦查机关办案的机密,那么这位记者同志又是如何得到这些“内幕”“机密”的呢?像李庄一样通过收买谁得到的吗?还是侦查机关主动提供的?看来记者违法不违法无所谓,关键在于大律师们认为他违不违法!这就是陈有西的“法律”吗?

   更可笑的是,陈有西接着说:“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

真搞不懂这位大律师是在装糊涂还是真糊涂,竟然把媒体的“话语权”和法庭上的“话语权”混为一谈。因为李庄在法庭上有话语权,所以他在媒体中就也该有话语权,这就是他的逻辑吗?在这位专家的“法律”中,没有采访被拘押中的李庄是违法行为吗?

      新闻报道不是庭审,选择采访谁,采访什么,是新闻媒体的自由,也是新闻媒体根据实际客观采访条件权衡的结果。李庄的“话语权”体现在法庭上,不该体现在媒体中,他根本就没有法律规定的强迫媒体采访报道他言论的权利,既然这种权利原本就不存在,那么自然不存在“丧失”。

    媒体没有采访李庄,龚钢模就被陈大律师扣上个“专政报道”的帽子,那么在李庄案中,搞这种“专政报道”的媒体比比皆是,也包括大律师的学术网。当这些媒体单方面报道陈有西和高子程关于李庄无罪的理由时,是不是也意味着,检方的话语权被剥夺了?那这种行为是不是也违背了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呢?

    事后证明,中青报虚心地接受了大律师的“批评”(或者说恐吓)第二天就专程到看守所采访了李庄,并将李庄坚称自己无罪的言论单独发表出来!而陈有西的学术网呢?

谁剥夺了谁的话语权大家一目了然!我深感遗憾,这种泼妇骂街的用语竟然出自一位“法律专家”之口。不知道是他玷污了法律专家呢,还是法律专家玷污了他!

觉得报道的事实不过瘾,紧接着陈大律师又对作者报道的背后动机产生了兴趣,主观地认定“是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

怀疑一切的精神是好的,但前提是要小心求证,没有证据就在那胡说八道,有失你律师的身份。

按照大律师的逻辑,通过办案机关向媒体曝光案情,可以推导出其动机一定是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假设这种逻辑成立,那好了,上百度搜搜,看看有多少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专家们分析的案情和内幕(包括你的陈有西学术网),是不是我们也可以同样推出,你们这些专家也“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啊”?看来专家们没少下功夫啊。呵呵,说别人无耻之前,最好先看看自己的屁股干净不干净。   

张思之批判重庆检方时用了一句话叫“玩弄证据,背离正义”,我修改一下送给您“玩弄法律,背离正义”。中国的法律不是你个人的“充气娃娃”,想怎么摆弄就怎么摆弄,年纪大了,悠着点吧,千万不要纵欲过度啊。

 

第五段批判:偷换概念,混淆是非,公然宣称法律面前律师应该享受被优待的特权

 

在这段中“联合办案”成为了陈有西泼向重庆的又一盆脏水。专家不愧是专家,原文中的“联合调查组”瞬间被陈有西偷换成了“联合办案组”,

“调查”二字描述的是侦查阶段的活动,而“办案”二字描述的却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行为。普遍反对的是联合办案,并没有人反对联合调查!

刑诉法规定,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独立行使侦查权,但并没有反对其他机关,组织,单位或个人为侦查活动提供帮助。如果把提供帮助就等同于在行使侦查权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餐饮,需要通信,需要交通出行,是不是也意味着提供这些服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呢?

事实上,李庄到了重庆之后,接触到的部门包括了公,检,法,司,因此到这些部门去调查李庄的犯罪事实符合情理。有这些部门的人员陪同,提供相应的便利,可以大幅度地提高调查的效率,不知有何不可?

如果为调查提供帮助的人,和参与起诉,审判的人,虽然同属于检察院,法院,但并不是同一个人,并不属于同一级单位!就如陈有西是律师不等于律师都是陈有西一样,两个不同的人,做的是不同的工作,彼此互不影响,怎么会干扰到公,检,法的独立性呢?除非在陈大律师的潜意识里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只要是公检法的人就一定会相互勾结,相互串通……携起手来“迫害”律师,而这种先入为主的偏见算不算是对他一贯坚持“无罪推定”的莫大讽刺呢?

接下来最无耻的一幕发生了,陈有西竟然认为 “重庆警方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是太小题大作,不是在依法办事儿”。

同样是涉嫌犯罪,同样证据充分,为什么因为李庄是律师就要求警方用“有差异”的手段对待呢?法律面前,黑社会和律师不应该平等吗?大律师这不是在对“黑社会”赤裸裸的歧视吗?这和他之前 “黑社会和普通人一样,该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的言论不相互矛盾吗? 虚伪啊,虚伪!

大律师先生本来想讽刺一下中青报的记者,可是没找到合适的理由。一不小心又把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说了出来,埋怨重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秉公执法,不偏不倚,没有因为李庄是律师而有所优待,没有因为李庄的背景而有所优待

   陈大律师啊!发发牢骚是可以的,不过哭诉的对象选错了,您应该去找李庄的“毕姥爷”啊,当面质问他,为什么不亲自行政干预一下,为什么不代表“人民”表个态。重庆警方连他的面子都不给,还有“王法”了吗?还讲“法律”了吗?

 

第六段批判:盲人摸象,以点概面。指鹿为马,把文中对现行法律之间不协调的担忧污蔑成“为旧法观念招魂”

 

    为了激起法律界同行们的“义愤”,陈有西抛出了另一个危言耸听的观点:“中青报记者在诋毁,否定《律师法》”,理由是一位司法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一句话,原文如下:

“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

   真是祸从口出啊,这句话被普通百姓看见也许没有什么,可如果不小心被一个可能患有妄想症的专家看到,那就麻烦了

   本人仔细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后发现,这部律师法除了规定律师的权利外,更多的是对律师责任和义务的要求,既然陈有西先入为主的认为说这句话的人对律师充满偏见,那这个人又怎么可能去全面否定一部能追究律师责任的法律呢?

“超前”是贬义词,“滞后”也同样是贬义词,如果按照陈有西的理解使用“超前”是对律师法的否定诋毁,那么这个人同样也在对其他的法律进行否定诋毁,这其中就包括能追究律师伪证罪的刑法!大律师啊,大律师!你自己觉得能说得通吗?看见树木就以为是森林,这和发现漂亮女生瞟了你一眼,就自作多情地认为对方是在向你求爱有什么区别,这是妄想症的前兆啊

   因此正常人对这句的理解应该是:“潜规则”之所以存在,是个别律师钻了法律的漏洞,不同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现状,侧重点在“不协调”,表达的是这个人对中国法制现状的担忧,他希望的是各种法律之间的均衡发展。李庄案的矛盾摆在那儿,难道你还认为中国的法律是健全的吗?各种法律之间是平衡发展的吗?

如果你真的是对某部法律不满,作为一名法律专家,为了让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该部法律进步带来的利益,你应该在立法过程中多下功夫,努力修补法律的漏洞。哪些是立法机关,哪些是办案机关,我想你应该一清二楚!令人遗憾的是,你揣着明白装糊涂,把全部精力用来抨击小小的地方办案机关,通过舆论媒体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打着的确是“推进中国法制进步”的旗号!如果法律是有生命的,看到你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她一定会泪流满面……

 

第七段批判:文过饰非,朝三暮四。道德沦丧,彻底丧失了一个“人”该有的廉耻之心

 

   为了将李庄威逼教唆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口供的行为合理化,在没有否定李庄上述行为事实的前提下,陈有西大律师煞费苦心地解释了庭审的基本程序,审判的作用,庭审的意义,试图通过证明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伪证,不犯法来认定这是律师的正常法律帮助工作!

事实就实事实,换个名字改变不了事实本身。把妓女称为性工作者,仍改变不了她██的实质。翻供有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我没查到,这种行为本身是不是构成伪证我也不清楚!不过陈大律师认为教唆犯罪嫌疑人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谎言来进行翻供的行为是“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纯属是在文过饰非!“无耻”两个字该怎么写,陈大律师恐怕已经忘得一干二净了吧!

    即便教唆当事人编造虚假谎言当庭翻供的行为在陈大律师的眼中是不违法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在客观上干扰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是对法庭的赤裸裸的欺骗,是对法律的亵渎!既造成了对控方的伤害,也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这是道德的吗?这是“正常“的吗?

这种行为没有“违法”只能说明中国的现行法律存有明显漏洞!如此不道德的行为竟然被陈大律师认为是“正常的” “帮助”,可见他是在何种扭曲的价值观支配下写下的这段肮脏的文字!真不知这种道德水准的人是否符合“人”的定义。

 

第八段批判:掩耳盗铃,欲盖弥彰。在一个“钱”字面前,陈大律师终于原形毕露!捞李庄,醉翁之意不在酒

 

    这最后一段可谓全文中的“点睛之笔”,无论陈大律师如何隐晦,含蓄的表达,仍掩饰不住自己的“合法”收入也可能被老百姓“误会”的失望!

中青报记者使用了“捞钱”一词,来形容李庄勒索龚钢模家人钱财和为龚钢模非法辩护的客观事实。也许是兔死狐悲吧,同行的这种“正常”行为,竟被记者冠以“捞钱”二字,遭到全国老百姓唾骂。是可忍孰不可忍。陈大律师再次使出以偏概全的独门绝技,将记者描述的李庄一个人的卑鄙行为恶意理解成记者是在渲染所有律师的捞钱行为!再次说明了:在陈大律师的逻辑里,李庄的行为就是全中国律师的行为,也是自己的行为。

为了证明“捞钱”一词充满了偏见,陈有西在钱财的名称,性质,归属上大做文章,利用各种猜测,想象来的证据来“漂白”这笔费用!不过大律师先生,您可真的难为这位记者了,在“李庄行为不道德甚至违法”和“李庄的确盈利”两个前提事实面前,如果记者把“捞钱”改成“勤劳致富”,请问全国的老百姓会认同吗?这种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做法,也只有你陈大律师才能想到!对了,差点忘了,前不久大炮任志强在解释他自己的天价年薪时采用的也是这种策略,真可谓是英雄所见略同啊!

开始我以为,本人面对的仅仅是“偏见”和“无知”,没想到辩到最后,竟又成了与“特权”,“金钱”的较量。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么简单的道理,我怎么早没想到呢?偏偏在读完了你整篇“奇文”之后,才如梦初醒,真是惭愧,惭愧啊!

当有人断了自己的财路时,恼羞成怒,拼死一搏,情有可原!不过俗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高利润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一点钱,把自己的名声搭了进去,让陈有西三个字成为了“不择手段,亵渎法律”的代名词,这个代价可有点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