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权和黑帮,到底谁更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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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4日金黔在线报道,瓮安县人民法院对“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18名被告人中的首批18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卢保霖、韩波、熊教勋等12名“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的刑罚;郎永林、杨兆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卢保霖、韩波、熊教勋等12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被告人郎永林、杨兆明、杨育平、潘建华、梅贵松、白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玉山帮”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纵容“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风报信、提供庇护,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等犯罪,遂依法对1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这是瓮安事件发生一年半以来,瓮安法院对涉及该事件的涉黑组织的第三次宣判。前两次是,2009年9月11日瓮安县法院对“刘军帮”、“冷老二帮”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刘军帮”案刘昌君等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冷老二帮”案冷先发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2009年10月30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对“叶八二帮”、“邹昭喜帮”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叶八二帮”案叶仕章等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邹昭喜帮”案邹昭喜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另有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曾记得,贵州省委2008年7月3日在贵阳召开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等在会上谈了“6·28”事件的教训。石宗源说,“6·28”事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我们必须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第一,要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二,谣言止于真相。要向社会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第三,要进一步稳定群众情绪。贵州的各族群众是非常淳朴善良的,也是非常通情达理的。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必须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第四,必须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第五,必须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瓮安“6·28”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分析认为,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是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瓮安县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是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使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够,家属包括一部分当地民众对警方公布的李树芬死亡原因表示怀疑,以至于事态恶化,发展到不可收拾。

同时,贵州迅速启动瓮安“6·28”事件干部问责程序。问责的结果是,原瓮安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的党内职务被免去、原局长申贵荣同时被免职以及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

时间过去了一年半,笔者看到的问责,除上述免职外,仅有郎永林、杨兆明、杨育平、潘建华、梅贵松、白毅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刑事处罚;而这些人都是“吏”,还谈不上“官”。法院的判决,即使对这些“吏”,也尽心维护,相对其他涉黑的民间成员外,处罚程度轻微得多。

当今,对于轰动世界的瓮安“6·28”事件的官场问责,甚至连满清末年封建王朝对官场的问责,都相差天壤。比如清末轰动江南的“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案”,清廷查明真相后,证实杨乃武和小白菜确系冤枉。他们原来所作“因奸谋毒”的有罪供述显然均为虚假。于是,刑部上奏皇帝,对那些相关审理官员也各自因审理不利而予以处罚。浙江巡抚(省长)杨昌浚、杭州知府(市长)陈鲁等皆被革职;余杭县知县(县长)刘锡彤不仅革职,而且被从重处罚,发往黑龙江劳改赎罪,且不准收赎。而仵作(公安局法医)沈祥仅仅因为验尸时未严格执行程序,就被判杖80并徒刑2年。可是,贵州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分析认为瓮安“6·28”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是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民众出现了仇官、仇警、仇富心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也声言“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可是,一年半了,对官场问责的程度,仅仅在于免掉几名小官而已。但对民间,却大肆处罚“黑社会”;政府的司法利剑,对民不对官,尤其是大官。

瓮安“6·28”事件的处理结果,仅仅变成了一场所谓的“打黑”运动。所谓“问责”,仅仅问民不问官,且不受民意的监督。

其实,当今中国,黑社会不算新鲜事,它们为何孳生,如何成长壮大,又是怎样得以逃脱法网的,才是新闻。仔细一看,今日中国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孳生之处,多为公共权力一统垄断、而又利润高企之地。比如瓮安,官方自己承认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就“大量积案和积怨存在”。

因此,一个问题横亘在人们面前,黑权和黑帮,到底谁更黑?!

从瓮安“6·28”事件的成因不难看出,公权力之所以为黑恶势力所借用,在于“公共权力私性化”。权力的私性化,是当下中国公共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任何公共权力总需由具体的人来执行,在权力不受制约的体制安排下,公共权力极易蜕变为掌权者的个人行政资源,成为他们进行财富或其他物品交换的寻租手段。权力私性化,权力于行使过程中不再基于公义目的,而是服务于具体个人的特定利益,为具体掌管者所挟持,实在是是当下中国的实情。包括警察和法官在内的公共权力的掌有者,从公共权力仓库中套购、批发,甚至走私出来部分权力以逞私欲,正是基于这一机制。

权力私性化源于权力的部门化,根子则在于公共机构对于权力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垄断,本身同时又扮演市场主体,用之为部门和自己牟利。没有一个合法的反对力量——所谓“国王的忠诚的反对者”,来行使制约职能,就是权力私性化的必然结果。进而,凡此公安、法官与商界狼狈勾结、共同寻租,以致形成黑恶势力的案例,向中国社会昭示了一个最为触目惊心的问题,是包括司法权力在内的公共权力的“黑化”现象。

公共权力的掌有者、经济资源的垄断者和社会精英阶层,连同社会下层帮会,出于共同的利益互动需求和自保考量,心照不宣地纠结为利益共同体,利用体制弊病,并在体制外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形态、以某个权力或者人物为中心、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利益团伙,一时间颇能操控一方。其恐怖之处在于,它利用公共权力作为基本资源,经由扭曲公共权力的追求旨意,而为特定私利提供体制性保护伞,于侵蚀正式体制的同时,无形中将体制瓦解,使整个社会绝望。

基于官黑勾结而形成的黑恶势力的横行霸道,预示着一个更为严重的恶果:公共权力系统内部其实还暗含着另一个子系统,前者为公共权力,后者则属于黑恶势力,或者,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内部系统。两套系统同时存在,前者为后者张本,后者寄生于前者而嚣张,遂有上述两套权力系统的“共治”的现象。正是这后一个隐形的子系统,寄生在权力系统内部,恰恰可裹挟前者,而终究会葬送前者。因此,铲除黑恶势力,不仅是规范社会治理秩序的需要,还事关公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公权力之为公,正在于不唯一党一派之马首是瞻,更不为黑社会等私性势力所裹挟和勒索。否则,合法性不再,谈何有效统治与法律的施行,更谈何政治与政治秩序的建立。

人们知道,官场权力不在阳光下运行,则其惨遭渗透、流失与腐化的现象,就在所不免;以至于局部地区出现公权力与黑恶势力“共治”天下的现象。一方提供靠山,坐收地租,另一方恃势横行,鱼肉地方,属于东西古今黑白结合的常规,世道窳败的范式;“人民政权”成为“黑箱政权”就不能幸免。权力,本性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官场为权力寻租,从而官黑勾结,“权”与“利”拍拖共赢的本身,就是最大的黑恶势力。因此,可以说,黑权比黑帮更黑!

重庆“打黑”揭露出来的案情表明,当事人与警察、法官纠结一体,同时,并有更为重要的公共权力或下层社会势力介入,形成以某个权力或权力掌有者为枢机、以寻租为驱动力的团伙形态,恰恰蔚为一种利益链条。此种利益团伙介于有形与无形之中,不受国家正式权力的控制,但又附着在国家权力的肌体之上,在瓦解正式权力体系的制度预期的同时,又以正式体制和公共权力本身为实现私利张本,从而将依靠纳税人供养的正式权力体系拖入私利打手的境地。

而瓮安“6·28”事件的处理结果,仅仅变成了一场“打民间之黑”的运动,“问责”问民不问官,不受民意的监督,让人对官场之黑,心惊胆颤!

应对官场之黑,就必须放开媒体监督与舆论制约,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经由制度安排防止官员任免和执法活动的暗箱操作,特别是要形成“国王的忠诚的反对者”力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以体制的力量保障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目前,中国的公民社会正逐渐形成。而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和博弈的正常进程中,就面了对两条战线,一是对付民间的黑帮,一是对付官场的黑权。民间的黑帮,比较好对付,也还有体制的力量在共同对付;但是,公民们要使公务担当者作为权力的工具,不过是权力齿轮上的一个上传下达的螺丝钉,而非权力本身,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得权力的行使、流转不受其私利左右,就是更为繁重和艰巨的任务了。而这,就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