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比天大”,一个可疑的说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21:19:27
“法比天大”,一个可疑的说法
——崇信“普世价值”、“工具万能”和“理性建构主义”的必然结果
司马南\文
——空前繁荣的中国立法开始大跃进了,一天之内竟能五部、六部法律同时表决。如此惊人、超前、大呼隆式的立法,数量与规模堪称世界之最。他们不是在“表述法律”(马克思语),而是在大胆地“制造法律”、“创造法律”、“移植法律”。
——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在今天有其必然性:政治上的原因,是“普世价值”观念不受阻碍地长驱直入;法理方面的原因,是发现“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这一使命的庄严性已经被严重忽视;方法论上原因,是立法者振振有词地迷失于“法律移植”的快感;哲学观念上的原因,则是崇高的“理性建构主义”在顽强地作祟。
——有三个东西他们是注定看不到,也不屑于看到的:第一,后移植时代,“娜拉走了以后”怎么办?第二,移植后不可避免的排异反应如何应对?第三,本民族文化传统中的道德规范、民俗习惯等优良的基因,怎样结合到新时代立法当中去?
——“无法可依”不行,“法律蒙昧”不行,“大呼隆立法”也不行,“法律万能”更不行。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论”,曾经被他们批得一钱不值,但是,今天盛行的“法律万能论”,笔者怎么看怎么象“法律工具论”的孪生兄弟——将法律奉为排序第一、比天还大、无所不能的工具,这不是工具万能论吗?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理性建构”吗?用这样的工具来颠覆“天”“天道”“天理”,注定会给中国社会带来进步、给人民带来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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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语言深层结构”决定话里有话
最近,有一个提法叫“法比天大”。
两家报纸兴奋地阴阳怪气地玩味着这个口号,这引发了笔者的好奇。
原来,他们是就着温家宝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个讲话借题发挥把这句话弄出邪杂味儿的。
温家宝总理在法大的讲话原话原意很清楚:“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温重申的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和原则,联系上下文的语境来分析温家宝使用“法比天大”似无甚不妥。
但是,正如乔姆斯基指出的那样,揣摩语言学问题,必须注意它的深层心理结构——人们心理上的认知,属于“深层结构”,演化为具体的语言形式——“表层结构”,要经过一个“转换过程”。转换过程里边往往发生着具体的复杂的投射衍生变化。一个人把心里的意思说出来,即是从“深层”到“表层”的过渡。最典型的“我在纸上写字”和“我把字写在纸上”,这两个句子,“深层结构”一样的,但表层结构却不一样。故此,从同一个“深层结构”投射、衍生、变化而来的“表层结构”就产生了“同义形式”。同义形式,在“表层结构”里具有平行、并列、对应等关系,可以有条件地互相代替。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逆向的转换过程:“法比天大”温家宝嘴里讲出来是一个明晰的意思,到了另外一些人的嘴里,就变成了“深层结构”之上“别样的表层结构”,如此,似可理解为“表层结构”中的“特殊的平行关系”。乔姆斯基缺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他不懂中国语言“表层结构“中的”“情感参数”作用,也未必搞不懂“听话听声儿,锣鼓听音儿”一类中国语言的玄妙。
但是,读者、观众中的明眼人,对那些阴阳怪气者到底要说什么,心里跟明镜一样。
第二、中国人脑子从来就不乱。
如果我们脱离了温家宝讲话的具体环境和上下文的联系,单独讲“法治天下”四个字,理解起来没有问题,而“法比天大”要单独地使用,恐怕需要仔细推敲一番。如果不咬文嚼字,不是那么较真儿,只是在生活中作为自然语言使用,强调法的重要性,“法比天大”的说法完全没有问题。豫剧大师常香玉强调演员职业精神的名言是“戏比天大”,某家的男人死了,小说作者感叹“天塌了”……都是属于修辞学意义上的比喻,人们不会因此发生理解上的差异,谁也不会蠢到认为一场戏比“天”还要重要的地步。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先探问,“天”是什么?
查词典:
1.天空;2.位置在顶部的;3.一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时间;4.一天里的某一时间;5.季节;6.天气; 7.天然的;8.自然;9.自然界的主宰者;10. 比人类品质更高尚和能力更强大的存在 [god]。
再查辞典:
A,天,颠也。…颠者,人之顶也。以为凡高之称。——《说文解字注》。
B,天,至高无上。——《说文》
C,天,气也。——《论衡•谈天》
D,天帝,上天。古人以天为万物主宰者 [Heaven]
E,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书•商书》
F,天将降大任。——《孟子•告子下》
G,比人类品质更高尚和能力更强大的存在 [god]
H,违天不祥。——《左传•僖公三十二年》,疑自然规律。
I,自然所生成的事物 [nature]
J,与天不老。——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
K,古代指君王 [emperor]。如:天颜(皇帝之面);天表(天子的仪表);天恩;天邑(帝王之都);天位(天子之位)
L,头等大事[major event;matter of paramount importance]。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很显然,“法大于天”概念中的“天”,更接近于9、10、A、B、K、L。
9.“自然界的主宰者”。假如“法大于天”,讲的是这个意思,法律大于自然的主宰,很好啊,无神论者怀疑论者司马南高度赞成这个口号。
10. 比人类品质更高尚和能力更强大的存在 [god]。假使“法比天大”要表达的是这个意思,“法比上帝重要”,有趣了,但也滑稽了,且与9意思重复。
A,天,颠也。…颠者,人之顶也。以为凡高之称。——《说文解字注》。假如“法大于天”,指的是法律高过“人之顶”“凡高者”,比喻未免不恰,倒也不致谬误。
B,天,至高无上。——《说文》。其意思与A接近,但此为引申义,高到什么程度呢?高过K(古代指君王 [emperor]),当然无不妥,问题是在中国文化中,“高过君王”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鲜的说法。孟子早就讲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既然“民为贵”,“法”能够“高过民”吗?在“民本思想”占统治地位的中国文化中,高过L(L所指乃为头等大事[major event;matter of paramount importance])“民”的概念极为罕见。因为“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尚书•泰誓中》说的更明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意思是,上天的看法其实就是人民的看法,上天的听闻意见其实就是人民的听闻意见。在“上天”、“君王”、“民”、“食”等概念的排序中,中国人脑子从来就不乱。
第三、中国文化概念下,“法大于天”逻辑不通。
中国文化概念中的“天下”是“公天下”,即“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君王的天下,天子必须做到“公正”、“公平”,才能统治人民,天子应该是没有偏私的(王者无私)。
那么,法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最简单的回答是用来“惩恶扬善”的。
所以,中国的法律很独特地“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且“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中国的法律讲“家庭本位,伦理法制”,法,仅仅为治世之具,缘法而断罪耳。中国人“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而非西人“闻讼则喜”。
所以,在中国文化的概念下,讲“法大于天”是逻辑不通的。
最大的逻辑矛盾是,在“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历史逻辑下,“法位”前置就会导致混乱:“天子”是承受上天之“命”,利用法律来管理人民的。法律,乃为工具耳;法者,律者,皆器也,而非道也,尤非本也。上天设立君主,悉为了给人民带来利益,当君主失去道德残害人民的时候,便自然失去了上天的庇护,其使命便告终结,遂为“暴君”、“一夫”。无论他使用什么来为自己辩解,包括法律,在道义层面都是无效的。法随道而变,法依德而生,无道无德者,岂配作君王?而推翻“一夫”和“暴君”的革命,是顺应天意(民意)的行为,所以,讨伐暴君不是“弑君”而是“造反有理”。历史上革命的典型,商汤讨伐夏桀以及周武王讨伐商纣的战争,正史评价甚高:“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齐宣王问过孟子:“汤放逐夏桀,武王伐纣,有这些事吗?”孟子作了肯定的回答。”齐宣王心有惴惴,续问:“臣弑君是可以的吗?”
孟子:“伤害仁德的人叫做贼,伤害道义的人叫做残。残贼之人叫做一夫。我只听说诛杀了一夫纣,没听说谁弑杀他的君主。”这一点,连不那么革命的董仲舒也支持:“上天造人,非为王者也,恰恰相反,上天立王乃为人民。若他的德行给人民带来幸福,天赐天子之位,如果他伤害了人民,天夺天子位。”(《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可见,“法”这个东西,在“天”之下,亦在“民”之下,不能也不应该失控、失态、莫名其妙地窜到最前面,失去了“根性”。
法的“根性”是什么呢?就是“法的原理”。
中国法的原理是一种道德原理。其最重要的含义是,“道”为事物的结构,表示万物的有序性;而“德”是事物的属性,表示万物的生生不息。在中国人看来,违反道德原理,就是违反历史法则。“大逆不道”与“和顺天道”看起来是矛盾的,事实上有着惊人的内在的一致性——法律必须符合历史的道德的法则——中国文化概念下的道德观与马克思主义在这一点上不谋而合,其表达的都是历史规律,暴力革命具备合法性。这显然是 20 世纪解放运动的法宝之一,亦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和法律观的核心。
第四、即使拥有最好的法律体系,也难实现“法比天大”
“接轨时代”的某些人只“接鬼”,不屑于看祖宗的东西,他们认为法律的太阳都在西边升起来。
从“进化理性主义”认为,语言、法律一类东西,无不按照“自然演化”的方式演进,而依凭理性设计出来的(亦即人为的、生造的、包括揠苗助长的)语言和法律往往是靠不住的;“建构理性主义”尽管基于美好的愿望,试图一个晚上弄出最好最完备的法律来,但是,相对于历史和文化的厚重,他们的立法过于急功近利了,在制度设计之前太缺乏必要的理论探讨了,这种对拥有5000年文明中国文化的明显的僭妄态度,人们迄今对他们缺乏必要的戒惕。
按下法治建设伟大的成就不表,但就问题而言,以大跃进速度搞出来的法律集群,照搬照抄自相矛盾却能莫名其妙地迅速法典化,不免令人担忧。尽人皆知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今天的人们日益明显地感觉到“法律万能论”在高傲地抬头瞥睨着社会,他们热衷于探讨“普世价值”指导下的普遍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他们心里已经有一个“万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孰不知尚在起步的市场内在秩序的培育更为重要。
空前繁荣的中国立法开始大跃进了,一天之内竟能五部、六部法律同时表决。
如此惊人、超前、大呼隆式的立法,数量与规模堪称世界之最。
他们不是在“表述法律”(马克思语),而是在大胆地“制造法律”、“创造法律”、“移植法律”。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在今天有其必然性:政治上的原因,是“普世价值”观念不受阻碍地长驱直入;法理方面的原因,是发现“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这一使命的庄严性已经被严重忽视;方法论上原因,是立法者理所当然地迷失于“法律移植”的快感;哲学观念上的原因,则是崇高的“理性建构主义”在顽强地作祟。
崇信“普世价值”、“法律移植”和“理性建构主义”干的正起劲的人们,有三个东西他们是注定看不到,也不屑于看到的:第一,后移植时代,“娜拉走了以后”怎么办?第二,移植后不可避免的排异反应如何应对?第三,本民族文化传统中的道德规范、民俗习惯等优良的基因,怎样结合到新时代立法当中去?
经验证明,“无法可依”不行,“法律蒙昧”不行,“大呼隆立法”也不行,“法律万能”更不行。传统文化中的“法律工具论”,曾经被他们批得一钱不值,但是,今天盛行的“法律万能论”,笔者怎么看怎么象“法律工具论”的孪生兄弟——将法律奉为排序第一、比天还大、无所不能的工具,这不是工具万能论吗?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荒唐的“理性建构”吗?用这样的工具来颠覆“天”“天道”“天理”,注定会给中国社会带来进步、给人民带来幸福吗?
“法治天下”很好,但“法治”必须与“法条主义”划清界限,凡事都立法,凡事都有法,凡事都依法,这样的“严格的法条主义”控制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这样的法治社会就是一个幸福的社会?我总是生出这样的疑问:人们盼望的法治社会是这样一个“法条森严”的社会吗?假如“法治”是一个“有点弹性的概念“,而不是插满严格法条主义的芯片和线路板,“弹性的”与“可变迁的”要比“森然法条”人道的得人性得多。
即使我们拥有最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不过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是惟一的社会规范吗?如果不是,法律就不能做到“唯一”和“全覆盖”,非“唯一”,非“全覆盖”,如何体现“法比天大”?
即使我们拥有最好的法律体系,法律亦不过是道德的一道底线,道德底线之上的大量的社会行为,如何用法律来规范?强行用严刑峻法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会导致人们“迫而守法”,而法律并不是人们真诚的信仰,此时,法的重要性,就是被人们说得比天还大了,天,该塌下来,还是注定要塌下来。
法律是靠人来制定,也是由人来实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何来比天大的法?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比天大的法,如何起作用?
治大国若烹小鲜,“口号大国”尤其需要善治口号,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的第五条关于“法治”的内容概括得明晰而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