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之死能否带来拆迁条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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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周筱赟说】文学即垃圾,文人即流氓。粪青则是更低级的流氓。我写的不是文学,我只陈述事实。
成都唐福珍之死能否带来拆迁条例废除?
文/周筱赟
核心提示
在整个事件中,最恶心的就是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无耻。据央视透露,唐福珍一家,原来是在成都市区做生意,是1996年作为招商引资,金牛区政府把他们请过去的。他们所在的自建三层房屋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四组,是作为厂房在使用。
招商引资当然是为了增加当地的税收,那么13年来,税务部门去收税时,怎么从来不说他们的厂房是违章建筑呢?很简单,当初对金牛区政府还有很大利用价值嘛。
《拆迁条例》完全是一部恶法,它把《物权法》赋予被拆迁户的权利完全剥夺。在2003年,孙志刚之死,直接导致施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那么,唐福珍之死能否带来《拆迁条例》的废除呢?
我对此不抱乐观。因为《收容遣送办法》背后是公安、收容站等机构的利益,尽管非常巨大,但仍然属于部门利益,而《拆迁条例》的背后,则是整个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财政就是靠它呢,怎么可能被放弃?
昨天(12月3日)下午,我得到消息,当晚21时30分,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金牛区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唐福珍点火自焚并死亡事件。当晚,该发布会延迟到晚21时57分才开始。
事先我已得到有关方面的表态,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仍然认定唐福珍一家在暴力阻挠依法拆违事件中涉嫌妨害公务罪,只承认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既然金牛区政府仍然定性为暴力抗法,事件中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的多名死者家属,不会释放。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的11月13日,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官方称他们试图救人,遭到唐福珍的儿子及其大哥唐福成阻止(真奇怪了,看到亲人要被杀死,竟然还去阻止?),而死者家属称,当时唐福珍往身上倒了两次汽油,下面的人没有试图阻止,还回话要求其“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
当前,各地频发恶性群体性事件,归结起来,很大一部分起因,在城镇主要是拆迁,农村主要是征地。众所周知,这背后都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勾结,获得巨额利益的过程。因为土地财政是地方财政的很大一部分,乃至最大一部分来源。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通过实证的数据予以证实,我就不多说了。
同时,很多人指出,目前的《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是完全相抵触的,《拆迁条例》完全是一部恶法,它把《物权法》赋予被拆迁户的权利完全剥夺。在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街头,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在收容站被暴打至死,直接导致施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那么,唐福珍之死能否带来《拆迁条例》的废除呢?
我对此不抱乐观。因为《收容遣送办法》背后是公安、收容站等机构的利益,尽管非常巨大,但仍然属于部门利益,而《拆迁条例》的背后,则是整个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财政就是靠它呢,怎么可能被放弃?
类似这样的事件,政府部门总是指责,一,暴力抗法、妨害公务。二,刁民漫天要价。此前的重庆钉子户吴苹、最近的上海潘蓉用燃烧瓶对抗暴力拆迁,都是如此。
一,如果是开发商建设,这是什么公务呢?明明是政府和开发商勾结暴力执法,却反过来怪对方暴力抗法,这是什么混蛋逻辑?刑法上不是还有正当防卫吗?难道面对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犯被剥夺,竟然不能阻止了吗?
二,所谓刁民漫天要价。既然是商业行为,所谓刁民漫天要价,那政府和开发商也可以坐地还价,大家坐下来谈价格。利益问题就要用钱来解决。即便是涉及公共利益,也是如此。港台和海外社会,尊重私人产权,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并没有导致社会混乱。
在整个事件中,最恶心的就是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无耻。据昨晚央视“新闻1+1”白岩松透露,唐福珍一家,原来是在成都市区做生意,是1996年作为招商引资,金牛区政府把他们请过去的。他们所在的自建三层房屋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四组,是作为厂房在使用。
招商引资当然是为了增加当地的税收,那么13年来,税务部门去收税时,怎么从来不说他们的厂房是违章建筑呢?很简单,当初对金牛区政府还有很大利用价值嘛。
大家要注意,这次暴力拆迁的主要力量,是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很多人老以为中国的城管只是打小贩,兼打几个围观群众,其实,拆除违章建筑也是城管的主要职责。近年来,拆迁、征地中暴力频现,从雇佣黑势力威胁,到雇凶杀人,愈演愈烈。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此前的重庆钉子户吴苹,我就听说她已经被抓去坐牢了,但我无法证实。热点一过去,又有几个人关心吴苹的命运呢?不要看现在唐福珍之死是舆论热点,一个月后,又有几个人关心呢?所以,网民的关注只是一时的,更重要的是制度和法规建设。首先就是必须废除恶法《拆迁条例》,但我对此不抱乐观,因为利益实在太大了。
关于唐福珍事件的一些评论
2009-12-03 17:12
评论一
 
 
写完上海女人潘蓉抗击拆迁的稿子,已经是晚上11点28分。记者应该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能动情,然而,写这篇稿子的几个小时里,我一直在流泪。
我的好友浦志强一再告诫我,不要把自己混同于采访对象,要克制情绪。我知道他说的是对的,但是今天,我做不到。因为唐福珍死了。这一次,我并没有把自己混同为采访对象,但我不不仅仅是记者,我还是人。
很多年前,在北京日报工作的时候,幼稚的我渴望新闻自由,写了一篇小说《真相》。小说中的女记者无意中遇到了一位农民工,讨薪不成,妻子被医院骗了高额医疗费却落下了残疾,两个孩子被人贩子绑架后,警察索要办案费。受体制和新闻规律所限,她无法报道此事,农民工用跳楼自杀来成全了她的新闻价值诉求。最终,女记者说服报社总编辑,报道了这条新闻,农民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然而,两人都遭到了停职处理。
这个幼稚的小说躺在我的电脑里,至少有3年的历史。我没有想到,现实生活的故事远比这个小说激烈。据我的一个媒体朋友透露,唐福珍生前多方求助于媒体,有的媒体勒索她,更多的媒体是袖手旁观,因为案子不够大,不够极端。是啊,在到处都是拆迁惨祸的中国,有几起能够进入媒体视野的呢?潘蓉用燃烧瓶扔挖掘机极端吗?一个村选出几名代表经年累月上访极端吗?手拿宪法、物权法保卫财产极端吗?在市区中央搭窝棚一住几年极端吗?都不极端。唐福珍想用她的鲜血,刺激这个社会的良知。自焚前她说:“一定要选一张我最漂亮的照片做遗像。”她的极端,确实引来的媒体的关注,甚至她的死亡,比自焚后救活更能带来新闻效应。
然而,她用对自己的残酷换来的些许期望遭到了践踏。很可能,关于她的讯息,已经无法在报纸、电视上出现,也许还有网络。当然网络是删不干净的。删不干净的网络却只能徒增我们的痛苦。我们不能上街,不能散步,这些法治国家允许做的公开表达愤怒的行为,我们都不能做。
除了被拆迁者本身,也许我们记者是最能体会他们痛苦的一群。因为我们看到过、听到过、拒绝过、愧疚过、麻木过、袖手旁观过。我很想向九泉之下的唐福珍道歉,但是我知道,我没有资格。因为如果她还健康地活着,我和同行们一样,会拒绝她的请求,我无法将她的故事写在报纸上,我依然会眼睁睁地看着这个和我一样爱美的女人拼死一搏后,撒手人寰。迄今为止,除了失声痛哭,我别无他法。“我们都是体制”,连岳曾说。唐福珍的死,是我们所有人都无法洗清的罪过。
这是个该诅咒的世界。请记住唐福珍的死亡!
 
 
评论二
唐福珍的逝去,确实令人同情和遗憾。在网民对当地政府的一片声讨中,我却看到了非理性的愤怒和狂躁。我只好再次冒网络之大不韪,出来说点不一样的话。
最应该澄清的一点就是,唐福珍之死与拆迁无关。有网友拿出《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作为指责当地政府的依据,而事实上,拆除违法建筑和收回违法用地,与拆迁无关。一个是纠正违法,一个是迁移安置,完全是不同性质。
受利益驱使而进行的强制拆迁为世人诟病,将唐福珍之死与此牵扯在一起,能博得广泛同情。但这种说法却扭曲了事实的性质。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
显然,在未取得合法手续之前,唐福珍夫妇无权在该地修建企业用房。如果因违法用地造成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并根据与村子签订的协议向村委会索赔。而当地政府考虑到历史问题,估计也是为了息事宁人,同意以不低于土建及装修成本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
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却开出了成都市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无异于敲诈勒索。如果当地政府同意支付,才是犯罪。
此处用地的征用目的,是为了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并非为了商品房开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利益发挥作用的问题。受胡昌明违法建设影响,市政道路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线贯通,该片区污水管道无法铺设,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也不能正常运行,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交通出行带来不便。
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于2007年12月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唐福珍夫妇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取说法,但他们放弃了。放弃的理由也很好理解,这个官司他们打不赢,不是因为政府枉法,而是他们确实违法用地了。因此,网络上所谓投诉无门,纯粹是煽动性的说法。
因此,拆除唐福珍夫妇的违法建房,是当地政府职责所在,否则他们就是渎职犯罪。
然而,唐福珍之死确实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悲剧。那么,谁应该为此负责呢?
首先,唐福珍自己应该负责。采取极端手段要挟政府做出不合理补偿,是缺乏理性的疯狂之举。
其次,唐福珍的儿子与姐夫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相持两个多小时后,唐福珍在组织亲属阻挠执法的同时,两次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多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避免意外发生,均遭其子胡某某及其姐夫陈某某暴力阻拦。其间,执法人员不断喊话,劝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约10分钟左右,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身上汽油,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此时,唐福珍的儿子与姐夫不施营救,继续暴力阻挠,这段描述如果真实,则令人发指,亲情与金钱难道可以比较吗?
其三、不良媒体应承担一定责任。据说唐福珍曾经联系媒体报道此事被拒绝,竟给出了“案子不够大,不够极端……”的说辞,无异于给唐福珍强烈的暗示甚至怂恿,只有闹大闹极端才可能得到报道。
其四、当地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现场处置肯定存在不妥当之处,否则在两小时的对峙过程中,绝对有机会避免悲剧的发生。
尊重事实,是获取正义保证的前提。而为了某种目的歪曲事实,即使你打出了维护正义的旗帜,结果只能是令正义蒙羞。只有搞清楚唐福珍之死的真正原因并明晰责任,才可能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悲剧。奉劝好事者,不要为了私欲而制造更多的“人血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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