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引资心切 无偿供地(中国青年报 200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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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1日
星期三
平陆:引资心切 无偿供地
耿锐 本报记者 刘建林
 
半个版,大红底衬,硕大的黑体字———“平陆县人民政府郑重承诺:谁在平陆办企业,占地不要一分钱。平陆县县长杨建华”。8月8日,山西平陆县在省城太原某报纸做的广告冲击力着实了得。
平陆不平沟三千。地处黄河北岸、中条山南麓的平陆县与河南三门峡隔河相望,但经济发展却无法与对岸相提并论。自然条件的制约加上历史原因,这片因《为了61个阶级兄弟》一文闻名全国的土地现在依旧相对贫穷。眼看周边市、县招商引资、兴建工业园区的热潮澎湃,落后的平陆急红了眼。
更何况,管辖平陆的运城市今年8月5日通过媒体宣布,运城市属各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必须将电话、手机公布于众,随时接受群众投诉,对于不全力投入经济运营的领导将实行“不变环境就变人”的处理。于是乎,各县市纷纷列出招商项目,各种优惠条件先后出台,县长书记也都像开足了马力的机器一样冲锋在前。
然而,尽管“努尽了力气”,平陆能拿出去的项目仍然只有一项———一条22公里长的公路项目。情急之下,平陆打出了如上广告。
此举一出,舆论哗然。不少人称赞说,干工作就需要这样的气度和魄力,就得有足够的冲击力才能达到目的。也有许多人不以为然。一位运城籍干部说,一级政府、一个应当是熟知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县长,做出这样的承诺太无知,无偿转让土地是违法的。
记者为此采访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部分专家。他们认为,按照1998年8月29日颁布、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现行《土地法》有关规定,县、市、区一级政府确有一定的出让本辖区土地的权力,但前提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审批。如果是非耕地,财政要收缴一定的使用费;如果是县城内的农用地,则要依法批准后上交“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如果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则不论是耕地还是非耕地,均需事先转换为国有,这中间有着复杂的程序和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在无视具体情况下做出“占地不要一分钱”的承诺,显然欠妥。令人遗憾的是,在许多地方不少干部为追求政绩,类似不严格依照法律的做法时有发生。
http://www.cyol.net/gb/zqb/2002-08/21/content_5154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