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背离了科学——评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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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背离了科学——评马克思学说
马克思,早年或许出于对社会的不公,对社会底层民众悲惨生活的同情,走上了探索解放生活在社会底层工人阶级的方式,提出了通过阶级斗争获取政权,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从而最终实现没有阶级和剥削的的共产主义社会,创建了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生前在世界上并不算很出名,然而过世后,其学说受到许多人的推崇,在二十世纪使世界分为东西方两大冷战的阵营,使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成为了世界第一。
1991年,随着以马克思主义建立起来的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剧变,大体上宣告了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的失败。
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是必然的,因为马克思总是站在片面、极端、僵化的角度看问题,从而导致了他的学说缺乏概念的明确性和推理性,违背了事实的真相,背离了科学。
科学是以事物性质和规律的真相为基础的,是探索认识和利用事物性质、规律真相的学问。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的真相就是真理,因此可以说科学是研究探索认识和利用真理的学问。人类之所以是人类,就是在于人类能够通过一代代人不断的探索认识和利用真理,就在于真理的价值。翻开人类的历史,从初期的石斧、弓箭到今天的手机、电脑,宇宙飞船,从初期的特权、独裁,专制、人治、野蛮到今天的平等、自由、民主、法治、文明,其中的每一个进步都是在获得真理并利用真理的前提下取得的。真理知识是推动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唯一动力。人们用于实践的知识理论如果背离了真理,就会走向停滞、黑暗、野蛮、贫困和灾难,因此背离真理的知识理论,迟早会被人们认清从而将其抛弃的。
说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是必然的,说马克思背离了科学,就是说马克思主义背离了真理,就是说马克思主义颠倒了许多社会事物性质的真相和背离了社会发展规律的真相。
马克思主义背离科学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其社会发展规律观是错误的
关于社会发展规律,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志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作为马克思的挚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1883年3月17日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讲中说道:“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这,就是所谓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发展观。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表述,将历史唯物主义概括为三个组成部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中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它看不到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一切(包括所谓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国家制度等)都是由人的需要和知识导致出来并且决定的。
要谈马克思主义背离社会发展规律,首先要弄清社会是什么,真正的社会发展规律是什么。
社会是什么?社会是人类实现生活需要的过程的产物,是人们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相互发生关系的组织总体。
真正的社会发展规律是什么?所谓社会发展规律,就是指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要素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
人类社会是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的,决定人类社会朝必定方向发展的决定要素是什么?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即人类的需要。
人类社会发展的是朝着人类需要的方向发展的,它的发展方向是由人类的需要决定的。人类在生活的过程中,需要大体上有物质生活需要和政治生活需要两大需要组成。这两大需要,导致出了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两大构件。
人们基于自身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总是希望生活环境能符合自己需求愿望,如吃的好、住的好、穿的好、安全、健康、长寿、游乐等等,这种需求愿望就是物质生活的需要。物质生活需要和实现物质生活的过程导致出了经济构件。
经济构件的作用是实现人们物质生活需要过程的产物,它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方向进行,是由社会成员共同的物质生活需要决定的。如电灯取代油灯就是因为电灯与油灯快捷、方便、明亮,更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再如生活上的舒适和富足是人们的共同需要,所以社会的经济构件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
人们为了抵御敌害和生活需要,就必须组织起来进行分工合作,结合成不同层次的利己单元如家庭、部落、村寨、家族、民族、政党、国家等等,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自然法则决定了生物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人类无论进化到何种高度都还是生物中的一员,都无法摆脱生物的趋利避害本性,人的趋利避害本性表现在社会中就是利己),由于人的利己需要是无限的,而需要的对象是有限的,因此围绕着有限的需要对象,人与人相互之间,各利已单元相互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需要方面的矛盾、对立、冲突甚至斗争,这种矛盾、对立、冲突和斗争如果不解决,那么人们分工合作的组织体即社会将会瓦解,人们就不能从分工合作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人们为了维持分工合作的组织体即社会的存在,就会产生一种解决相互利益之间的矛盾,使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合理性(合理性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在发生利益需要的对立冲突时,使对立双方都能平等获得利益需要的方法的公平性)的需要,这种需要就是政治生活的需要。政治生活的需要是随着人们的社会科学知识的发展而发展的。
政治是对人际关系或利己单元(团体)相互关系的治理,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实现政治生活需要过程的产物(一个政权取代另一个政权,一种政治体制取代另一种政治体制,归根到底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需要)。政治构件的作用是调和、解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利益单元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维持社会组织的稳定。由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利益单元的利益需要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矛盾、对立、冲突和斗争,在这种矛盾、对立、冲突和斗争的过程中,取得最后胜利的必然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需要或认可的利益需要,因此决定政治构件发展方向的要素不象经济构件是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而是社会大众的需要。如平等自由是社会大众的需要,而要实现平等自由就必须实现民主法治,因此就决定了政治构件的发展必定是由特权独裁专制人治朝着平等自由民主法治方向进行的。
人们的需要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可以说,社会的任何一个进步,任何一种新事物取代旧事物,归根到底是因为它更能满足人们或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需要。
人们或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需要是随着真知的不断积累丰富而不断发展的。如人们获得庄稼的生长需要肥料的真知时,就会产生对肥料的需要;再如社会大多数成员认识到民主法治能实现自己的自由平等时,就会产生对民主法治的需要。
人们的需要只能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并不能直接推动社会的进步。
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的真知即关于事物性质和规律的真相的知识,也就是真理知识或科学知识。是人们的自然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经济构件的进步,如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发展就是瓦特发现水蒸汽的真相知识从而发明了蒸汽机推动的;是人们的社会科学知识直接推动着政治构件的进步,如政治构件的从特权、独裁、专制、人治朝着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的方向发展,就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英国思想家洛克等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社会真知推动的。
人们的科学知识是在一代代人对事物及其规律不断探索认识的基础上逐渐积累丰富增长起来的,这种逐渐积累丰富增长起来的过程就是社会逐渐发展进步的过程。
历史唯物主义回答了社会发展的必定方向和决定社会朝必定方向发展的要素以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了吗?没有!“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根本不能成立。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什么决定的?难道不是人们的需要和知识决定的吗?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人们对生产的需要和在生产过程中对人际关系合理性的不断认识而形成的真知。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怎么能反过来制约整个社会生活呢?这里犯了“概念不当并列”的逻辑错误。社会精神生活的基础是人们(社会)的需要,主体是人们的知识,作为依赖于人们精神生活的生产方式怎么能反过来决定整个社会精神生活的过程呢?这里犯了“倒置因果”的逻辑错误,是本末倒置。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均不能成立。
1、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能成立
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问题上颠倒了因果关系。
意识是人的反应机能,是人的灵魂,是基于人的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发展而来的,是不能离开人的生命体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社会意识是指包括以往历史过程中的人们意识的总和即人类的反应机能。人类反应机能意识所反应的对象有两个存在即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自然存在是指山川、河流、海洋、太阳、地球、月亮、野生植物和动物、万有引力,磁力场等等;人类是自然存在中生物进化的产物,人类的反应机能意识是被自然界生物的趋利避害本性决定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始终制约着人类意识中的需要,因此自然存在是先于、决定并且始终是制约人类反应机能意识的存在。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不同,它是指人类社会特有的事物存在,如房屋、汽车、公路、工厂、学校、军队、法院、监狱、国家、民族、法律、制度、政治、经济、战争、劳动、生产力等等都是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的,社会存在归根到底是人活动的形态和产物,人的活动是在意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不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即人类与外界事物的关系,如同人类从自然存在这座大山中演化出来后,继续在爬自然存在这座大山,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个人,一代代人基于自己的需要,在前人真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阶梯台阶上,不断探索新的真知,通过吸取前人的真知和自己探索的真知不断挖新的阶梯台阶(这个阶梯就是社会存在),随着这个过程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不断的向前发展了。这个历史过程如果从社会物质生活的角度划分,可以划分为采集狩猎时代、农业畜牧业时代、工业时代、信息时代;如果从社会的政治生活的角度划分,可以划分为特权专制人治时代、半特权专制人治时代和平等民主法治时代。从这个过程的总体上看,显而易见,所有的阶梯台阶归根到底都是由人们的需要和知识即社会意识决定的(需要和知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从这个过程的某一个片段来看,如一个生活在农业畜牧业时代的人,受社会存在的制约,绝不可能有关于电话的意识,这是不是一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呢?不是!首先,这个人所处的社会存在只能决定这个人的知识水平层次,并不能决定这个人意识的主体即基于自己的需要,通过学习认识获得知识并在知识的基础上对外界事物进行反应;其次,这个人所处的社会存在归根到底是先人和他人在意识主导下活动的产物;第三,正如白马是马,但不能等同马的道理一样,这个人的意识是属于社会意识,但不能等同社会意识,因此这种情况不能推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命题是不能成立的。
2、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不能成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是社会存在中的事物,都是由社会意识中的需要和知识决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最终的决定关系;即使不从最终的决定因素而从客观表象的角度讲,生产力也不能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是指是人们改造自然界的能力,生产力所起的作用是改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由此可见,生产力水平只能决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改造自然界过程中结成的组织关系和分配关系,人们在改造自然界过程中之所以结成的组织关系和分配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生产,由此可见,生产关系所起的作用是更好的进行生产。人们组建的生产关系是否符合自然律,是否能调动人们惊的积极性直接决定着生产效率的高高低即生产力的高低,因此不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具体关系是这样的:当我们的祖先认识到相互之间进行合作,更能够保障自己的安全和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于是就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生产关系(A),这一关系就导出了生产力(A1);随着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认识不断的深入即知识的不断增长,于是就感到原有的生产关系(A)导致出的生产力(A1)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了,于是就重新组合了生产关系(B),生产关系(B)导致出了生产力(B1);随着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认识不断的深入即知识的不断增长,于是就感到原有的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C)导致出了(C1)----------这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背后起决定作用是人的需要和知识,但从客观的顺序看,是生产关系(A)(B)(C)(D)在先,生产力(A1)(B1))(C1)(D1)在后,因而是生产关系在先,生产力在后,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不能成立,更不是规律。如中国大陆和台湾,南韩和北韩,前东德和前西德在相同的生产力下,产生出不同的生产关系就是明证。
3、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能成立
要想弄清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其概念的内涵。所谓的上层建筑就是指:政治、法律、艺术、哲学等观点及由这些观产生出来的政治、法律等制度。所谓的经济基础就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生活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三个方面。这种经济基础能决定上层建筑吗?不能,明显的颠倒因果关系!不言而喻,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包含并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例如一个国家的宪法(上层建筑)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经济基础)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明显的颠倒因果关系。从概念上讲,政治法律制度(上层建筑)包含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经济基础)是母概念。,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经济基础)是子概念,子概念决定母概念,这不是荒唐的吗?从逻辑上讲,这里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事实上,所谓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指客观的部分即政治上层建筑如政府、法院、法律制度等等)都是社会存在,都是由社会意识中的需要和知识决定的。
二、其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不能成立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讲中总结马克思一生的贡献时说道:“马克思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可见,剩余价值理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剩余价值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因此要谈剩余价值,就必须首先谈谈劳动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的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量是衡量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唯一尺度,商品的交换是基于生产商品的劳动量进行的。马克思对“价值”这个概念的涵义的认识明显错了。这个错误导致了他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不能成立。什么是价值?从广义的角度讲,价值就是人的需要,凡是人们需要的东西就是价值,价值的由人的需要导致产生出来的。大家都熟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为了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首诗。这首诗中说的价值就是广义价值,说明了广义的价值就是人的需要。从狭义的角度讲即从商品价值的角度讲,价值是衡量人们需求程度的标尺,是衡量人们对商品需求(市场需求)满足程度的标尺,是由市场的供求程度决定的,如一种商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其价值就高,供大于求,其价值就低,没有需求就没有价值。可见,商品价值的量是由人们需求(市场需求)的量决定的,与劳动的量无关。价值就是人的需要,需要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的本身由于不是人需要,因此劳动的本身并不是价值。劳动不过是人们实现需要(价值)的一个手段,手段不能等同需要这个目的,因此劳动的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实现价值。劳动离开了人们的需求,就毫价值,例如一个人从村东头拉一车砖到村西头,再将这车砖从村西头拉到村东头,如此反复的劳动就没有丝毫的价值;再如一个人生产了一堆废品,他的劳动就没有丝毫的价值。劳动的本身并没有价值。劳动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产品有价值,是产品的价值附带赋予了劳动具有价值。资本家的经营决策决定着产品是否适应市场的需求,如果所决策的产品供不应求其价值就高,反之就低甚至一文不值。这就是说资本家的经营决策决定着产品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高低,这也就间接决定了工人的劳动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高低,因此工人的劳动价值是由企业家(资本家)决策出来的。弄清了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这点后,剩余价值之说就自然无法成立了。什么是剩余价值呢?打个譬如说吧,除去原材料消耗等成本的费用价值外,一个工人一天创造出价值十元钱的财富,资本家只给工人五元钱作为工资,剩下的五元自己拿去了,被资本家拿去的那五元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利润))。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工人的产物,是造成社会贫富不均的根源;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是建立在资本家追求利润的基础上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愈发达,社会财富积累的愈来愈多,工人阶级的队伍就愈庞大,生活的处境就愈悲惨;随着资本主义的生产发展,当到了一定的阶段时,就会形成一种一方面社会的财富非常的丰富并有着高度的积累,另一方面广的劳动者的生活却落入贫困到无法生活的地步,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就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桎梏,就必然会导致广大无产阶级起来举行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然而,剩余价值并不是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的那样,是剥削的产物和贫困的根源。首先资本家筹集并经营资本,组织生产,对产品的走向进行决策,承担风险,比起工人的直接劳动来说,显然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劳动,所以他们获得利润高报酬是合理的,是符合机会平等的按劳取酬原则的。其次,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起到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资金作用,起到了提高包括工人阶级在内所有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作用,是人类社会走向物质文明的必须。举个例子来说吧,十九世纪时期,一个工人凭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除去原材料消耗和机器的磨损等成本外,一天创造出价值十元钱的财富,自己只能拿到五元钱作为工资,另外的五元作为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拿去了,但被资本家拿去的部份并不会被资本家全部用于生活消费,用于资本家生活消费的部份只是极少的部份,绝大的部份是被资本家用来扩大再生产和开发科学技术的,扩大再生产和开发科学技术的结果是使更多的人就业和劳动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随着这种状况的发展,今天的工人无需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一天可以轻而易举地创造价值一百元的财富并且能拿到五十元的工资,那么请问:过去一个工人凭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一天只能创造出价值十元钱的财富,而今天一个工人无需强壮的体力和长时间的劳动一天就能拿到五十元钱的工资,这多出来的四十元是怎么来的,难道不是剩余价值的功劳吗?有人会质问:“那些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仅仅依靠股本拿利息而生活的资本家难道不是进行剥削吗”?不是!资本自身在生产领域中是能够产生价值和增值作用的。例如一个工人没有资本,无法购买机器设备,凭手工一天只能生产一双皮鞋,但如果有资本介入能够购买机器设备,那么他一天就能生产十双皮鞋,这多来的九双皮鞋价值就是资本增值出来的。我们据此可以得出人们腾出资金投资于生产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股民获取股息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这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须。假如投入生产的资金对自己没有利益(利润),加之资金投入生产还具有风险,那么人们出于利己的本性就不会将资金投入生产,而是用于生活消费,这样的话经济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了。马克思在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上,显然是处在一种片面、极端的立场看问题的。他看不到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劳动,看不到资本也能产生价值,使他的所谓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成了一种偏见,在现实的经济学中毫无用处。 辩证法就是诡辩法——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同看法之三
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其中占基础位置和核心位置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即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科书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运动的内部都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是事物发展运动的动力;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而必须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即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过渡。”
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方面。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论证的过程中,当问题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两个相互矛盾判断之间的非此即彼的界线是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必须对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例如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与“太阳是围绕着地球转的”就是两个相互矛盾,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可能的判断,在这两个判断之间,排中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
形式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即存在着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就不适用于排中律,因为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真正的矛盾,即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鸭嘴兽是卵生的哺乳动物,介于爬虫类动物与哺乳类动物之间,因此“鸭嘴兽是爬虫类动物”与“鸭嘴兽是哺乳类动物”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判断的内容是因果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不存在着真正的矛盾,因此这两个判断所判断的内容也就并非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先有鸡,是鸡决定蛋的存在”与“先有蛋,是蛋决定鸡的存在”这两个判断面前,由于鸡生蛋,蛋出鸡是个循环的过程,鸡和蛋之间是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因此鸡和蛋之间就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存在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
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存在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绝对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排中律的要求在这两个判断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否则就会被诡辩所欺骗或滑入诡辩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却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太阳围绕着地球转”与“地球围绕着太阳转”这两个判断也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但在适当的地方“太阳也会围绕着地球转”--这不明显是荒唐的吗?其实,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论证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这些判断中使用的就是这种荒唐的手段。他们在肯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说什么“社会意识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说什么“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同时又说什么“在一定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起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一词与“决定”一词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其意思都是一样的。如果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确实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具有“决定”和“反作用”的情况,那么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了。事实上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并不存在第三种即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这些判断中必须做出肯定的、固定的绝对的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另一为假,不能用什么“反作用”之类的词来模棱两可。

辩证法的另一大荒谬就在于把现象当本质,把矛盾当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发展的动性因素和惰性因素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事物发展的本身和过程,并不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都知道,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如果有人说“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与车之间的矛盾”,那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不对的,可是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却是这么说的。我国的哲学教科书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这方面的谬误具体表现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动力方面。我国的哲学教科书由于否定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因此在阐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无法正视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时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搪塞和自圆其说,把社会发展的动力说成是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和阶级的矛盾”等等。
“辩证法”这一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一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一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一词,并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目前我国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圆马克思主义的明显错误而成立的,是与逻辑中的一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