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拆字〔200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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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下述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许字( 2005)第22号〕。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品住宅。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白云区沙泰南路623号在大院一部分。
三、拆迁人:广州市加益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自2005年5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建设大马路规划大厦30楼
联系电话:62826327
联 系 人:陈伟雄
附拆迁人员名单:
梁汉珍、张智荣、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发布时间:  200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