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对受赠房屋加征个税将变相逼良为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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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对受赠房屋加征个税将变相逼良为娼

2009年06月17日 14:02凤凰网财经【 】 【打印】 709位网友发表评论

任志强

大概是财政收入下降让官员们都昏了头,于是借人大的授权再次在经济本就处于困难的时期又出台了受赠房屋加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不知是否又要对公民实施掠夺性征税的一系列新政了。

美国是个因税收不合理,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新生的国家,因此国家的征税应有明确的用途和理由,并经国民的批准。而中国的征税似乎从来不需要理由,且人大这个代表人民决定税收用途和数量的机构又将应由自己决定的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委托给了政府。于是政府就有了不论税收的用途而可以任何增加税收的权利,那国民的权利由谁来保护呢?人大在讨论提高个人收入的应税额起征点时如此的谨慎,但对可以加税中的监管却是如此的放权,给了政府一个疯狂加税的机会和空间。

实行单一税的好处自不用说,大多数国家单一税的实践早就证明了其合理性、可操作性。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却有十多种征收办法,且在不断的增加。为什么不多用时间研究一下如何将个人所得税变成单一税呢?多种税征收办法一定会是有重复征税及严重的不合理性,如工资性收入的税率高达45%,而一次性劳动收入的征税却只有20%,必然逼良为娼,会有大量的工资性收入转移为一次性劳务收入来逃避税收。如演员的工资性收入就可以转化为一次性劳务收入,许多中介服务也同样。这些逃避税收的正是一些高收入者,同样也会让教师、医生等职业出现大量的非统一纳税。就个人主动纳税而言,同样增加了无数的麻烦和不想偷税中的偷漏税。中国尚有大量的文盲、法盲,他们并不都了解这是多种个税征收的关系,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所得,想不漏税都有许多的难度。

自然这种复杂的税收规定根本无法建立起诚信纳税的信誉体系和个人信誉观。“税收猛于虎”自然也会让大多数公民望而生畏,想着法的博弈。

我不知道什么人出的赠与房屋征收20%税的主意,但我知道如果赠与的税收如果远远高于转让的税收,那么人们完全可以用交易转让的方式来变相实施赠与。无非是赠与人缴纳了交易的税费之后不再实际收取应支付的购房款而已。而目前实际转让交易的税费远远低于20%的一次性税率。

更简单的方式则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一份有法律意义的借款合同,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然后用不能还款由法院判决将房屋用于还账、过户给原有的受赠人。不但可以不再缴纳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还能减免了过户的许多相关费用。又有谁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的行为或未还款的行为呢?

重税之下的博弈并不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任何收益,重税产生的副作用也未必会让重税发挥出实际作用,而只会破坏市场的交易。

当租金税过重时,许多人的租房会以亲属借住名义,只要不发生法律纠纷,口头协议也可成交,税又从何收取呢?而当许多税务部门不再按出租额而是按出租行为定额征税时,反而有大量的人主动纳税,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效果。

对赠与而征收的20%的重税必然产生的结果是博弈中的变相逼良为娼的法律,会让人们在法律的漏洞中钻来钻去,让立法者将所有的精力用于弥补法律不合理的窟窿中奔波。既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又降低纳税的效率。与其如此,何不多用些时间和精力去改革现有的税制而变成单一税呢?这样不是完全可以让税制更合理,并堵住各种漏洞而降低纳税的成本吗?

目前一手房的转让中已出现过用住房抵押的借款行为,经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抵债过户,那么就一定会在赠与中用同样的办法实现避税的情况。做的办公室中决定政策的人们毫无疑问不会比那些在实践中博弈的人们更聪明,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的实行单一税制,让所有的公民都依法申报并扣除抚养系数后,按统一的收入情况进行税收调节。

税收制度的改革不是要增加各种名义的税收,也并非在于提高税率。税收制度的改革应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活跃与发展,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好转并可持续增长时,税收才会增加,而交易成本的增加则会破坏经济的活跃并造成税收的下降。如果税法不能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反而造成许多避税的拉动,让征税成本比收取的税收还高,岂不是得不偿失。如果税法会逼良为娼,则对社会的破坏作用更是无法估量。

目前对赠与的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大约就属于并不合理和安全的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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