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处女卖淫案别成了“舆论嘉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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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案别成了“舆论嘉年华”

沈彬/文  

博客——沈彬律师的电线杆子:http://2008shenbin.blog.sohu.com/


本文发表于《新京报》6月3日

3月16日,云南昆明六年级小学生刘芳芳、刘莉莉姐妹,还有她们的父母等六人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以涉嫌“卖淫”的罪名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为卖淫“没有抓到现行”,次日六人被释放。事后昆明法医院出具证明:刘家姐妹处女膜完整!(《新闻晨报》6月2日)

幸亏,她们的处女膜完整,不然拿什么还她们的清白?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当事人无需自证清白,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来举证。即使她们的处女膜破裂也可能是由运动、外伤造成的,再退一步说即使她们之前有过性行为,不是处女,警方拿不出充分证据,卖淫的指控也是不能成立的。

然而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极端”的清白证据,并不鲜见,八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中,少女麻旦旦被警方抓捕,扣上了“嫖娼”的罪名,最终一纸处女鉴定还了她清白。这种“极端”证据反映出个别公权机关的枉法,污辱了执法行为应有的严肃严谨,肆意侵入了公民的私权领域,使公民不得不为了自证清白而自辱。

本案中,当地警方就存在着一系列严重违法之处。首先,妹妹刘莉莉仅13岁,不满14周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便违法也不应处罚。其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警方传唤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而刘家姐妹从当天晚上8点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上午才被释放,明显超过了8小时。

更为严重的是,据报道被抓的六人都不同程度受伤,当事人称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法医鉴定刘家姐妹构成轻微伤,被抓的刘父的朋友普某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这已经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了。警方对此予以否认,最后的真相有待司法机关揭示。但令人遗憾的事实是,我国刑法里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仅针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而本案属于治安案件,并非刑事案件,即使当地警方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也不会受到“刑讯逼供罪”的追究,而是会按一般的“伤害”案件处理,这种法律的“苍白”和民众对于法律的热切期望,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落差还不止于此。刘家姐妹没有卖淫,但却被警方抓捕、讯问、失去了人身自由,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正义直觉告诉我们警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受害方刘家也提出20万元赔偿,但按现行法律,他们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每人每天按全国平均工资计100多元钱。


客观地说,这并不是一起严重的公权侵害私权的案子,但像处女卖淫这样的案子之所以引发热议,缘于大家对于日常生活中公权违法的焦虑。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飞跃,而公权力的法治进程和官员的法治意识则进步得相对有些落后。这就形成了权利和权力的落差,本案就是一个标本。当公权违法,而现实中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纠正机制时,就会腐蚀大家对于法治的信心。

最近的几桩公共事件中,很多的舆论显示出对司法机关、法律的彻底不信任,试图在法律领域之外寻求正义,流露出一种群众运动式的正义观。有人称之为“全民法官时代”、“媒体的盛宴”,事实上这会让中国法治走上歧路。有责任的媒体和公共意见提供者不是要提供一场“舆论嘉年华”,而是以理性的态度,以一个个个案为抓手,促进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