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昊:中国不需要“休假式问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10:42:32

 作者:唐昊  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近段时期,一些之前因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而被免职的“问题官员”纷纷复出。如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因瓮安事件而去职的原瓮安县委书记,三鹿奶粉事件后记大过的质检总局原副司长,现在都出任了同级别的其他职务。存在重大过错的官员们在舆论风暴过后很快就能重新被委以重任,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质疑。

“问题官员”频频复出所引发的公众疑问是:在新闻媒体监督下,在问责制度的框架下,这些犯过大错、甚至曾经引起过民愤的官员为什么会复出得那么容易?舆论和民意在官员评价上到底有没有发言权?所谓“问责制”如何会变成一种“休假”?官员们究竟有没有为自己的错误付出过足够的代价?

如果细究这些官员能够轻易复出的原因,实在是因为中国政府的体制是一个相对公众来说较为封闭的体制,并且实行事实上的“终身制”。在这样的体制中,“职位”和“级别”是可以区分的:几乎所有被免职的官员都只是被免去了某个职位但保留原行政级别,并享受该行政级别的待遇。只要官员还呆在政府机关内,通过原有的人脉关系,很容易异地复出或者异位复出—空缺的职位总会出现的,总不能让人家不干事光享受厅局级待遇吧?同时,对于官员问责和复出,我国法律和行政规章中缺乏相应的刚性规定,迄今为止也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律。

“问题官员”在公众视野下的公然复出,对刚刚兴起几年并且得到群众些许好评的“问责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上述一些案例中,官员复出的理由是难以令人信服、且在逻辑上是难以站得住脚的。如宣称官员有某方面才干,不能浪费人才云云—其实官员有才和他需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这是两回事,如果有才就可豁免惩罚,那监狱里的人才大把,据说,犯罪分子的平均智商也要比普通人高,难道也要因为他们有才而释放他们吗?再如上级认为该问题官员曾经有功于本地—只要在领导岗位上,谁没为国家做过贡献?功过不能相抵,这是中国共产党半个世纪前在处理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时就已经明确的原则。何况,这些官员大多是因公共事件处理不当而下台,本身就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复出更加令当地百姓难以接受。

当初设计问责制,在政治上是出于两大目的:一是为了平息公共事件中群众对政府处置不当所产生的不满情绪;二是要警醒官员、提升官员处理公共事件的素质。现在看来,如将问责制变成“休假问责制”,这两个目的一个也没有达到—如果说是为了对百姓有个交代,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也只不过需要躲猫猫几个月罢了,其旋即复出并被媒体曝光,那不是让百姓更加气愤?如果是为了警醒官员,那么此种“休假式问责”,根本不能让犯错误的官员们得到足够的教训,甚至会让他们在躲过舆论的风口浪尖后更加肆无忌惮—只要有上级领导关照,即便犯了“严重错误”, 也只不过多放几个月假而已,本来就忙得够呛,正好休息休息。这种所谓“问责制”无形中成了保护官员的一种“避风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问责制”本身就需要被问责。

回顾几年前在“非典”事件中“官员问责”刚刚推出时,得到了舆论的一致欢迎。但现在看起来,有些所谓“问责”,实际上大多是媒体在自作多情和一厢情愿—官员知道要在媒体面前“躲猫猫”,出了事情后要“冷却”一段时间,这只是一种“苦肉计”而已,风头过后,我依然是我。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还是民众参政议政意识的苏醒,逼着一些上级机关“做秀”?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看来,在中国,整体体制不改革,零星的制度改革成果总容易被暗暗消解掉。

所以,要打造真正的官员“问责制”,需要在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同时做整体性的改革:在法律层面,需要建立官员复出机制和官员退出机制。如果一定要复出,其复出的时间、程序和事由都需要组织人事制度上统一明确的规定;如果官员需要退出,那么就不应仅仅是被免职或者“休假问责”,而且视其性质和犯错误的程度来决定是否要取消其行政级别和待遇,甚至被永久请出官员队伍。在政治层面,“问责制”的落实则需要让民众享有更大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问责官员的主体不全然是上级政府,而且还有政府治下的民众,毕竟,现代民主社会所证明的政治公理就是—唯有开放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才能造就负责任的政府。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